《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实践中的优点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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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仲裁法》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进与不足

《调解仲裁法》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进与不足

及 劳动 者 7 6万 人 ;2 0 0 5年 全 年 各 级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 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 员会 立案 受理 劳动争 议 案件 3 . 件 ,涉及 劳 动 14万
( )我 国 《 二 劳动 法》所 规 定 的 劳动 争议 处理 体
者 7 万 人 , 比上 年 增 长 2 . ;2 0 4 05 0 6年 全 年 各 级 制存 在 的弊 端

步 完善 。
关键 词 :劳动 争议 ;处理体 制 ;改进 中 图分类 号 :F 4 26 文献 标识 码 :B 文章 编号 :1 7 —0 2 ( 0 9 1—1 —0 6 4 0 5 2 0 )0 4 3
据 中 国劳 动 社 会 保 障 事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显 示 , 20 年底正式 颁布 ,并 于 20 07 08年 5 1日起 实施 。 月 20 0 2年全年 各级 劳 动 争议 仲裁 委 员 会 立 案受 理 劳 动
20 0 9年第 3卷 Vo 3 2 0 1 .09 . 第 1 期 北京 劳动保 障职业学 院学报 NO 1 . ( 6 期) J 总 4 OUR NALOFB UI G C E N VO AT1 0NALC L G B AN OC A E UR TY G n rl o 6 OL E E OFLA 01 D S I L S C I e ea N . 4
20 0 9年第 3卷第 1 期
北京劳动保 障职业 学院学报

公 司负责人 告诉王 某 等人 ,他们 不 是该公 司招用 的工
般不 到 迫不 得 已 不 愿 与 用 人 单 位 进 人 劳 动争 议 处
0天 人 ,也不 在该公 司施工 人员 花名 册 内,其 工 资应 由具 理 程序 ,6 一 晃 而 过 ,在这 么短 的 时效 中 ,当 事

试析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进步与不足

试析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进步与不足

与其相 比,劳 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受案范围增 加了因 《
“ 确认劳动关 系发生的争议” 因“ 、 工作 时间 、 休息休假 ” 发生 的争议 、 工伤 医疗费、 因“ 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
议”这些都是当前引发劳动争议 的主要情形 , 。 也是劳动者普 遍关心 的问题 , 把它们纳入受案范围 , 使劳动者 申诉有据 。 如 在“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面 , 方 使得劳务派遣用工 、 学 生兼职 、 个人代理 、 岗位外 包等特殊劳动关系都被纳人其 中。
些缺陷及不足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尚需进一步完善。


《 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 法》 我国劳动争议 处理制度 对
的 完 善
( ) 一 注重 调 解 , 挥 调 解 的优 势 。 发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虽然《 劳动法 》 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 条例》 和《 均规定 了调
解这一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方式 , 企业设立 的劳动争议调解
院; 处理的方式 , 协商 、 即是 调解 、 仲裁 、 诉讼 四种。因协商和 调解是依 当事人 自愿 而定 , 不是法定必经程序 , 因此 “ 一调一 裁两审” 又常常被称为“ 一裁两审” 模式 。随着市场经济 的发
展, 用工形式多样化 , 近年来 , 劳动争议处理面临许多新情况
新问题 , 原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缺陷 凸显 。2 0 0 7年 1 2月 2 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0 8年 5 1日开始实施的《 20 月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 《 ( 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 , )在很 大程 度上 弥补了立法 的不 足 , 以适应新形 式下劳动争议 的不断发展与变化。但仔细分析 , 该法仍存在

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总结

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总结

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总结一、工作概述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是解决劳动关系纠纷的一项重要工作,我负责仲裁工作已有三年之久。

在这段时间里,我认真履行职责,熟悉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深入参与了多起仲裁案件的调解与处理。

通过这些经验,我逐渐提升了自己的仲裁技巧和审案水平。

二、案件调解与处理1.案件调解:在仲裁工作中,尽量通过调解解决劳动纠纷是我们的首要目标。

我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对话,理解彼此的诉求,并通过妥善的沟通达成共识。

在我参与处理的近百起仲裁案件中,成功率高达85%以上。

这得益于我良好的谈判技巧和较强的沟通能力。

2.案件处理:对于不适合调解或调解无效的案件,我采取合理、公正、客观的态度进行裁决。

在处理案件中,我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准确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在裁决中,我注重尊重法律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与当事人的沟通与引导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引导是至关重要的。

我始终坚持不偏不倚、公正客观的原则,与当事人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帮助他们理解相关法律法规。

我注重发挥自己作为仲裁人的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和建议,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仲裁的程序和结果,化解矛盾,达成和解。

通过与当事人的良好沟通,提高了案件处理的效率和结果。

四、加强专业能力与学习随着仲裁工作的进行,我逐渐认识到自己在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因此,我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仲裁技能。

我参与了行业研讨会、专业论坛,并深入研究了相关领域的经典案例和最新法规。

通过这些学习与实践,我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理论与实践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提高了自己的专业能力。

五、总结与展望通过三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我不断提升了自己的仲裁技巧和专业素养,有效解决了大量的劳动关系纠纷。

然而,我也意识到自己在专业知识和沟通能力方面仍有提升的空间。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特色亮点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特色亮点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特色亮点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劳动者的权益仍然得不到充分保障,在职场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

劳动争议调解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在调节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们将详细地介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特色亮点。

一、公正、公开、透明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公正是最为基本的原则。

调解单位应该依法、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权益。

调解过程应该公开透明,调解员必须遵守职业操守,不得泄漏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

二、调解主体多元化劳动争议调解的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不仅有政府和法院等国家机关,还应该有企业、工会、社会团体等非政府机构参与其中。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还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各界对于调解的需求。

三、专业调解员队伍对于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非常重要,他们必须熟知劳动法律和政策,具备良好的沟通、表达、思维等能力。

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调解员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调解与诉讼相互补充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诉讼和调解是相互补充的。

调解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低危险的解决方式,而诉讼则是一种较为正式、制度保障性较强的解决方式。

对于一些复杂、纠纷较大的案件,可以采取诉调结合的方式,既利用调解的优势,也借助诉讼的力量。

五、维权教育普及在当今社会,许多劳动者往往不了解自己的权益到底受到了怎样的侵害,也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在调解工作中,除了解决劳动争议,还应该加强对于劳动者的维权教育普及工作,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知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力。

总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在日常的工作中,调解单位应该秉持公正原则,多元化参与,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让调解成为一种普遍的、高效的、社会化解决问题的方式。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于劳动者的维权教育普及工作,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读后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读后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读后感首先呢,我感觉这部法律就像是劳动者的一个超级保镖。

以前啊,劳动者在面对劳动争议的时候,就像一个手无寸铁的小老百姓面对一个大怪兽,不知道该咋办。

现在好了,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的各种程序,就像是给了劳动者一套对付怪兽的秘籍。

比如说,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劳动者可以先找企业内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这就像是在自己家门口先试着和平解决问题。

这个过程感觉很人性化呢,大家都在一个企业里,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能心平气和地把事情说清楚,皆大欢喜,多好。

而且啊,这部法律对于仲裁的规定也特别详细。

仲裁就像是一个公平的裁判站在中间,听两边的说法。

这里面的时效规定就很有意思,就像一场比赛是有时间限制的一样。

如果劳动者错过了这个仲裁时效,就像在比赛里超时了,可能就会失去一些权益。

这也提醒着劳动者得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拖拖拉拉的,不然吃亏的可是自己。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呢,这部法律也像是一个紧箍咒。

企业不能再随心所欲地对待劳动者了。

以前有些企业可能会欺负劳动者不懂法,在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方面做手脚。

现在可不行了,一旦有争议,劳动者就可以按照这个法律来走程序,企业得乖乖地接受调解或者仲裁。

这就像孙悟空戴上了紧箍咒,不能再肆意妄为了。

我还发现这部法律里有很多保障弱势群体的地方。

比如说对于那些工资低、工作环境差的劳动者,在仲裁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照顾。

这就像是在一个大家庭里,大家都会照顾那些比较弱小的成员一样。

这让我觉得法律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还有温度在里面呢。

不过呢,这部法律也不是完美无缺的。

有时候我觉得那些程序还是有点复杂,对于一些文化程度不高或者不太懂法律的劳动者来说,可能还是有点难理解。

就像给了一把很厉害的武器,但是有些人可能都不知道怎么拿起来。

这就需要我们的社会多做一些普及法律知识的工作,让更多的劳动者知道自己的权利和这部法律的存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读后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读后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读后感首先啊,我感觉这部法律就像是劳动者的“保护神”。

以前总觉得要是在工作里受了委屈,和老板或者公司有了矛盾,那简直就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但是有了这个法,就像是给咱劳动者手里塞了一把尚方宝剑。

比如说,劳动争议可以先调解,这就像是给双方一个坐下来好好谈的机会,不用一上来就剑拔弩张地打官司。

这就很人性化啊,大家都是为了赚钱生活,能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当然最好。

就像邻里之间有了小摩擦,先坐下来喝杯茶聊聊,说不定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呢。

而且啊,这个仲裁的程序也很有讲究。

它规定得明明白白的,什么情况下可以仲裁,要怎么申请仲裁,这就像是给我们画了一张清晰的地图。

以前我对仲裁这事儿是一知半解的,感觉神秘兮兮的,好像离自己很远。

现在才知道,哦,原来这么具体、这么实用。

这让我觉得自己在劳动权益方面有了底气。

要是老板无端扣我工资,或者随便开除我,我就知道该怎么按照这个法的规定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不过呢,这法也有点像一个精密的仪器,需要我们好好研究才能用得顺手。

里面那些条文,虽然都是为了公平公正,但是对于我们普通劳动者来说,乍一看还真有点眼花缭乱。

就像面对一个有着好多按钮的复杂机器,得慢慢摸索才能搞清楚每个按钮的作用。

但是这也是没办法的事儿,毕竟法律要严谨嘛,要把各种可能的情况都考虑进去。

我还发现这部法律里体现了一种平衡。

一方面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不能让企业太过于被动。

毕竟企业也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是企业被一些不合理的仲裁搞得焦头烂额,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所以它在很多条款里都兼顾了双方的利益,这就像是走钢丝,要小心翼翼地保持平衡。

劳动仲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方法_1

劳动仲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方法_1

劳动仲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方法劳动仲裁针对劳动纠纷的解决缺少法律依据,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不具备解决条件,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一篇关于劳动仲裁制度的不足分析的论文范文,供大家看阅读查看。

我国在针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的纠纷和争议,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解决劳动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劳动仲裁制度在实施阶段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对解决劳动纠纷有局限性,对于很多的劳动纠纷的解决缺少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制度是解决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矛盾的重要手段,加快完善劳动仲裁制度建设,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机制,有效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推进社会主义发展,完善国家经济建设。

1、劳动仲裁制度劳动仲裁制度就是指,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纠纷时,由当事人一方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之后,通过合法合理手段针对劳动争议双方进行裁决和处理。

通过劳动仲裁制度能够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是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法。

劳动仲裁制度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程序,是世界各国针对解决劳动纠纷的基本法律制度,加快完善劳动仲裁制度建设,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加快国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2、存在缺陷2.1滞后性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日益深入,国家经济发展迅猛,各行各业得到了有效的发展,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大量新型产业逐渐兴起;市场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人数与日俱增,用人单位和劳动之间存在关系复杂,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纠纷存在不可预见性,劳动仲裁制度滞后不可避免。

劳动仲裁制度的滞后性,导致劳动仲裁部门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方式粗放、程序混乱,多采取“一刀切”的手段,不能有效的解决劳动纠纷,加深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矛盾,不利于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2局限性劳动仲裁制度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矛盾时,必须依法通过相关的劳动仲裁部门先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之后才能进行法律诉讼,强制仲裁机制不利于当事人有效的解决劳动纠纷,限制了当事人法律诉讼维权的权利。

经济新常态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不足与完善

经济新常态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不足与完善

经济新常态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不足与完善一、我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不足1.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体系不够完善我国针对劳动人事争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这一制度自2008年开始实行,在很多方面都非常不完整。

虽然具有一些与人事争议处理相关的法律规范,但是都还没有形成法律体系。

简言之,就是目前我国关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办法由于缺乏完善的仲裁程序性规范和完整的法律体系,所以在日常仲裁工作实践中往往缺乏明确的依据或规范的程序。

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问题时,需要以法律为主要依据,并且参照当地的地方规章来进行处理,那么这些地方规章就要受到牵制。

在解决劳动人事争议问题时,需要首先使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来处理,处理不了的才会使用诉讼,而我国就正是缺乏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政策性的法律,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仲裁的结果和诉讼判决的结果就会相差甚远,使得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过窄当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可能会使用仲裁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我国的仲裁制度規定,在发生纠纷之后,当事者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但其中明确规定了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仲裁处理的受案范围。

主要可以概括为四种情况。

其一,是公务员和单位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争议时,可以使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其二,在事业单位中,工作人员如果需要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使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其三,在社团组织中,组织和工作人员如果需要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履行聘用合同产生争议时,可以使用仲裁的方式来处理。

其四,文职人员和军队聘用单位之间由于履行聘用合同而产生争议时,可以使用仲裁的方式来处理。

在我国的相关规定中,是单位与工作人员由于合同、辞职等原因产生人事争议时可以使用仲裁的方式来处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会有很多情况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所处理不了的,那么受案范围过窄就会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对“履行聘用合同”的理解差异导致受案范围不一致在现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定中,劳动人事争议能够仲裁处理的条件就是需要在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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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实践中的优点与不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实践中的优点与不足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论文联盟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在非公有制企业和资本主义国家中,劳动争议又被称为劳资争议或劳资纠纷。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十分普遍,如何界定劳动争议的内涵和范围,关系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能够在多大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纠纷,关系到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

所谓劳动争议,从广义上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一切纠纷;从狭义上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或工会因实现劳动权利或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

[1]
劳动争议不同于民事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双方并不是处于平等主体的地位,因此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来对此进行规定。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这是继劳动合同法之后又一部保障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2008年5月1日起该部法律正式生效施行,实施两年来,该法弥补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关系中的一些缺陷,完善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制度,但同时在实践的过程中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去改进。

二、《调解仲裁法》的优点
(一)劳动争议事项的范围得到了扩大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发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此基础上,将劳动争议事项扩大为六项,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和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也纳入了劳动争议解决的范围,从而有利于劳动争议的依法公正解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争议内容日益多样化,人们的维权意识得到了显著提高。

(二)部分争议案件可实行“一裁终决”节约了诉讼资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
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该法实施之前,我国劳动争议机制为“一裁二审”制度,即仲裁裁决之后,一方不服便可进入诉讼程序[3]这样带来的后果是某些用人单位便在“一裁二审”上做文章:劳动仲裁败诉了,向法院起诉,一审败诉了申请二审。

据资料显示,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完全胜诉的案件不到20%。

他们明知自己会败诉,仍然起诉,利用合法程序,恶意拖延时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的损害,导致劳动者被拖进“马拉松”式的诉讼,就算最后打赢了官司,生活也基本被拖垮了。

[4]该法的实施可以快速处理,减少程序滥用现象。

实践中这两类案件所占比例较高,对劳动者的权益影响比较直接,切实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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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仲裁时效的延长,有利于劳动者更好的维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该法实施以前社会上普遍反应60天的申请仲裁时效太短,稍一疏忽就会错过,很容易因时效已过而使自己的正当权益保护无门。

该法在原有60天的基础上增加到一年,实践中确实为劳动者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同时第二、三、四款还规定了时效中断、中止制度,以及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当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从而使申请仲裁时效制度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完善。

[5]
(四)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照顾了弱势群体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前,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仲裁费。

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大多按固定标准收取几百元,有争议金额的则按比例收费。

[6]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仲裁费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该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该法实施两年来,确实对众多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来讲,降低了不少的维权成本。

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中的不足
(一)调解仍未发挥出其实质性的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劳动争议处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了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确立了着重调解的原则,强化了各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然而其实质性作用仍未得到发挥。

首先,它缺少法律强制执行力,仅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此外仲裁不收费,而且仲裁处理时限也缩短了,人们更愿意选择仲裁而放弃调解,致使调解组织名存实亡,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笔者认为法律应该赋于调解协议确切
的效力,不能仅仅只是说明对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具体说明什么样的约束力。

只有赋于其具体的类似于合同效力的约束力,才会使调解发挥出真正的作用。

(二)“一裁终局”的范围仍然较小
“一裁终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一大举措,旨在强化仲裁程序,并对一些争议事实清楚、标的额不大且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案件快速处理,但究其实质,仍旧没有改变原有的“一裁两审”制度。

并且由于仲裁机构没有实施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权利,导致当事用人单位有充裕的时间隐匿、转移财产,从而使仲裁裁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笔者认为当事人应当有权自由选择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救济途径。

而强制仲裁的规定没有体现出市场经济体制下主体意识自治要求,反应不出仲裁应有的自愿原则,实质上是公权干预了私权。

“或裁或审,各自终局”的处理模式应该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较好发展趋势。

[7]它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并且提高了处理效率,降低了处理成本,更实现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合理分流。

当事人无论选择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均可减轻因劳动争议急剧增加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及人民法院带来的业务压力。

同时“各自终局”也强化了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责任心,提高其积极性,促进其增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从而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果和质量。

毕业论文
(三)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效力不高
最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年均增长率一直居高不下。

2005年劳动争议案件增长幅度为20.5%。

2009年上半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更是呈井喷态势。

但不足的是,劳动仲裁机构设置的数量以及人员的编制并没有相应增加。

劳动争议仲裁的质量如果不能在短期内尽快提高的话,劳动争议仲裁被当事人认同、认可的比例会大幅度下降。

人少而案子多,并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时限由原来的一般60天、最长90天缩短到现在的一般45天、最长60天。

由于办理案件数量增多,仲裁员的工作压力加大,调解难度也随之加大,案件裁决比例与去年同期相比明显增加,并且有部分案件处理的时限超过60天。

当事人虽然可以对超过处理时限的案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同时也会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办案交通提出质疑并表示不满。

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也会自然而然地将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办案效能的不满转移到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效能和工作作风的不满,甚至不断投诉、上诉,给劳动保障部门的整体形象和全局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四)法院没有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作文/zuowen/
200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7万件,同比增长30%。

有些地域出现了激增,其中广东、江苏、浙江三省,在2009年第一季度的同比增幅分别达41.63%、50.32%和159.61%。

[8]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已经成为中国民事案件中增长幅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

在数量急剧增加的同时,
劳动争议案件还呈现内容复杂化趋势和诉讼群体化趋向,然而到今天为止,法院仍然没有设置专门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现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官,隶属于民事审判庭,而且这些法官都是临时抽调而非固定的。

没有专门的机构,没有专业的人才,如何确保案件处理的质量,如何提高效率,这些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作文/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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