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概述
侵权责任法概述复习过程

第一讲侵权责任法概述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种类、对侵权行为的制裁以及对侵权损害后果予以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侵权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基于过错实施的行为--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即使无过错,也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非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侵权行为为前提,具有强制性。
形式主要为财产责任,但不限于。
财产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非财产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优先原则二、受保护的民事权益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健康权: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名誉权: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何维护的人格权荣誉权: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身份权肖像权:自然人对在自己的肖像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婚姻自主权:自然人享有的结婚、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监护权: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管教和保护的权利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著作权: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和,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1、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渊源
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法益
3、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4、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第一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体系和渊源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1、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P44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科学结构:对“总+分”模式的评价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至第三章,分别规定的是“一般规定”、“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及“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这些规定都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性规定,规定了侵权责任的范围、侵权请求权及其保障、侵权特别法的效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共同侵权责任及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方式、损害赔偿请求权、公平责任以及免责和减责事由等。《侵权责任法》在这一部分除了特别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之外,还特别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性规则。这些总则性规定具有法律适用的一般效力,在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当普遍适用。
展开:何为支架性法律。
《侵权责任法各章》课件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赔偿机制,以保护网络安全和个人权益。
3 网络侵权纠纷的解决
侵权责任法也提供了解决网络侵权纠纷的途径和方法,以促进网络安全和良好发展。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侵权责任的消除、减轻和 免除
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一些特殊情 况下的免责事由,以减轻侵权 人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鼓励对受害人的精神损 害进行赔偿,以使受害人得到公正 赔偿。
道歉赔偿
侵权责任法允许受害人要求侵权人 公开道歉,以维护受害人的名誉和 形象。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实施补救
1
侵权行为停止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2
证据保全
侵权责任法保障当事人获取、保全证据的权利,以确保侵权纠纷的公正审理。
3
司法救济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获得实质救济,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要求证明有违法行为、损害发生、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规定
法定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法定侵权责任的范围和适用条件,保护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责任制度,以确保公平和合理的赔偿。
保护期限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索赔的时效性,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因侵权行为应向受害人支付的经济赔偿。
2
损害赔偿范围
侵权责任法界定了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用等。
3
赔偿方式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赔偿的方式,可以是经济赔偿、道歉、恢复名誉等。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网络侵权责任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本章主要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侵权责任的指导原则以及学习与研究侵权责任法的意义和方法。
本章共五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渊源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法益3、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4、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及意义第一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体系和渊源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1、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P44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征(1)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责任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也包括其他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其渊源具有广泛性。
(3)侵权责任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所调整的对象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4)侵权责任法属于救济法、强行法、实体法和财产法。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1、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总+分”模式《侵权责任法》在形式上并没有分为总则和分则,只是规定了十二章。
但是,从法律的具体内容分析和逻辑结构分析,实际上存在总分的结构: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总则;第四章至第十一章属于分则性规定,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不完整的分则。
第十二章是附则。
2、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科学结构:对“总+分”模式的评价《侵权责任法》第一章至第三章,分别规定的是“一般规定”、“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及“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这些规定都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性规定,规定了侵权责任的范围、侵权请求权及其保障、侵权特别法的效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共同侵权责任及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方式、损害赔偿请求权、公平责任以及免责和减责事由等。
《侵权责任法》在这一部分除了特别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之外,还特别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性规则。
《侵权责任法概述》课件

侵权责任法是指规定何种行为的当事人,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姓名, 财产和其他权利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什么是侵权责任法?
• 定义:侵权责任法是指规定何种行为的当事人,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姓名,财产和其 他权利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其他相关问题
• 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是区别侵权主体过错程度的概念。 • 赔偿限额:法律对不同类型侵权赔偿的金额进行了限制。 • 救济方式: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和解、调解等方式获得救济。
结论
• 侵权责任法在实际中的应用: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 的重要法律制度。
• 法律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适用于民事、行政和刑事领域,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的种类
• 损害人身权益的侵权行为:包括人身损害、侵犯人格权等。 • 损害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包括损害财产、侵犯财产权等。 • 损害其他权益的侵权行为:包括侵犯名誉权、商业信誉权等。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原则
• 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要求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
• 意义和作用: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
• 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 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受害人的过错程度。
侵权责任的形式
• 民事责任:涉及侵权行为的赔偿和补偿。 •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 • 刑事责任:依法对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人处以刑罚。
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
• 原则:依法赔偿实际损失,补偿精神损害。 • 计算公式:通常采用实际损失加倍计算。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侵权责任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因为过错、无过错及法律特别规定而导致的民事责任法律规范。
它主要通过确定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民事主体在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出发点,通过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和惩罚,为受害者提供救济途径,同时也为加害者设定了行为规范。
侵权责任法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
二、侵权责任法的特点1.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这些原则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和受害者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2.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减少了争议和分歧。
3.保护受害人:侵权责任法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通过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受害人提供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其中,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损害事实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主观过错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侵权责任才能成立。
四、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依据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则是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有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一、侵权行为1、含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2、特征:1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2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3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二、侵权责任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2、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2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3、功能:1填补功能;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4分担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三、侵权责任法1、含义:指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特征: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3、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特征: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分类: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2、损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被侵权一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果;2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分类:1财产损失:指被侵权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2人身损害:指侵害被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3精神损害:指被他人的侵害侵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3、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4、过错:故意与过失;五、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以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对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适用方法:谁主张谁举证;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过错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特征:1法律对其适用对象予以特别规定,以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区别开来;2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适用范围: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5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6单位用工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的;7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的;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可抗力;被侵权人故意;第三人过错;3、严格责任原则:4、公平责任原则:加害人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但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除外;适用范围: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其监护人尽到了职责时,由监护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适当承担责任;2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3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损害的;4一方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责令受益人给于补偿;、第二章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一、概述1、含义:指由数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形式;2、特征:1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为二人以上;2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3数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多样性;3、分类:1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含义: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都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范围: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加害行为人;帮助、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个危险行为人;原因竞合的情况下的多数侵权人;法律规定数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情况;2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含义:指在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情形中,每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份额确定因素:比较各责任主体的过错大小;比较各责任主体的加害行为原因力大小;3补充的侵权责任含义:指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适用范围: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二、共同侵权行为1、含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构成要件:1主体的复数性;2意思联络或行为关联;3结果的统一性;3、主要形态:1共同正犯;2教唆者、帮助者;3关于团伙集合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三、共同危险行为1、含义: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侵权人的情况;2、构成要件:1数人共同或相继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2数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3侵权人的不可确定性;4结果的统一性与原因的整体性之推定;3、免责条件:允许部分被告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四、原因叠加行为1、含义: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2、构成要件:1一般构成要件:行为人分别的过错、实施了加害行为、损害和作为整体的数个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特别构成要件: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分别性;结果的同一性;原因的叠加性与推定性;第三章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一、民事责任竞合1、含义:指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可能依不同的规范应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2、特征:1侵权人不仅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2同一不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民事法律规范,构成两个以上民事责任;3数个民事责任相互冲突;4请求权竞合;二、侵权行为与违约责任的竞合1、含义: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即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产生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且相互冲突的现象;2、关系: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不同;义务内容不同;时效的区别;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责任形式不同;责任范围不同;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诉讼管辖不同;3、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2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对方人身、财产权益;3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权;三、侵权责任与返还不当得利责任竞合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2、竞合条件:1受益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致他人损害;2受益人因为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利;3受益人受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3、竞合原因:无权处分行为;非法出租他人财产;非法利用他人之物获取利益;侵害知识产权、人格权获取利益;四、法律责任聚合1、含义: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符合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2、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3行为人承担多重责任;4追究程序的复杂性;3、类型:1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2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第四章责任抗辩一、责任抗辩概述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特定的抗辩事由而不承担或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2、抗辩事由: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特定事由;分类:1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和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2一般抗辩事由与特殊抗辩事由;3绝对免责的抗辩事由和相对免责的抗辩事由;4免责的抗辩事由和减责的抗辩事由;二、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含义: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损害,但该行为又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行为人可以以这种正当性和合法性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一正当防卫1、含义: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现实违法的攻击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2、条件:1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和不法侵害行为;2目的条件:保护、防卫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3时间条件:在正确的时间实施的防卫才能构成正当防卫;4限度条件:防卫所使用的力量须与侵害强度相适应;3、效果:在必要限度内进行正当防卫即使给被防卫人造成损害,防卫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二紧急避险1、含义:为了使本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2、效力:1紧急避险行为人的补偿;为了保护本人或第三人以免遭现有和重大危险而对他人造成损害者,仅在法官认为公平的范围内予以赔偿;2受益人的补偿;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且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由受益人对受害人予以补偿;3险情引起者的补偿;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以财产性责任为限,范围是对被侵害人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三其他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1、依法行使权利: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的行为;条件:必须有合法的授权;不得滥用权利;2、依法执行职务: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具体的行政司法等公权事务的行为;条件:执行者具有合法授权;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必须合法;造成损害是执行职务所不可避免的;损害不超过必要限度;3、被侵权人同意:指由于被侵权人事先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行为人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担的损害后果的范围内对其实施侵害,而不承担民事责任;条件:被侵权人事先明示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和限度;不得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4、自助:指行为人于情势紧急无法求助公权保护自己合法利益时而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的一种符合必要限度的强制性措施;条件:1目的要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情势要件:情势紧急而无法求助公权;3对象要件:必须针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4限度要件:对债务人实施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三、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分类: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3、被侵权人过错故意与过失4、第三人原因第五章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一、侵权责任1、含义:指在侵权责任构成的情况下侵权人依法应当对被侵权人一方承担的财产或人身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2、方式:1填补损害类型: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预防类型: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危险;二、赔偿损失1、含义:指侵权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侵权责任;2、适用范围: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财产损失的赔偿;对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的赔偿;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精神损害赔偿;3、原则:对被侵权人的实际财产损失,采用完全赔偿的原则;对被侵权人的间接财产损失,采用合理赔偿原则;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采用法定项目与法官酌定数额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人身损害采用法定主义的赔偿原则;4、影响赔偿数额的若干规则:1损益相抵: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2过失相抵:指被侵害人对侵害之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的大小和种类减轻直至免除行为人的责任;3衡平规则:三、财产损失赔偿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被侵权人一方财产上的损失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2、适用范围:1侵权行为作用于被侵权人一方的财产权益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况;2侵权行为作用于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在导致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失的;3侵权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益或股权造成财产损失的;3、原则:1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实际损失2适当赔偿原则3法定赔偿范围与法定计算标准相结合的原则4、附带财产损失的赔偿:包括侵权行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人身权益产生的全部财产损失;特征:是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而附带产生的财产性损失;非“物损”的损害,而是侵害无体物和受到法律保护保护的财产利益而造成的经济性的损害;其赔偿不依赖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而是由法律的特别规定调整;在法律适用上,与特别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存在较多的牵连;四、人身损害赔偿1、含义:指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在人身损害案件中的具体运用;2、适用范围:各种合理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残疾赔偿金和残疾生活辅助费用;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3、死亡赔偿金:指被侵权人因遭受侵权而死亡的情况下,侵权人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承担的综合性的赔偿责任;性质: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为20年;4、丧葬费:指侵权人一方对侵害他人生命权致人死亡时发生的丧葬费的金钱赔偿;数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5、残疾赔偿金:指侵权人的健康受到侵害,出现伤残的损害后果;侵权人对其支付的各相关项目的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被侵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用具补助费、医疗费等;计算:诉讼法院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6、其他:1医疗费;2康复费;3护理费;4交通费;5误工费;6营养费;五、精神损害赔偿1、含义:指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救济被侵权人一方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一项损害赔偿制度;2、适用范围:1自然人的人格权或隐私权益遭受侵害的;2监护或其他亲属关系遭受侵害的;3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人格等遭受侵害的;4具有人格象征性意义的特定纪念物永久灭失或损坏的;3、数额的决定因素:1侵权人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六、其他侵权责任方式: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1停止侵害:指依被侵权人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方式;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2排除妨碍:指依被侵权人请求,判令侵权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除去妨碍,使被侵权人正常行使合法权益的责任方式;适用于侵害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的情况;3消除危险:依人身或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被侵权人请求,判令造成威胁负有排除义务的侵权人消除危险状况的责任方式;适用于排污污染环境,对他人权利或合法利益造成威胁的情况;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1返还财产: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人将侵占的财产返还被侵权人的责任方式;2恢复原状: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毁损他人财产的侵权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害的他人财产恢复到受损前状况的责任方式;3、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赔礼道歉:指侵权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被侵权人进行道歉,以取得其谅解的责任方式;适用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采适当方式消除对被侵权人名誉的不利影响的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保护民事主体人身、财产权利的一部重要法律。
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它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是我国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完善。
作为一部涉及民事责任领域的法律,它主要规定的是在侵权行为产生的情境下,侵权人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包括修复损害、赔偿损失、承担责任等。
这些内容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1、侵权的概念《侵权责任法》将“侵权行为”定义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害的范围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各种重要权益。
这意味着,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对他人造成损害。
2、侵权的种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侵权行为,包括:人身伤害、名誉侵害、财产侵害、侵犯个人隐私等。
这些行为不仅有可能给受害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更能产生一定程度的心理伤害,甚至会影响到其社会声誉和个人形象。
3、侵权的责任与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应该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利润损失等。
要求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补偿,不仅是一种法律责任,更是一种道德责任。
只有在有效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才能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4、侵权的证明和损失计算《侵权责任法》要求受害人出具证明材料,体现出证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计算也需要尽量还原损失的实际情况,包括对已发生损失的补偿、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预测等。
这些规定保障了公民权益的实际保障与维护。
5、侵权的免责和减轻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可能会被免除或减轻责任。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切断了电线,导致他人手机损坏,经过法律认定,可以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在我国理论上,还存在着行政拘留等行政制裁可以取代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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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利益与权利有区别
• 1、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绝对权利
– 物权 – 人身权 – 知识产权 – 其他财产权
人身权 人格权
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 名誉权 荣誉权 肖像权 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
身份权:监护权
财产权
物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 发现权
股权 继承权 债权?
• 又如说冒名顶替上学,冒名顶替上学事件中的受 害人被侵犯的公法上的受教育权,还是民法上的 姓名权?
• 3.还要考虑这种权利和利益能不能实行强制执行?
• 如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到法院起诉说他的生 育权受到侵害,这个法院能管得了吗?
• 再如妻子不愿意和丈夫同居,丈夫说同居权受到 了侵害,等等。对于这些不具有强制执行性的事 项,法院判决之后能执行吗?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总主编 曾宪义
侵权责任法(第二版)
张新宝 著
第一编 侵权责任法总论
•温州7.23动车事故
• 2011年7月23日20时34分,浙江温州双屿下岙路段,北京 南至福州D301次列车与杭州至福州南D3115次列车追尾。 D301次列车1至4位脱线,D3115次列车15、16位脱线。 至今,已造成40人死亡、192人受伤。
(一)案例
[案例1]亲吻权 2001年7月24日,四川省广汉市法院受理了由一起交
通事故引一名女士因车祸嘴唇受损使自己的“亲吻权”遭到 侵害而向一名驾驶员索赔。原告陶女士称,6月1日晚,被告 吴某驾驶的奥拓车,将她撞伤。她被送至广汉市人民医院抢 救,医生诊断:“车祸造成上唇裂伤,全身软组织挫伤,门 牙折,脑震荡。”陶称:两颗门牙折断,不仅破坏了身体的 完整性,而且损害了撕咬食物的功能。更让她感到难受的是: 不但与丈夫不能感受到亲吻时醉人的甜蜜,而且其女儿向她 “索吻”,她都不能给予,身为母亲的她为之愧疚。 认为吴 某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身体权、健康权、财产权以及“亲吻权” 等。请求法院判令吴某赔偿其损失3.9万元。
• 从最初的17.2万元,到50万元,再到91.5万元,几天之内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遇难者赔偿救助标 准出现了“三级跳”。赔偿标准为何变化如此之大?
• • 赔偿标准应当怎么确定?
•死者张三的赔偿问题
• 张三,男,1961年5月生,江西农村人,务农。 • 爷爷:张大山,1921年生; • 父:张佳,1941年生,务农; • 母:兰舟,1942年生; • 妻:女,1962年3月生,务农。 • 子:张小珊,1987年生,已死; • 女:张晓兰,1989年生; • 孙1:2009年1月生; • 孙2:2010年12月生。 • 请问:张三的死亡赔偿金额应该是多少?为什么?
• 【案例4】某市举办春节名贵花市,甲约女友乙前去参观。 两人因说笑,未注意门前挂有“展览之花,严禁采摘”的 牌子。在走到一盆花前,乙停下来对甲说:“这花真好看, 你摘一朵给我。”甲上前采摘,因用力过重,造成花根松 动,导致该盆花死亡。同时,甲因突然转身与正在身后参 观花展的丙相撞,造成丙的眼镜摔碎。该盆名花为丁所有, 丁为此损失500元;丙的眼镜损失300元。丙、丁提起侵 权诉讼。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
重点问题
•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法益 •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侵权行为的分类 • 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渊源
第一节 侵权: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 问题: • 何种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后适用侵权行为
法救济?即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 范围。
•死者李四的赔偿问题
• 李四:男,1980年6月生,浙江杭州人,公务员; • 父:李达四,1957年7月生,残疾,无业无生活来源; • 母:吴大嫂,1958年9月生,残疾,无业无生活来源; • 妻:张晓兰,1981年7月生,浙江温州人,中学教师; • 子:李晓思,2006年11月生。
• 请问:李四的死亡赔偿金额应该是多少?为什么?
[案例2]尊严权
• 原告于4月22、28及5月1日三次到被告酒吧消费时,均被 拒绝入内,后在派出所的介入下,查清原因是经理让保安 在假期人多时,对三种人禁止进入酒吧。原告高某曾因烧 伤面部而留有明显疤痕,属于“相貌不好者”。高某生活 的自信和勇气好不容易恢复。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 的尊严,其以人格尊严受到伤害起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 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实施 侮辱、诽谤的行为,判决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查询费、交 通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费(4000元)。
[案例3]* 悼念权、贞操权、音乐欣赏权。
• 原告父亲去逝,在殡仪馆火化后把骨灰盒领回, 开追悼会时,殡仪馆赶来了说骨灰盒拿错了。死 者家属非常生气,全家抱着哭了半天的骨灰盒竟 然不是自己的亲人,这在情感上显然无法接受。 死者家属到法院起诉。殡仪馆侵犯了什么权利, 无法用现行法规定的权利来对应,不能因此而拒 绝支持受害人的赔偿要求
(二)法律规定
• 《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 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 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 《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 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 由权。
•侵权法对权利保护的考虑因素:
• 1.对权益Biblioteka 保护越来越宽泛,甚至侵害对象无法 在法律上找到对应的概念,但法官不能因此拒绝 判决,只要合法利益、具有可救济性都可以受到 保护(如悼念权)
• 2.法官要考虑:这样一种权利和利益是不是应当 受到法律保护,是不是有一种可补救性、可救济 性?
• 如喝了三鹿牌奶粉得了肾结石,损害已经客观发 生,但假设没有患肾结石,仅感到身体不舒服、 乏力,在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是不是应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