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历史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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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一般分为前30年和后30年。

前30年特别是文革十年,如果说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构建有影响的话,主要是以下两点:一是为什么十年动乱之后,作为国家颁布的七部法律里,最重要的刑法和刑诉法,为什么这么快能够出来,就是文革的前30年的基础。

二是我们前30年的司法实践,尤其是十年动乱期间,给人们留下了惨痛的教训。

小平同志提出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新中国的法治史上有一个重要的领导人,那就是彭真同志。

刑法和刑诉法都是在他直接领导下起草的,现行的基本思想都是他最后敲定的。

79年的刑事诉讼法有一些时代的烙印,有一些中国的特色,这一直影响着我们现在的制度,也影响着这次正在进行的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活动。

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决定了我们现在诉讼制度就是和别人不一样:第一就特征,是借鉴了十年动乱之后,为什么第一批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制定出来的经验,重要的原因是统治阶级的需要。

第二个特征,是如何看待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第三个特征,在国家公权力行使方面,我们有一个中国特色,就是办案机制,公安司法机关实行分工配合,互相制约。

第四个特征,是如何看待被告人,如何看待辩护人。

第五个特征,主要反映在我们对客观案件事实查明的要求上,或者说是在我们证据的标准上。

第二阶段是96年对刑事诉讼法做了比较大的修改。

修改可以从两方面来描述,一个是立法取得的辉煌成就,这是我们引以自豪的,健全了我们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增加了三个重要原则;一个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查权、检察权,有点独立行使职权的意思。

人民检察院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非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确认有罪。

第三个成就,是强化了辩护制。

除此之外,我们还改革了刑事审判程序,特别是把审判的程序吸收进来了。

我们的起诉制度也做了一些调整。

针对公检法和侦查起诉阶段,各自解决了一个96年不得不解决的问题,而且为此立法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什么?1、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2、其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等。

其实惩治犯罪的目的就是要匡扶正义的,而在生活当中匡扶正义也必须是要通过能够民众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的。

通俗一点来讲,案件审判的合理性,合法性不能因为对方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方就特殊对待。

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案件审判的一道程序法意义非常重大的。

可能有些民众还比较好奇的一个问题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什么?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什么?1、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2、其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3、它是公法的一种,包含法院、检察官、警察的犯罪追诉程序,一般采取法治国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并且保障被告的听审权、对质诘问权。

4、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人财两空。

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二、刑事诉讼法法的基本原则的特点作为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行为准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这些基本法律准则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

例如,审判公开原则要求法院的审判活动从形式到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使得审判活动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这是审判程序公正的基本保证,也是司法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精选全文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精选全文

(二)纠问式诉讼模式 1、控诉与审判职能不分; 2、法官是唯一的诉讼主体; 3、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进行的,审
判一般也不公开; 4、进行刑讯,被告成为被拷打的对象。
(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1、强调国家干预和司法机关的主导地位; 2、侦查行为不公开,且自由度强; 3、起诉阶段,检察官将案卷、证据、起
2、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3、刑讯逼供、罪从供定,实行口供中 心主义。 4、设立了较为完备的追诉程序,实行 多级别的复审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刑事诉 讼法
(一)清末时期的刑事诉讼法。1906年4月25 日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草案》;1906年编成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7年编成《法院编制 法》;1907年编成《大清刑事诉讼律》。
4、俄国1649年制定的《会典》采用了 纠问式诉讼制度。
5、日本仿效隋唐法律制度,制定了大 宝律令》,也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 典。
6、英国:1215年6月15日《自由大宪章 》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实行对抗制
诉 讼程序和陪审团制度。Βιβλιοθήκη (三)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立法
1808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是资本主
二战后,日本受美国影响较大,实行 了起诉状一本主义和令状主义、废除预审 制、强化公审中心主义和控辩双方的对抗 作用、限制口供的证据能力、限制传闻证 据、赋予被告人以保释的权利等。
(四)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 诉讼立法
1923年2月15日《苏俄刑事诉讼法典》; 1961年1月1日又施行了《苏联刑事诉讼 法典》;
,其基本的划分是证据有完全和不完全两类。在 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若收集到完全证据,法官必 须形式确信,认定被告人罪行属实,而收集到不 完全证据但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的,可以认定 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并对其进行刑讯,如果经过刑 讯仍然收集不到完全的证据时,法、德等国法律 规定法官可以据此作出“存疑判决”。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指依照一定的标准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刑事诉讼进行的划分。

在理论上一般对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采取两种划分标准:一是以刑事诉讼所维护的社会制度和阶级利益为标准,即以刑事诉讼的阶级本质为标准,以此标准,可以将刑事诉讼划分为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二是以刑事诉讼的一些表面特征为标准,即以诉讼由谁提起、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官在诉讼中的职能、案件审理的方式等为标准。

以此标准,可以将刑事诉讼划分为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和混合式诉讼。

为了论述的方便,学者间多将第一种称为刑事诉讼阶级本质的历史类型,将第二种称为刑事诉讼结构形式的历史类型。

一般来讲,刑事诉讼阶级本质的历史类型和刑事诉讼结构形式的历史类型基本上是一致的,就是说,有什么样的刑事诉讼本质,也就有什么样的与其相适应的刑事诉讼形式,比如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弹劾式刑事诉讼形式,封建专制时期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纠问式的刑事诉讼形式,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混合式的刑事诉讼形式。

但是,也应该看到,刑事诉讼的本质类型同结构形式有时也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一方面,在同一种社会形态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其结构形式可能不同。

从古代来讲,西方国家较晚进入封建专制时期,因此纠问式诉讼形式出现得也就比较晚,在封建割据时期仍然沿用奴隶社会的弹劾式的诉讼形式,而我国自秦朝即进入封建专制时期,纠问式诉讼形式也就很早形成了。

从现代来讲,虽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同属资本主义国家,在诉讼形式上却有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之分;另一方面,不同社会形态国家的刑事诉讼的结构形式却可以有互相借鉴之处,这一现象在当代表现得尤为明显,虽然从总体上可以将当代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分成资本主义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两种,但在结构形式上却有许多相似之处。

刑事诉讼阶级本质的历史类型和刑事诉讼结构形式的历史类型,是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研究这一问题对于系统了解刑事诉讼的历史演变过程,总结刑事诉讼中一些带有规律性的内容,吸收和借鉴历史上和现代其他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元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分析研究

元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分析研究

垦吉弋r日一、选题的缘起蒙古民族有着悠久的法治传统。

蒙古法在长期的历史交往中,.吸收其他民族优秀法制传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成为中国统_多民族国家法律文明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元代法制作为其组成部分之一,融合了蒙古族、汉族、回族等多民族法制,在我国法律文明史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元朝是蒙古统治集团入主中原后建立的封建王朝,蒙古统治者广泛地吸收不同的法律文化,对众多有着不同宗教信仰、政治经济制度、风俗习惯的民族进行统治,尤其是蒙古统治者对政治、经济、文化制度都不同于自己的中原地区,以其独特的法律思想,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统治。

元朝的刑事法律体系与我国历史上其他封建王朝的刑事法律体系相比较有其独特之处。

一方面,蒙古统治者为了保障蒙古贵族特权,在制定法律时强调“唯蒙古至上”。

同时,为了有效统治中原及南方地区。

广泛吸取“汉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南北异制”。

这种具有多元化的刑事法律制度,在维护元朝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元朝把境内各种族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四等级。

四等级人的社会地位不同,犯罪后受到的处罚亦不同,有着明显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特点。

因此,研究元代的刑事法律制度对当前我国更好地制定和完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法学和民族法史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到目前,学术界因史料的短缺和文字障碍等诸多原因,对元代的法文化,尤其是对刑事诉讼制度研究,较其他朝代,还略微不够。

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是通过史料,对当时的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进行介绍。

但是从法学学科,如从刑事诉讼法角度对当时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概括和评价,使人们清晰地了解当时刑事诉讼体系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

有鉴于此,笔者基于自己所学专业对元代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初步研究。

二、研究现状元朝建立之前,蒙古族以大量的习惯法和成吉思汗时期制定的蒙古汗国根本大法《大札撒》来调整各种法律关系。

建元后,它的法律制度一方面“附会汉法”,充分吸收中原历代王朝的政治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坚持“祖述变通",尽可能地保留蒙古旧制。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19—1949,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
动法律,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不再援引其条文 195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通过,自1980
獬豸
2、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
A.中央司法机构 先秦:士、司寇 周代: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汉代:廷尉、大理寺 隋唐:刑部、大理寺、御史台 宋代:刑部、大理寺、审刑院 元代:刑部 明代:刑部、督察院、大理寺
B.地方司法机构 周代: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 秦汉:郡设决曹吏,县设县丞 三国两晋南北朝:州设刺史或州牧,郡设郡
2、外国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
法国: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规定了以下刑事诉讼原则: 不得任意捕人、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反对酷刑。1804年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采职权主义诉讼程序,起诉、预 审、审判职权分立,依重罪、轻罪、违警罪分设法院,确立内 心确信的证据制度
意大利:1865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无罪推定,自由 心证,陪审制度;1930年(二战时)颁布第三部《刑事诉讼 法典》,强化了检控机关的权力,对被告人的权利则严格限制
俄罗斯:1991年对《刑事诉讼法典》 不断进行修改,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聘 请辩护人,同时还借鉴了美国的辩诉交 易制度和其他国家的简易程序制度
联合国: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 言》,1966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权利平等、司法补救、 生命权的保障、禁止酷刑、独立公正审 判、辩护权、未成年人特别保障、无罪 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刑事赔偿

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沿革

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沿革

中国近现代 刑事诉讼法制的沿革 1840年起,中国进入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 近代社会。

由于这往后的100多年间中国政治舞台的多变性,产生了多种多样的刑事诉讼法制。

在这之中,既大量引进了西方资产阶级的诉讼理论和诉讼制度,又在相当程度上保留了中国封建主义的诉讼文化和诉讼制度;既出现了当事人主义的英国诉讼模式在香港的推行,又发生了职权主义的葡萄牙诉讼模式在澳门的延伸; 既有国民党政府的刑事诉讼法制的全面贯彻,又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诉讼法制的逐步成长。

本节仅就在这一阶段中占主导地位的刑事诉讼法制进行简要评 介。

(一)清朝末年的刑事诉讼法制 中国近代社会之所以称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在司法制度上的最重要的标志就是领事裁判权的出现。

领事裁判权是侵华的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享有的特权之 一,始于1843年的中英《虎门条约》和1844年的中美《望厦条约》。

其主要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的侨民,当其在中国成为刑、民事被告 时,只能由该侨民的本国领事进行裁判,中国的司法机关无权裁判。

中国引进西方诉讼理论和诉讼制度是从“戊戍变法”以后开始的。

1990年,清政府任命沈家本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编订了一批以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 法典为模式的法律,其中《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于1906年编成并奏请清政府公布施行,而《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则是在该法的基础上于 1910年修订而成的。

尽管这两个草案均未颁布,但它们却是使刑事立法与民事立法分开,使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开,从而结束了历代沿袭的“诸法合体”立法形式 的标志。

刑事诉讼一词也正是这时从日本的法典中套用回来的。

(二)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 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政府的统治,但革命成果随即被北洋军阀所窃取。

袁世凯掌权时,借口“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而下令“暂时援用”前清施 行之法律。

后来,历届北洋军阀政府也根据其统治需要,颁布了一些法律,其中《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和《刑事诉讼条例》(1922年7月1 日施行)都是在清政府原有的法律基础上修订后公布施行的。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讲义: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讲义: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讲义: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司法考试刑诉讲义: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1、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特征:私人告诉, 不告不理;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义务;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根据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 这种审判制度被称为神示证据裁判制度。

以获取神的启示作为断案的方法, 是神示裁判制度的证据制度下的本质特征, 故该证据制度称为神示证据制度。

包括诅誓, 水审, 火审, 决斗, 卜筮, 十字证明等。

2、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是:(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2)实行有罪推定;(3)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代;(4)书面审理成为庭审的主要方式;法定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 又称形式证据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 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 都由法律先明文加以规定,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 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 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3、近代辩论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近代辩论诉讼制度特点:(1)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 不告不理;(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3)控诉、辩护、审判三足鼎立;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 是指法律对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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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公约确立了一个刑事司法公正的基本
标准,也叫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法律依据:《世界人权宣言》、《两权公约》、《两权公 约任意议定书 》: 以确认任何公民,即使是在现代刑事司法机制下,所应给 予的基本权利保障的范围:
联合国除了加强在促进整个国际社会人权状
况的发展,也同时在为维护和平、安全的国 际社会而努力。

采取:起诉状一本主义
令状主义 废除预审制度、强化公审 实行以审判为中心 控辩双方对抗 程序限制口供证据、传闻证据 赋予被告保释的权利 改上诉讼审的复审制为事后审查制 强化无罪推定 强化对人权、包括被害人权利保障 极力推行法律的正当程序
二战以后,刑事诉讼发展总的趋向: 强制化权利保障、加强控辩对抗、保障律师 作用、制约权力体现国家民主
“铸刑书”
《法经》
《秦律》
《九章律》
《大业律》
《唐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 《开元律》 《至元新格》 《大元通制》 明律 清律 (二)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特点 (三)中国古代起诉制度特点 “亲亲相隐” “越诉” “直诉”
(四)中国古代审判制度
“三司推事” “九卿会审” “五过之疵”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 “五声听讼” “八议” “热审”、“寒审”、“秋审”、“朝审”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沿革
二、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三、外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沿革
一、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沿革
(一)上古、中世纪的刑事法律的产生
《汉穆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王国,约公元前1894-前1595年,奴 隶社会时期,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公无前1792年-前1750 年),法 典于公元前1762年完整地刻石公布于世。 司法与行政合一 诸法合体 诉讼方式:有了奴隶制诉讼的基本制度:控告、传唤证人、 举证责任、法官职责、神明裁判的记载
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 1、二战以前: 英国:《人身保护律》、《权利法案》 美国:联邦《宪法》 法国:《人权宣言》 《治罪法》1808年 、第一部资产阶级性 质的刑事诉讼法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1865年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1877年 日本:1880、1890、1922年分别制定《刑事诉讼法》 俄国:1923、1960年分别制定《刑事诉讼法典》 2、二战以后: 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民主性、人权保障得以关注并强化
(五)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 兼有人证、物证、书证和检验结论等证据的运用, 刑讯取供合法化
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
1、以儒家思想为刑事诉讼法制的思想基础 2、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权 3、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官兼理司法 4、维护封建特权和伦理纲常 5、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 讼法基本不分 6、实行纠问式诉讼,刑讯具有法定性
《查士丁尼法典》公元529年颁布施行
确立了一些沿用至今的法律原则和制度:P23
《萨克逊法典》1220年
成为英美陪审制度之效仿
教会法:圣经、宗教会议决议、法令、法律集、教皇教令。
《加洛林纳法典》1532年 俄罗斯:《罗斯法典》、《律书》、《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日本:《大宝律令》701年 英国:《自由大宪章》1215年
2000年11月联合通过《打击跨国犯罪公约》 2003年10月通过《反腐败公约》 目的:加强国际社会在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安全和平公共环 境而努力。
二、 刑事诉讼发展方式沿革

刑事诉讼模式:指追诉方、被追诉方和裁判者在
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
体系。

按刑事诉讼历史发展,刑事诉讼经历了弹劾式、
二、清末的刑事诉讼法


1906年清政府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1907年颁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1909年清政府将沈家本主持草拟《法院编制法》。
1909年,沈家本在修订法律馆开始主持重新编纂 《刑事诉讼律》(分6编,共514条),1910年完 成,未及颁行,清朝灭亡。
三、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
《十二铜表法》古罗马时期
古罗马的历史可上溯到公元前8到7世纪,公元前5世纪以前,古罗马处于原始部落阶段,公元前 509年至公元前30年为罗马共和国时期,公元前27至公元476年为罗马帝国时期。帝国时代古罗马 成为地跨亚、非、欧三大洲的大帝国。公元1世纪希腊也被罗马吞并,从此罗马成为世界文化的 中心。 总共105条里边,前面9条都是关于的当事人如何应诉传唤的规定 其后4条是关于审问的。
三、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发展沿革
(一) 神示证据制度 (二)法定证据制度 (三)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四)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 二、 清末的刑事诉讼法 三、 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
一、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
“皋陶汝作士”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1912年1月—1912年3月)

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1912年—1928年)

国民党政府的刑事诉讼法
(1927年—1949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
(一) 建国初期颁布与刑事司法有关单行法规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订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 修正的主要内容:(P57)
纠问式到现代的职权主义、对抗制和混合式诉讼
模式。
弹劾式诉讼模式的特征: (1)控审分离
(2)言词辩论 (3)消极仲裁
纠问式诉讼模式的特征:
法官代表国家主动追诉
控审不分 不告也理 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被取代 程序不公开 以刑讯逼供为典型
近现代刑事诉讼:
1、职权主义模式
2、对抗式诉讼模式
3、混合式诉讼
第一次修订: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 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正案,《刑事诉讼 法》从原来的164条增加到225条。
第二次修订:2012年3月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大第五次会审议再次通过修正案,《刑事诉 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现在的290条。 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1、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2、改革完善辩护制度 3、赋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地位 4、强化实质性辩护职能作用 5、完善证据制度 6、规定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特权 7、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8、完善强制措施 9、更加注重对当事人家属被告知的权利 10、改革侦查阶段讯问程序
11、要求讯问时录音或录像 12、强化侦查措施,增加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 13、完善庭审中的证人作证制度 14、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5、改进第二审程序 16、改革死刑复核程序 17、完善执行程序,创设社会矫正制度 18、专章增设特别程序:未成年人刑事程序、 当事人和解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 医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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