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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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 1906年,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及 《法院编制法草案》
¨ 1906年,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 1907年,颁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 1908年,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 ¨ 1909年,拟订并实施《初级暨地方审判厅管辖案件
暂行章程》 ¨ 1909年编制《刑事诉讼法》,1910年完成,但未施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三)近代以来西方刑事诉讼 制度的共同特征
¨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刑事 诉讼中被推定为无罪之人,成为诉 讼的主体,与追诉者处于对等地位, 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实行证据裁判、自由心证、公开 审判、辩护、陪审、直接言词审 理、一事不再理等原则,强调程 序法治化。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Βιβλιοθήκη 秦:郡、县两级 府(州)、县
三国两晋南北朝: 州、郡、县三级。
明:省、府 (州)、县
隋:州、县
清:省、道、府、 县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二、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
¨ (一)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概况 ¨ 3、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 ¨ 特点:无专门控诉机关 ¨ 起诉方式:被害人告诉为主,兼有告诉、官
吏举发、审判机关纠问等。 ¨ 控告:采取鼓励甚至奖励的政策。但有例外,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的历 史发展
2020/12/11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讲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 二、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 ¨ 三、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转型 ¨ 四、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刑事诉讼制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弹劾式诉讼与神示证据制 度
¨ 弹劾式诉讼
¨ 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力,国家审判 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裁判者 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汉——汉承秦律 该“法”为“律”、增设三篇成《九章律》
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 厩律
前六篇大体与秦律相同,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 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南北朝、隋
、唐——《唐律》,中华法系的代表
《武德律》《贞观律》《开元律》《永徽律》(仅存, 我国最早、最完整的封建刑律,篇条,斗讼律:如何 控告犯罪;捕亡律:追捕罪人;断狱律:审讯决断)
、清:承明,刑部权力扩张,负责在京案件审理和京 外案件复核。宗人府。
二、地方司法机构 行政级别划分(比如:秦为郡、县;清为省、道、
府、县) 三、总体特征 、司法、行政不分 、审级:汉唐为三级、宋后为四级 、最高司法权——皇权
(三)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
一、起诉方式 、被害人或其亲属之告诉 、其他一般人之告诉 、官吏举发 、审判机关纠问(注意:中国古代审判机关与行政机
()死刑复核。死刑案件,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核 准。死刑——立决、监侯。秋审、朝审。
五、审判责任 《周礼·吕刑》“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
惟货、惟来,其罪惟均。”
(五)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
一、证据种类 、被告人口供 、证人证言 、物证 、书证 、检验结果 二、调查取证——刑讯 《唐律》对刑讯有细致的规定 时间、官员、工具、强度
大家好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一、禹舜——《尚书》: “皋陶”(刑官)
与尧、舜、禹同为“上 古四圣”
舜帝执政时期的士师, 相当于国家司法长官。
辅佐夏禹理政、治水。
唐玄宗于天宝二年(公 元年)追封其为“德明 皇帝”。
上古时期伟大的政治家、 思想家、教育家,被史学 界和司法界公认为“司法 鼻祖”。

刑事诉讼法学之二

刑事诉讼法学之二
belief); );
7)确立了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三审终审制)。 )确立了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三审终审制)。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五)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法基本特点 1)侦查活动强调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赋予其对抗侦 )侦查活动强调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查机关的权利; 英犯嫌的待遇 查机关的权利;→英犯嫌的待遇 2)起诉机关拥有较大的起诉酌处权 辩诉交易等; 辩诉交易等; )起诉机关拥有较大的起诉酌处权→辩诉交易等 3)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4)庭审程序实行交叉询问的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推 )庭审程序实行交叉询问的方式, 法官居中裁判; 进,法官居中裁判;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二)纠问式诉讼(inquisitorial procedure) 纠问式诉讼( ) →封建制 1.含义:案件的审理不公开进行,不允许当事 .含义:案件的审理不公开进行, 人在法庭上辩论, 人在法庭上辩论,判决主要以审讯被告人的书面 记录或者被告人的供词为根据的诉讼方式, 记录或者被告人的供词为根据的诉讼方式,也称 为书面审理或间接审理主义。 为书面审理或间接审理主义。 2 .特点 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2)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是追诉客体; )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是追诉客体; 3)奉行口供中心主义,刑讯逼供合法化; )奉行口供中心主义,刑讯逼供合法化; 4)法庭审理不公开进行,也不允许辩论; )法庭审理不公开进行,也不允许辩论;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一)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产生和发展 (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主要内容 (三)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司法改 革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四、国际刑事审判准则 (一)国际刑事审判与国际刑事法院 (二)国际刑事审判准则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国民党政府()
、立法。《法院组织法》;()《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及其《实施法》
、继承北洋政府《刑事诉讼条例》
、取法德日大陆法之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主要原则 弹劾原则 公诉自诉结合、公诉为主原则 职权进行原则 不变更原则 起诉便宜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 言辞审理原则 实质真实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唐代法律的形式:律、令、格、式
、五代、宋、金:与《唐律》大同小异
、元——《至元新格》第篇为“诉讼”(实为控告犯罪) 、明、清——传承唐律,“斗讼”、“捕亡”、“断狱”规定
刑事诉讼 四、总体特征——诸法合一 、民事、刑事不分 、实体程序不分 、归结于刑事法
(二)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构 、先秦——士、司寇 司寇,西周始置,位次三公,与六卿相当,与
(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 赧),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 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 然)” 眊—《孟子·离娄上》“胸中不正,则眸子眊焉” “眊者,蒙蒙目不明之貌。”
三、特权制度
()八议制度——对八种特殊身份的人,犯罪后 须经特别审议并享受刑罚减免的制度。
强制措施: 、限制不通知家属的情形; 、区分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侦查讯问: 、要求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增加技术性侦查措施
审判程序: 、强化证人出庭; 、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改进二审、死刑复核程序 执行: 创立社区矫正制度 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违法所得没谈判、马关谈判 等。
年被清政府任命为驻美国、 西班牙、秘鲁公使,签订 中国第一个平等条约《中 墨通商条约》。
与沈家本共同主持修律, 拟订了民刑律草案,提出 了包括删除酷刑、禁止刑 讯、实行陪审和律师制度、 改良狱政等先进主张

02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02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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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混合式诉讼模式
这一诉讼模式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 主义诉讼模式的因素而形成,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 和意大利。 混合式诉讼模式的特征是: (1)保留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的权力。 (2)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 论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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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
(一)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的 主要内容是:根据神 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 的是非曲直。 神示证据制度发 端和盛行于亚欧各国 的奴隶社会和欧洲的 封建社会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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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抗制诉讼模式
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的机理是 通过控辩双方作用与反作用,达到制约政府权力、 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主要为英国、美国等英 美法系国家所实行。 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特征是: (1)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 (2)案件事实的发现维诸于控辩双方的举证 和辩论。 (3)实行变更原则。 (4)采起诉认否程序。 (5)实行陪审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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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思考题
1、早期刑事诉讼的弹劾式和纠问式诉讼模式的 主要区别是什么? 2、近现代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和 混合式诉讼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3、简述神示证据、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证据制 度的基本内容。 4、试述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5、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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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统的纠问式诉讼
纠问式诉讼是继弹劾式诉讼之后出现并盛行于 欧洲中世纪中后期的诉讼制度。 纠问式诉讼的特征是: (1)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 (2)原被告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只是刑讯 的客体,无任何诉讼权利。 (3)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诉讼与野蛮的刑讯 紧密结合在一起。 (4)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口供是证据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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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

第2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2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的平衡
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如何充分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面临的重要 问题。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
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司法资源显得日益紧张,如何提高司法 效率是刑事诉讼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及前景展望
国际化趋势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刑 事诉讼法的国际化趋势将更加明 显,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将更加紧
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
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是早期刑事诉讼法中特有的审判方式。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灵的力量 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司法决斗则是由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决斗,以决胜负来 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
XX
PART 02
近代刑事诉讼法的形成与 发展
REPORTING
法国大革命与刑事诉讼法的变革
法国大革命前的刑事诉讼制度
密。
科技化趋势
科技的发展将继续推动刑事诉讼法 的变革,如智能审判、大数据应用 等将成为未来刑事诉讼法发展的重 要方向。
人权保障趋势
在未来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中,人权 保障将更加受到重视,无罪推定、 禁止酷刑等原则将得到更加充分的 体现。
XX
TH行与人权保护
战争罪行的审判促使国际社会开始关注人权保护问题,推 动了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进步。
国际合作与互助
战争期间,各国在打击犯罪、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加 强了合作与互助,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在国际合作方面的发 展。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形成与发展
《世界人权宣言》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电子证据的地位与运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重 要,如何收集、保全和运用电子证据成为刑事诉讼法面临 的新问题。
科技对审判方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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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立法
二、中国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法 二、中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法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法 四、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
外国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立法
《十二铜表法》 《汉穆拉比法典》
外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立法
《 自由大宪章 》 《 自由大宪章 》(局部)
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立法
纠问式
控审不分、法官是唯一的诉讼主体;庭前调查活动秘密进 行,审判一般不公开;进行刑讯,被告成为被拷打的对象
职权主义
强调国家干预和司法机关的主导地位;侦查行为不公开; 起诉阶段,检察官将案卷、证据、起诉状一并移送;审判 阶段,法官居于主导地位
控辩平等,均有权独立收集证据;起诉时奉行“诉状一本
当事人主义 主义”;审判阶段法官活动被动消极,处于主持者地位而
大陆法系国家的 自由心证证据制 度
1808年法国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率先规定了自由心证证 据制度。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地对各种证据的真 伪、证据的取舍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不受一般 规则的制约
英美法系国家的 证据制度
主要由排除规则构成的,排除规则通常包括:排除那些与争 议事实无关的材料;排除那些虽然具有相关性,但与案件事 实只有微弱的联系、不必花时间去核实的证据以及一些违反 正当程序、损害公民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 二、中国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 (二)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三)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
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
外国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立法 外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立法 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立法 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

【精品】02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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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公元前2600年至1840年)的刑事诉讼法制
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舜时的《舜典》:
皋陶为刑官 肉刑 流放 鞭刑 杖刑 赎罪
獬豸
皋陶,【音】gáo yáo。
舜帝执政时国家的司法官。上古时期伟大的政 治家、思想家、教育家,被史学界和司法界公 认为“司法鼻祖”,他的“法治”和“德治”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与辩论式诉讼相适应)
自由心证:是指在审理案件中,对于一切据自己的良知、经验作出判断。
注意:自由心证制度主要是针对如何评价证据之证明价 值
(即证明力)的,无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的证据, 法
官根本不得作为裁判的基础,更谈不上证明力大小。
自由心证的提出:
杜波尔(法国):最早提出自由心证制度 1791年1月,法国制宪法会议通过杜波尔提出的法案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42条对自由心证详细规定:
“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式来认定事实并不计较;法律亦 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据以判断证据;法律仅要求 陪审员深思明察,并本诸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被告不 利和有利的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对 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法 律亦未说,‘未经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若干凭证 证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员提 出这个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的确信否?’此即陪审员职 责之所在。”这是关于自由心证的典型表述。
基本特点是强调运用国家权力查明事实真相,惩治犯罪 授予警察逮捕权,侦查是国家追诉机关的单方面行为,嫌疑
人负有接受侦查和讯问的义务,鼓励窃听,辩护人介入侦查 较难,侦查一般不公开 非法证据往往可以被采纳 是否公诉由检察官决定,无须治安法官审查,以保证效率 起诉一般实行全案移送 法官主导审判进程,并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庭审活动一般分为法庭调查和辩论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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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颁布《刑事司法法》,规定耗时很长的 案件、陪审团可能遭受恐吓的案件,可以不实 行陪审团审判而由法官审理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俄罗斯:
1991年以来对《刑事诉讼法典》不断进 行修改,重新设立了陪审(团)制度, 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辩护人,同时 还借鉴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和其他国 家的简易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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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
1、神示证据制度(与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 诅誓 水审(冷水
审和沸水审) 火审 决斗 卜筮 十字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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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证据制度(与纠问式诉讼相适应)
主要内容是: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 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 程中不得自由取舍和运用,法官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 实,只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规则,不要求符合案 件的客观实际情况。 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 被告人自白被视为证据之王 对某些特定案件运用证据定案作出了具体规定,如
弹劾式诉讼的特点:
无专门追诉犯罪的国家机关,控诉犯罪由个人 (后期由民众)承担
实行不告不理 审判公开且以言词辩论方式进行,原被告诉讼
地位平等,谁主张谁举证 裁判机构居消极地仲裁地位 如诉讼双方各执一词,是非曲直难以判断,法
官则求助于神灵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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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弹劾式诉讼模式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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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优势:消除了各地在诉讼中运用证据的混乱状况 ;确立了追究犯罪的职责应由国家机关承担的 原则;有些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总结和反映了当 时运用证据的某些经验
弊端:诉讼的民主性倒退了;将证据的内容与形 式割裂,把审理个案中运用证据的局部经验当 作适用于一切案件的普遍规律,把某些证据形 式上的一些特征作为评价这类证据证明力的绝 对标准,要求法官根据法律预先规定的每一种 证据证明力大小,机械地计算和评价各证据, 束缚了法官的手脚,难以保证办案质量
,恢复了1877年刑诉法典的效力 1965年对法典作了重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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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1890年受德国影响,制定了《刑事诉讼法 》,但舍弃了德国式的起诉法定主义,代 之以起诉便宜主义
1948年以新宪法为依据,参照美国模式制 定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实行起诉状一 本主义,废除预审制,强化公审中心主义 和控辩双方的对抗,限制口供的证据能力 ,限制传闻证据
公元前1792-1750年 ,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 》:控告、传唤证人、举证责任、法官责任、神明裁 判
公元前449年,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第一表诉讼 ,第二表审理;乌尔比安等学者发现并确立了既判力 原则、举证原则、法官中立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原则、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理智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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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确立了正 当程序原则,实行对抗制诉讼程序和陪 审团制度
1833年,俄国编纂了《俄罗斯帝国法律 全书》,对证据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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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国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
法国: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规定了以下刑事诉
讼原则:不得任意捕人、罪刑法定、无罪推定 、反对酷刑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世界上第一部刑事 诉讼法典)规定:采职权主义诉讼程序,起诉、 预审、审判职权分立,依重罪、轻罪、违警罪 分设法院,确立内心确信的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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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世纪后期的纠问式诉讼
(刑事诉讼模式的古典类型之二)
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 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 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 。
德意志帝国、欧洲大陆国家、英国在君 主专制时期的星座法庭普遍实行纠问式 的诉讼制度,典型立法如1532年德国的加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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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近现代辩论式诉讼
(1)辩论式诉讼的基本特点: 诉审分离,不告不理 审判独立,法官独立行使刑事司法权 实行无罪推定,被告人诉讼权利广泛 实行公开审判,肯定言词原则和直接
原则 实行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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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辩论式诉讼的三种子模式
告人沉默权的保护和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掀 起了美国司法史上的“正当程序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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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1679年制定《人身保护法》,1898年制定《刑 事证据法》
1948年制定《刑事审判法》
2002年公布《所有人的正义》白皮书,强调增 进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主张刑事司法制度应 当向有利于被害人和证人的方向寻求新的平衡 ,被害人应当处于刑事司法制度保护的核心
1、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刑事诉讼模式的古典类型之一)
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 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 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
实行于古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共和时期以及日耳曼 法(法兰克王国)前期时代和英国的封建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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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抑 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寻求被害人人权保障与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平衡
侦查阶段虽然注重国家机关的职权作用,但更强 调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实行起诉便宜主义,检察机关拥有较大地起诉酌 定权
审判程序中保留法官依职权进行调查,但大力借 鉴对抗制诉讼,注重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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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 1966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规定了:权利平等、司法补救 、生命权的保障、禁止酷刑、独立公正 审判、辩护权、未成年人特别保障、无 罪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刑事赔偿 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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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02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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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6日星期一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本章主要内容: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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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立法沿革
1、外国上古、中世纪(公元500年至1500年)的刑诉立法
《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对强奸案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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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年《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规定:
完全证据:被告人的口供是所有证据中 最好的证据;书面证据;裁判者的亲自 勘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明;案外 人的证明
不完全证据:同案被告人之间的攀供; 被告人邻居提供的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 表现;实施犯罪行为的要件;表白自己 的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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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当事人主义模式(也称正当
程序模式)
基本特点是崇尚个人自由,强调人权至上,主张通过当事人间 的平等对抗发现真实,解决 追诉和审判为由,才能限制其个人自由,除非对间谍、叛乱或 其他影响国家安全的犯罪不得实施电子监听,逮捕必须由治安 法官签发令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不自证其罪的特权及 沉默权,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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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
1865年制定《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 :无罪推定,自由心证,陪审制度
1930年(二战时)颁布第三部《刑事 诉讼法典》,强化了检控机关的权力 ,对被告人的权利则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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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1877年制定《德国刑事诉讼法典》 1950年彻底废除了纳粹时期制定的法律
A. 大陆法系国家奉行职权主义模式(也称审问式、非 对抗式、犯罪控制模式)
基本特点是强调运用国家权力查明事实真相,惩治犯罪 授予警察逮捕权,侦查是国家追诉机关的单方面行为,嫌疑
人负有接受侦查和讯问的义务,鼓励窃听,辩护人介入侦查 较难,侦查一般不公开 非法证据往往可以被采纳 是否公诉由检察官决定,无须治安法官审查,以保证效率 起诉一般实行全案移送 法官主导审判进程,并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庭审活动一般分为法庭调查和辩论两个阶段
近年来,又进一步加强对人权的保障,赋 予被害人阅览和复印审判记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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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因实行判例法而无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 1945年制定《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1967年制定《联邦上诉审规则》 1975年制定《联邦证据规则》,后多次修订 美国的一些州制定了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 通过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等判例强化了对被
官根本不得作为裁判的基础,更谈不上证明力大小。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自由心证的提出:
杜波尔(法国):最早提出自由心证制度 1791年1月,法国制宪法会议通过杜波尔提出的法案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42条对自由心证详细规定:“
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式来认定事实并不计较;法律亦不 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据以判断证据;法律仅要求陪 审员深思明察,并本诸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被告不利 和有利的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对陪 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法律 亦未说,‘未经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 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员提出 这个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的确信否?’此即陪审员职责 路漫漫其修远之兮, 所在。”这是关于自由心证的典型表述。
吾将上下而求索
自由心证的要义是:
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包括陪审员自由判断,法 律不做预先规定。不仅一个个孤立的证据能够 证明何种事实及证明程度如何由法官自由判断 ,而且所有证据综合起来能否证明起诉的犯罪 事实,也由法官自由判断。在相互矛盾的证据 中,确定何者更为可信,同样委诸法官自由判 断。
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 内心信念称作“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 疑的程度,叫作“确信”。法官或陪审员只根 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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