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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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为保障安全生产,向有关机构或部门缴纳的一定金额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管理、公平透明、风险可控、用途专款。

第五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赔偿、安全设备的购置与维护、安全培训与宣传等。

第六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标准和缴纳期限将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风险程度和相关政策进行规定。

第七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机构由国家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指定。

第二章缴纳与管理第八条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根据自身安全生产情况,按时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九条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应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应将资金存入指定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机构应对企业缴纳的抵押金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机构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确保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三章使用与退还第十三条企业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机构申请使用相应的抵押金。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时,应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并经过严格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完毕后,企业应及时向管理机构提供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完毕后,企业应及时向管理机构归还相应的抵押金。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退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经过管理机构的审批。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4篇)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4篇)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安全风险抵押金,保护企业的安全资产,并减少安全风险对企业造成的损失。

1.2 本管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定义2.1 安全风险抵押金指企业在面临安全风险时,为弥补可能导致的损失而提前向相关方支付的一定金额或提供的一定物品。

2.2 安全风险是指可能对企业的人员、财产、声誉或利益造成损害的各种不确定因素。

第三条适用范围3.1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有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

3.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人员和相关部门。

第四条主管部门4.1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

4.2 公司安全环保部在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中负有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第五条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保管5.1 安全风险抵押金应当由专门负责的人员予以统一保管,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5.2 安全风险抵押金应当妥善保存,不得私自挪用或损坏。

第六条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使用6.1 安全风险对企业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先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进行弥补。

6.2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七条安全风险抵押金的退出7.1 企业面临安全风险的期限届满或安全风险解除后,安全风险抵押金应当及时退出。

7.2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退出应当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必须经过审核和确认,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第八条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追偿8.1 如果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使用未能弥补全部损失,应通过追偿的方式继续弥补剩余损失。

8.2 追偿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

8.3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追偿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

第三章考核办法第九条考核方式9.1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情况将定期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保管、使用、退出和追偿情况。

企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企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企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方法一、前言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进展,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所面临的安全风险也日益加添。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很多企业开始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以确保企业的经济安全和稳定运营。

本文将针对企业如何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以及如何进行管理,进行认真的阐述。

二、什么是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为了避开因运营活动引发的安全风险而实行的一种经济措施。

企业将肯定数额的资金存放在指定账户中,以应对潜在的损失。

当企业面临安全风险时,相关部门可以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提取资金用于应急处理,并可以在事后返还未使用的资金。

三、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原则1. 合规性原则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应严格依照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

企业应自动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并按规定适时缴纳相关费用。

2. 透亮度原则企业应对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情况进行公开、透亮化的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将企业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适时披露于社会大众,以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3. 安全性原则企业应选择牢靠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存放机构,以保障企业资金的安全性。

4. 规范性原则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安全、精准、规范。

四、企业如何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企业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缴纳:1. 银行转账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至指定账户。

企业需向缴纳部门咨询相关缴纳账户信息,确保转账信息精准无误。

2. 现金存款企业也可以将安全风险抵押金以现金存款的方式进行缴纳。

企业需前往指定存款银行柜台或营业厅,并向存款银行供给相关信息以进行存款。

3. 其他支出方式企业也可以选择其他支出方式进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如使用企业信用卡、支出宝、微信等移动支出平台进行缴纳。

五、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流程1.缴纳环节企业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缴纳完成后,相关部门向企业供给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存放账户信息。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5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5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奖惩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修订版),本着全员参与、责任共担、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以安全责任和风险差别为分级分类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技术部为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归口管理部室。

第二章缴存类别与系数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与奖惩采取提取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的方式进行,风险抵押金标准由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研究确定或调整。

第四条按照各部室的职责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实行不同的风险抵押金标准。

风险抵押金标准共分为两个类别(详见附件1: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和奖惩标准)。

一类:安全管理专职部室、负责生产技术的职能部室。

二类:其他职能部室。

第三章缴存与兑现第五条安全风险抵押周期采用公历年制,从每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

抵押金每年年初缴存,抵押周期内缴存标准如有浮动,应据实及时进行差额补退。

第六条各部室风险抵押金缴存以部室为单位向计划财务部缴存。

缴存标准需经办公室和安全技术部审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审定,主要领导审批。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办公室负责收缴。

第七条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缴存标准以缴存当月所在岗位为标准,兑现亦按此标准兑现,全年不作调整。

调入人员和试用期转正人员从调入或转正当月缴存风险抵押金,考核周期亦从当月开始折算;调出和退休人员,考核周期按当月截止时间折算,抵押金与奖惩在第二年年初统一结算。

第八条公司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考评情况,确定安全风险抵押金奖惩系数并完成兑现。

第九条公司每年初与各部室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管理职责,年度末,按照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____%权重)和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____%权重),对安全生产业绩以百分制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企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企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企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确保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合理管理和使用,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利益,本文档旨在规范企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办法。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需要向相关部门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

2.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定义安全风险抵押金是企业在执行特定风险管理政策时向相关部门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该保证金用于弥补企业可能给其他利益相关方带来的损失,以减轻风险管理带来的不确定性。

3.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交纳规定3.1 交纳时间:企业应在申请特定风险管理政策生效前的规定期限内,将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到指定的账户中。

3.2交纳金额:交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金额应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并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性、风险等级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3.3 交纳方式:可通过电子支付、银行转账等合法支付方式进行交纳。

4.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4.1 登记备案:企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后,相关部门应及时登记备案,包括企业名称、交纳金额、交纳时间等信息,并颁发相关凭证。

4.2 财务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应确保企业交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存储和管理,避免资金流失或被滥用。

4.3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核实企业交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是否符合规定,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4.4 利益分配:当企业的特定风险管理政策终止或撤销时,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约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的退还或部分退还。

5.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5.1 风险补偿:当企业在特定风险管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因风险导致的损失超过企业自身承担能力时,相关部门可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进行补偿。

5.2 风险储备:相关部门可将部分安全风险抵押金用于建立风险储备基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

5.3 其他用途: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可将安全风险抵押金用于其他合法用途,如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支持行业发展等。

企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范本(2篇)

企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范本(2篇)

企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障金融机构利益,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安全风险抵押金合同,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应按照金融机构要求,按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并确保存入金额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并确保管理程序合规、规范。

第二章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义务第六条小额企业应在设立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其金额为注册资本的10%,不得低于10万元。

第七条中型企业应在设立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其金额为注册资本的5%,不得低于50万元。

第八条大型企业应在设立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其金额为注册资本的2%,不得低于100万元。

第九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未按时交纳的,金融机构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三章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企业交纳的抵押金。

第十一条企业交纳的抵押金应及时转入安全风险抵押金专项账户,金融机构应及时发送通知给企业确认款项到账。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定期向企业提供安全风险抵押金专项账户的结算明细,确保账户资金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企业在需要解押安全风险抵押金时,应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解押的情况,评估风险后决定是否解押,并及时将解押的款项转入企业指定的账户。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监管,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六条企业未按时交纳或不按规定数额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金融机构有权采取如下处罚措施:(一)警告通告;(二)提高抵押金交纳比例;(三)冻结企业账户;(四)解除合同,追回已发放的贷款;(五)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范文(3篇)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范文(3篇)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范文一、目的和背景为了保障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工。

三、定义1. 安全风险抵押金:指员工根据公司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缴纳的一定金额的押金。

2. 违规行为:指员工在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中触犯公司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 安全风险考核:指对员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评估和考核。

四、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1. 抵押金缴纳1.1 适用人员:所有员工。

1.2 缴纳标准: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等级确定抵押金的金额。

1.3 缴纳方式:员工在入职时一次性缴纳,抵押金应存入公司指定的账户。

1.4 退还条件:员工终止合同后,如未发生违规行为,抵押金将在3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2. 违规行为处理2.1 违规行为的认定: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对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据此进行认定。

2.2 处理方式:对于违规行为,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多个:2.2.1 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员工,要求其改正违规行为。

2.2.2 扣押抵押金:如员工的违规行为属于较严重的情况,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可以决定扣押一定比例的抵押金。

2.2.3 解聘: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可以建议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3. 安全风险考核办法3.1 员工安全风险管理能力的考核由安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

3.2 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的安全培训学习情况、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安全意识等。

3.3 考核方式:采用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4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将对员工进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计入员工档案,作为晋升、评奖、薪资调整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五、附则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风险管理部门所有。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需要修改,应经公司安全风险管理部门批准。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模版(五篇)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模版(五篇)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子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维护、隐患排查整改、安全生产培训等方面的风险抵押金管理。

第三条风险抵押金是指单位或个人在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时向本单位缴纳的一定金额资金,用于保证参与者在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并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风险抵押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是指单位内设的专门负责风险抵押金收缴、存储、核算、返还等工作的部门。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的缴纳、管理、返还等事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缴纳第六条单位及个人在参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根据风险大小和特征类别确定缴纳或不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单位申请缴纳风险抵押金时,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报告、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第八条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申请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风险抵押金的缴纳金额,并发出缴纳通知书。

第九条单位应在收到缴纳通知书后的规定期限内,将风险抵押金缴纳至指定账户,并提供缴纳凭证。

第十条风险抵押金缴纳金额的计算,应根据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结果、法律法规要求及单位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合理确定缴纳标准。

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第十一条管理机构接收单位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后,应及时将其存入指定的风险抵押金账户,并进行记录和核算。

第十二条风险抵押金存放在指定账户中,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风险抵押金的核算和统计工作,确保风险抵押金的安全、准确和完整。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抵押金档案,将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存储、核算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并定期进行档案备份。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风险抵押金的数据库,实现风险抵押金管理的信息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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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企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含矿山施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省、市、县(市、区)分级管理。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中央驻鲁企业和省属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条(一)项之外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管理。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3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9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

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定。

其中,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交通、海事部门核定;建筑施工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商建设部门核定;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商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核定。

经考核认定为一级、二级或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可按规定存储标准分别下浮20%、15%或10%核定。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核定后,按以下方式分别向企业送达《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并监督其存储: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送达;
2、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会交通、海事部门送达;
3、建筑施工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建设部门送达;
4、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民爆行业主管部门送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

企业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书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有关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风险抵押金。

(四)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五)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相关代理银行,共同制定本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跨省、市、县(市、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存储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八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到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后可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风险抵押金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协助。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按规定标准上浮20%重新核定。

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三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后,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后,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制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利息收入由企业按年一次性支取,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六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七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迟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的,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按照分公司、车间的规模由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公司、分厂,以分公司、分厂为单位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二条? 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和具体监管办法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按照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6〕4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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