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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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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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徐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徐州市负责管理公积金事务的机构,属于国家和地方共同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

公积金是指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的一种储蓄制度,旨在为劳动者提供住房、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

徐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首先,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和管理单位和个人的公积金缴存。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并定期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相应款项。

同时,个人也有义务按照规定比例缴纳个人公积金。

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缴存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单位和个人的公积金缴存合规。

其次,徐州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提取的办理工作。

根据政策规定,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建造和改造住房,还可以用于个人住房租金、子女教育、医疗费用等方面。

个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申请提取公积金,但需要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

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提取申请,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徐州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提供贷款服务。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住房、还房贷或其他合法用途。

公积金贷款通常有较低的利率和灵活的还款方式,可以帮助个人实现住房梦想。

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根据个人申请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协助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

最后,徐州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负责管理公积金的使用情况和账户变动。

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定期向个人发送公积金账户的余额、缴存情况等相关信息。

个人可以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渠道查询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并及时了解自己的公积金余额和账户变动情况。

总之,徐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徐州市公积金制度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工作。

通过公积金制度,可以为劳动者提供住房、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发[1987]59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发[1987]59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发[1987]59号1987年4月2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公房管理,现印发《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望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确保公房的合理使用,根据《江苏省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房管机关直接管理的公房。

各县、市属各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房是全民财产,社会财富,不得无偿划拨,损害国家利益。

房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房屋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全民企业自有房屋均属公房。

第四条各级房管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公房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

房管机关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加强公房管理。

各单位自有房屋的管理也应接受房管机关的行政管理,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公房租赁管理第五条《租约》是承租单位和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户)与房管机关建立租赁关系的凭证。

凡承租新分配的房屋和分户、交换使用的房屋,均应由承租户与房管所签订《租约》。

双方必须遵守《租约》规定的各项条款,如有违反,应接受处罚。

承租新分配的房屋,凭市房管局发给的“分配住房通知单”按期到所在地房管所办理签订《租约》手续,起租日期从签订租约之日算起。

原承租户要求分户,持《租约》和书面申请,经房管所核准后,签订新《租约》交回旧《租约》。

徐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二OO二年七月一日前公布施行现需继续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二OO二年七月一日前公布施行现需继续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二OO二年七月一日前公布施行现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布部门】徐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7.01.25【实施日期】2007.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徐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二OO二年七月一日前公布施行现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确认,下列二OO二年七月一日前公布施行,现需继续执行的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行〔2001〕20号);《关于印发〈徐州市防洪保安资金征管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徐防领〔16〕3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票款分离操作规程〉的通知》(徐财综〔2001〕47号)《关于印发〈徐州市科技型乡镇企业和私营经济贷款贴息资金办法〉的通知》(徐财农〔2002〕76号)。

2007年2月26日二、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建设部、省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徐房发〔2000〕52号);《徐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房发〔2000〕30号);《关于加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房发〔2000〕45号)《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若干问题的意见》(徐房发〔18〕75号);《关于在协助法院执行案件中对房屋权属证书处理意见的批复》(徐房发〔1〕8号);《关于一九九七年度优惠出售直管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徐房发〔18〕 16号);《关于三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证书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徐房发〔18〕41号);《关于发放〈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房发〔18〕50号);《关于印发〈徐州市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房发〔18〕53号);《关于严格房产档案借阅规定的通知》(徐房发〔18〕54号);《关于集资建房办理权属证件等有关规定》(徐房发〔2001〕61号);《关于市房改办实施的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中部分非住宅向社会出售的处理意见》(徐房发〔2002〕30号);《关于鼓楼区与金山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划调整后房管业务理顺的通知》(徐房发〔2002〕35号);《徐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发布〈徐州市市区公有住房统一租金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房改办发〔12〕05号);《徐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徐州市人事局、徐州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补贴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房改办发〔12〕06号);《徐州市市区17年度出售现住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徐房改办发〔17〕23号、徐价房管〔17〕。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徐州市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有关标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137号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徐州市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有关标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137号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徐州市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有关标准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徐州市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有关标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137号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居住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有关标准通知如下:一、保障范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优先保障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无房家庭。

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将原两种保障类型的保障对象整合。

并轨后,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保(特困)、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优先保障市区低保、特困无房家庭。

租赁补贴(指发放货币补贴租赁市场房屋的保障方式)保障对象为城市低保(特困)、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低保(特困)、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作为独立家庭进行申请。

二、收入线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徐政发〔2010〕14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2〕8号)关于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当前实际,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认定如下:低保(特困)家庭标准以民政部门和市总工会认定为准;低收入家庭标准从人均月收入低于892元调整为1311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从人均月收入低于1204元调整为1748元。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09]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09]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0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和《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户籍年限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以及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
款利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1.07.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的通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169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7月7日起上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其中: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2.850%调整为3.0%,上调0.25个百分点;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仍为0.50%。

二、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其中: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由现行的
4.2上调至4.45%,上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7%上调至
4.9%,上调0.2个百分点。

三、2011年7月7日前审批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利率执行,从2011年7月7日起(含7日)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徐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新计算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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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住房公积⾦贷款额度最新计算⽅法有哪些
⾃2016年6⽉1⽇起,徐州市住房公积⾦贷款额度实⾏弹性管理制度。

⾸先在邳州管理部试⾏,待条件成熟后在其他管理部推⼴实施。

弹性贷款额度管理,是指职⼯在满⾜徐州市住房公积⾦个⼈贷款条件时,中⼼将个⼈住房公积⾦缴存余额作为计算参数,进⽽确定贷款额度。

弹性贷款额度计算:
1、⾸次购买商品住房和存量房(⼆⼿房)使⽤住房公积⾦贷款:
(1)夫妻双⽅或单⽅住房公积⾦余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不包括补缴和转移)以上的;购买同⼀套住房的:
贷款总额度:提取额+贷款额≤38万;
(2)夫妻双⽅或单⽅住房公积⾦余额10万元-20万元(含10万元,不包括补缴和转移)以上的,购买同⼀套住房的:
贷款总额度:提取额+贷款额≤35万元;
(3)以上两种情况住房公积⾦余额数够12期公积⾦贷款还款额(未提取)的,可以当⽉办理公积⾦逐⽉还贷业务(以完成实际放款为准)。

(4)夫妻双⽅或单⽅住房公积⾦余额10万元以下的,第⼆次使⽤住房公积⾦购买商品房和存量房(⼆⼿房)贷款的,可贷额度执⾏原贷款政策。

单⼈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含)。

2、弹性贷款额度管理按中⼼规定属于管理部主任审批权限,操作规程中其他测算个⼈还款额度和可贷⽐例不变,取最⼩数值为可贷额度。

徐州市公务员公积金比例规定,徐州市公务员公积金缴纳基数

徐州市公务员公积金比例规定,徐州市公务员公积金缴纳基数

徐州市公务员公积金比例规定,徐州市公务员公积金缴纳基数原标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昨起调整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新城区报业传媒集团召开新闻发布会。

会上通报了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7月1日起调整,8月底之前完成调整工作。

全市所有缴存单位都应参加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的调整,但调整前处于欠缴状态的单位,不得调整。

01、职工月缴存下限提高了28元“全市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应参加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的调整。

调整前处于欠缴状态的单位,应补齐后再调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市有40多万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此次缴存基数的调整内容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仍按去年标准3044元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按234元执行,比2023年的206元提高了28元。

02、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计算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总额。

2023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2023年实际领取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1月至6月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职工次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023年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1月至6月新调入的职工,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为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03、缴存比例不变据了解,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12%,其它性质单位各为8%—12%。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与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必须一致。

外商投资企业的缴存比例可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另外,1998年11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除按以上政策执行外,单位另为职工逐月缴存的住房补贴比例为13%,纳入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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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时间:2008-7-8定义你的浏览字号:【字体:缩小放大还原】摘要:房荒OR房慌?2010年徐州市场“差房”投资商业地产你了解多少?九里山板块腾飞中的生态之城社区幼儿园,您考虑到了吗?阁楼,居住在城市高处的另一空间多元社区,多彩生活2010年,新城区房源抢“鲜”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由受委托银行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以下简称购建)自住住房的消费贷款。

第三条发放公积金贷款应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

第四条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第六条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父母、子女可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房屋产权共有人可以共同申请贷款。

第八条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自住住房的,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再购建自住住房时,另一方也可申请贷款。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一年内可以申请贷款用于偿还购建住房借款。

第十条在职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提取公积金后,需要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中必须保留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由公积金中心确定)。

第十一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购建自住住房时,可在购建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凭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供的缴存证明、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证明,在购建住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职工,可以申请贷款。

借款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合法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住房证明材料;(四)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保证人;(五)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三条夫妻双方及两名以上产权共有人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8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以下各项、各条均不超过50万元,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运作情况适当放宽或降低贷款上限额);(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60%;(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60%;(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6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一方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单身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70%;(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60%;(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60%;(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6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

在有一名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保证人或能够提供第二套住房同时抵押的情况下,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均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单身职工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有一名以上(含一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保证人的情况下,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60%;(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50%;(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50%;(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5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

保证人条件较好、收入稳定,或有第二套住房同时抵押的情况下,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职工个人贷款具体数额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贷能力、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及家庭收入情况等因素。

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

但家庭收入扣除还款额后仍可满足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可超过50%。

申请人还贷能力测算办法如下:个人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单位和个人月公积金缴存金额×12×贷款年限×2+公积金现有余额×2 若申请人有担保人的,其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为申请人和担保人个人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的累加额。

第十七条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具体贷款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的条件确定。

第十八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执行新利率标准。

第四章贷款申请材料和贷款程序第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除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外,还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一)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1、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2、3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部分房地产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评估报告书、房屋产权备案证明或其他相关资料等)(二)二手房:1、产权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2、交易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3、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三)拆迁安置房: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2、房款与补偿款差额证明。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规划许可证;2、土地使用证;3、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预算。

注:大修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

(五)装修住房:1、装修合同、装修预算;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3、被装修住房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市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估,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具体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贷款程序:(一)申请人持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领取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如实填表、签章;(二)申请人持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三)申请人持已审批的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四)借款人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五)借款人持担保借款合同、担保手续及相关材料办理划款手续。

第五章贷款担保第二十一条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主要有房屋产权抵押担保、保证人担保、公积金余额担保和存单质押担保等。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以期房作抵押的,房产开发商必须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借款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以自有或他人现有房产作抵押的,贷款额一般不得超过房产评估值的60%。

评估期超过一年的,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借款人不能提供房产抵押的,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使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二十四条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均应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办理贷款和担保手续。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必须遵守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

借款人违反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担保公司或公积金中心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章贷款偿还第二十八条还款方式主要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由借款人自由选择。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提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按时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并于当日将扣收的贷款本息分别转入公积金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户和结算户。

借款人可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等方式到受委托银行还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还款总期数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住房贷款本息。

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当提前到受委托银行开具还款资料信息,到公积金中心申请,经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偿还贷款本息。

提前偿还贷款的,不收取违约金,但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

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还贷,采用一次性还贷方式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时应归还的住房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之和。

采用逐月还贷方式的,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时当月应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提取还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一定金额,提取的公积金不得转入住房贷款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确保住房公积金不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本息结算书、担保公司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因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有其他法定原因而需变更借款人的,依法变更后的借款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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