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补充规定的通知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衡房金管通字[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补充规定的通知(衡房金管通字[2009]5号)各科室、各管理部:《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补充规定》已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补充规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市政府衡政〔2005〕65号《衡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适当放宽提取有效时间。
职工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的,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需提供拆迁回迁协议、首付款收据。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的全部余额(须保留该职工一个月或一百元以上的缴存额),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五、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过户后凭新房产证、契税证方可提取。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但不得作销户处理。
七、如遇有自然灾害、患医保中心规定的允许报销的几种重大疾病的职工(包括其配偶及子女)等不可抗力形成的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衡水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衡水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一、养老保险暂无指南二、医疗保险参保指南参保条件:1、城镇居民参保: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2、城镇职工参保: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所需资料:1、城镇居民参保:(1)申请参保人身份证;(2)填写《个体人员参保申请表》。
注: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城镇职工参保:(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证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填报《参保单位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7)《人员基数增减变化表》一式两份(缴费基数需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参保流程;1、参保职工参保:由单位代办;2、单位首次参保: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局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3、城乡居民参保: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医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报销指南报销条件:报销的条件有以下几点: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所需资料:申报需提交材料: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2、住院费用结算单;3、出院诊断证明;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经办程序: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行政执法主体与职责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包括:(一)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二)审核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申请;(三)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四)指导和监督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行政执法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取证,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五)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自查和评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追缴违法所得等处罚。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衡房金管通字28号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衡房金管通字28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中心”各科室、管理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及我市相关政策,现将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范围在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每年7月1日调整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政策规定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2.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衡水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衡水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40元,据此,2019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为15720元。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继续执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08号)公布的工资标准,衡水市区为1590元,冀州区、深州市、枣强县、故城县、景县、安平县为148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为1380元。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执行5240元工资标准。
公积金的管理制度

公积金的管理制度1、单位缴存单位按照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将公积金缴存到指定的公积金账户中。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存职工的公积金。
单位拖欠公积金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补缴,并支付滞纳金。
2、个人缴存职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自愿缴存公积金。
个人缴存的金额可根据职工的意愿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标准。
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缴存或者分期缴存公积金。
3、缴存比例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指单位和个人分别应缴存的比例。
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般为单位和个人各缴存一定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商定。
二、公积金的提取1、提取条件职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包括购房、修缮房屋、安置居所、子女教育、医疗、退休等。
提取公积金时,职工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房屋维修凭证、医疗证明等。
提取公积金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并批准。
2、提取方式公积金的提取方式可以分为部分提取和全部提取。
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提取方式,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部分提取时,职工可以选择提取一部分公积金用于特定的用途;全部提取时,职工可以选择提取全部公积金用于特定的用途。
3、提取流程职工提取公积金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提交提取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等。
提取公积金的流程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但一般需经过申请、审核、批准、办理等多个环节。
三、公积金的贷款1、贷款条件职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向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用于购房、装修、教育、医疗等。
贷款的条件包括有一定的公积金存款、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一定的信用记录等。
职工需符合相关条件方可获得公积金贷款。
2、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一般是根据职工的缴存情况、贷款用途、贷款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一般不超过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具体额度由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一般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具体利率由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衡水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衡水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衡房金管通字[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衡水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房金管通字[2009]4号)各科室、各管理部:《衡水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衡水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衡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衡水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中心”负责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中心”的信贷科及其下设的县市区管理部依据“中心”授权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受委托银行应严格按照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及相关操作规程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
受委托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业务,须接受“中心”和人民银行衡水分行的监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一)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为三个月)以上。
(二)借款申请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制度近年来,住房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其中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制度,雇主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通常是按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缴存。
雇主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特定的公积金账户,该账户是员工专用的,并具有独立性和可追溯性。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使用范围。
根据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首套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支付租金、翻修房屋以及个人账户的部分提取等。
但在提取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购房者必须是本市户籍或连续缴存满一定年限等。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制度,员工在满足提取条件后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单位负责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核实和认定。
一旦审批通过,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将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直接划入其指定的账户。
四、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为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正常使用和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管理机构对提供虚假信息或滥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和纪律处分。
五、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效果评估经过多年的实施,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首先,该制度有效缓解了居民的住房压力,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其次,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避免了因资金过度集中而造成的房价过快上涨。
然而,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某些地区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不规范和滥用的情况,需要加强监管和惩处。
其次,部分人群依然面临着住房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和政策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巩固和扩大规范性文件清理成效,根据《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1号)有关规定,决定对《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字〔2014〕82号)等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或废止。
一、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字〔2014〕82号)第一条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以下称“维修资金”),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该定期公布。
共有部分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及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无障碍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条删除“商品住宅”。
第十二条“住宅”修改为“建筑物”。
第十五条修改为“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应当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账目管理单位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业主应当在收到通知后60日内续交,续交后的维修资金金额应不少于首期交存额。
”第二十一条(二)修改为“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按照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使用,并确定具体办理的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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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衡水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房金管通字[2009]4号各科室、各管理部:《衡水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衡水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衡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衡水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中心”负责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中心”的信贷科及其下设的县市区管理部依据“中心”授权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受委托银行应严格按照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及相关操作规程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
受委托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业务,须接受“中心”和人民银行衡水分行的监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一) 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 (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为三个月)以上。
(二) 借款申请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 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的居留身份;(二) 具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三) 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并支付不低于所付全部价款或评估现值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必须有不超过2年的相关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参加单位集资建造住房的,须提供土地、规划、发改等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 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第七条缴存人异地贷款(缴存人在本行政区以外的设区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本行政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及条件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五、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少于2人)提供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供担保的职工,在被担保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前,不得支取住房公积金和享有申请公积金贷款权益,并与被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除以上条件外,贷款对象及条件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五、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于先借钱一次性交清购房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人需提供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付款收据、契税等相关证明。
除以上条件外,贷款对象及条件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五、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借款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行政区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需以本行政区内的房产作抵押,同时借款人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付款收据等相关证明;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证明。
除以上条件外,贷款对象及条件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五、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一条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为40万元,其中:(一)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自建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价值的80%;(二) “二手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价值的70%;(三) “以贷还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在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四) “翻建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造价的70%;(五) 贷款额度还要适当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一) 贷款期限最长30年;(二) 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男同志不超过65岁,女同志不超过60岁;(三) “二手房”贷款期限与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四) “自建房”“翻建房”贷款期限不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算;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的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到“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并如实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借款申请人还需提供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明)、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夫妇双方的信用报告,《房地产抵押价值议定书》,根据不同贷款种类还需提供下列资料:(一)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付款证明,借款申请人与开发商签订的经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心或管理部与房屋开发公司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作协议书》。
《房屋买卖协议》暂时没有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除提供首付款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外还需用自有或第三方授权房产作抵押。
(二) 参加本单位集资建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付款证明、《集资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协议书》、单位与个人签署的《购房协议》、单位开具的个人集资《证明》,单位分房表等原件及复印件。
集资单位需提供发改部门批准建房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 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不低于30%首付款证明、《房屋买卖协议》、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出让人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
(四) 办理“以贷还贷”的需提供借款人和原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及还款记录证明等。
(五) 自建、翻建住房申请贷款的须提供相关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
以自建、翻建住房作抵押的,还需提供自建、翻建后的《房产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市“中心”或“管理部”收到借款人符合贷款要求的申请资料后,信贷员要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借款人拟购住房的价值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初审。
初审方式可采取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通过面谈、实地调查或查询等方式进行。
初审内容主要包括(一) 借款申请人、抵押物共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合法有效,并与本人相符。
借款人符合贷款的各项政策规定,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
贷款申请表中所填项目清晰、具体、完整,并与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中相关内容一致;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情况。
在《贷款申请表》上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签字栏须夫妇双方本人签字、按手印,用第三人授权的房产做抵押的,填写的《授权书》须为抵押物共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
信贷员要认真核对身份,防止冒名顶替。
(二) 审核购房、自建、翻建的合同(协议)填写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为自住住房,首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额达到规定比例等;对开发商的资信状况、开发项目、房产情况进行前期调查。
要认真核实抵押物价值,根据抵押物的地理位置、使用年限、市场价格、未来城区的发展规划等合理确定抵押物价值,对把握不准的,要到抵押物现场进行勘查,并对现场勘查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和相关贷款资料一并入档;翻建、建造自住住房的批准文件合法有效。
抵押房产产权清晰、位置、成新、结构等状况明确,价格合理。
(三) 贷款初审后,贷款初审人应出具初审意见。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第十六条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应进行复核,复审内容包括(一) 贷款申请书中所填项目具体、明确、完整,与借款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相关内容一致;(二) 证明资料合规、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各处签名齐全;确认审核员的初审意见。
(三) 贷款复审后,贷款复审人应出具复审意见。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第十七条复审通过的,贷款批准人应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批准意见。
(一) 准予贷款的,告知贷款受托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二) 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三) 不准予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由贷款初审人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第十八条“中心”信贷科或管理部的贷款审批业务可根据“中心”授权,采取不同的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市“中心”或“管理部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第二十条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到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夫妇双方、抵押物共有人(夫妇双方)必须亲自到受委托银行在相关合同上签字、按手印。
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按签订的委托协议书中规定的权力、义务及程序办理,若不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造成贷款资金损失的,受委托银行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后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房产涉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土地的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持房产和土地的抵押证明、《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资料到“中心“或“管理部”进行复核,抵押证明中相关内容要与《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协议》、与开发公司的《合作协议书》、《贷款申请表》等相关内容一致,复核无误后,“中心”或“管理部”向受托银行签发“放款通知书”,受托银行将款项划至《借款合同》中标明的账户内。
第五章贷款偿还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可以从以下还款方式中任选一种:(一) 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该还款法仅适用贷款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 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总期数月利率×(1+月利率)每月还款额= ???????????????? ×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1+月利率) -1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出现逾期的将按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如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应事先征得市“中心”或管理部同意。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结清全部借款本息后,市“中心”或管理部及受托银行应协助借款人办理撤消抵押登记手续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二十六条受托银行、“中心”和管理部应建立贷款资产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岗位)对贷款资产的责任管理。
贷款资产管理人员在取得银行还款情况逾期数据后,及时对逾期户进行催收,并对逾期户统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