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1.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的机构资质;(2)拥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测设备和仪器设备;(3)具备经过专业培训并合格的检测人员;(4)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2.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环保检验工作,包括对机动车尾气排放和噪声等进行检测。
3.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公开发布自己的机构资质和检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4.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通过检测的机动车发放合格证书,并及时准确地将检测结果和相关信息报送给有关部门。
5.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检测过程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6.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检测设备和仪器进行检修、校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7.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8.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报告和数据上报的义务,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9.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接受监督和检查,如有违法行为或者弄虚作假的情况,将依法予以处罚。
10.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保障环保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
以上是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要求还需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二)根据国家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一、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设立要求根据国家的要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注册资本金:根据当地政府要求的注册资本金要求进行,确保机构有足够的资金运作。
2. 人员要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检验人员,其学历和从业经验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3. 检验设备: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配备先进的测试仪器和设备,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4. 检验场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适宜的检验场地,满足车辆环保检验的需求。
北京机动车环保管理制度

北京机动车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北京地区机动车环保管理,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的环保管理。
二、环保标准与准入1. 机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应确保其产品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
2. 新能源汽车应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和标准。
3. 机动车环保检测应定期进行,未通过检测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三、排放检测与维护1. 机动车所有者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排放检测,确保排放符合标准。
2. 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进行维修,直至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
3. 鼓励使用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
四、环保信息公开1. 机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向公众公开其产品的环保信息,包括排放数据、能耗水平等。
2. 政府部门应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五、激励与约束机制1. 对于低排放或零排放的机动车,政府应给予税收减免、通行便利等优惠政策。
2. 对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个人或企业,应依法予以处罚。
六、监督管理1.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环保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环保部门应及时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实际的管理制度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并可能需要包含更多具体的执行细节和操作程序。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9.21•【字号】京环发[2006]182号•【施行日期】200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京环发〔2006〕18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及举办2008年奥运会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我市自2005年12月30日起实施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按照标准要求,对于已发布在北京环保目录的车型,企业应进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
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是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的一项要求,与机动车排放日常检查工作(如定期检测、路检路查等)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为保证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专家工作组(见附件1),并制定了《北京市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管理有关要求》(试行)(见附件2)。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并按时做好《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规程》。
具体时间要求是:本通知发布前登入北京环保目录的车型,请于2006年12月1日前将《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规程》提交专家工作组;本通知发布后登入北京环保目录的车型,请在北京环保目录发布之后3个月内,将《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规程》提交专家工作组。
特此通知。
附件:1、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专家工作组2、北京市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管理有关要求(试行)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1: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受北京市环保局领导,由北京汽车研究所有限公司牵头,包括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等共计8名人员:北京汽车研究所有限公司:肖亚平、刘宪、李颖林、赵阳;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方茂东、陆红雨、马杰、王建海。
2024年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城市机动车辆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完成环保检验合格后发放的标志,标志内容包括车辆基本信息、环保检验合格证明、排放标准符合性等内容。
第四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制作和发放,标志采用防伪措施,防止伪造、涂改和冒用。
第五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统一管理平台,实现标志信息的集中管理和查询。
第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宣传,提高车主和机动车驾驶员的环保意识,促进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申领第七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检验合格证明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申领手续。
第八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手续包括填写申领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缴纳标志费用等。
第九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申领费用由车辆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申领周期为一年,按年度进行申领和更新。
第十一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申领和更新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过期未办理更新手续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失效。
第三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第十二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保险杠或者其他显著位置,不得涂改、遮挡或者擅自移除。
第十三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当清晰显示,不得误导车主和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损毁、丢失或者被盗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五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临时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临时标志申请手续,临时标志的有效期为7日。
2024年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提高机动车环保水平,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V)》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VI)》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柴油车、汽油车、新能源汽车等不同类型的机动车。
第三条机动车环保检验是指对机动车的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测、监管和管理的活动,旨在确保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第四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五条国家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实行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支持、监督和管理力度。
第六条机动车环保检验的目标是通过有效的监管和管理,降低机动车的排放污染物,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
第二章机动车环保检验要求第七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的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进行,分别对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制定相应的检验要求。
第八条机动车环保检验要求包括对车辆使用状况、排放系统、燃料系统、电动系统等方面进行检验,确保车辆的整体环保性能符合要求。
第九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应当定期进行,具体周期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情况而定。
第十一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应当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公平和客观性。
第十二条机动车环保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要求车主及时进行修缮或淘汰报废。
第三章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机制,确保环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对检测机构进行认证和评估。
第十五条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北京汽车年检新规定

北京汽车年检新规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汽车年检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年检时间:新规定取消了原先的每年强制性年检,改为按照车辆注册时间进行年检。
具体来说,汽车首次注册满三年后进行首次年检,之后每两年进行一次普通年检,其中,营运车辆(包括出租车、网约车等)实行每年一次的年检。
二、年检费用:新规定取消了年检费用的上限,将由市场竞争决定具体费用。
此举旨在鼓励年检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提供更具竞争力的收费标准。
三、年检标准:新规定对年检标准进行了调整。
对于新能源汽车,审验重点放在电池安全性能、电机和控制器的性能等方面;对于传统燃油汽车,加大了尾气排放和安全检测力度,对燃油车的废气排放、制动系统等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测。
四、年检方式:新规定为车主提供了更多便利的年检方式。
除了传统的路检方式,车主还可以选择在指定年检站可视化设备进行年检,或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远程年检,提高了年检效率和便捷程度。
五、违反规定的处理:新规定加大了对违反年检规定的处罚力度。
对于拒不参加年检或逾期未完成年检的车辆,将被处以罚款,甚至可能被追缴车辆行驶证,并须完成年检后方可恢复行驶资格。
六、黑车治理:新规定明确了年检机构与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加强对黑车的治理。
年检机构将对线上线下的车辆信息进行核验,发现未经年检的黑车将按照相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并进行公示。
总的来说,北京汽车年检新规定减少了普通燃油车的年检频次,增加了对新能源车的关注度,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年检方式,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车辆的处罚力度,并加强了对黑车的治理。
这些新规定旨在提高车辆的使用安全性和环保性,促进交通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环境保护。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京环发[2009]287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环发〔2009〕287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监测中心、市机动车中心、市辐射中心: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与规范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性质)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是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监视、检测和分析环境污染因子及其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环境变化,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状况,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的活动。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环境监督职能、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本办法所称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从事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的事业单位。
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

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也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和控制,保护环境,我国出台了《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对机动车进行环保检测,确保机动车的尾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
一、背景和重要性机动车尾气排放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其中的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会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制定有效的管理方法。
《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的颁布就是为了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推动汽车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范围和要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柴油车等。
根据不同地区的环保标准和排放要求,对机动车进行不同级别的环保检测。
1. 检测时间和频率:机动车的环保检测应定期进行。
具体的检测时间和频率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关政策。
通常情况下,私人小型汽车应每年进行一次环保检测,而公共交通工具和商用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环保检测。
2. 检测项目和标准:机动车的环保检测包括废气排放和尾气噪声两个方面。
废气排放检测主要针对机动车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确保其排放水平在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范围内。
尾气噪声检测主要考察机动车行驶时产生的噪声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三、检测机构和人员要求为了确保机动车环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相关检测机构和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
1. 检测机构:所有进行机动车环保检测的机构必须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认证。
这些机构应具备先进的仪器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员,能够准确进行废气排放和尾气噪声的检测。
2. 检测人员:机动车环保检测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他们应熟悉检测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能够准确地进行环保检测并分析结果。
四、检测结果和后续处理机动车环保检测结束后,检测机构会向车主提供检测报告,报告中会列出废气排放和尾气噪声的具体数据以及是否符合相应的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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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排放管理,保障机动车排放达标使用,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以及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查。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包括机动车登记时的环保检验和登记后的环保定期检验,环保监督抽查包括本市车辆排放污染抽查及外埠进京车辆排放污染检测。
第三条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向社会公布。
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和规范进行环保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申请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三)检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具备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条件;(四)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相关检测人员应经培训并— 1 —合格;(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机动车注册时的排放污染检验包括按照环保目录进行的外观检查和排放检测,新购臵机动车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车型,免于注册登记时的排放检测。
(一)外观检查。
依据环保目录检查排放控制装臵型号一致并连接完好。
(二)排放测试。
汽油车执行双怠速标准;柴油车执行自由加速标准。
第六条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和排放检测。
外观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不予进行排放检测。
(一)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 机动车牌照和车架号等与车辆登记信息一致;2. 机动车排放净化装臵外观和连接完好;3. 适用车辆OBD系统指示灯显示正常,使用OBD诊断仪抽查无排放故障代码。
(二)排放检测符合相应排放标准:1. 汽油车执行简易工况检测标准,简易工况无法检测车辆执行双怠速检测标准;2. 柴油车(含低速货车)执行简易工况检测标准,简易工况无法检测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检测标准;— 2 —3. 摩托车执行怠速或双怠速检测标准。
第七条检验合格车辆发放环保合格标志或更新环保合格标志的电子信息。
环保标志分为黄色、绿色和蓝色三种类型:(一)国Ⅰ以下标准汽油车和国Ⅲ以下标准柴油车发放黄色环保标志;(二)已按照规范进行排放治理的机动车、重型汽油车和国Ⅲ以上标准柴油车发放普通绿色环保标志;(三)达国Ⅰ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1星绿色环保标志;(四)达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2星绿色环保标志;(五)达国Ⅲ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3星绿色环保标志;(六)达国Ⅳ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4星绿色环保标志;(七)达国V以上标准机动车和电动车发放蓝色环保标志。
第八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环保定期检验:(一)非营运轿车以及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除外)6年以内免于检验,超过6年(含)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的每年检验2次;(二)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 3 —次;(五)低速货车和其他车辆每年检验1次;(六)黄标车每3个月检验1次。
第九条外埠进京机动车须在进京综合检查站进行排放污染检测,合格机动车凭环保检测合格凭证或直接上传到交管部门的检测结果作为办理进京手续的依据。
检测选取以下方法:(一)依据行驶证根据机动车登记时间或环保目录(国家公告)查询并判定车辆符合的排放标准;(二)检查机动车排放净化装臵外观和连接完好,适用车辆OBD系统指示灯显示正常;(三)汽油车可采取遥测检测或双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柴油车(含低速货车)可采取遥测检测、目测检测或自由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
第十条在机动车停放地,或行驶中的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查包括检查车辆年检有效期、OBD系统报警、排放控制装臵和排放检测。
汽油车检测可采取遥测检测或双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柴油车(含低速货车)可采取遥测检测、目测检测或自由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
附件: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规范— 4 —附件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规范一、总则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指导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下称“检测机构”)规范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包含了对检测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体系管理要求和人员管理要求;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包括:机动车检测场、代办新车环保业务的汽车品牌专卖店等。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引用相关规定及标准以最新版本为准)。
●《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2)●《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1)●《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3)— 5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2-2003)二、基本要求(一)检测机构在有效委托期内,按照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开展检验工作。
(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委托的业务范围、检验地址和有效期限开展检验工作。
(三)检测机构检测场所设计要符合国家环保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
检测工位布局合理,场内标识、标线及引导设施齐全。
在明显位臵设臵公告牌,告知车主检验流程、检测收费标准、使用标准限值、相关制度和规定、投诉举报联系电话、意见箱等。
(四)检验工位包括受理、外观检查、排放检测、审核等工位;检验场地为硬质地面且平整。
(五)检测车间内检测线编号喷涂齐全醒目,颜色与地面及周边环境有明显反差,在每次验车过程拍摄的视频监控图像中及录像中清晰可见。
(六)承担尾气排放检测的工作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工作时着装整洁。
三、新车登记检验— 6 —车辆环保检验按照目录核对、外观检查、环保标志送达、排放检测和审核确认流程进行。
(一)目录核对和外观检查1.环保目录核对根据车主或代办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货物进口证明书》、《物品申请表》、《登记证书》、《环保检验审验通知书》等与环保目录进行核对。
2.车辆外观检查(1)环保装臵确认依据环保目录进行核对确认。
发动机型号可标注在铭牌上或刻注在缸体上。
净化器型号应在其主体或防热罩上注有永久性标记;氧传感器、碳罐、喷油泵、喷油器、EGR等应检查铭牌或其主体上所注永性标记。
对于具体型号,无论有多少组标注,只要有一组独立的标注与目录符合就可确认。
第一辆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全部重型车、摩托车、外地转京车和非北京购买车辆,须逐项审核污染物净化装臵并使用OBD手持诊断仪对带有OBD系统的车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数据一并存档。
(2)OBD 检查①检查OBD故障灯。
②使用故障诊断仪进行检查。
如:OBD故障,则判断车辆外观检查不合格,做好登记存档。
— 7 —(二)环保标志信息录入1. 工作人员实名登录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
2. 按照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的要求,完整、正确地录入车辆信息和车主信息。
3. 送达环保标志,并督促指导车主按要求粘贴。
(三)排放检测1.汽油车依据《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进行排放检测;2.柴油车依据《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进行排放检测。
3.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依据《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3)进行排放检测。
4.摩托车依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2)进行排放检测。
(四)审核确认审核员依据检查外观单和检测报告单进行审核。
合格的审核员在外观单上签名盖人名章,在车辆档案原件及复印件上加盖“机动车排放环保审核专用章”。
外观单的填写内容要齐全、规范,必须检查污染物净化装臵的车辆,须按要求登记。
四、在用车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信息录入、排放检测和审核确认。
— 8 —(一)外观检查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对检验车辆进行外观检查与核查。
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不能进行排放检测。
1. 检查车辆牌照号码、车架号码(VIN)是否与行驶证上的内容一致。
2.确定受检车辆的执行标准,检查环保标志的真伪及是否完好。
环保标志失效的先行补领环保标志(执行补标办理要求)。
3. 检查车辆排放控制装臵连接是否完好。
4. 对于柴油车,如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中没有最大功率及额定转速则参考车辆铭牌标注。
5. 对于复检车辆,必须对外观项目进行再次核查,注明复检日期并签字。
6.OBD检查指示灯,必要时采用诊断仪进行故障诊断和登记工作。
(二)车辆检测信息的录入1. 操作人员实名登录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
2. 按照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要求,完整、准确、真实录入各项信息。
3. 发现信息错误,须由检测机构授权人及时处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他人不得无故擅自篡改车辆信息。
4. 遇有因信息锁定无法检测车辆,检测机构人员应向车主说明原因,告知办理程序。
— 9 —(三)排放检验检测前,检查环保标志粘贴情况,环保标志须完整、平整、牢固贴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
排放检验员在每一次检测前核查车牌号、车架号,确保一致性。
汽油车依据《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2)进行检测,不适用车辆采用《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进行排放检测;柴油车依据《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1)进行检测,不适用车辆采用《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进行排放检测。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依据《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3)进行检测,不适用车辆采用《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进行排放检测。
摩托车依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2)进行排放检测。
(四)审核确认1. 依据车辆行驶证、外观单、排放检测报告进行审核。
审核完成在检测报告单上加盖检验计量认证章(CMA),审核员在外观单上审核一栏签名盖人名章。
交给车主有效排放检测报告单。
2. 外观单登记项目的完整和一致性,复检合格车辆的外观单上复核员复检签字与检测次数相对应。
— 10—3. 核对检测报告单车辆信息、检测限值和标志类型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