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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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童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和间接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确保公司内部用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以下情形属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一)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如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二)间接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如保安、保洁、行政等;(三)公司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实习生等;(四)公司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企业。

三、禁止使用童工的管理措施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在招聘、用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管理措施:(一)认真核查应聘人员的年龄,不得招聘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与应聘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三)建立用工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员工基本信息、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等,确保用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四)定期开展用工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对童工问题的认识。

第七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监督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禁止使用童工的处罚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招聘、使用童工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招聘、使用童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二)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追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举报、投诉公司使用童工的,公司应予以奖励,并严格保密。

五、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防止雇佣童工政策及程序文件

防止雇佣童工政策及程序文件

防止雇佣童工政策及程序文件附件1:防止雇佣童工政策及程序文件1.0目的制定政策、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本公司不使用童工、青少年工。

2.0适用范围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各生产、工作场所。

3.0程序3.1公司严格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遵守BSCI标准。

人力资源部在招工时须对应聘人员的身份证进行严格的检查,核对相片确认无误后才能入厂。

3.2应聘人员一律应填写本厂发的《人事资料卡》,办公室核对填写内容是否与以上证件相符,符合方可接收试用。

3.3为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入厂手续的事件发生,新员工接收部门的主管必须重新检验证件。

如发现未满16周岁的少年或儿童,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要迅速按规定征求本人意见并派人将其护送回原居住地,要求父母或监护人签收,交回办公室存查,同时动员其亲属安排子女进一步求学后才能参加社会工作,办公室负责保管《童工返乡签收表》。

3.4 发现童工及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工,我们会耐心的劝说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其工作与学校之间的往返时间及上学与工作时间总和不超过10小时。

由办公室编制《未成年工一览表》对童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登记管理。

3.5 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或者交予监护人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厂方负责。

3.6 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部门确定其伤残程度,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

童工死亡的,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丧葬补助费或者其它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

3.7 招聘员工通过人事资料卡建立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内容必须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学历、工作简历、婚姻关系、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人及员工入厂日期等。

公司与被招聘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员工、公司各一份。

3.8 对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工,不能从事危险机器、搬运等有毒有害工作,同时进厂后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记录所有青少年工的健康状况。

禁用童工管理制度

禁用童工管理制度

禁用童工管理制度一、综述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活动,对童工的使用是一种严重违反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行为,也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犯。

针对童工问题,国际社会一直在积极推动禁止童工的立法和实施。

中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已经通过了相关法律法规来禁止童工的使用,并且在劳动监督管理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改革。

本文将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来探讨禁用童工的管理制度。

二、国际禁用童工管理制度1.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禁止使用最低年龄限制的建议公约》和《有关童工的公约》,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童工的最低年龄限制和童工的使用条件等。

这两个公约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成为推动各个国家禁止童工的指导性文件。

2.国际禁用童工实践案例各国在禁止童工方面也纷纷采取了一些措施。

比如印度在2006年颁布了《童工(禁止和调整)法案》,明确规定了禁止童工的年龄限制和相关的执法措施。

南非也通过了《童工禁止法》,规定了童工的保护和禁止童工的惩罚措施。

这些案例都展示了国际社会对禁用童工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态度。

三、中国禁用童工管理制度1.法律法规中国《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就业促进法》等都明确规定了禁止童工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

其中《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强制劳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监督管理体系中国在劳动监督管理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包括建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未成年人不被迫从事劳动活动。

同时还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在未成年人劳动权益保护方面进行了更加细致和有力的工作。

3.教育宣传中国政府还通过各种方式,如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对禁止童工的重视和认识,让更多的人明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

四、禁用童工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尽管国际和国内都对禁用童工进行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改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通知

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通知

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通知
近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一次禁止非法使用童工的执法检查,发现非法招用、介绍童工行为,一经查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制定本规定。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班组,罚款标准如下:
(一)使用童工从事安全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到本工程参加工作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或班组,罚款标准如下:
(一)对单位或班组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按照云南省昆明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XXXXX公司
XXXXXX项目部
XX年XX月XX日。

2024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最新版

2024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最新版

2024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指在2024年开始实施的一项政策或法律,旨在全面禁止使用童工,保障儿童的权益和健康发展。

以下是最新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内容。

一、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和年龄限制1.适用范围: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非营利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工单位。

2.年龄限制:用工单位不得雇佣年龄低于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禁止使用童工的工作条件和保护措施1.工作条件:未成年员工不得从事危险作业、高污染作业、超负荷劳动和长时间劳动等对身体发育有害的工作。

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40小时,且每日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2.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未成年员工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时间、工资待遇、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保障内容,并严禁强迫未成年员工加班加点。

3.教育保障:用工单位应确保未成年员工能够接受义务教育,并配备专门的教育辅导员,指导其学业和人生规划。

三、禁止使用童工的处罚和监督措施1.处罚力度: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用工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首次违反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吊销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将面临刑事责任。

2.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禁止使用童工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采取不定期和定期抽查,严肃查处使用童工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四、儿童保护和权益保障1.保护机构:建立健全未成年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构,专门负责保障未成年员工的权益和儿童的发展。

2.儿童救助:对受到侵害的童工提供及时的援助和心理辅导,帮助其恢复身心健康。

3.宣传教育:开展广泛的禁止使用童工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儿童权益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1.国际对接: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吸取他国和国际实践经验,共同努力推动全球禁止使用童工的进程。

2.鼓励合作:鼓励用工单位与国内外的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建立诚实守信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儿童权益的跨国价值链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禁⽌使⽤童⼯规定中华⼈民共和国禁⽌使⽤童⼯规定第⼀条为保护少年、⼉童的⾝⼼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条童⼯是指未满⼗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发⽣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童。

未满⼗六周岁的少年、⼉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俭学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损于⾝⼼健康的、⼒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范畴。

第三条劳动⾏政部门会同⼯商⾏政管理部门、教育⾏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情况。

第四条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使⽤童⼯。

第五条禁⽌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为未满⼗六周岁的少年、⼉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商⾏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六周岁的少年、⼉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母或者其他监护⼈不得允许未满⼗六周岁的⼦⼥或者被监护⼈做童⼯。

第⼋条⽂艺、体育和特种⼯艺单位,确需招⽤未满⼗六周岁的⽂艺⼯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政部门批准。

⽂艺⼯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的少年、⼉童,⽤⼈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政部门应当对招⼯⼯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和备案⼿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律不予办理。

第⼗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童⼯的单位或者个⼈,劳动⾏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即将童⼯送回原居住地。

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全部由使⽤童⼯的单位或者个⼈承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9.14•【文号】劳社部函[2001]155号•【施行日期】2001.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法制办(局)、经贸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厅(教委)、总工会、团委、妇联: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贯彻实施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实施综合治理,维护正常的社会和市场经济秩序,劳动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9部门决定自2001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落实情况。

具体内容如下:(一)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基本情况。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禁止使用童工采取的主要措施;建立健全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协调机制的情况;将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情况;禁止使用童工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强制措施规定情况;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二)各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工作情况。

1.劳动保障部门有关工作情况。

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和工作情况;提请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童工案件的情况;对文艺、体育等特殊行业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审批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自查活动的总结_模板

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自查活动的总结_模板
二、脚踏实地,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我深深地感触到办公室综合性协调部门的重要性,办公室的工作担负着参谋,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半年来的工作实践使我体会到,干好办公室工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干好工作就要首先清楚自己所处的位置,清楚自己所应具备的职责和应尽的责任。按照分工,摆正位置,做到不越位,不离任、不超位,严格遵守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只有把位置任准,把职责搞清,团结同志、诚恳待人,脚踏实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一步一个脚印,从小事做起,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工作,才能完成好本职工作,进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书到用时方恨少,我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知识的欠缺,只有抓紧一切可利用的时间努力学习,才能适应日趋激烈的竞争,胜任本职工作,否则,不进则退,终究要被环境所淘汰。努力学习理论知识,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领会上级部门重大会议精神,在政治上、思想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在行动上不偏离正确的轨道。同时,结合本职工作,我认真学习有关的民族宗教知识、管理知识、法律知识,不断武装自己的头脑。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努力用理论指导实践,解决自己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希望,将来回首自己所做的工作时不因碌碌无为而后悔,不因虚度时光而羞愧。
2、对外接待工作是一项重要而又繁杂的事情,要加班加点,有时节假日、双休日也不能休息,要安排客人的吃、住和行程,同时也要回答客人提出的各种问题,在今后工作中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全局总体工作、具体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3、在信息管理工作中,我注意从工作实际、从基层等各个渠道了解情况,捕捉重要信息,及时上报,搞好宣传。做好内部局域信息网络实现了我局内部的资源共享。接通启用了市委、市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使无纸办公和有纸办公相结合,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费用,加强了我局办公自动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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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内容提示:切实做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抓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准确把握并严格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切实做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劳动保障部门应指导督促切实加强管理,依法规范用工,建立录用人员核查登记制度;全面实行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把好就业准入关;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完善工伤保险相关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2、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就业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发放营业执照。

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提请,依法对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4、教育部门应将《义务教育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加强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加大扶持城乡贫困家庭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力度,重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做好女童教育工作。

制定社会实践劳动的有关规定。

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就学,加强学籍管理,防止学生流失
和辍学,从源头上遏止童工的产生。

5、卫生部门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规定,加强对工作场所作业环境的监管,对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专场中使用童工的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查处。

6、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加强对职工、妇女、儿童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父母或的法制观念和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单位和个人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法律监督,依法维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抓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贯彻落实。

1、开展法规清理。

各地要对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抓紧清理原有的地方规章政策,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健全法律体系,为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2、建立协调机制。

各地要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加强对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综合治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以主管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协调机制,以保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落实。

3、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定期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情况于当年年底前上报劳动保障部,并抄送相关部门。

4、发挥基层作用。

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政府和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使广大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清楚地认识到,保障其子女或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不得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对允许非法招用的,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要使打击非法使用童工
行为的工作落到实处并覆盖社会的各个角落。

5、加强法制宣传。

各地要通过有效方式使全社会都广泛了解《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用人单位和家长的法制观念,提高少年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都来积极支持禁止和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关心和保护少年儿童成长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全面准确把握并严格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准确把握禁止使用童工的主体,掌握好有关政策界限。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依据有关规定,对原规定使用童工的主体进一步予以明确,排除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家庭劳动、家务劳动等未形成的劳动,将禁止使用童工的主体限定为用人单位,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此外,第十三条规定,文艺、体育单位依法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以及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依法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均不属于使用童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原规定的授权所制定的允许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的辅助性劳动的地方性规定,均应及时废止。

2、建立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规范用工管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并进行录用登记。

录用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录用人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等基本情况,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人劳动合同登记号码等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等有关材料,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
查。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录用登记核查、未能妥善保管录用登记核查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核查材料的,一经查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和执法纪律。

在查处使用童工案件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罚款标准予以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

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4、加强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打击非法职介。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对违反此规定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规范职业中介行为。

要全面实行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制定民办职业中介资格的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对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及违反本规定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同时,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要求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在服务场所公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或设立投诉箱,接受社会的监督。

5、做好对伤残童工的一次性赔偿工作,切实保障伤残童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一次性赔偿责任。

委员会应当对伤残童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次性赔偿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制定。

6、
做好对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管理工作,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按文艺、体育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劳动保障和文化、体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7、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提高公民的劳动素质。

劳动预备制度的内容之一是国家通过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未能继续升学并且不满16周岁的城乡未成年人,参加1—3年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再实现就业。

各地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就业年龄的法定标准,全面实施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人员必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对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优先录用。

[详见劳动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2003年4月18日劳社部发[2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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