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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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学原理》试题

自考《经济法学原理》试题

《经济法学原理》试题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法学原理》试题课程代码:07944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现代经济法最早的法律表现形式出现在A.中国B.德国C.美国D.日本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是A.人民主权和权利制约B.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C.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D.等价有偿和公平3.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是A.《谢尔曼法》B.《克莱顿反托拉斯法案》C.《禁止私人垄断法》D.《竞争法》4.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不包括A.自然垄断B.知识产权垄断C.国家垄断D.行政垄断5.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机构主要是A.各级人民政府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人民法院D.物价局6.经营者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无法计算的,赔偿额为A.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利润B.受害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利润C.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D.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7.在消费者组织中,最普遍、最重要的是A.地方政府B.消费者协会C.工会D.工商部门8.“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侵犯了消费者的A.知情权B.公平交易权C.维护尊严权D.监督权9.下列关于生产者产品质量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是A.生产者具有产品质量定期检查义务B.生产者应对产品存在的适用性能的瑕疵必须做出明确的说明C.生产者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确保销售的商品不变质D.生产者不得运输有腐蚀性的危险物品1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国有企业投资目标的是A.宏观调控目标B.市场规制目标C.核心竞争力目标D.盈利目标11.下列各项中关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表述不正确的是A.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投入公共产品的生产,用于提供公益服务B.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具有增值功能C.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由国有企业占用D.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由政府配置12.发行国债时,政府按照一定条件与金融机构协商并由其先全部承购,再转向社会推销的方法是A.公募法B.公卖法C.摊派法D.包销法13.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税种是A.个人所得税B.企业所得税C.消费税D.关税14.王某将自有房屋租赁给某公司,每月可取租赁收.N3000元,则其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A.480 元B. 500 元C. 440 元D. 320 元1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银监会的监管对象的是A.农村信用合作社B.信托投资公司C.期货交易机构D.财务公司16.下列手段中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是A.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不法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B.第三人不知是商业秘密而加以获取、使用C.盗窃、利诱、胁迫权利人而获得商业秘密D.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其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17.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消费者的是A.购买生产资料的甲有限责任公司B.免费品尝果汁饮料的乙先生C.以投资为目的购买黄金的丙女D.为发放年终福利购买大米的丁先生18.商业秘密的特征不包括A.秘密性B.保密性C.新颖性D.经济性19.下列预算管理程序中不属于必经程序的是A.预算的调整程序B.预算的审核和批准程序C.预算的执行程序D.决算程序20.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恶意使用两个价目表,以低价招彳来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属于A.哄抬价格行为B.变相提价行为C.价格欺诈行为D.价格暴力行为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2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A.人身关系B.财产关系C.婚姻关系D.市场规制关系E.宏观调控关系22.下列各项中属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有A.维持转售价格协议B.知识产权许可协议C.独家交易协议D.价格固定的协议E.联合抵制交易的协议2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现有A.索要垄断价格B.价格歧视C.地区贸易壁垒D.搭售E.内幕交易2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A.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调整,所以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B.合法的折扣和佣金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C.以明显夸张的方式宣传商品,即使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D.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应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E.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25.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A.存款准备金制度B.再贷款政策C.公开市场操作D.再贴现政策E.不动产信用控制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3分,共18分)26.财政转移支付法27.印花税28.垄断协议29.市场规制法30.国家预算31.经营者集中四、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32.简述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构成要件。

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原则运用的理论依据及实践探讨

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原则运用的理论依据及实践探讨

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原则运用的理论依据及实践探讨经济法的基本原理是经济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是一种独立的部门法,它对经济法学的理论建设和实践操作都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学术界对经济法的基本原理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讨论,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至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关于经济法基本原理的定义和具体内容的建构,学者们都有自己独到的理论观点,这就造成了许多不同意见的产生[1]。

一般而言,一个法系的基本原则是:法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时,所表现出的最根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其所包含的各个部门法或分支机构的共同需求。

从法的范围来看,法的基本原理是指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整体指导思想和起点,是法系统的神经中枢。

经济法是法的一部分,其必然要遵守相应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在法律制度中是高于其上的[2]。

同时,作为法的一个分支,经济法也有着自己的独特之处,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对经济法的本质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原则的内涵和功能已基本形成共识,是认识和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础。

基于此,本文将以数字经济时代为背景,充分了解经济法原则运用的理论依据,并以此为支撑,实现经济法原则的应用实践。

一、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原则运用的理论依据(一)经济法原则得以运用的理由经济法原则对具体经济法规的适用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并对其起到积极作用。

经济法原则不是由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本身,也不是它自身所具有的行为准则的正当性的价值。

比方说,不在公共场所抽烟的规定是对公共场所抽烟行为的直接约束,但是,这种不在公共场所抽烟的规定价值并不能说明相关的法律原理。

其原因是,可以引导实施相关的禁止吸烟的法规,以便对公众事务进行规范,并产生一定的益处[3]。

经济法原理并没有直接规范特定的事实行为,但是通过指导特定的经济法规则来处理交易,可以在经济法律上获得利益和价值。

但在经济法上,这一时期的行为主体是政府等介入和干预市场的主体。

经济法原则能够处理数字经济中的情景。

考研综合(民法学、经济法原理)考试大纲

考研综合(民法学、经济法原理)考试大纲

综合(民法学、经济法原理)《民法学》第一章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民事权利第四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主体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代理第八节时效第二章人格权法第三节一般人格权第四节人格权的保护第三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和物权法概述第二节所有权第六节用益物权第七节担保物权第四章债与合同法第一节债的概述第三节债的分类第四节债的履行第五节债的保全第六节债的担保第十节合同的分类第十一节合同的订立第十三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四节违约责任第七章侵权责任法第一节侵权责任法概述第二节一般侵权责任第四节特殊侵权责任《经济法学》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第二章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第一节经济法的体系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第三章经济法宗旨和原则第一节经济法的宗旨第二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第一节经济法的主体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一节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第一节经济法的制定第二节经济法的实施第七章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第一节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第二节宏观调控法基本制度第八章财政调控法律制度第一节财政调控法基本原理第二节预算调控法律制度第九章税收调控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调控法基本原理第三节所得税调控法律制度第十章金融调控法律制度第一节金融调控法基本原理第二节中央银行调控制度第十二章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第一节市场规制法基本理论第二节市场规制法基本制度第十三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二节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第三节反垄断法的程序制度第十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第三节反不当竞争法的程序制度第十五章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第一节消费者保护法基本原理第二节消费者权利的法律界定第三节各类主体保护消费者的义务第四节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救济第十六章质量、价格、广告和计量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第二节价格监管法律制度。

自考经济法学原理 07944(3)

自考经济法学原理 07944(3)

单选1、市场经济则在内在地需要法律规则的参与。

没有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的法制化,就没有市场经济本身。

2、法制成为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因素和前提性条件。

3、经济活动有法可依。

市场经济本能地要求以法律行为规范和调整经济活动的常规手段,当然就意味着经济活动的主要方面都应当有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从而为经济活动提供基本的行为模式和运作程序。

4、在法学及日常用语中,我们通常在三种意义上使用“法制”一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仅指法律和制度强调“有法可依”;动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法治基本同义,要求所有社会主体普遍地严格守法和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而表态和动态相结合意义上的法制则指“通过法的运行,即在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上,统治阶级通过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制监督等环节所建立的法秩序。

5、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市场经济的主体多元化决定了主体需要和利益的多元。

6、市场经济的良性运作要求市场经济主体普遍守法。

而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作为权力主体的政府守法又是其中的关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7、传统民商法不但没有消除市场经济的内在缺陷,而且其基本原则本身还内涵着强化这种缺陷的可能性。

有鉴于此,现代民商法日益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而限制个人主义,以社会利益为标准要求所有权社会化其由绝对权利亦为相对权利,限制契约自由,在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加上无过错责任原则,以使其适应现代社会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的需要。

8、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必要的智谋干预与宏观调控,在充分保障市场机制优越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水解市场经济的内在缺陷,创造一个健康、良好、有利于通过市场机制而运作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秩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就显得十分必要。

因为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在事实上,单纯的市场机制都有其局限。

9、中止权是属于许可权。

10、经济学家XXX指出,所谓所有的市场都应该是自由的,是一种对所有的经济都有害的误解。

第一章法经济学基本原理

第一章法经济学基本原理

第一章法经济学基本原理一法经济学发展概述作为一门学科的法经济学,创立只有不到50年的历史。

而在此之前,无论是在法律思想史,还是经济思想史以及法律的实践方面,都经历过很长一段的萌芽和酝酿时期,对此我们将在第三章“法经济学范式的历史性阐释”详细予以介绍。

本节则主要对法经济学的创立、发展和繁荣普及,分三个阶段进行分析。

1.法经济学的创立阶段。

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为范式孕育期,法经济学在这一时期宣告诞生。

2.法经济学的扩张发展阶段。

20世纪60-80年代为范式传播发展期,法经济学蓬勃发展并且渗透到法学研究的各个主要领域和法律实践当中。

3.法经济学的扩张发展阶段。

20世纪60-80年代为范式传播发展期,法经济学蓬勃发展并且渗透到法学研究的各个主要领域和法律实践当中。

4.法经济学的多元分化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形成全球化时代百家争鸣、多元一体的学科发展格局,法经济学在不断国际化的同时日益本土化,学术进路渐趋分化,方法论更加多元。

总之,仅就已经取得的成就看,法经济学的未来发展还是值得期待的,并大体上沿着“深化、分化、全球化”的趋势发展。

深化,指的是在经济-法律-政治、文化和意识形态巨大交叉区域,有无数理论难题和崭新课题需要研究,以往波斯纳百科全书式的法经济分析将会被针对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所代替,每个问题都考虑得更细致、更全面;分化,指的是在法经济学向更广阔学术领域和更多国家与地区传播应用的过程中,愈益成为个人性研究和“地方性知识”,在指导思想上各有立场、百家争鸣,在研究方法上各施所长、不拘一格,并凸现出研究问题的地方性和本土价值;多元,指的是在法经济学日益全球化,指的是国际法经济学运动继续发展,跨国性经济法律事务的研究领域将会扩大,各国学者相互借鉴和交流的机会增多,有可能创造出某些知识增量和共性智慧。

二法经济学的学科定位90年代以后,法经济学研究日趋成熟,遍地开花,并结出累累硕果。

首先,经济分析的方法已经渗透到法律的各个具体领域。

经济法基本原理

经济法基本原理

(四)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第二阶段即社会保障法阶段,起始于德国 1883年《劳工疾病保险法》。 第三阶段即经济法阶段,起始于美国1890年 的《谢尔曼法》。 第四阶段即环境法阶段,起始于二十世纪五十 年代。
(四)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社会法被认为是国家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而制定 的有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特点的第三法域,包括 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环境法,自然 资源法,科技法,卫生法,教育法,住宅法等 等。 或者说,经济法是社会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 物。
三、经济法的发展及主要学说
“中”派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或 者政府经济管理关系。 “无”派认为经济法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 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具体有: “综合经济法说” ,“学科经济法说” , “经济行政法说” 等
三、经济法的发展及主要学说
3.1992年以后形成的有代表性学说包括: “经济协调关系说 ”(简称“国家协调论”) “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简称 “国家干预 论”) “国家调节关系说”(简称“国有调节说”) “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 “社会公共性说”
三、经济法的发展及主要学说
经济法概念出现于法学研究之中,必然引起激 烈争论,形成各种学说,而且可以大致划分为 否定论与肯定论。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概念的含义一般没有 社会主义国家那么宽泛。 “大经济法”观点,导致与传统民商法概念冲 突,也使得经济法概念本身失去应有的科学性。
三、经济法的发展及主要学说
匀质、具有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第五、民商法基于政府是外于市场的假设,强调 市场万能,政府“无能无为”。经济法却认为,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是内在于市场的,强调 市场不是万能的,政府应当“有所作为”。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原理-经济法知识点大全

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截止至2011年4月21日的税率为20%)。

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

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

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994年,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以及贯彻把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均直属国务院领导。

与商业银行的区别(1)经营方式不同。

政策性银行多由政府出资建立,业务上由政府相应部门领导。

商业银行多采取股份制的形式,业务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2)资金来源不同。

政策性银行一般不接受存款,也不从民间借款。

而商业银行以存款作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

(3)经营目的不同。

政策性银行是为了支持某些部门的发展而专门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与相应的产业部门关系密切。

而商业银行则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业务范围广泛。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经济法学原理(课程代码:07944)

湖南省⾼等教育⾃学考试课程考试⼤纲经济法学原理(课程代码:07944)湖南省⾼等教育⾃学考试课程考试⼤纲经济法学原理(课程代码:07944)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组编2016年12⽉⾼等教育⾃学考试课程考试⼤纲课程名称:经济法学原理课程代码:07944第⼀部分课程性质与⽬标⼀、课程性质与特点经济法学原理是⾼等教育⾃学考试法律(本科)专业和经济法学(本科)专业的专业核⼼课程。

整个课程分为经济法总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引导调控法四个部分,共20章内容。

经济法学原理具有:挑战性、跨学科性、体系相对松散性、演变性的特点。

⼆、课程⽬标与基本要求本课程通过对经济法的概念、历史沿⾰和地位、基本原则、调整⽅法、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和经济法体系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学习,⼒求准确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阐释科学的经济法学体系。

在总揽世界各国经济法的⽴法与实施及法学研究的经验基础上,重点研究中国经济法的⼀系列问题。

通过本课程学习,使考⽣熟悉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基本原理、基本法律制度及主要法律规定及经济法各个领域最前沿的研究成果、最新研究动态,提⾼考⽣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实际应⽤能⼒和科学研究能⼒。

三、与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关系经济法作为独⽴的部门法,它是由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国家引导调控法三个基本⽅⾯的法律构成。

经济法虽是⼀个独⽴的部门法,但⼜与民商法、⾏政法有着密切联系,特别是经济法中的国有企业法同民商法,财政、税收、⾦融等各种经济政策法以及⾏政法有着更为密切的关联,并有许多交叉或互相适⽤的情形。

要做具体分析,不能⼀概⽽论。

例如,财政税收有经济调节功能,也有传统的为国家机关提供经费的功能。

鉴于前者,它具有经济法性质,⽽鉴于后者,它⼜具⾏政法属性。

⼜如银⾏法、证券法等⾦融法中,有经济法性质的规范,也有属于民商法性质的规范,那些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信贷、证券交易等经济关系的便属于民商法性质。

第⼆部分考核内容与考核⽬标第⼀章经济法的产⽣和发展⼀、学习⽬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考⽣了解经济法产⽣的社会根源,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规律,“国家调节说”的经济学和法哲学基础。

浅析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浅析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摘要: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除了包括经济法作为法律的一般的法律理念以外,经济法的理念还应包含着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本身所特有的经济法理念。

要真正了解经济法的理念,就要准确、深刻地把握公私融合、官民平等的真谛。

而法理念是在社会和法的变迁、主客观的互动中逐渐形成的,从改革开放以来到十四五规划,新发展理念也在引导和丰富着经济法理念及基本原则的意义。

探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体现,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内涵。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基本原则新发展理念1.浅析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即国家通过经济立法干预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价值、目标,渗透在经济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中。

1.法律理念从法理学来看,首先作为一个部门法,经济法所蕴含的法律理念应该体现着法律的一般价值,即秩序、自由、人权、正义,而关于这四种法律价值,经济法也有其独特的内涵。

1.秩序。

秩序是经济法的重要价值,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所指向的对象便是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

和其他法律有所不同的是,经济法对秩序的要求会在对待不同个体的有差异的限制中体现出来,在将每一个个人都看作整个国家的慈母般的民法中,由于只侧重于强调个人权利所引发的诸如垄断、不当竞争等问题,则恰好是民法无法解决,而经济法要去解决、和能够解决的。

2.自由。

经济法虽作为实现国家干预的经济职能的手段,但也是以自由作为基础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经济自由。

从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也能体现出,经济法要实现的自由是社会整体性的自由。

将这种自由纳入规制之中使其更好的得到实现,以保证经济自由的最大优化,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在经济法中得到了有效统一。

3.人权。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通过将市场秩序和宏观调控这两种手段双管齐下进行灵活有效调节,以共同利益至上原则旨在实现利益均衡,也就是说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环境法学和经济法学

环境法学和经济法学环境法学和经济法学是现代法学领域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学科,它们分别研究环境问题和经济问题在法律层面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从环境法学和经济法学的定义、基本原理、研究内容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环境法学是以环境保护为核心内容的法学分支,旨在通过建立和完善环境法律制度,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维护人类生存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环境权益保护、污染防治、资源合理利用和环境管理等。

环境法学的研究内容涵盖了环境法律制度的建设、环境法律实施与执行、环境法律监督与责任追究等方面。

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等学科密切相关,共同致力于解决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环境。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活动为核心内容的法学分支,旨在通过建立和完善经济法律制度,规范和保护经济活动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市场自由、合同自由、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经济法学的研究内容涵盖了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经济法律实施与执行、经济法律监督与责任追究等方面。

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密切相关,共同致力于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学和经济法学在研究内容和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环境法学主要关注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法律问题,强调环境权益的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制,注重环境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实施。

而经济法学主要关注经济活动的法律问题,强调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注重经济法律规则对经济主体的约束和保护。

尽管二者关注的核心问题不同,但在实践中,环境法学和经济法学往往会相互交叉,相互影响。

环境法学和经济法学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关系。

一方面,环境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环境问题的出现往往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不可忽视。

因此,环境法学和经济法学需要共同协作,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有机统一。

另一方面,环境法学和经济法学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促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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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原理单选择1、“经济法”一词是“舶来品”。

2、“经济法”一词最早是于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其名著《自然法典》中提出的。

3、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肇端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4、“经济法”这一概念首先在德国流行起来。

5、主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法律分支。

代表人物是哥尔德斯密特。

6、方法论说是试图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研究经济法。

其代表人物卡伊拉。

7、日本的经济法学说受德国经济法学说的影响较大。

8、在英国,人们尚未感到有使用“经济法”概念的必要。

9、《民法通则》的正式颁布,给聚讼已久的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作出了立法判决。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问、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0、个人和国家是社会的两个基本要素,由个人所组成的私人领域和由国家所支配的公共领域是社会的两块主要领域。

这也构成了法律包括经济法的社会基础。

11、亚当·斯密认为人是经济人。

12、私人利润的打算,是决定资本用途的唯一动机,但自私自利的人们并不可恶。

13、凯恩斯既然认为个人自由是不真实的,个人未必贤于、优于国家,国家干预有其必然性、必要性。

他提出了国家干预的初步思想。

14、凯恩斯的划时代的不朽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

15、19世纪以来的主要社会思潮,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契约伦理。

16、功利主义把一切都化约为可计算的利益,把一切都看作是可以按得失相较原则交换的利益,甚至包括人的基本自由,它认为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大于优于先于少数人的自由17、罗尔斯批判了契约伦理,提出了公平正义,他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18、罗尔斯提出了他的著名的正义原则: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

19、社会境况最差者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主要是人权问题。

20、当代正义原则是关爱境况最差者的原则。

21、人权按人分配。

22、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指的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核心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问题;所谓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指的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核心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问题;所谓经济法的政治基础指的是契约自由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核心是确认国家干预与限制国家干预问题。

23、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法律存在和划分的根据。

24、自然经济时期不存在经济法。

25、自然经济是一种落后的经济。

26、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是自由竞争。

27、垄断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

28、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表现为个别规划,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顾此失彼,造成遗漏,产业结构混乱,产业盲目无序地发展。

29、民法是主体平等法。

30、民法是私人本位法。

31、民法是意思自治法。

3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33、所谓法的普遍性意义:第一,法的普遍性表明了法的进化性。

第二,法的普遍性是一种“无知性”。

第三,法的普遍性也是一种“抽象性”。

34、法是普遍的而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具体的。

35、普遍性规定的法与具体的社会关系之间,存在着相当的距离,不可能一一对应,完全吻合。

36、立法是从特殊性到普遍性,而司法是从普遍性到特殊性。

37、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反映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质。

38、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容。

39、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统率经济法的具体制度。

40、经济法的根本宗旨就是通过调整特定市场经济关系最终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41、市场竞争是市场的竞争。

42、市场竞争是自由竞争。

43、市场竞争是公平竞争。

44、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

45、宏观调控原则贯彻经济法的始终。

46、宏观调控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主要特征。

47、宏观调控原则实现着经济法的基本精神。

48、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宏观为本。

一是秩序为重。

一是国家干预。

49、自由是人的本性要求。

50、市场主体的经营业绩优越于国家的经营业绩。

51、自由落实到了竞争中并在竞争中得到实现。

52、在现实生活中,总是存在种种限制竞争自由的因素和现象,其中之一就是垄断,包括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

53、一切经济自由都可以、也应该归结为消费自由。

54、消费自由是通过经营自由以便“百样货迎百家客”。

55、为了消费自由才要竞争自由,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56、私法的自由是形式自由。

57、经济法的自由是实质自由。

58、竞争的本义是多个主体(至少两个主体)旨在争取同一目标而竞相努力,当市场中只有一个市场主体,一个市场主体可以独占市场时就不会有竞争,或者尽管存在多个市场主体,但它们相互合谋,串通一气,合为一体,也不会有竞争。

59、所谓竞争是相互的,是指竞争只能存在于多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

60、企业合并与竞争的性质是相对立的。

61、竞争不能是自发无拘,放任自流的,不是无序的而是有序的。

62、竞赛不同于竞争,竞赛的目的是为了公众利益,或者为了奖励。

并富有友情与博爱。

63、竞争既然要求一种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精神和态度。

64、自由必然要求竞争,竞争是自由的表现和实现。

65、竞争分配是按能分配、按劳分配、按优分配。

66、经济法秩序禁止相互串通、意思联络、恶意共谋以限制竞争的现象。

67、经济法秩序反对地区封锁、市场壁垒和行业垄断。

68、社会秩序主要是自发形成的。

69、人们对待社会秩序应该像自然科学家对待物理秩序一样,抱一种客观主义、尊重事实、无为而治的态度。

70、“调”,一是调适,要求调整人们的主观意志和有关措施以适应客观规律和适应市场要求,它不同于主观臆断,盲目干预;一是协调,一是控制一是矫正一是干预。

71、“调”和“控”,两者是在统一的。

“调”是“控”的限定,也是“控”的途径。

72、调控行为目的不在赢利而在秩序调控。

73、经济法以社会公共性为本位。

74、国家干预是社会公共性的本质所在和根本要求。

75、市场经济建基于社会化大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

76、市场经济是一种逐利经济。

77、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

78、经济法就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

79、经济秩序是一种自由秩序、竞争秩序、秩序、公平秩序、公共秩序和调控秩序。

80、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构只能是公共机构而不可能是私人或私人机构。

81、主体设立的合法性一是指设立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是指设立要符合法定程序。

82、经济法主体的终极目的在于使社会上每人都成为主体。

83、经济法的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国家机构,而是国家机构与私人。

84、建立经济法体系的条件(1)一国或该国的执政党奉行一种比较成熟、比较稳定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

(2)本学科的研究要达到相当的程度。

(3)国家经济法立法具备一定的数量和质量。

85、多样性是存在多种多样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并达到一定的数量,形成一定的规模。

86、法律体系的构建根据只能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87、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市场竞争法。

88、经济法以民法为依归这是由民法的性质所决定的。

89、企业处于社会经济的中心。

90、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企业为本位,这就要求依法确立企业的权利。

91、只有真正服务、保障私权的公权才是真正合法合理的公权。

92、只有企业权利本位才能真正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主体。

93、竞争维护者是市场经济公平、自由竞争的忠实卫士。

94、竞争维护者主要是国家机构。

95、竞争维护机构是一个专业机构。

96、竞争维护机构是一个独立机构。

97、竞争维护机构不尽是行政机关。

98、宏观调控机构应具统一性。

99、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专业性。

100、宏观调控机构不尽是行政机构。

101、行政垄断主要有行业垄断、地区垄断和其他行政限制竞争行为。

102、宏观调控权的容(1)计划权(2)财政权(3)金融(调控)权(4)产业调控权。

103、计划,“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绝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

104、有国家就有财政,任何国家都存在财政问题。

105、反垄断者违反反垄断法的经济法责任构成包含(1)主体为反垄断者。

(2)主观上有过错。

(3)实施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106、由于我国经济法的立法主体既有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又有中央国家行政机关,还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07、为了杜绝权力分割、法出多门,必须在授权立法中明确规定授权立法的事项、宗旨、原则和标准。

多选1、德国的经济法学说(1)集成说(2)对象说(3)世界观说(4)方法论说(5)机能说2、金泽说有几点重要的意义:一是指出了经济法产生的时代性,一是指出了经济法的功能,一是指出了经济法社会调节的灵活性。

3、公共选择派指出:国家不过是人类的一个普通组织,国家帷幕后的人既不比其他人更好,也不比其他人更坏,共同利益归根结底仅仅是大量权力之争的结果。

没有丝毫理由认为政治市场一定比经济市场更道德、更公正、更人道,事实完全相反。

4、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使得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脱节,要么供大于求,要么供不应求,供求严重失衡时,还会引起经济危机;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导致市场经济不能平稳顺畅地进行,而是大起大落,忽冷忽热,形成经济周期,出现经济波动,具有严重的不稳定性。

5、经营自由的本义是市场主体(包括个人、企业等经营者)有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去管理其人财物、决定其产供销,具体可以分解为人事任免权、物资采购权、资金支配权、生产决定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酬金分配权、机构设置权、联营投资权、对外贸易权、拒绝摊派权,等等。

6、经营自由赋予经营者以独立、自由的市场主体人格,表明经营者不是国家机关的附属物,这些权利是其自由的表征和保障。

7、竞争自由就是每个人力争发挥自己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自由让全部资源通过自由竞争去配置。

8、没有“调”的控,未经“调”而直接“控”,会“控”得过多过死,缺乏必要的自由度和灵活性,会严重地束缚市场经济的发展。

“控”是“调”的后置,也是“调”的目的,只有达到“控”的目的的“调”,才是有效的“调”;只“调”不“控”,“调”而无控,无拘无束,放任自流,市场经济会失控无序,不可能长足发展。

9、经济包括个人,企业,职工,决策,管理等容和要求。

10、传统经济法体系的缺陷1.指导思想不正确。

2.按“身份”立法。

3.缺乏科学的标准。

4.具有严重的封闭性。

11、建立经济法体系的标准:(1)多样性与统一性(2)稳定性与变通性(3)现行性与超前性(4)国性与国际性。

12、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别(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2)两者的主体不同(3)两者的权力不同(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6)两者的本位和宗旨不同(7)两者追求的利益不同13、宏观调控权的性质(1)宏观调控权是一种宏观性权力(2)宏观调控权是一种间接性权力(3)宏观调控权是一种调控性权力(4)宏观调控权是一种公权性权力.14、经济法责任的含义(1)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责任(2)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3)经济法的责任是经济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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