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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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扬财基层〔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土壤环境保护正文扬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城乡管理局,生态科技新城财政审计局、农水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审计局、安环局,化工园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根据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苏财农〔2019〕118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预算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金额详见附件),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执行。

一、2020年度我市市辖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发放工作仍按照《关于印发扬州市市辖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扬财基层〔2017〕10号)文件要求执行,补贴标准仍为120元/亩。

二、补贴资金将直接拨入区财政局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或涉农专户,请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等补贴资金发放全部结束后,再由市和区进行结算。

三、2020年补贴资金必须于2020年7月31日前发放到农户,8月31日前将补贴发放工作总结及发放情况汇总表(数据必须与“一折通”系统对应数字相一致)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2020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下达表扬州市财政局2020年4月8日附件。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1.13•【字号】黔财农〔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3〕7号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89号),为加快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进度,现将部分2023年省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提前下达你们(详见附件1),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53农田建设”。

资金调度按《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调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库〔2021〕7号)中直达资金调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2〕177号)规定,结合中央下达预算做好预算编制、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各地高标准农田新建或提质改造,资金支持环节为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按规定比例提取的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三、该资金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规定管理,系统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各地要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管理工作有关要求,根据分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算,组织直达资金预算执行,做好资金调拨、核算对账、资金监控等各项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5.16•【字号】苏财农〔2023〕27号•【施行日期】2023.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支持实施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扎实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加快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4号)和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现将2023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

其中,中央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名称: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5Z155110000004,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05生产发展”。

省级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其中,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05生产发展”,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列“2120816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支出”。

一、根据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要求,2023年中央衔接资金(包括提前下达部分)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各市县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要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面清晰、流向明确。

二、本次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厕所革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补助、重点地区建设补助、重点县(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和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等方面。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2.04•【字号】黑财指(综)〔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住房保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黑财指(综)〔2020〕84号有关市(地)、县(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19〕5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各地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计划,经省政府批准,现下达你市县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万元(详见附件1),收入和支出分别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类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和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8项“老旧小区改造”科目。

二、该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尽快分解下达,并及时拨付资金,确保项目早日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保质保量完成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三、该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16号)执行。

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财综〔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现下达2024年补助资金预算(见附件,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4〕号文件规定执行。

2024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流程且保持不变。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财政体制和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分配中央直达资金,并于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21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除反映资金分配结果外,还应当反映分配原则、分配办法、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同时将下达补助资金文件抄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三、省级财政部门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各市财政局、有关省直管县财政局: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根据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申请下达2024年省级提前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报告》(晋乡振(计)〔2023〕29号),现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预算指标(资金规模详见附件)。

该项指标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是做好预算编制和资金分解下达工作。

请按照《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农〔2021〕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预算编制、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

相关指标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

二是突出资金支持重点。

要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安排部署,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资金继续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比例不低于65%且不低于上年。

继续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县级要结合践行学习“千万工程”有关要求,统筹选取精品示范村、提档升级村予以支持。

同时,要积极安排补助资金,并统筹好其他渠道的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村充分挖掘利用当地资源,有效改造利用资产,发展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实力。

三是强化资金使用管理。

各地要按照《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晋财农〔2022〕84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巩固脱贫攻坚规划,夯实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建立健全项目库,加强项目谋划,及时将资金匹配到项目,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加快资金下达和支出进度,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16•【文号】财农〔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16日附件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田建设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结果再作调整。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标准、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分配及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财社〔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2年4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期满前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

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

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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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财社[2020]4号
XX县财政局
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预算的通知
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冀财社[2020]10号),现下达2020年省级补助资金55万元,此次下达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房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列入2020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第********项“危房改造”科目。

请专款专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项目编码:
XX县财政局
2020年2月6日
XX县财政局社保股 2020年2月6日印(共印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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