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公共服务清单
市科技局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

栽 培技 术 , 现 单 产 、 质 、 益 的新 突 破 , 实 米 效
及 鑫华公 司采 用 “ 亩 葛 藤 一 头 牛 ” 一 的奶 牛
养 殖方 式 给 予 了 高 度 赞 扬 。 在 听 取肥 东 县 贯 彻 落实全 省科 技 大会 情 况汇 报后 , 张厅 长 指出 , 肥东 县 委 、 政 府 对 科 技 工 作 高 度 重 县 视 , 县科 技工 作 已形 成部 门合作 推进 的布 全 局 , 得充 分 肯定 。 同时他 希 望肥 东县继 续 值
务委 员对 合 肥 试 点 工 作 取 得 的成 果 和经 验 给予 了充 分 肯定 ; 是全 市科 技 创新 大会胜 二 利 召开 ; 三是 我市 被批 准为 国家 知识产 权示 范城 市创 建 市 ; 四是 国家科 技进 步考 核工 作
取得 积极 进 展 ; 是 开 展 县 、 五 区科 技 培训 工
是建 立科 技 项 目库 , 新 完 善专 家库 ; 是 更 六
风廉政 建设 的重 要性 , 求 全体工 作人 员牢 要 固树立 “ 身学 习 、 员学 习 ” 理 念 , 高 终 全 的 提
自身政 治素质 和业 务 素质 , 一步 转变工 作 进 作风 , 在各方 面取 得 更大 的进步 。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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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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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1 4日, 科 技 厅 张 国栋 副 厅 长 一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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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 了粮食 丰产 工 程 示 范 区 和 合 肥 鑫华 养 殖 有限公 司 , 示范 区采 取 早育 、 水 、 对 节 无公 害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支持企业降本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支持企业降本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永政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支持企业降本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支持企业降本增效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18日永州市支持企业降本增效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助力企业降低成本,提升企业运行效率,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奋力推动永州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省政府令第30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打造“三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4〕7号)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协助企业降低用电成本。
指导园区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变“零售”为“批发”。
组织企业开展能效分析和节能改造,最大限度用好电价政策。
支持园区和企业推进工商业用户侧储能系统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园区和企业推广分布式光伏。
〔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国网永州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理区、永州经开区,下同)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县市区落实,不再列出〕二、推广水电气网联动报装。
推行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费用”政策。
实现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网络通讯报装“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同踏勘、一并接入”。
普通高压用电客户用电报装,供电企业办理时限压减至15个工作日。
用水用气报装无外线工程的,不超过2个工作日办结;有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责任清单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责任清单海宁市科学技术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部门名称海宁市科学技术局(市地震局)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拟订知识产权和防震减灾工作规划及相关政策。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嘉兴市关于科技、知识产权和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拟订全市科技、知识产权和防震减灾方面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负责拟订和实施科技促进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和措施。
牵头拟订科技、知识产权和防震减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提出计划项目指南。
牵头拟订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措施。
承担市科技进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全市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
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指南。
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各镇(街道)的科技工作。
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各镇(街道)的知识产权和防震减灾工作。
拟订工业科技、产学研合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指南。
2牵头拟订全市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科技发展计划;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各镇(街道)的科技、知识产权和防震减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教兴市和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全市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
负责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组织全市各镇(街道)、部门的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和科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
承担科技等各项专项资金的配置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本级部门经费预决算、综合统计工作。
3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等各项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会同财政、经信等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承担科技成果管理、科技进步奖励、先进科技工作者评审等工作。
厦门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厦门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规范我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社会效益,提升我市产业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原则】平台遵循“需求牵引、开放共享、支撑研发、服务创新”的原则,通过统筹优化管理,向相关产业提供技术研发、资源共享、成果转化等公共技术服务,培育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是新时期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定义分类】本办法所述平台,须为我市培育未来产业提供技术支撑和创新服务,或在相关产业领域,针对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共性需求,提供较高水平的解决方案和综合性服务。
平台应具备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技术服务所需的场所、设施及人才队伍。
主要包括技术研发、资源共享和成果转化等三种类型。
第四条【技术研发平台】是指以提高重点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解决产业关键技术需求的各种技术研发平台。
第五条【资源共享平台】是指具有公益性、服务性的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包括大型科研基础设施、检验检测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文献资源共享,以及为研发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平台。
第六条【成果转化平台】是指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咨询评估、技术交易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等创新性组织或实体机构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决策机构】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作为平台管理工作决策机构,负责编制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
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平台管理办法及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管理机构】委托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研院”)负责平台的统筹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平台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拟建平台策划等相关工作;(二)组织对在建平台的监督管理、中期评估和后期验收;(三)负责对已建成平台的备案、绩效考核、运营扶持等管理工作。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苏科规[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苏科规〔2013〕7号)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共用,更好的为中小科技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现将《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2.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绩效补贴实施细则(试行)3.苏州市中小科技企业仪器设施使用费用补贴实施细则(试行)4.苏州市中小科技企业仪器设施租赁费用补贴实施细则(试行)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1: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2013〕3号)和《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2013〕15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发挥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仪网”)的作用,更好地为中小科技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切实降低中小科技企业创新研发成本,提高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共享,一是指加入大仪网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管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入网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二是指入网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租赁给其他单位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4•【字号】马政秘〔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马政秘〔2016〕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6〕34号)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现将《马鞍山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级公共服务清单主要内容。
市级公共服务清单主要内容包括公共服务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实施机构和服务指南。
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的具体内容详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及市相关部门网站。
二、严格施行公共服务清单。
市级公共服务清单是政府向社会作出的公开承诺,各有关单位要强化责任、主动作为,把严格施行公共服务清单作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
要坚持“政府端菜”和“群众点菜”双向发力,为群众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需求。
要坚持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务求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三、加强公共服务清单管理。
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促进部门公共服务相互衔接、数据共享,着力推动公共服务清单落地见效。
市级公共服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和部门职能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完善公共服务清单。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宁科通〔2022〕72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宁科通〔2022〕72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委一号文件以及市科技局《关于对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评估的实施细则》(宁科规〔2022〕2号),现开展市级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绩效评估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1.正常运行的南京市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见附件一,不参加评估视为不合格)。
获得省级平台立项或通过验收的、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评估的、上年度评估不合格的市级平台,不纳入市级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序列。
2.以我市科技部门为主管部门,参加2021年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估并获得合格以上的在宁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或省级平台立项建设期内的原市级平台可自愿参加。
3.依托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围绕我市“2+2+2+X”创新型产业体系打造的平台,以及解决行业和跨领域关键技术问题的新型共性技术平台,自愿参加绩效评估,须补充提供2022年上半年实际运营工作报告。
评估合格的将纳入市级平台管理。
二、评估数据采集起止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填报要求和流程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
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的原则(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平台不纳入评优范围),参加绩效评估的平台需先在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网站注册单位账户并登录(已有账号的单位不需重新注册),填报项目基本信息表、《南京市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绩效评估申请书》(在宁企通平台下载,请勿改动模板及文件格式)等,并上传相应附件材料,申报账号可实时查询项目申报进度。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2年苏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及绩效评估补助项目申报受理名单的公示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2年苏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及绩效评估补助项目申报受理名单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2.11.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2022年苏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及绩效评估补助项目申
报受理名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开展2022年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及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苏科机〔2022〕55号)要求,经单位自主申报和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现将2022年苏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及绩效评估补助项目申报受理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2年11月21日至11月27日,为期7天。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原则上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地址:苏州市人民路979号苏州市科学技术局,215002
联系电话:业务部门:市科技局科研机构处,65240990
监督部门:市科技局机关纪委,65233021
市科技局资源配置处,65233149
附件:2022年苏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及绩效评估补助项目申报受理名单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1月21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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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13
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服务★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秘〔2014〕9号):三、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程序(一)由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或担保人提出申请,与贷款人或担保人达成贷款或担保的初步意向。(二)借款人在与贷款人或担保人达成初步意向后,向市科技局报送相关资料,由市科技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三)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或担保人要求,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对拟质押的专利权进行价值评估。
市科技局农社科
法人及自然人科技特派员
9
全国优秀科普作品推荐
《关于2016年安徽省优秀科普作品公示的通知》(2016年6月):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6年全国优秀科普作品的通知》(国科办政〔2016〕27号)和《2016年安徽省科技活动周实施方案》,需省有关单位、市科技局、高校院所等推荐优秀科普作品。
市知识产权局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8
科技特派员网络认定注册
1.《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农〔2009〕242号):培养一批科技创业人才。建设一支15万人的科技特派员队伍,使科技特派员工作覆盖全国75%以上的县(市、区、旗),提高基层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
2.《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网络认定和注册工作的通知》(2016年4月):2、科技特派员审核认定主体。为保证科技特派员队伍的整体质量,确定省、市、县科技主管部门为管理员,审核科技特派员申请注册信息并给予认定。
2.日常开展工作。
市科技试验推广中心
涉农机构、企业及全市农村劳动者
3
举办科技活动周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科技活动周"的批复》(国函〔2001〕30号):自2001年起,每年5月的第三周为"科技活动周",在全国开展群众性科学技术活动。科技活动周由科技部、中宣部、中国科协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市科技局、市科协等
2.常态化开展工作,当年培训文件,如《关于举办《安徽省专利条例》宣讲暨黄山市专利联络员培训会的通知》(2016年4月)、《关于举办科技创新政策暨知识产权管理专题培训班的通知》(黄科〔2016〕36号)。
市科技局、
市知识产权局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
菊花、食用菌新品种推广及农业技术培训指导★
1.《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必要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学校、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选派科学技术人员为乡(镇)、村和农户提供科学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计划地建设农业技术成果推广基地,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成果。
6
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明▲
《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第九条: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
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7
“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热线服务
《关于加强“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号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9〕115号):“12330”为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服务专用号码。
市知识产权局、市经信委
企业
12
省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优势培育企业转报
1.《安徽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科知秘〔2016〕116号):六申报评定程序3.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经信委初审,择优推荐给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委。
2.《关于开展全省第二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验收及启动第三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工作的通知》(皖知〔2013〕112号):申报程序。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由各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经信委(经委)组织,认真选择具备条件的本地企业,推荐参加培育工程。
市科技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1
科技、专利业务政策培训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64号):六、加强组织实施和政策保障(二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学科建设,完善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大力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执法、服务专业人才在职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水平。加大知识产权工程师、知识产权总监培训力度,加快培养高层次企业知识产权人才。促进高校院所和企业之间的人才互动交流,引导知识产权人才向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和企业流动。鼓励各地引进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并参照有关人才引进计划给予相关待遇。选拔培训一批知识产权创业导师,加强青年创业指导。
市科技局综合科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0
组织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地方赛)
1.《科技部关于举办第五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06号):三、大赛第一阶段为地方赛,由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举办。按照科技部通知要求,每年举办一次。
2.《关于举办第五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徽赛区大赛的通知》(科高秘〔2016〕181号):三、本届赛事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地方赛,由各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所辖区内报名参赛者的赛事。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4
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皖知协〔2016〕37号):根据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安排,我省将于4月20日至4月26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主题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
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市科Biblioteka 局高新科企业、团队11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核实转报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5〕10号):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相关部署,组织区域内骨干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5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第五项第3条:“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