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价及其暂估项目的招标
合同里面的暂估材料费业主重新招标

合同里面的暂估材料费业主重新招标1. 是否适用暂估价及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范围以及所给定的暂估价的金额,决定权完全在发包人;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给定暂定价的,该暂定价构成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所给定的暂估价签订合同;3. 在签订合同之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还需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并根据实际价格和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含与差额相对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来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格:(1)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需要招标的,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2)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需要招标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由监理人确认,监理人确认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3)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需要招标的,由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或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另有约定”来进行估价,经估价的专业工程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从上面的理解和结论可以看出,通用条款15.8款中不仅规定了适用暂估价的各种对象的实际价格的确定程序和方式,同时还规定了适用暂估价时的合同价格的调整规则。
在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价格确定之后,合同价格可能会增加,也可能会减少。
适用暂估价可以在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之间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作为工程实际造价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和确定更加科学合理。
4. 根据合同约定执行,一般不能再次招标“总承包合同里承包内容是包含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造价管理暂估材料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招标建议

造价管理暂估材料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招标建议暂估材料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招标建议2.1问题由来招标人为了方便投标人投标报价方便在清单文件中给出了暂估材料单价以及专业工程暂估价,但最终如何确定?2.2新《规范》4.1.7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份报价。
2.3操作难题实践中,如何进行共同招标,一直缺少统一的认识。
共同招标很容易被理解为双方共同作为招标人,最后共同与投标人签订合同。
尽管这种做法很受一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的欢迎,且也不是完全没有操作性,但是,却与现行法规所提倡的责任主体一元化的施工总承理念不相吻合,合同关系的线条也不清晰,不便于合同履行。
2.4规范做法建议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采购合同应由总承包人签订。
其原因: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当然是总承包人;二是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承包人;2.4规范做法建议三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机理,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
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相关的程序。
2.5具体约定应体现下列原则:一是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项目招标人;二是建设项目招标人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能够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出招标文件,甚至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相关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只有经过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批并加盖法人印章后才能生效;三是评标时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依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规定,作为共同的招标组织者,可以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否则,中标结果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没有约束力,并且,建设项目招标人有权拒绝相应项目拨付工程款,对相关工程拒绝验收。
暂估价与暂估项目的招招投标

暂估价项目的定价及招标流程一、暂估价的定义对暂估价的定义,基本上差不多。
下面摘自几个比较权威的定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13(第3页2.0.19 )的定义是: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不含服务工作】注:与2008版相比,2013版增加了工程设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第页 1.1.5.4 )的定义是: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上述定义的差异就是一个含服务工作,一个不含服务工作。
合同文本没有对服务工作作解释,不能确定其具体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 省工程建设标准(第4页2.0.24 )的定义是: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二、对暂估价的理解从定义上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容: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而且是必然要发生的。
暂估价的出现,相关的文件与规,GB50500-2003规中没有提暂估价;1999 版的施工合同文本更没提暂估价;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30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 年)也没有提暂估价。
到2005 年发改委等七部委的27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看到了“暂估价”这一名词。
在之后的有关规及其文件中均有提到暂估价(如GB50500-2008、GB50500-2013、GF-2013-0201 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
注:以上30 号令、27 号令2013 年均进行了修订(见发改委2013 年第23 号令)三、规对暂估价的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08新增了对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容很少,就一条规定(第4.1.7 条):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详述“暂估价”设立的渊源、定义、计价方式及其招标主体

详述“暂估价”设立的渊源、定义、计价方式及其招标主体在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暂估价是个较为常见的术语。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在专业工程图纸不完备的情况下,暂估价的设置对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障投资收益等方面都有积极地作用。
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缺失,暂估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容易引起诸多争议或纠纷。
鉴于此,有必要对暂估价做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一、暂估价的渊源及定义在我国,暂估价的概念首次出现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该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该文件虽然首次出现了“暂估价”的名词,但这个“暂估价”仅指货物,且该文件并未对暂估价进行具体的解释或说明。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了第56号令《和试行规定》(简称“56号令”),56号令中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通用条款第1.1.5.5条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该规定系我国官方文件对“暂估价”的首次定义。
2008年12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2.0.7条规定中的规范术语:“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在该规定中,暂估价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2012年12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在相应部分增加了工程设备暂估价部分,该规定保持了与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
工程暂估价采购方案

工程暂估价采购方案一、前言工程暂估价是指在工程施工前,根据工程设计文件的初步构想和勘察成果,按一定的暂估标准和方法,对工程项目的总造价进行初步的估算和预测。
通过暂估价可以为项目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工程设计、方案研究、投资计划等提供重要的参考,同时也为项目的后期决算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暂估价的编制涉及到工程的各个方面,包括土建工程、设备采购、施工人工、间接费用等方面。
因此,编制暂估价需要充分考虑各项费用的实际情况,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估算。
在这个过程中,采购方案的制定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其严谨性和科学性对于暂估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针对工程暂估价的采购方案进行探讨,具体包括采购方案的制定原则、流程步骤、关键环节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旨在为工程暂估价的编制提供依据和指导。
二、制定原则1.科学性原则:采购方案应当严谨、科学,参考当地市场价格和行业标准进行制定,确保暂估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全面性原则:采购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到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人工、服务等全面因素,避免疏漏和遗漏,确保暂估价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3.合理性原则:采购方案应当合理安排采购流程和时间节点,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合理的安排和照顾,确保暂估价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规范性原则:采购方案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确保采购过程合法、规范,杜绝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5.风险控制原则:采购方案应当合理评估采购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并设计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暂估价的风险可控。
三、流程步骤1.明确需求首先,需要明确工程暂估价的具体需求,包括暂估价的范围、内容、时间节点、规模等方面。
明确需求是采购方案制定的基础,也是确保暂估价能够满足实际需求的前提。
2.制定采购计划根据需求明确,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包括采购的具体内容、采购的时间节点、采购的数量规模、采购的预算等方面。
采购计划是采购方案制定的基础,也是确保采购工作有序进行的保障。
暂估价形式的招标问题探讨

暂估价形式的招标问题探讨摘要:指出了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项目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专业工程和服务招标逐渐成为工程项目组价的一部分,探析了暂估价相关法律法规对暂估价项目是否应该二次招标、暂估价招标范围、暂估价招标主体等问题,提出了相对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暂估价;招标形式;招标组价1 引言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对“暂估价”的定义大致类似:发包人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或者服务的金额。
暂估价的应用使建设项目能够在局部设计不足或不完整的情况下顺利进行招标施工,有助于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投标组价并能够防止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恶意竞争,促进项目合同价格更加合理。
2 暂估价招标中的问题目前暂估价招标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工程项目滥用暂估价形式致使该部分占比过大,利用暂估价项目范围要求模糊规避招标竞价,以及暂估价项目招标人规定不明确引发争执等。
因而以暂估价形式招标的部份项目在应用范围和招标主体上相关法规文件应尽可能明确,使得暂估价真正发挥它的优势。
2.1 暂估价项目是否应该招标有观点认为以暂估价形式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不需要招标,因为暂估价项目是工程项目总承包范围中的一部分,已随着工程总承包招标过程经过了一次投标竞争,该部分项目若再次进行招标显然违背了同一项目无需进行两次招标的理念。
可是在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时,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及服务的价格是招标人给定的固定价格,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更改,否则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所以暂估价在工程总承包投标竞争过程中不具有竞争性,不存在同一项目两次投标竞争,因此当这部分暂估价属于依法招标范围且达到了招标规模标准的就应该进行招标。
我国在多项法规文件中对暂估价项目是否应进行招标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2005年《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首次提出暂估价并规定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2007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将暂估价列为新增术语,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采购;2012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修订版不仅规定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应进行招标,并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如何确定招标人。
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暂估项目的设立和项目施工阶段暂估项目采购管理

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暂估项目的设立和项目施工阶段暂估项目采购管理摘要:在建设项目投资中,在实际项目实施阶段,结合实例,提出对招投标阶段中暂定项目的确定方法的探讨。
关键词:暂估项目; 工程造价; 成本控制Abstract: in the invest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actual project implementation stage and, with practical examples, and puts forward the bidding phase of the project is a method to determine the discussion.Keywords: temporary estimate projects; Project cost; Cost control建设项目投资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在项目总承包招标阶段,由于设计深度不够、业主需求尚未完全明确,因此不可能对工程的所有部分都做出足够详细的规定。
而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同样会出现很多的不可预见事件,因此,在项目的总承包招投标中,我们一般都会将部分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在招标文件中作为暂估项目处理。
暂估项目保证了投标价组成和总投资构成的完整性,加快项目的进度。
那么在招投标阶段如何设立暂估项目,以及在项目实施阶段如何确定暂估项目的采购事宜(采购流程、采购方式和过程管理),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想就此谈一下自己在实际工程中的一些操作方法与同行交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规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条款相关内容的约定提供;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变更的估价原则”条款进行估价。
工程招标中暂定金和暂估价的区别是什么?

工程招标中暂定金和暂估价的区别是什么?
工程招标中的,工程暂估价是什么意思?是招标文件中的标底嘛?还是工程造价?他和投标人有什么关系?他和暂定金有什么区别?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讲解一下。
什么是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暂估价不是招标文件中的标底,也不是工程的造价。
暂估价和投标人没有关系,是否适用暂估价及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范围以及所给定的暂估价的金额,决定权完全在发包人;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给定暂定价的,该暂定价构成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所给定的暂估价签订合同。
什么是暂定金?
是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数额的一笔资金,标明用于工程施工,或供应货物与材料,或提供服务,或以应付意外情况。
此金额在施工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
故称为暂定,亦称待定金额或备用金
暂估价和暂定金的区别:
暂估价的工程是一定有的,只是暂时的单价或工程量,尚不十分确定,暂估价是对确实要发生的项目列示的价款,但由于这个价款暂时无法确定,所以做暂估,等到确定了金额在据实调整;暂定金,常用于计划以外的突发事件开支和市场短期变动增加的开支,是对整个项目中不可预见发生额的整体预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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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价项目的定价及招标流程一、暂估价的定义对暂估价的定义,基本上差不多。
下面摘自几个比较权威的定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页2.0.19)的定义是: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不含服务工作】注:与2008版相比,2013版增加了工程设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第页1.1.5.4)的定义是: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上述定义的差异就是一个含服务工作,一个不含服务工作。
合同文本没有对服务工作作解释,不能确定其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第4页2.0.24)的定义是: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二、对暂估价的理解从定义上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而且是必然要发生的。
暂估价的出现,相关的文件与规范,GB50500-2003规范中没有提暂估价;1999版的施工合同文本更没提暂估价;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也没有提暂估价。
到2005年发改委等七部委的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看到了“暂估价”这一名词。
在之后的有关规范及其文件中均有提到暂估价(如GB50500-2008、GB50500-2013、GF-2013-0201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
注:以上30号令、27号令2013年均进行了修订(见发改委2013年第23号令)三、规范对暂估价的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新增了对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内容很少,就一条规定(第4.1.7条):4.1.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计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修订时对上条规定作了较大的调整,由一条变成了四条(第18页)。
条文如下:9.9 暂估价9.9.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
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 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四、暂估项目的招标GB50500-2013及2013版施工合同文本都规定了对暂估项目达到招标要求的要进行招标。
这种规定源自2005年发改委等七部委的27号令,其中第五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规范GB50500-2013和发改27号令规定是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组织招标,但合同文本GF-2013-0201约定优先采取由承包方单方组织招标,如果承包人也要参加暂估项目的投标,那就由发包人组织招标。
注意:1、承包人招标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结果都要经发包人批准;2、发包人要参与评标;3、由承包人招标的,招标费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在总承包费中);4、招标由发包人组织的,招标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暂估价招标的流程和程序约定(合同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一条)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五、其它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章第2节发包(法律法规全书2001版第1457页)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有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五条(法律法规全书2001版第1471页)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15页)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招标第八、九条(第22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以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需审批认定)。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第5页2.0.30)招标控制价根据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现场实际情况、国家和河北省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价办法、工程量计量规则等为依据,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等计算出的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第22页11.0.7)暂估价材料、设备单价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无约定的按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信息调差,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按市场价格调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97页6.1、6.2)6.1一般规定6.1.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为了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标底,规定最高投标限价。
6.1.4-6.1.5是对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依据及编制的合理性做出的规定。
明确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控制价或标底设置中人为压低或抬高价格。
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要对招标控制价与标底的合理性、准确性、公正性进行监督审核,确保发布的招标控制价或标底设置科学合理,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6.2编制与复核6.2.1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遵守的计价规定,并体现招标控制价的计价特点。
1 使用的计价标准、计价政策应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和相关政策规定。
2采用的材料价格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单价,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计价中费用或费用标准有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
6.2.5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中其他项目清单的计价要求:2、暂估价。
暂估价中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工程变更9.3.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发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项目特征不符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