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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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资格怎么认定

出口退(免)税资格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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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资格怎么认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公告全文如下:
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

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一、业务概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2.需报送的资料(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在电脑填写并打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一式二份);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般纳税人 提供); 7.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核查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般纳 税人提供);
6.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核查表。
(四)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 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作废声明后,向税务部门提供书面报 告和填报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刊登作废 声明的资料申请补办。
二、 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三、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 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在撤并 或终止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部门办理 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税务机关应先结 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二)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注销 税务登记前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 定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 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内,到税务部门办理 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与变 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书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 应在委托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税 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在电脑填写并打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 二份);

出口退税操作指南

出口退税操作指南

出口退税操作指南
出口退税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出口货物应税销售额中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依法予以退还的一种政策。

出口企业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相应税款,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

以下是出口退税的操作指南:
1. 出口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规定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海关正式报关、合法出口、按时、按地、按期交纳税款等。

2. 出口企业在销售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货物的买方索取开具《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并保留好相关的销售凭证。

3. 出口企业需在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提出出口退税申请。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企业资格证明、销售合同、出口货物相关证明、开具的《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等。

4. 税务机关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核定退税金额。

出口企业需按照核定金额,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5. 经过审核通过后,出口企业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出口货物退税。

退税通常可通过电子银行转账等方式,直接退还给企业。

6. 出口企业需妥善保留与出口退税相关的所有单据和材料,以备将来税务机关的查验。

出口退税对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出口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出口退税成功率,确
保权益。

同时,及时了解政策调整,以便及时调整操作流程,确保出口退税的顺利进行。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业务指南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业务指南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业务指南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基本要求(一)申报规定符合退(免)税条件的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出口企业应尽快收齐出口货物相关单证,并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外贸企业一般在当月申报所属期为上个月的退税,原则上每月申报一次,特殊情况可一月多批次申报。

(二)申报期限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以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准)后90天内收齐单证,并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逾期主管退税机关不再受理申报。

凡属已清算备案的上年度出口货物,应在规定的清算期内收齐单证并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超过清算期未申报的出口货物,主管退税机关不再受理申报(三)申报方式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采取电子数据申报和纸质单证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出口企业在收齐退税凭证后应使用总局统一的申报软件按要求自行录入相关内容,生成电子数据,打印相关申报表,然后将电子数据软盘、申报表和相关凭证、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货物出口后,企业应及时将有关的原始单证资料收集齐全,在原始资料真实无误的前提下,按“单票对应法”的要求将进货和出口资料进行整理配齐,为下一步数据采集录入做好准备,此环节是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的基础环节,直接影响到申报的质量。

(二)申报资料的采集录入根据原始单证按“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要求进行数据录入,将申报资料转变成电子数据的格式,以便于退税机关进行审核。

企业在录入数据时应按“关联号”、“序号”逐号录入,并将“关联号”列明在原始资料上,便于审核时查找。

(三)申报数据的预审和疑点调整将申报数据生成预申报软盘,到退税机关进行退税申报预审,核对录入数据的正确性和外部电子信息的有无,并产生预审疑点,企业根据预审疑点对申报数据进行调整。

(四)正式申报资料的装订整理在预审无误的基础上,企业可在“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中打印出各种申报报表并生成正式申报软盘,将原始资料按申报报表上列明的顺序装订成册。

出口退税办税指南

出口退税办税指南

出口退(免)税企业办税指南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念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或劳务退还或免征在国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具体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可在国税首页或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内查询。

但并不是所有的出口货物均可享受退税或免税。

比如零退税率货物出口也要纳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1.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主要有:⑴“免.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税免税,进项税额按规定退税率退税。

该方法适用于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⑵“免.抵.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税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

该方法适用于生产企业(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⑶免税,即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该方法适用于来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等。

三、享受退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属于报关离境的货物。

这里所称的“境”是指关境,目前在税收处理上,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视为离境。

货物进入保税区不视为离境。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的货物(暂时未收汇的也可以先办理退税申报)。

四、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1.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税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基本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2.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实行退税。

基本计算过程为:A: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023年中国出口退税操作指南

2023年中国出口退税操作指南

2023年中国出口退税操作指南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加剧,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出口国之一,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贸易发展、提高贸易竞争力至关重要。

为帮助出口企业准确、高效地操作退税流程,制定本指南,旨在详尽介绍2023年中国出口退税的相关政策和操作要点,并提供一些实用建议。

一、政策背景和目的出口退税是指政府对出口商品的进口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进行返还的政策措施。

其目的在于鼓励企业增加出口,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贸易平衡和经济发展。

2023年,中国政府将继续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并根据国际经济形势和国内发展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退税政策适用范围及条件1. 适用范围:出口商品、技术、服务。

2. 退税条件:(1)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出口商品、技术、服务;(2) 完成出口交付并取得有效的出口单证;(3) 缴纳了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

三、退税申请流程1. 准备工作:(1) 建立良好的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准确记录和核算出口交易相关数据;(2) 根据退税政策,确认符合退税条件的出口商品、技术、服务。

2. 申报退税:(1) 登录相关电子系统,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传必要的附件;(2) 核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 提交申请。

3. 审核审批:(1) 海关或税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并进行相关数据核对;(2) 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退税;(3) 批准退税后,退税款将被返还至企业指定的账户。

四、注意事项1. 准备充分的材料:确保提交的材料准确、完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注意时效性:在法定的退税期限内完成退税申请,以免错过退税机会。

3.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 每月对账核对:及时核对入口退税款信息,以防止退税差错。

五、优化退税操作建议1. 利用信息技术:合理运用电子商务平台、退税管理系统等软件,提高退税操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指南

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指南

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型出口企业的日常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4号)的规定,结合生产企业办理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的适用范围为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型小规模纳税人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三条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应当坚持真实性原则,即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必须是真实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且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

第四条出口企业日常行为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企业的各项日常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出口企业须设立专职办理出口退税的人员(简称办税员),办税员要求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能掌握出口退税政策法规,掌握相关会计制度及基本外贸知识,能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按管理程序正确申报。

办税员负责本企业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及各类报表的编报工作,负责退税档案及资料装订和管理,应保证退税申报数据与实际外贸业务事实及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一致。

企业应加强办税员的管理,保证办税人员的稳定。

对确不能胜任退税工作的办税员,要及时更换。

企业变更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上报《出口企业退(免)税办税员备案表》。

第六条企业在银行开设的退税账户原则上一个年度中间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企业法人签字确认,银行出具有关证明。

若需变更托管账户的,出口企业应经贷款银行和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

第二章基本政策规定第七条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的符合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第39号)》规定的属于出口退免税范围)的出口及视同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其他出口货物劳务,分别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第39号)》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出口免税和出口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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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指南
一、概述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其他单位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办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前应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二、提供资料
出口企业: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使用ETS退税的需提供《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复印件。

(5)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应提供上述第(2)、(3)项资料。

其他单位: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使用ETS退税的需提供《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复印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1)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使用ETS退税的需提供《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复印件;
(2)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
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
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
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
资质的证明材料。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
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
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
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
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
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
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
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
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补充细化:
(1)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提供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

(2)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退税账户证明。

(3)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按上述出口企业提供相应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②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四、办理时限
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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