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情况出现被代理人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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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签订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签订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哪些合同中的条款⼀般分为纯商业上的条款和法律条款,商业条款是规定双⽅交易的条件,是双⽅对纯商业上的事务作出安排,法律条款则主要规定双⽅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出现违约时的处理。

签订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哪些?请阅读下⾯由店铺⼩编整理了内容进⾏了解。

签订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哪些签订合同中存在的风险:⼀、主体没有订⽴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能⼒。

在现实经济⽣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合同的主体没有订⽴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能⼒,即通常所说的⽪包公司利⽤出卖⼈的轻信,骗取出卖⼈的货物。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及其他组织为⼀⽅当事⼈之间订⽴的合同。

⼆、代理⼈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名义签订合同债务。

在合同债务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以被代理⼈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授权范围内,代理⼈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承受。

但代理⼈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追认,由⾏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当事⼈造成损失。

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三、合同债务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四、在合同债务中的恶意履⾏。

签订了⼀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的情况,⼀般有:1、⼝产品质量差⽽拒付货款。

2、品有质量问题⽽故意不告知。

3、发⽣多交货时不予通知。

4、对⽅履⾏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

5、卖⼈⼯作⼈员收货后以⼯作⼈员⾮本企业员⼯为由拒绝⽀付货款。

五、虚开⽀票,套取货物。

虚开⽀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种欺诈⾏为。

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额的⽀票即空头⽀票,这样当收票⼈将⽀票交给⾃⼰的开户⾏转账时会被出票⼈的开户⾏拒付⽽使⽀付额不可兑现。

也有买受⼈在星期六或星期天去提货,以⽀票形式付款,因银⾏有时周六⽇不上班,出卖⼈周⼀去银⾏时发现是空头⽀票。

代理权滥用法律案例(3篇)

代理权滥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供应商(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一批货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而是将货物出售给了第三方。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代理权滥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代理权滥用概述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违反代理的基本原则,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违反代理目的,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代理权滥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超越代理权限;2.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3. 代理人故意泄露被代理人商业秘密;4. 代理人违反保密义务,泄露被代理人隐私;5. 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三、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1. 案件事实(1)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一批货物。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而是将货物出售给了第三方。

(3)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代理权滥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2)被告是否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3)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表示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货物。

然而,被告却将货物出售给了第三方,这一行为已经超越了代理权限。

2. 法院认为,被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3. 法院认为,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被告超越了代理权限,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除被代理人追认外,其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合同在现代商业交易中,合同是确保各方权益和义务得到履行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当涉及到表见代理时,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对表见代理的合同进行详细的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及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三方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那么该合同可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这就是所谓的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表见代理的产生通常是因为被代理人的过失。

例如,被代理人未能及时通知第三方代理权的变更或终止,导致第三方误信代理人仍具有代理权。

2. 表见代理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即使被代理人并未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但由于第三方的善意和无过错,合同仍然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3. 表见代理的合同可以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第三方通常无法知道代理人的实际代理权限,因此法律赋予其一定的保护,以免因被代理人的过失而遭受损失。

4. 表见代理的合同可能导致被代理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代理人未能妥善管理其代理关系,导致表见代理的发生,那么被代理人可能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如赔偿第三方的损失等。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表见代理的发生,被代理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明确授权范围:在授予代理人代理权时,应当明确其代理范围和期限,避免产生歧义。

2. 及时通知变更:一旦代理权发生变更或终止,被代理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已知的第三方,以防止表见代理的产生。

3. 加强内部管理:被代理人应当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按照授权范围行事,防止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发生。

总之,表见代理的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其产生的原因、特点和处理方式都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在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代理权被滥用的法律后果(3篇)

代理权被滥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依法或者依授权人的委托,代表授权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代理权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种特殊权利,其存在和行使对于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代理权被滥用现象时有发生,给授权人、相对人和整个社会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代理权被滥用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二、代理权滥用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一)概念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授权人的委托,超越代理权限,损害授权人、相对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表现形式1. 超越代理权限:代理人未获得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擅自代表授权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2. 故意违背授权人的意愿:代理人明知授权人的真实意愿,却故意违反授权人的意愿,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3. 损害授权人利益:代理人利用代理权,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授权人的合法权益。

4. 损害相对人利益: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相对人造成损失。

5.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代理权被滥用的法律后果(一)对授权人的法律后果1. 撤销权:授权人有权撤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使代理行为自始无效。

2. 损害赔偿:授权人因代理权被滥用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追究刑事责任: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相对人的法律后果1. 撤销权:相对人有权撤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使代理行为自始无效。

2. 损害赔偿:相对人因代理权被滥用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追究刑事责任: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社会的法律后果1. 损害市场经济秩序:代理权被滥用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损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损害社会诚信:代理权被滥用会破坏社会诚信体系,降低社会信用水平。

3. 损害法律权威:代理权被滥用会损害法律权威,影响法律的实施。

代理权的滥用及法律后果(3篇)

代理权的滥用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它通过代理关系,使代理人得以代表被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实现交易便利和效率。

然而,在代理实践中,由于代理权的滥用,不仅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交易相对人造成损失,影响市场秩序。

因此,研究代理权的滥用及其法律后果,对于完善代理制度、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代理权的滥用1. 代理权滥用概述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违反代理权限、违背被代理人利益,从事对被代理人不利或者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权滥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超越代理权限:代理人未在授权范围内行事,擅自扩大代理权限,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2)滥用代理权:代理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却故意为之。

(3)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4)违背被代理人真实意思表示:代理人违背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愿,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2. 代理权滥用原因(1)代理制度缺陷:我国代理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如代理权限规定不明确,容易导致代理权滥用。

(2)代理关系不稳定:代理关系存在期限限制,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容易滥用代理权。

(3)代理责任不明确:我国代理制度对代理责任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代理人在滥用代理权时,难以承担相应责任。

三、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1. 被代理人可撤销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被代理人有权撤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在被代理人撤销代理行为后,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1)直接损失:代理人因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间接损失:代理人因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如商誉损失、信誉损失等,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违约责任: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第三人可主张权利在代理权滥用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主张以下权利:(1)撤销权:第三人可依法撤销与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代签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代签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如个人事务繁忙、委托代理等,导致当事人无法亲自签订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代签合同便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然而,代签合同是否合法,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何,这些问题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本文将就代签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代签合同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代签合同,是指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合同的行为。

代签合同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三种形式。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代理人应当遵守被代理人的委托事项,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9条规定:“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但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其行为对被代理人无效。

”三、代签合同的法律后果1. 合同有效(1)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情况下,代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因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具有法定效力,其代签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2)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的情况下,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代签合同,则该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效。

但如果代理人未超越代理权限,代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 合同无效(1)代理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无代理权,其代签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效。

此时,被代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如前所述,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代签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效。

被代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

3. 责任承担(1)代理人责任:如果代理人代签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或者未尽到勤勉、谨慎义务,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其他损害,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被代理人责任:如果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授权不明确,导致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代签合同,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第三人责任: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仍然与代理人签订合同,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越权委托的法律后果(3篇)

越权委托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委托代理是常见的法律行为。

然而,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越权委托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旨在分析越权委托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委托代理,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代表自己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委托代理制度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授权不明确或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行事,导致越权委托现象频繁出现。

越权委托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因此,分析越权委托的法律后果具有重要意义。

二、越权委托的法律后果1. 越权代理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该行为对委托人无效。

这意味着,在越权委托的情况下,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2. 委托人可追偿损失在越权委托的情况下,如果代理人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越权委托的情况下,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代理人和第三人无效。

(2)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代理人和第三人有效。

此时,如果代理人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4.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解除权在越权委托的情况下,如果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委托人的意愿或超越了代理权限,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 违法责任追究在越权委托的情况下,如果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签订的合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签订的合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签订的合同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怎么办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怎么办在实践中,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会出现所订立的合同内容超出被代理人赋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的情况。

一般地说,代理人的行为应该严格遵守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中有关授权权限的约定。

但民法的宗旨在于救济,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

对于代理人的越权订立合同行为,法律赋予了被代理人在事后加以承认的权利,即行使追认的权利。

追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示形式,即公开声明表示对越权代理人的行为予以承认;另一种是默示表示,即虽然没有公开声明,但以事实表明:被代理人已经接受或者准备接受代理人越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

《民法通则》第66条中的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就是一种默示的表示追认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其有效性决定与被代理人事后是否对代理人的行为予以追认:代理人进行追认的,则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其性质就和享有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一样,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仍由被代理人承担。

而且被代理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和既定性,也就是说,一经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自始发生法律效力,不是从追认时起才发生效力;另外,一经追认,被代理人就要立即承担所有合同中相关的权利义务,不得在追认之后在推翻追认。

追认既然作为法律赋予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就有权在权衡利益得失后而不去行使这种权利。

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代理人在事后不予追认的,《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时代理人越权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来说就要归于无效,签订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越权的代理人予以承担。

篇二:代理人合同附件1苏州沙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个人货运代理合同书(2013版)合同编号:_______被代理人(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许可证号码:负责人:代理人(乙方):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货运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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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情况出现,被代理人应采取什么
样的措施?-
在实践中,代理人在签订时会出现所订立的内容超出被代理人赋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的情况。

一般地说,代理人的行为应该严格遵守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中有关授权权限的约定。

但民法的宗旨在于救济,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

对于代理人的越权订立行为,法律赋予了被代理人在事后加以承认的权利,即行使追认的权利。

追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示形式,即公开声明表示对越权代理人的行为予以承认;另一种是默示表示,即虽然没有公开声明,但以事实表明:被代理人已经接受或者准备接受代理人越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

《民法通则》第66条中的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就是一种默示的表示追认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其有效性决定与被代理人事后是否对代理人的行为予以追认:代理人进行追认的,则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其性质就和享有代理
权的人订立的合同一样,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仍由被代理人承担。

而且被代理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和既定性,也就是说,一经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自始发生法律效力,不是从追认时起才发生效力;另外,一经追认,被代理人就要立即承担所有合同中相关的权利义务,不得在追认之后在推翻追认。

追认既然作为法律赋予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就有权在权衡利益得失厚而不去行使这种权利。

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代理人在事后不予追认的,《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有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时代理人越权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来说就要归于无效,签订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有越权的代理人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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