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5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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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含公寓式酒店)和市场等用地,以及为商品流通服务的现代物流业用地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自建房容积新规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自建房容积新规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自建房容积新规城区个人自建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0㎡,
同时最高不超过15米,原则上最高四层。

城区自建房
建筑面积不得超600平方米
全市行政区范围内个人自建住房,适用该《办法》。

其中城区包括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五桂山、火炬开发区(含翠亨新区由火炬区代管区域)。

该《办法》对自建房进行了定义。

个人自建住房是指不动产权属人为个人,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住宅或商住(含商业住宅),城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自建自住用途的建筑。

另外,个人自建房商住用地的商业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个人自建房参数均将设限
除建筑面积外,个人自建住房其他参数均设限。

在层数上,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层,第四层只允许建梯间及辅助用房,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面积的一半。

个人自建房不得超过四层。

在高度上:
自建房主出入口室外地坪至第三层屋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2
米,至第四层辅助用房屋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5米(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则计算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当建筑主出入口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则以该建筑主出入口周边相邻可作为消防通道的小区内部道路中心线的标高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标高;
个人商住楼(含住宅楼)首层高度不得超过5米。

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制定适合于本行政区范围内的个人自建住房实施技术细则。

在用地红线上:
除临4米及以上宽度道路除外,个人自建住房建筑开窗墙面退后用地红线原则上不得小于2米,如墙面退让用地红线不足2米仍需要开窗的,应设置防火墙及防火窗。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维护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和体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更新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电、无线电、土地储备等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市城市更新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

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同等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具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同等法定效力。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市自然资源局查询。

中山市城市技术标准与指标

中山市城市技术标准与指标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用地 (2)第三章居住用地 (17)第四章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 (28)第五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36)第六章公共设施 (40)第七章工业、仓储 (51)第八章旧城区改建 (57)第九章城市绿地 (59)第十章城市道路交通 (65)第十一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73)第一章总则1.1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范。

1.2在中山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规范执行。

我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本规范未作规定,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1.3本规范由中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4本规范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1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和综合市场等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例院、肿瘤医院等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高速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港口用地河港港口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公示版)中山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2)2.1 城市用地分类 (2)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第三章用地规划与布局 (5)3.1 居住用地 (5)3.2 工业用地 (7)3.3 物流仓储用地 (8)3.4 绿地与广场用地 (9)第四章容积率、建筑密度与绿地率 (11)4.1 容积率(FAR)与建筑密度(D)控制指标 (11)4.2 容积率计算标准 (12)4.3 建筑密度计算标准 (14)4.4 绿地率控制指标及计算标准 (14)第五章建筑控制与城市设计 (17)5.1 建筑间距控制 (17)5.2 建筑退让控制 (21)5.3 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 (24)5.4 居住建筑控制 (25)5.5 城市设计 (27)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 (28)6.1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28)6.2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 (28)6.3 公共服务设施的混合设置 (33)第七章交通设施 (34)7.1 道路系统 (34)7.2 城市道路交叉口 (37)7.3 常规公共交通 (40)7.4 轨道交通 (42)7.5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 (43)7.6 停车场(库)机动车出入口及其相关设计参数 (45)7.7 步行设施 (50)7.8 自行车设施 (51)7.9 公共加油加气站 (55)7.10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55)7.11 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57)第八章市政设施 (59)8.1 城市给水系统工程 (59)8.2 城市排水系统和防洪工程 (61)8.3 城市供电系统工程 (67)8.4 城市通信工程 (73)8.5 燃气工程 (81)8.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91)第九章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95)9.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准则 (95)9.2 地下空间分区管制 (95)9.3 地下空间开发控制 (96)9.4 地下交通设施 (97)9.5 地下空间防灾设计要求 (98)9.6 地下空间环境保护指引 (99)第十章生态与历史保护 (100)10.1 生态保护 (100)10.2 历史保护 (100)第十一章综合防灾 (101)11.1 城市消防 (101)11.2 城市人民防空 (101)11.3 城市防震减灾 (102)11.4 地质灾害防治 (103)11.5 城市防洪(潮)、防涝 (103)11.6 应急避难场所 (104)附录一:用词说明 (106)附录二:名词解释 (107)第一章总则1.1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并结合中山市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4日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

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

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塑造城市风貌特色,规范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设计实施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第二章城市设计的编制第五条总体城市设计是对城市(镇)整体或城市分区(组团)编制的城市设计,应明确城市风貌定位,保护自然山水格局,挖掘历史人文特色,确定城市总体形态格局、景观框架和公共空间体系,对空间景观要素系统提出总体控制引导要求,并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

第六条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一)城市核心区;(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三)重要道路沿线地区,轨道枢纽周边地区;(四)其他按规划需要编制城市设计的地区。

第七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规划范围的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结合自然地理界线;(二)结合行政区划界线;(三)结合路网格局;(四)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界线。

第八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是对集中体现城市文化、风貌,具有特殊景观价值的地区编制的城市设计,应根据上位规划和设计的要求,确定地区空间形态和空间景观结构,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公共空间功能,对空间景观要素进行设计,并提出控制引导要求。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功能布局。

明确地区发展定位,完善功能结构,优化空间形态,提出控制原则和引导要求。

(二)景观风貌。

保护山水自然共生关系,明确景观节点、标志建筑、视线廊道,提出天际线控制引导要求。

(三)交通组织。

优化道路系统、设施布局,组织各类交通流线和停车设施,确定地块出入口设置,结合公共空间组织慢行交通系统,确定空中连廊和地下通廊宽度、标高及建筑预留接口要求。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3 居住用地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3 居住用地

第三章居住用地3.1 各项居住用地比例3.1.1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3.1.1注:摘自国标GB50180-93 3.0.2.2条3.2 居住用地控制指标3.2.1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表3.2.1注:①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②摘自国标GB50180-93。

3.2.2 居住用地的公建配套项目应按居住用地的规模及地段要求进行配置,并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和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

3.2.3居住用地规划应按表3.2.3格式进行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表3.2.3注:[1] 居住用地是居住区用地或小区用地、组团用地的总称。

[2] 居住用地的统计不包括居住用地内的市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

[3] 住宅用地(R)应分别注明住宅用地类别R1、R2、R3或R4。

3.2.4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3.2.4要求。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表3.2.4注:[1] 总建筑面积——--居住用地红线(即城市道路红线)以内所有建筑面积的总和。

[2] 其它建筑面积——指市级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建筑以及其它非居住区级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

(表内各项指标均不包括此项面积)[3] 居住户数——----按住宅设计总套数计。

[4] 居住人口——---按住宅设计总套数的3.2倍计。

[5] 建筑密度——---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6] 建筑容积率——-居住区建筑总面积与居住用地面积的比值。

[7] 绿地率——-----居住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8] 公共绿地——---居住区内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

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带状绿地。

不包括宅旁绿地。

[9] 停车位——汽车停车位按本《技术规定》10.7.6表中的户型分类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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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5.1居住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标准
5.1.1 中心城区居住小区的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按不同地段分别确定。

地段
的划分为Ⅰ级地段指华柏路、歧关西路、博爱路、起湾道、孙文东
路围合而成的区域;Ⅱ级地段为除Ⅰ级地段和旧城区以外的中心城
区其它区域;旧城区范围与第八章8.1.1条一致。

5.1.2居住小区的建筑密度及容积率限值见表5.1.2。

居住小区限值指标表表5.1.2
注:镇区参照此表执行,各镇根据自身情况划分类别,报规划局批准后执行。

5.1.3 单体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适当提高(见表 5.1.3)。

本条所
指的单体建筑是指没有进行过详细规划的地区并具备完整的国土
证,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建筑:
⑴整体为一幢的建筑。

⑵用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多幢建筑。

⑶用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不超过5000平方米,裙房联通,
上为多幢高层塔楼,塔楼之间满足间距要求,且塔楼与裙房联接层
的建筑面积与裙房的基底面积之比大于1:2的建筑。

单体建筑指标值表表5.1.3
5.1.4 居住小区指标适用于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居住用地(商住用地),但
不包括集体住宅用地和私人自建住宅用地。

5.1.5风貌保护区和风景旅游区控制地段内的居住用地指标由规划管理
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确定。

5.2 居住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的计算
5.2.1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时,“用地面积”不是指征地面积,而是指规
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实际使用的面积(包括退道路红线在内)。

但不
包括小区级以上城市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

5.2.2当按本《规定》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低于按征地面积乘以
1.5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时,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总建
筑面积不得大于征地面积乘以1.5容积率系数所得的建筑面积。

5.2.3当按本《规定》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高于按征地面积乘以
1.5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时,其超过部分应按规定向市政府
缴纳超容费。

5.2.4居住用地中住宅建筑和公共民用建筑混合设计时,按居住小区建筑
密度及容积率控制,但公共民用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
的15%。

5.2.5居住用地中有低、多、高层住宅混合设计时,除高层小区外,多层
小区中,高层住宅和低层住宅的建筑面积分别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
的15%,其指标按多层小区控制;低层小区中,多层、中高层及高
层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指标按低层小区控制。

5.2.6地下室面积除用于营业、办公、居住面积外,均可不计入容积率;
地下室的顶面复盖面层最高处不得超过室外地面1.5米,超过时计
为地面建筑。

5.2.7居住用地中为本小区配套的,其中按规定无偿提供给市政府的公建
配套设施及公用市政设施,在计算超容费时,不计入小区住宅容积
率指标。

5.3 公共开放空间的容积率计算
5.3.1能全天开放供公众使用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建筑空间视为公共开放空
间,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入建筑面积:
(1)建筑物底层架空,用作绿化以及公众休息交往活动的部分。

(2)净宽在4米以上,净空高度在3.6米以上不占人行道的骑楼。

(3)提供对外开放空间的全天候步行建筑空间通道和将周边建筑物联系在一起的城市公共通道。

5.4商业及办公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5.4.1 商业及办公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规划控制指标按表5.4.1执行。

本《规定》指的商业建筑是指一般经营性建筑;本《规定》指的办
公建筑包括各级政府行政办公、各类商业办公建筑、写字楼,企(事)
业业务楼等。

表 5.4.1
注:当商业及办公建筑符合5.1.3条关于“单体建筑”界定时,以上表为基准,容积率加0.2,建筑密度加2%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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