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DOC37页)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第二章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2-1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专项方案(公司审批后最终版)审批记录汇总表
2-2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措施技术交底记录(除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基坑工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危大工程)
2-1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记录汇总表
备注说明:1.方案名称、编制时间、审核时间、审批时间、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填写内容必须与方案正本保持一致。
2.经正式审核通过的施工方案可填入此表。
3.后附方案原件。
2-2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措施交底记录
注:1.本表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向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方案、措施交底时使用;
2.表格内容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3、具体内容根据项目实际填写;4.交底内容应用计算机打印;5.接收交底人必须由本人签字。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工程施工的技术性文件,是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经济和技术进行的全面策划,是改善和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专项施工方案是建筑施工安全的指导性文件,对于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预防生产事故,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的编写质量,直接反映出承包人的管理水平。
通过阅读南区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发现部分施工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认真组织人员进行编写,编写水平也参差不齐。
监理单位亦不能很好地履行审查和监督落实的责任,导致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一、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查阅,发现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编制依据的规范已经作废,没有查阅新规范。
如《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1993)已废止,新版本是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已废止,新版本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编制依据中应该有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013版)及《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GB/T50903-2013,很多施工单位没有提到。
《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GB/T50903-2013已于2014年2月正式开始实施,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做了很好的总结和规范,但是很多施工单位并没有将其作为依据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施工方案编写不认真,存在明显错误:如把石灰土的施工方案当成是水泥石灰土的施工方案,又如错把横道图当成是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把钢筋调直机误写为钢筋冷拉机等。
4、施工方案编排顺序不合理,没有按施工顺序的先后及《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建议进行编写:如先写水稳摊铺再写雨污水沟槽开挖,先写安全保证体系,环境保护体系然后再写施工进度计划,这表明编写者并无清晰的思路。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专项方案

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孝义市张家庄村民安置房2#楼施工单位:山西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王孝熊建筑设计事务所建设单位:孝义市张家庄村委会监理单位:太原市新华城建监理有限公司勘察单位:太原宏实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结构:剪力墙结构建筑面积:18623.2平方米层数:地下二层地上20层二、现场管理安全措施1、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在征地线范围内连续砌筑180围墙,高2米,并保证围墙牢固整齐;设立门卫及门卫制度,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及佩带工作证。
2、现场挂设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并按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设置安全标志。
3、材料和设施堆放在围墙内,且离开围墙与生活设施分隔分类堆放整齐,标识清楚,散料砌池围筑,杆料立杆设栏块料起堆叠放,堆放高度不高于2米。
4、现场电动机械必须接地、接零,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必须有箱有锁中途停电或下班时,必须关闸断源,关箱加锁;电动机械出故障,必须断电源,停机修理,不准在运行中排障,机械更不准带病运行;非经安排操作机电的人员不准擅自乱动一切机电设备.5、二层以上的建筑物须支搭安全网,在施工中保证安全网完整有效,受力均匀;加强对建筑物楼层临边、框架结构梁边、施工作业层柱子边等的防护管理,搭设防护栏。
6、现场安全措施如安全网、洞口盖板、护栏、各种限制保险装置等都必须齐全有效,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因施工需要确实需移动时,须经过工地负责人同意,并需采取相应临时安全措施。
7、现场加工机械使用需注意:机械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罩;介机、刨机操作人员不能对正刨碟转动方向站立,并不能用手送料到机械工作部位;8、施工前编制用电施工方案,用电线路架空5米沿场地周围布置。
9、建筑物内清除的垃圾渣土,要通过临时搭设的竖井或采取其他措施稳妥下卸,严禁从门窗响外抛掷。
三、施工安全准备1、确定目标:坚决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第一,杜绝死亡及重伤事故,年安全事故频率控制在24‰以内。
2、分解目标:制定统一安全生产指标、文明施工指标、伤亡事故控制指标。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批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批制度一、总则(一)为加强施工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达到科学合理组织施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承建项目。
(三)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规范规程以及公司各项有关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施工程序,根据合同精神和计划要求,科学安排施工。
(二)贯彻施工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运用科学方法,组织立体交叉,平行流水作业,运用网络技术,确定最好的施工组织方案。
(四)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应采用合理的施工程序和施工工艺,优先考虑应用成熟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广行之有效的科技成果,科学确定施工方案,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安全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注意环境保护。
(五)编制内容力求:重点突出,表述准确,取值有据,图文并茂。
(六)施工组织设计要编制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要对关键特殊工序进行正确界定并编制关键特殊工序作业指导书。
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的基本要求(一)专项施工方案是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且必须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
(二)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

安全管理保证项目资料第二分册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资料目录审核:编制:年月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审及实施规定集团所属各单位: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2009]87号文、国家标准《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规范》GB/T 50320-2009等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及规范,培养和造就一批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干部,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灭质量、安全隐患,杜绝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降低轻伤频率,提升集团整体技术优势,特制定本规定,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中,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项目部报审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配合公司按施组/方案流程图办理,各单位技术部门必须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实行登记制度,建立台帐。
第二条,已登记备案的项目,由项目部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交技术中心(总工办)建档,以展开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工作。
相关信息资料包括开工报告、现场项目组织机构人员任命文件、建筑结构设计图(主要为建筑设计说明、结构设计说明、一层建筑平面布置图、建筑剖面图、立面图、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相关的建筑结构图)。
第三条,项目部向公司技术部门报审施工组织设计前,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初步填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自动识辨表(见表2),与施工组织设计一并报送技术中心审核,录入动态控制系统(见表3)。
第四条,以上程序完成,技术部门依据项目提供的信息进入施工组织设计审核程序,并形成审核意见发往项目部(见表4)。
第五条,项目部必须按照公司技术部门形成的审核意见修改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再反馈技术部门复查,并对审核意见作出书面回复。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经公司技术部门复查通过后,填写复查意见,并组织质量部门、安全部门会签。
第七条,施工组织设计批准前,项目部必须按第八条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再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填写审批结论并签字,公司技术部门存档2份。
第八条,施工组织设计按以下顺序装订,硬壳封面→签字封面→审核审批记录→初审记录→修改回复→目录(二级)→正文内容→软封底→硬壳封底。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
(一)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其中必须包括保证安全生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预防职业病的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平面图和现场排水平面图,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必须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具体情况制定,要求内容全面,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技术人员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应由编制人出具变更通知单,审批人签发后方可实施。
(二)专项施工方案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主要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主要内容:编制依据、工程概况、作业条件、人员组成及职责、具体施工方法、受力计算和要求、安全技术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内
容组成。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制定现场周边管线设施保护方案,并按方案组织施工。
(三)专家论证
对于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企业应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后,才能组织施工。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专项方案管理及动态管理办法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及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管理,实现企业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做好项目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和组织施工生产的纲领性文件,其编制的目的为在满足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把人力、物力、财力有效地组织起来,统一部署,综合平衡,指导生产有节奏地均衡进行,达到用最少的消耗,取得最大的效率与效益。
第三条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以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书)和施工图为依据,以现场调查核对为重点,结合工程特点进行编制。
坚持宏观控制,微观细调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保工期、严格标准保质量、严密稳妥保安全、合理投入保效益。
第四条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其中重点和难点工程单独编制),应专门召开专题研讨会,对专项施工方案选定的科学性、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安排的合理性、质量控制标准及施工技术措施选择的准确性、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的可靠性以及环保和文明施工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除应上报上级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组织施工。
在实施中应做到“言必信,行必果”。
第二章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依据及编制原则第一条编制依据1、国家、地铁公司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条例、规定;2、现行有效的有关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指南、验收标准、规程和规则等;3、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职业健康安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文明施工;4、招投标文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会议纪要;5、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设计文件鉴定或审查意见;6、指挥部下发的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安排要点、工期、进度要求及质量等要求;7、工程现场调查及核对的相关资料;8、项目部的组成、机械设备、各类技术人员配备及班组施工能力的基本情况;9、本单位所掌握的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的施工经验。
10、本单位班组技术水平、专业化程度、机械车辆配置、综合施工能力等;11、我公司编制并实施的程序文件及相关管理制度12、其它相关依据。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临电、应急预案编制、审批要求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施工组织总设计《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3.0.5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可根据需要分阶段编制和审批2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3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有总承包单位时,应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备案;4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按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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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保证项目资料第二分册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资料目录第二分册审核:编制:年月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审及实施规定集团所属各单位: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2009]87号文、国家标准《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规范》GB/T 50320-2009等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及规范,培养和造就一批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干部,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灭质量、安全隐患,杜绝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降低轻伤频率,提升集团整体技术优势,特制定本规定,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中,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项目部报审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配合公司按施组/方案流程图办理,各单位技术部门必须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实行登记制度,建立台帐。
第二条,已登记备案的项目,由项目部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交技术中心(总工办)建档,以展开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工作。
相关信息资料包括开工报告、现场项目组织机构人员任命文件、建筑结构设计图(主要为建筑设计说明、结构设计说明、一层建筑平面布置图、建筑剖面图、立面图、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相关的建筑结构图)。
第三条,项目部向公司技术部门报审施工组织设计前,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初步填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自动识辨表(见表2),与施工组织设计一并报送技术中心审核,录入动态控制系统(见表3)。
第四条,以上程序完成,技术部门依据项目提供的信息进入施工组织设计审核程序,并形成审核意见发往项目部(见表4)。
第五条,项目部必须按照公司技术部门形成的审核意见修改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再反馈技术部门复查,并对审核意见作出书面回复。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经公司技术部门复查通过后,填写复查意见,并组织质量部门、安全部门会签。
第七条,施工组织设计批准前,项目部必须按第八条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再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填写审批结论并签字,公司技术部门存档2份。
第八条,施工组织设计按以下顺序装订,硬壳封面→签字封面→审核审批记录→初审记录→修改回复→目录(二级)→正文内容→软封底→硬壳封底。
硬壳封面、封底必须为蓝色,其它为白色。
文本装订统一为A4规格,第九条,封面字体统一为黑体字并在施组/方案名称下设置集团标志,目录及正文内容为四号宋体字并设置“公司名称”水印暗记,页码设置在页脚居中,目录页码单独设置,正文内容首页另行设置起始页码“1”。
封面正文内容页边距上下右均为2.5cm,左为3cm。
图纸采用A3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打印折叠成A4规格。
图纸可以晒蓝图装订成A4规格,图纸必须有图框、图名、图签、责任人签名;图中文字统一为长仿宋体,标识文字数据为四号字体,图下图名三号字体,备注说明五号字体;图签中固定栏设置四号字体,需要填写的内容按实际调整并不小于三号字体。
审核人、审批人必须为亲笔签名,单位名称处加盖技术专用章。
第十条,对以下较大规模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除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外,还必须在集团内组织专家论证。
1、建筑物层数超过40层(含40层),且檐高超过120m;2、高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其共享地下空间上矗立两栋以上塔楼;3、构筑物高度超过100m;4、对低层、多层工业与民用建筑等规模经营项目,单体工程超过5个及以上。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管理严格执行建质【2009】87号文规定。
第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必须重新编制并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般变更应进行修订,由项目部填写施工组织设计修改记录,原审核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集团技术部门每季度牵头组织各家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见表7),强化优质工程、安优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等过程监控,确保各单位和集团公司各项指标的实现。
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第六条专家论证审查(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项目部:日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