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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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昆设立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昆设立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昆设立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昆设立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优化发展软环境,吸引外地企业和外商企业来昆发展,扩大招商引资,为外地企业和外商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现就外地单位、企业在昆设立办事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自身工作需要,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以外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在本市设立驻昆办事机构。

二、上述单位设立驻昆办事机构时,可以结合各自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所设立的驻昆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及年检换证工作,由昆明市商务局负责;其他单位所设立的驻昆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及年检换证工作,由昆明市投资促进局负责。

各类驻昆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及年检换证工作,分别由昆明市商务局、昆明市投资促进局设在昆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办理。

三、上述单位所设立的驻昆办事机构,为非经营性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其名称可为“办事处”、“联络处”、“工作站”、“代表处”等。

设立经营性机构的,必须按照工商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四、昆明市商务局和昆明市投资促进局要遵循“高效快捷、便民利民”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开的时限、条件和程序等,为需要进行登记备案的驻昆办事机构做好登记备案服务。

五、各类企业设立的驻昆办事机构,凡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昆明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施行日期】2023.04.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4月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为主动适应全市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废止下列3件规章(一)《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0年12月2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19年2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修正)(二)《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15年4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三)《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12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二、修改下列4件规章(一)《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9年5月1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将第九条、第十九条删除。

(二)《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20年1月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1.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2.将第十五条删除。

(三)《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2021年4月2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审批手续。

”(四)《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监督管理规定》(2021年7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1.将第四十二条删除。

2.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存量产业项目跨区域流转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存量产业项目跨区域流转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存量产业项目跨区域流转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昆政办〔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存量产业项目跨区域流转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昆明市存量产业项目跨区域流转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日昆明市存量产业项目跨区域流转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要素资源合理配置,优化营商环境,规范高效服务存量产业项目跨区域有序流转,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区域”指昆明市域内跨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范围,“迁出地与迁入地”均指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之间。

本办法适用于不符合县(市)区功能定位或开发(度假)区、产业园区产业定位而搬迁流转,以及企业根据市场因素自主搬迁流转的市域内存量产业项目。

第三条不符合县(市)区功能定位和开发(度假)区、产业园区产业定位且主动搬迁流转的企业,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从建设用地、基础设施配套、生产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主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分类实施项目流转。

跨区域流转存量产业项目分为政策性流转项目、企业自主流转项目、注册地不变更流转项目、仅搬迁总部或变更注册地流转项目4类。

(一)政策性流转项目。

根据城乡规划、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异地搬迁并且变更企业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的项目,流转后5年内的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指标由迁出地与迁入地按3:7分享,5年后按2:8分享,10年后迁出地不再分享。

昆明市建筑税征收管理办法-昆政发[1984]153号

昆明市建筑税征收管理办法-昆政发[1984]153号

昆明市建筑税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昆明市建筑税征收管理办法(1984年11月3日昆政发〔1984〕153号)国务院决定开征建筑税,是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重要措施。

为了认真做好征收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征收管理办法。

一、凡在昆明市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业留用的各种资金、银行贷款(不包括由国家预算拨款改为贷款的投资)、其它自筹资金搞自筹基本建设和进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的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在计划建设项目和安排投资时,必须同时按投资总额的10%安排建筑税款,并备有缴纳建筑税的自有资金。

二、下列投资,按规定免征建筑税:(一)乡政府及其所属企业和街道企业的建设项目投资;(二)能源(包括节约能源)、交通生产性建设投资、学校教学设施和医院、疗养院医护设施等的投资;(三)用地方自筹资金、集资、捐赠款修建的少年宫、文化站(室)、儿童活动中心的投资;(四)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建设项目的投资;(五)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项目和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国外社团、华侨赠款进行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六)用城市维护费安排所维护市政设施的投资和自来水、煤气管道工程、防洪堤坝、上下水道、马路桥涵等市政设施工程的基本建设投资;(七)用矿山维简费安排的矿石开拓延伸部份的投资;(八)收养孤老、孤儿、残废、慢性病、精神病患者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投资;(九)用于抗震加固工程的投资;(十)治理三废污染(废水、废气、废渣)建设项目的投资;(十一)不改变结构、不增加层次、不扩大面积的房屋翻修的投资;(十二)企事业单位遭受自然灾害,用保险公司赔偿款或其他自有资金恢复重建,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有面积的投资;(十三)在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七年内用自筹资金和提前使用粮食简易建筑费等项资金安排的粮库、水果冷库建设项目的投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6•【字号】昆政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市级政府投资和上报国家、省争取补助资金进行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投资活动。

本规定中所指的政府投资,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和由市级财政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以及以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融资的资金。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建设、审计、监察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的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负总责。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土地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其下设的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具体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代表政府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五条土地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听证权利等,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昆明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昆明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昆明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发文字号】第2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公布日期】1992.08.19【实施日期】1992.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昆明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廷琛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九日昆明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加快我市改革开放的步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国家批准,昆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

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举办的外商(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客商,下同)投资企业,适用本规定,同时,适用国务院和云南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旅游度假区实行经济特区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

鼓励外商到开发区投资兴办相关产业。

经批准在开发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适用区内制定的规定。

第四条鼓励处商在我市投资兴办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兴办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型和进口替代型的生产企业;特别鼓励外商与我市现有企业合作。

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举办合资、合作企业。

也可以实行“一厂两制”。

第五条鼓励外商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资。

允许外商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开发,经营房地产业。

经批准,外商可以在我市投资兴办一定规模和数量的旅游、交通、服务、金融、信息咨询、设计、会计、医疗、商业零售等第三产业企业。

外商可与国内旅行社合作经营旅行社业务,发展国际旅游业。

国外旅行商可以在我市设立办事处。

第六条经批准,外商可以采用带资承包、租赁、参股及购买的办法,对昆明市现有企业进行改造。

外商投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经批准办理关手续后,适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自行出口,也可委托进出口公司代销、经销,出口收汇归外商投资企业所有。

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9•【字号】昆政发[2001]57号•【施行日期】200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反映。

2001年10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云发[2000]14号)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昆发[2000]16号),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外商投资企业领导联系制度继续贯彻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市级领导定点联系外商投资企业的制度。

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各委办局也要有一位主要领导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主要领导要与本地区、本行业的1-2户外商投资企业建立联系,定期调查研究,对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要通过座谈会、调度会、现场办公会等形式及时解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监督通报制度高度重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工作。

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要定期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问题的落实情况,将解决得好的和久拖不决的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并向市属各单位通报。

企业投诉的问题转到各地各部门后,主要领导要负责督促检查,限期解决。

三、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委、办、局级处长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中与外商投资企业工作联系较多的一个处室的处长、三个开发(度假)区经发局的局长,昆明海关、省外管分局、昆明供电局等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建立研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处长联席会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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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昆明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对全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企业的管理,促使异地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有效解决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流失现象,促进全市税收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政府采购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外来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法人企业作为招投标和办理生产经营许可的重要条件。

三、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应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告知中标企业应办理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应明确告知中标企业必须在市工商局办理法人营业执照、在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发票领购证等证件,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外来施工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归市本级。

四、外来施工企业必须出具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承诺函,才能参与我市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外来施工企业在我市中标的,由项目单位负责跟踪落实,协调外来施工企业必须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否则,建设和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以及用地许可等手续。

五、外来投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我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并由税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进行税收征管。

外来投资生产经营企业不按规定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的,不予办理生产经营许可等手续。

六、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按税务部门确定的预征率及时足额代征企业所得税,于月份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期内向项目业主所在地
税务机关申报。

项目施工完成后,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也由项目业主单位先按预征率代征企业所得税,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结算税款。

七、外来施工企业工程完工后,在竣工审计时应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进行竣工结算。

八、外来施工企业在竣工结算后,应结清税款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九、本办法发布前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外来企业,应在2010年3月20日前补办注册登记手续。

十、税务部门要加强依法治税,主动加强与发改、财政、建设、国土、审计等有关部门以及其他项目管理单位的协调,建立联系制度,切实做好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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