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完整篇.doc

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完整篇.doc

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在发展化学工业的同时,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加快老污染的治理步伐,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化工建设项目)。

第三条实施化工建设项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化工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化工建设项目要积极进行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

对于技术成熟、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措施一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在勘探、开采化学矿山时,必须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化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化工建设项目要采用无三废或三废排放量少的先进工艺,采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的原料路线,采用技术先进,效率高的三废处理设施。

凡是采用被淘汰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组织评审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不得同意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主管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

凡是依托老企业建设的化工建设项目都应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同时治理企业的老污染。

化工建设项目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

第六条化工系统各级计划、基建、财务和物资等部门都应按照本规定将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计划,计划部门必须将计划预安排的化工建设项目及早通知环境保护部门。

各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是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从前期准备工作入手,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条 化学工业必须贯彻保护环境这一基本国策,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管促治”的方针,坚决 做到保护环境与生产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化学工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先进技 术,合理开发和利用各种资源、能源、防治废水、废气、废渣(以下简称“三废”)、噪声、振动、烟(粉)尘、 恶臭气体以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达到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要求,为我国人民创建清 洁、优美、安静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为改善全球环境质量做出贡献。
第九条 现有企业防治“三废”污染,必须首先加强生产技术和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充分利用 好各种资源、能源、提高原料、燃料利用率,使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或少产生废弃物。凡是通过设备大修能够解决 的“三废”和粉尘等污染,要在大修时加以消除。
第十条 凡是依托现有企业搞扩建、改造、挖潜项目,如新“三废”与老“三废”相同或处理方法相似,必 须实行以新带老的原则,所需资金、材料、设备和设计、施工力量要一并安排,使新老“三废”一并解决。
第五十七条 凡是综合利用“三废”资源为主生产的产品,要优先供应原料;当产品产量大于需要时,主管 部门应优先安排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五十八条 国家和地方安排企业治理污染的工程,征得当地财政部门的同意,可以实行投资使用包干制。 投资额经主管部门严格审定后,签订包规模、工期、质量、效果、投资的合同,超支不补,节约归己。结余资金 主要用于环境监测和科研,并对完成环境工程有较大贡献和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必须包括环境保护的内容,执行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制度,经过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和主管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评审会议。如果原定项目的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或建设厂址发生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必须重新编制或做出相应的修改,并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强,化学工业在我国的地位也日益重要。

然而,长期以来的不规范发展、盲目增长,给我国的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环保法规和政策,其中就包括了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是由环保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完成的一项重要制度,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此项规定是我国对化学工业领域环境保护的详细规范,旨在促进化学工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新型工业化。

该规定全面覆盖了我国化学工业领域的生产和运营各个环节,从管理制度、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监测与评价等多方面对化学工业的环保要求进行了规范和详细要求。

以下是其中重要的一些方面:一、管理制度该规定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的环保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为化学工业企业落实环保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技术要求该规定对化学工业的生产工艺和设施提出了严格的技术要求,并明确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的管控标准。

企业在生产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保证污染源的稳定性和可控性,在污染物排放上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污染物排放控制针对化学工业的产业特点,该规定提出了化学工业各类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标准和技术要求,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方面。

特别是针对重点污染物的控制,如废气中的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以及废水中的COD、BOD、氨氮等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四、环境监测与评价该规定明确了化学工业环境监测与评价的基本要求,并对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做了详细的规定。

在生产过程中,化学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每年对环境影响进行一次全面评估。

总之,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是我国化学工业领域环保工作的重要法规,对于推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篇)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篇)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化学工业在现代工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其生产过程中也存在着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化学工业是一个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

这些废物中含有各种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加强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是非常重要的。

二、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制定背景为了解决化学工业环境污染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废气排放标准、废水排放标准、固体废物管理标准等。

通过规范和约束化学工业企业的生产过程,实行严格的监管和强制执行,保证企业的环境行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三、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 废气排放标准化学工业中,废气是主要的污染源之一。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化工企业控制废气排放,并确保排放的废气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同时,要求企业实施尾气治理设施以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

2. 废水排放标准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对水资源和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化工企业严格控制废水排放,符合国家相关的废水排放标准。

企业必须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对废水进行处理或达标排放。

3. 固体废物管理标准固体废物是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另一主要污染物。

这些固体废物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潜在威胁。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理,并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固体废物管理标准。

四、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执行与监督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执行与监督是保证规定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学工业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生产,并且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学工业生产环境保护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从事化学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化学工业环境保护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管控与修复并重”的原则,强调重点环境污染物的管理和工艺改造。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化学工业项目的建设、扩建、改扩建以及业务范围的调整等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进行,包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公众参预和评价结果的考虑等环节。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影响风险评估、环境保护对策等内容,并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与控制第七条化学工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有关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第八条化学工业企事业单位的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不得超过允许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化学工业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监测和报送污染物排放情况,确保排放数据真实准确。

第四章废水、废气处理与处置第十条化学工业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废水、废气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

第十一条化学工业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确保废水、废气的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废水、废气处置应当采用安全环保的技术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五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第十三条化学工业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分工和响应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化学工业企事业单位应即将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遏制和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伤害。

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化学工业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指挥和要求。

第六章环境修复与补偿第十六条化学工业企事业单位对环境破坏造成的伤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依法进行环境修复和补偿。

化工环境保护41项技术政策

化工环境保护41项技术政策

化工环境保护41项技术政策(1986年化学工业部制定)根据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1984年化工部编制了“七五”化工环保科技发展规划和化工环保计划。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的奋斗目标是:到1990年,化工污染基本得到控制;到2000年,化工污染基本得到解决。

具体来说,“七五”期间,凡是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产生的“三废”要全部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大型化工企业和位于京、津、沪、苏、杭、桂等城市化工企业排放的“三废”,要全部达到排放标准;大部分中小企业排放的重金属和危害严重的污染物,要实现厂内治理达到排放标准;主要化工产品的纯产品污染物排放量要比1985年下降30%,全国6,000多个化工企业首先要创建成无泄漏工厂,进而大部份企业达到无公害的清洁文明工厂。

实现上述目标,化工部提出要继续执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以管促治”的方针,采取以下措施:切实抓好企业的调整和技术改造,通过改革落后工艺和设备,改变原料路线,实行精料政策,尽可能把“三废”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大搞综合利用,大幅度地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率,最大限度地把“三废”资源转化为产品,化害为利;进一步强化管理,消除设备和管道上的跑、冒、滴、漏,使物料流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大力开发无污染、少污染的先进工艺和治理技术,制订有利于防治污染的技术政策;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建设一些环保示范工程和大宗污染净化装置。

总结10年来的经验,从当前技术水平和经济能力出发,化工部提出了41项化工环境保护的技术政策,其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1.防止新建项目的污染1)在开发化工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装置的同时,必须一道开发防治“三废”污染的技术,以保证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用于设计,不留污染尾巴。

否则,不予鉴定,不准推广。

2)安排大中型建设睥前期准备工作,除对环境进行可行性研究外,还必须按照家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书应根据当地的环境特征和建设项目的特点,明确重点环境要素和污染物,采用模拟计算或类比调查等方法预测项目投产后对环境的影响。

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旨在规范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监管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管理。

2. 项目规划阶段2.1 环境影响评价•所有化学工业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考虑项目对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必须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备,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2.2 环境管理体系•化学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和管理流程。

•环境管理体系必须包括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分工、应急预案、监测与监管等内容。

3. 项目建设阶段3.1 施工期间环境保护•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措施方案进行施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固定的排污口,并安装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排放达标。

3.2 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管理•化学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规范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过程。

•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信息。

3.3 资源利用•化学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加强对资源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优先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和装备,并推广循环经济模式。

4. 项目运营阶段4.1 环境监测与监管•化学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大气、水体、土壤、噪音等进行监测。

•监测结果必须及时上报相关政府部门,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抽查和监测。

4.2 废物处理与排放•化学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废物处理与排放制度,规范废物的处置过程。

•废物必须经过安全处理后再进行排放。

4.3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化学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政府部门。

5. 环境保护责任•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责任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0年12月21日化学工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化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一个工业部门。

防治好化工污染,对保护自然资源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发展工农业生产,促进四化建设关系很大。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方针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化学工业必须贯彻保护环境这一基本国策,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管促治”的方针,坚决做到保护环境与生产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化学工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化学工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先进技术,合理开发和利用各种资源、能源,防治废水、废气、废渣(以下简称三废)、噪声、振动、烟(粉)尘、恶臭气体以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达到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要求,为我国人民创建清洁、优美、安静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为改善全球环境质量做出贡献。

第四条化工系统的各级领导实行环境目标负责制。

化学工业部部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长及计划单列城市化工局长(公司经理),各地、市化工局长,各化工厂矿、企业的经理、厂长、矿长,化工科研设计院(所)的院长(所长)等各级领导,对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由于生产、建设、经营、科研等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管、防、治的责任,要认真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及时解决问题,特别是要抓紧解决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

第五条各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坚持自力更生,充分挖掘内部潜办,筹集资金,防治各种污染。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计划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力所不及的实际困难。

第六条各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参加建设与本单位有直接关系的区域性综合防治工程,并完成应承担的任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化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环境阻碍较大的一个工业部门。

防治好化工污染,对爱护自然资源与宽敞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展工农业生产,促进四化建设关系专门大。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及有关方针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化学工业必须贯彻爱护环境这一差不多国策,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管促治”的方针,坚决做到爱护环境与生产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进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化学工业环境爱护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化学工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采纳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先进技术,合理开发和利用各种资源、能源、防治废水、废气、废渣(以下简称“三废”)、噪声、振动、烟(粉)尘、恶臭气体以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达到国家或地点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要求,为我国人民创建清洁、优美、安静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为改善全球环境质量做出奉献。

第四条化工系统的各级领导实行环境目标负责制。

化学工业部部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长及打算单列都市化工局长(公司经理),各地、市化工局长(公司经理),各化工厂矿、企业的经理、厂长、矿长、化工科研设计院(所)的院长、所长等各级领导,对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由于生产、建设、经营、科研等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管、防、治的责任,要认真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咨询题,专门是要抓紧解决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咨询题,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体会。

第五条各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坚持自力更生,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筹集资金,防治各种污染。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环境爱护的打算指导和组织和谐工作,关心企业解决力所不及的实际困难。

第六条各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点人民政府公布的环境爱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同意环境爱护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参加建设与本单位有直截了当关系的区域性综合防治工程,并完成应承担的任务。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化工各级主管部门和所有工矿企业、科研、设计单位以及中外合资化工企业的环境治理。

上述单位的打算、生产、基建、经营、科技、设计等各个业务部门要按照本规定,做好与本职业务有关的环保工作,并同意上级和本单位的环保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治理现有企业污染第八条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化工厂矿、事业单位,必须在查清污染现状和排污底数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规划,有打算、有步骤地付诸实施。

污染专门严峻、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或生产装置,主管部门要下令限期停产整治,整治达不到标准的不能复原生产。

第九条现有企业防治“三废”污染,必须第一加大生产技术和设备治理,杜绝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好各种资源、能源、提升原料、燃料利用率,使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或少产生废弃物。

凡是通过设备大修能够解决的“三废”和粉尘等污染,要在大修时加以排除。

第十条凡是依靠现有企业搞扩建、改造、挖潜项目,如新“三废”与老“三废”相同或处理方法相似,必须实行以新带老的原则,所需资金、材料、设备和设计、施工力量要一并安排,使新老“三废”一并解决。

第十一条凡是“三废”污染严峻又暂无条件治理的企业或生产装置,一律不得扩大生产能力。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结合化学工业的调整,按照具体情形,对上述企业有打算地实行关、停、并、转、迁,以减少污染厂点。

第十二条企业对排放的废气、烟尘、粉尘,必须采纳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使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或排放量)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散布恶臭气体或粉尘的设备必须采取密闭、除尘、净化回收等措施,保证职工躯体健康不受危害。

第十三条各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水,必须在搞好清污分流的前提下进行有效处理,废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或区域综合污水处理场的要求。

在化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点或大型联合企业,要搞好污水综合治理。

严禁采纳渗坑、缝隙、溶洞或稀释等方法排放废水。

第十四条企业排放的废渣含可溶性毒物时必须设置有防止渗漏措施的堆积场所,严禁不加处理地埋入地下或倾入水体。

不含可溶性毒物的废渣、化学矿山的尾矿或废石,必须有组织地排入堆渣场、排土场、尾矿(砂)库(或回填已报废的坑道及采空区),不得损害自然景观。

堆渣场、排土场要采取覆盖利用或绿化等措施,不得造成粉尘、砂尘飞扬和泥石流等危害。

露天采矿闭坑以后,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造田,爱护生态平稳。

第十五条严防化工污染的转移和扩散。

1、处理后的“三废”不论是排出厂外,依旧转让其它单位使用,都要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2、化工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不得向乡镇、街道企业提供有严峻污染又无治理技术的化工产品生产技术资料。

3、禁止化工企业将自己未解决的有严峻污染的产品、原料、中间体转移到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加工或包装。

4、有毒有害“三废”的出厂转移,必须经化工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化工企业或生产装置的技术改造必须包括防治污染的内容,环保部门应参加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严格把关。

选用的技术改造方案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打算部门方可批准实施。

1、要采纳资源利用程度高、“三废”排放量少的最佳原料路线和先进工艺方法。

2、采纳无污染或少污染、噪音低、振动小、效率高的新设备和装置。

3、采纳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和催化剂。

4、改进产品结构,进展对环境无阻碍或阻碍小的新产品。

5、采纳先进易行、经济合理的“三废”净化设施。

所有技术改造工程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企业的环境面貌要有明显改善。

第十七条对通过工艺、设备改造不能解决的“三废”,应进行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变“废”为宝,实现“三废”资源化。

1、对工艺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压差、可燃可用尾气,不参加化学反应或反应过剩的化学介质,凡是有利用价值、又有方法利用的都要回收利用,作为工业和民用的燃料或其它用途。

2、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废弃物,凡是在技术上有方法利用、在经济上又合理的,都要用来生产新的产品。

3、对浓度比较高的废酸液、废碱液、残液或有机溶剂,要尽一切努力做到本厂分档、循环套用于生产,不得随意排放;或者通过加工处理后出售,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4、对生产下水要实行清污分流,循环利用,一水多用,要把水的重复利用率提升到70%以上。

5、对各种废渣,凡是有方法利用的必须充分利用,尚无方法利用的,要抓紧开创利用途径。

第十八条生产和使用放射性物质以及有毒化学品的化工厂矿、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加防护、治理和操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在生产、包装、贮运过程中不汇漏,不发生污染和中毒事故。

第十九条防治老企业“三废”污染所需资金,要紧依靠企业自筹解决。

资金来源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爱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 84〕64号文)和国家计委、科委、经委、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84)城环字33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在年度打算中具体落实。

1、每年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提留7%用于污染治理。

污染严峻、治理任务重的企业应高于那个比例。

生产进展基金也可用于治理污染。

2、从交纳的排污费中按国家规定返回企业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治理污染。

3、为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在投产后五年内所实现的利润不上缴,留给企业连续用于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不得挪做它用。

4、防治污染和综合利用“三废”资源的项目,可向银行申请优待贷款。

第二十条位于北京、天津、上海、杭州、苏州、桂林、西安等都市的化工企业,凡是污染严峻、破坏自然景观、阻碍居民健康的要限期治理。

治理后仍达不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环境质量要求的,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促使企业改产或搬迁。

现有污染严峻的产品不得扩建。

上述都市不得新建有较大污染的化工企业。

第三章防止产生新的污染第二十一条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企业在制订长期进展规划时,必须考虑生产进展可能给环境带来的阻碍,注意布局和规模的合理性。

凡大量排放“三废”烟尘、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设备振动噪声大的化工企业和生产装置,不得建在靠近都市的上风向、水源爱护区、风景游玩区、城镇居民稠密区、文化教育区、疗养区和自然爱护区。

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必须包括环境爱护的内容,执行编制环境阻碍报告书(表)制度,通过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和主管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议。

如果原定项目的规模,要紧产品方案,工艺技术或建设厂址发生重大变更,环境阻碍报告书(表)必须重新编制或做出相应的修改,并按照环境阻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第二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不论生产规模大小,不论资金来源渠道,一律执行“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新建企业投产,要符合清洁文明工厂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阻碍报告书,必须由持有环评资格甲级证书并熟悉化工生产工艺技术和治理污染技术的单位按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环评大纲编写,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阻碍作出评判,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家环境爱护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项目的厂址,应按照环境阻碍报告书的结论及其审批意见选定。

凡是没有提出或没有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环境阻碍报告书(表),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或上报打算任务书,设计部门不得进行设计。

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造的化工厂矿、车间(包括引起成套项目),在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单独列出符合质量要求的环境爱护篇(章),其要紧内容包括:1、项目建设前的环境状况;2、新项目产生的污染源(“三废”种类、数量、组分、有毒有害物质等)情形;3、设计中采取的环保措施(综合利用措施、净化处理措施、环境监测措施、厂区环境绿化)及其所需要的投资概算;4、处理后的污染物是否达到国家或地点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5、对企业(车间)建成后环境质量状况进行推测;6、当地环境爱护部门签署的意见;7、“三废”处理措施的经济分析、概算标准及概算。

凡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不按上述要求同时编制环保设计的或“三废”治理技术只是关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设计。

第二十七条化工设计单位必须对其设计的防治污染措施的先进性、可靠性、经济合理性负责。

在设计中必须采纳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从工艺技术上排除或减少“三废”排放量;对工艺上不能解决的“三废”要采纳清污分流和先进治理技术,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三废”没有治理方法或虽有方法但工艺基础数据不全的项目不得进行设计;对没有“三废”治理内容的工程设计不得向外提供。

第二十八条从国外引进或与外商合作的项目,从与外商谈判、签订合同,直至进行建设,组织生产,都必须有防治污染的内容,建成后的环境爱护设施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