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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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辽宁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2011年9月20日辽宁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在辽宁省律师实习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与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辽宁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所在市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各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规定,规范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加强对实习工作的指导、监督,维护实习秩序,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各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与考核,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基地第五条辽宁省实行律师实习基地制度。

律师实习基地资格由辽宁省律师协会根据本省律师事业发展需要,在各律师事务所申报及各市律师协会推荐的基础上遴选授予。

第六条律师实习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3年(包括3年)以上和专职律师人数人(包括人)以上;、管理规范,所务建设好,近年未受过处罚和经查实没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投诉,在当地具有良好声誉;、有3名以上具备实习指导资格的律师;、有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并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律师业欠发达的县、县级市的律师事务所,经省律师协会同意后,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律师实习基地不具备上述条件或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律师实习基地情况时,省律师协会可以撤销其律师实习基地资格。

第七条实习指导律师的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不良行为记录;、能独立承办案件,并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年以上(包括年)执业经历。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0.19•【字号】•【施行日期】200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省律师协会五届八次理事会2008年10月19日审议通过)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管理,提高实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实习申请及实习规范第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六)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申领、审核、发放:(一)拟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以下内容审核无误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1、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2、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3、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交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4、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5、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材料;6、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蓝底);并附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所及拟指定的指导律师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律师事务所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

接受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上列规定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人员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或者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律协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律协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律协律师实习是每位律师成长道路上必经的一步。

为了规范律师实习过程,中华律协制定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旨在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管理,促进实习律师的专业发展。

本文将探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内容以及对实习律师的影响。

一、实习资格要求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律师实习者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取得法律学士学位或者法律硕士学位;2.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3. 获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实习许可。

实习资格要求的设立,保证了律师实习者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基础,并经过严格的考核。

这样一来,实习律师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以后的执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实习期限及工作安排《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实习期限为一年。

在实习期间,实习律师需要完成各类实践任务,如参与案件调研、起草法律文件、协助律师办案等。

实习律师的具体工作安排由执业律师事务所负责,并与实习律师协商确定。

通过实习期这一阶段,实习律师可以逐步熟悉律师的执业环境和流程,并且通过实践提升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

同时,与有经验的执业律师合作,实习律师还可以获得指导和 mentorship 的机会,加快自身的成长速度。

三、实习律师的职责和权利实习律师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一员,在实习期间有一定的职责和权利。

1. 职责:a)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b) 必须服从执业律师的工作安排;c) 完成交办的任务,并及时向导师汇报;d) 尊重客户权益,并保护客户隐私;e) 保护律师事务所的商业机密。

2. 权利:a) 获得导师的指导和培训;b) 参与相关的课程和培训活动;c) 参与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研讨会和讲座;d) 接触实质性的案件和业务。

明确的职责和权利使实习律师能够更好地融入律师事务所,同时也为实习律师提供了成长和学习的机会。

四、实习考核及合格标准为了评估实习律师的工作表现,中华律协规定了实习考核机制,并明确了合格的标准。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12月21日广东省律师协会八届四次理事会通过,201 1年8月13日广东省律师协会九届五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省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开展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实习申请第五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七)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满一年;(二)具备1名以上(含1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四)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六)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七)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申报,由市律师协会负责审核并将经确认的可以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名单报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四)品行良好.第九条实习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在地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实习登记第四章集中培训第五章实习管理与实务训练第六章实习考核第七章实习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提高实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我省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颁发之日起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省、市律师协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人员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为我省律师事业发展提供高素质的后备人才。

第五条按照实习人员管理规范所确定的目标、方针、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有机结合的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管理职责,发挥职能作用,确保为我省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

第六条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省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责为:(一)负责制定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二)负责组织实习人员集中培训;(三)负责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的异议进行复核;(四)负责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的备案,并在有关报刊、媒体或网站上公告;(五)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活动;(六)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的事项。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实习管理,促进健全律师执业制度,根据《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习律师的实习可以采用聘请和考试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实习期限应不少于一年。

对因私所属单位故调入公有单位的实习律师,实习期限按其调入前的实习期限计算,作为满足实习期限的一部分;同一实习单位接受两个实习期限的实习律师,实习期限按实习年限连计计算,但实际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并经律师执业管理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条实习律师实习之前,应完成法律法规学习。

对实习律师的学习内容及程序,由省律师协会及其所属律师执业机构依据学习大纲规定。

第五条实习律师须通过参加所在律师机构或省律师协会考试,由省律师协会及其所属律师机构出具执业证书,方可顺利完成实习期。

第六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完成一定规定的任务且经考核,可申请由省律师协会出具实习证明。

第七条实习律师有权参加省律师协会及其所属律师机构组织的律师法律学习研讨会及实习培训等活动。

第八条实习律师应成熟地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积极服务社会,不得从事与实习本身无关的行为。

第九条实习律师应遵守本规则,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并予以结项考核。

第十一条本规则须经省律师协会审议通过,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报省政府财政厅备案后施行。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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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xx大家知道的具体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欢迎阅读!最新版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实习人员权益保障
实习人员享有与正式律师同等的 培训机会
实习人员享有与正式律师同等的 晋升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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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人员享有与正式律师同等的 待遇和福利
实习人员享有与正式律师同等的 劳动保护权益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与监督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职责:负责实习律师的培训、指导和管理 实习律师的职责:遵守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完成实习任务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定期检查实习律师的工作情况,确保实习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实习律师的考核:实习律师事务所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申请律师执业的依据
具备律师执业资 格,并具有三年
以上执业经验
具备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执业纪律
具备丰富的法律 知识和实践经验
具备良好的沟通 能力和指导能力
具备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进行实习
指导
具备良好的职业 形象和声誉
实习期间的要求
实习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 业道德规范
实习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实习任 务和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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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 重司法权威
维护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公正,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
诚信执业: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 不隐瞒事实真相
提高专业素养: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 素养,提高办案质量
尊重当事人: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遵守实习单位规定:遵守实习单位的 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
件。
律师事务所应 当具备一定的 专业领域和优 势,能够为实 习律师提供全 面的实习指导
和培训。
律师事务所应 当具备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执 业纪律,能够 为实习律师树 立良好的职业 形象和职业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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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到福州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和考核,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材,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是指已依法取得并持有有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律师事务所接受实务训练及参加律师协会集中培训。

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及实习考核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实习登记核准之日起计算。

经实习人员本人申请并经市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同意,实习期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福建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或省律协指定的其他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市律协的考核。

第四条市律协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做好对实习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律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的管理及考核,接受省律协及福州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六条拟申请实习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已依法取得并持有有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七)能够专职实习或者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执业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拟在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市律协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经市律协审核并确认登记的实习人员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单,由市律协在确认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律协备案。

第八条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申请实习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确认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出具日不得早于实习登记申请日前三个月);(七)由福州市的人才市场出具的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正面免冠蓝底照片三张;(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该所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确认文件。

(十)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本款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教师证、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的福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确认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以上材料注明以复印件提供的,应统一用A4纸复印,一式二份,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后经主任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市律协认为有需要的,可要求核对材料原件。

第九条市律协每逢双月的十日前集中受理实习登记申请,最后一天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实习人员实习:(一)不足二名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二)管理不规范,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具备为实习人员提供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四)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尚在停业整顿期间或处罚期满后未逾三年的;(六)被市律协决定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资格,暂停期限未满的。

已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市律协可决定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资格。

已经被投诉且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终结前市律协可决定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资格。

个人律师事务所具有第(一)项情形,但需接收实习人员的,应报经市律协批准。

第十一条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申请实习的人员签订《实习协议》,该实习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相关费用约定,其中应包括实习人员实习期间有关工资、社会保险及实习培训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市律协完成审核登记、准予实习之日起生效。

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申请实习人员在《实习协议》中约定实习试用期,在实习试用期内,律师事务所可随时单方终止《实习协议》,解除与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关系。

律师事务所在试用期内终止与实习人员的《实习协议》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市律协。

第十二条市律协认为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登记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要求律师事务所补充或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市律协应自收到完整、规范的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

实习人员应当依规使用实习证。

实习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通过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申请换领或者补发。

申请换领或者补发,应提交《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一份及实习人员近期一寸正面免冠蓝色底彩色照片两张;实习证毁损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申请换领时,应当交回原证;实习证遗失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申请换发新证时,还应提交原实习证持有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第十四条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六)受到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理,期限未满的;(七)所提供的实习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经市律协要求,不予补充或修正的;(八)拟接收其实习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不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确认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市律协设立的实习考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六条对于申请实习人员或拟接收该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市律协应书面通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并告知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

第十七条申请实习人员或相关律师事务所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律协申请复核。

市律协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若复核结果变更原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应将该复核结果报送省律协备案,并抄送福州市司法局。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协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一)申请实习人员或接受该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二)实习人员出租、出借、涂改或有其它违法违规使用《实习证》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或接受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理。

第三章集中培训及实务训练第十九条实习人员的实习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的规定,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部分进行。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和实务训练。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集中教育培训由省律协统一组织。

培训的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及授课方式等亦依据省律协的安排。

市律协秘书处于每次集中培训前,提前将培训时间和地点通知各实习人员。

实习人员应按省律协的规定,缴纳集中培训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实习人员经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参加律师协会另行组织的集中培训。

第二十二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制定详细的实务训练计划,并指派符合条件的一至二名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

指派二名指导律师的,应有一名是负责指导诉讼、仲裁实务训练的,同时应明确其中一名为主指导律师。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将实习人员纳入统一的考勤管理,申请专职律师执业或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在一年实习期内的出勤时间应分别不少于二百个工作日和六十个工作日(均含集中培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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