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
《民事诉讼法》及恶意诉讼规制研究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221-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 期《民事诉讼法》及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赵 莹(518000 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 广东 深圳)摘 要:恶意诉讼主要是当事人恶意串通向法院提出诉讼,以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确立是以诚信原则为基础内容,在以串通型恶意诉讼规则为主要中心,通过以第三人撤销之诉来作为恶意诉讼的辅助规则制度体系。
但对于恶意诉讼的界定、审查程序等问题还是欠缺良好的解决办法,本文就对恶意诉讼规制的规定进行分析,在根据其特点提出《民事诉讼法》及恶意诉讼规制制定的完善策略,这样才能发挥《民事诉讼法》及恶意诉讼规制制度的重要作用,从而有效维护我国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恶意诉讼;规制恶意诉讼中其恶意是指与法律或道德相矛盾的内心意思,它的意思也具有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甚至还会出现追求他人利益,使其遭受损害的事件出现。
所谓恶意诉讼主要是行为人以非法目的的驱使下,通过恶意串通法院提起诉讼,甚至是其他诉讼活动形式,利用诉讼程序使他人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行为。
总体来说恶意诉讼也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行为的一种形式,这样会给诉讼当事人带来严重危害,这也是侵害司法权威扰乱诉讼秩序的一违法行为。
一、《民事诉讼法》恶意诉讼规制的规定1.《民事诉讼法》恶意诉讼规制要以诚实守信为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十三条明确指出:民事诉讼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1]。
而这一原则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可以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也能为法官治理恶意诉讼等行为,提供较为原则性的指导,并且也能为法官行使公正审判提供有力条件。
2.提升法治处罚实施力度《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我国人民提供了全面的维权条件,《民事诉讼法》在“防止伤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当中添加了新的规定内容,并分别对诉讼、执行当中的恶意诉讼行为提出有效的制度进行管理。
而且在新增规定当中,明确指出恶意诉讼行为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管理,这样也提升了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处罚与管理,法规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在将案件中的性质、违法收到、伤害程度等方面内容进行结合,在形成合理的处理方法。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以虚假的案件事实或恶意的目的提起诉讼,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滥用司法资源或迫使对方妥协而采取的法律行为。
对于恶意诉讼行为,我国的侵权法规制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
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合法的诉讼权益,不能滥用诉讼权利。
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具备恶意目的,法院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如果当事人以虚假材料证明自己的诉讼权益,法院也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追责。
侵权责任法也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行为中滥用诉讼权利,采取恶意手段提起诉讼,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如果当事人恶意诉讼致使对方遭受危害,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恶意诉讼行为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两个主要的法律规定,我国还将恶意诉讼行为纳入到诉讼费用的责任范围之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且具备恶意目的,法院可以将部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以减轻被恶意诉讼行为侵害的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我国侵权法规制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通过这些规定,能够保护被恶意诉讼行为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要惩治恶意诉讼行为,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提高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查处力度,遏制和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浅析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浅析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摘要]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或主要法律事实,故意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给相对人造成财产及精神方面损害的诉讼。
恶意诉讼的存在主要是由立法缺失以及社会诚实信用的缺失等方面原因所致。
恶意诉讼不仅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而且破坏法律的秩序价值和社会的和谐。
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我国应当确立并完善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形成以实体法和程序法相配合、以配套制度为补充的恶意诉讼法律规制制度。
[关键词]恶意诉讼;立法缺失;诚实信用;法律规制一、恶意诉讼的概念界定保护公民的诉权和保护当事人不被非法诉讼侵害是规制恶意诉讼的两大主要目的,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必然选择,对恶意诉讼的概念进行界定也应当遵循这一理念。
对恶意诉讼进行定义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恶意诉讼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并且主观要件为故意,行为人为达到不法目的非法行使诉权,有意识地通过提起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其次,恶意诉讼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不仅仅应当包括财产上的,也应该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害。
因为恶意诉讼者无合法依据提起诉讼,不仅给相对人造成财物上的损失,也会扰乱相对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给相对人带来巨大的精神困扰。
根据上述分析,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或主要法律事实,故意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给相对人造成财产及精神方面损害的诉讼。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中“恶意诉讼”的概念界定在民事诉讼领域范围之内,有别于刑事诉讼领域的恶意控告或恶意告发。
二、恶意诉讼存在的原因剖析(一)实体立法方面的缺失1.恶意诉讼的定义缺失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于一个如此重要的法律概念缺乏立法上的定义影响了人们对恶意诉讼的认识及研究,更不用说如何对恶意诉讼进行规制,因此将导致学界对恶意诉讼这个问题的研究没有较为统一的认识,根本性的概念不明确也造成后续的研究混乱无序。
民事恶意诉讼的现状及其规制

民事恶意诉讼的现状及其规制摘要:诉讼是法制社会保护实体权利的特别程序制度,是人们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然而在公民用法律维权的同时,出现了“好讼”这种假象,即恶意诉讼。
由于我国法律上的缺失,恶意诉讼导致了很多严重的后果,因此寻找遏制恶意诉讼的路径和良策,更是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为此,应做好以下几点: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建立恶意诉讼民事侵权责任机制;建立刑事法律惩处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制度;构建国家诚信体系。
关键词:民事恶意诉讼;司法现状;法律规制所谓的民事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提起诉讼的事实理由或者缺乏法律依据,但为了实现某些非法目的、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恶意行为,故意提起恶意民事诉讼,给他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行为。
在司法中出现以下后果:第一,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损害司法的权威,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第二,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极大降低了诉讼制度的性能和效用,对社会秩序构成了巨大的冲击[1]。
所以笔者鉴于这种危害性,分析了造成此现象的现状,并就此提出了自己的对策。
一、恶意民事诉讼的现状诚信是市场活动中由道德规范上升形成的重要原则,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再现,法律的遵守最终还是需要诉诸主体内心的自觉。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在这一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人们传统的道德观念也受到各种思潮的冲击,一些不顾他人利益的现象不断的滋生和蔓延并造成社会诚信的缺失,又由于我国的诚信机制不完善,信用方面的法律制度还没有构建,缺少刚性的约束力,使得恶意诉讼大量的出现。
第一,起诉的门槛和惩罚力度低。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起诉条件很宽泛,惩罚力度也很低,这么宽限的法规制度给了恶意诉讼人可乘之机。
首先,对于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作了规定。
这条规定过于宽泛,法院只审查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以及理由,而对于被告、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是真是假,法院不予以追究。
民事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探究

欺诈。结合诉权理论 和行为人 的主观方 面 , 笔者 认为恶意诉
讼是指诉讼 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 在明知或应 知不享有诉
权 的情 况 下 提 起 诉 讼 , 者 虽 享 有 诉 权 , 出 于 非 法 动 机 和 或 但 目的而 恶 意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 害他 人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 损
二、 恶意诉 讼 法律规 制的域 外考 察
法 国 法 上有 所谓 “ 用 权 利 ” 滥 的规 定 , 为 判 断 某 行 为 是 认 否 属 于 滥用 权 利 主 要 看 行 为 人 是 否 具 有 恶 意 的 故 意 和 等 于
恶意诉讼产生的原 因主要 有 四个方面 : 第一 , 民事诉 讼
自身 的 一 些 特 性 给 了 恶 意 诉 讼 可 乘 之 机 。基 于 民事 纠 纷 的
有恶意 的严重 过失 。法 国新 民事 诉讼 法典第 3 2条 规定 , 以 拖延诉讼或滥诉方式进行诉讼 者 , 科处 1o 10 得 o 一 0 0法 郎的 民事罚款 , 此罚款不影 响可能对其要 求的损害赔偿 。德 国法 认为 , 一项诉讼如果追求不正 当目的, 就会 因缺乏合法利益
讼 纳 入 禁 止权 利 滥 用 和 违 反 公 序 良俗 原 则 的 规 制 范 围 而 无 明 确定 义 。 国 内有 学 者 认 为 : 意 诉 讼 是 指 当事 人 滥 用 起 诉 恶
织、 企业法人涉诉的情 况下 , 为单位法 定代表 人的个 人为 作
了 自己 的利 益 可能 与 对 方 当 事 人 进 行 某 种 交 易 而 损 害单 位
济, 或将恶意诉讼 局限 于恶 意起 诉 , 漏 了现实 中大量存 在 遗 的超 出正当诉讼 目的之外 , 以损害他人利益 为 目的 的滥用诉 讼程序的情形和具有诉权 、 表面上并未滥用诉讼 程序 的诉讼
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与防范

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与防范民事恶意诉讼是指以恶意诉讼为手段,故意损害他人权益,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它具有很强的危害性,会给被诉方带来沉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甚至损害其生命安全。
因此,对于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与防范尤为重要。
首先,要加强对民事恶意诉讼的惩治。
对于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严厉的法律措施,以切实保护被诉方的权益。
对于明显的恶意诉讼行为,应当进行必要的民事赔偿,同时还应当考虑对其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以起到惩戒作用。
其次,要健全民事诉讼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恶意诉讼。
一方面,要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力度,防止律师帮助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裁判人员的管理,提升其素质和业务水平,避免裁判过程中出现主观随意和法律误判,从而减少恶意诉讼的发生。
最后,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认识与防范意识。
同时,要增加对恶意诉讼案例的曝光度,让大家认识到恶意诉讼的危害性,从而加大对恶意诉讼的谴责力度。
以下是最少三个关于民事恶意诉讼的案例:案例一:某公司董事长因家族恩怨,对前妻进行恶意诉讼。
该董事长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对前妻提起诉讼,但其实质是为了挑战前妻的权威并使其声誉受损。
最终,法院判定该诉讼无法成立,但前妻已经在社会上受到了很大损失。
案例二:某股民对一家上市公司提起诉讼,声称其被该公司董事长所害,损失巨大。
但是,该股民的诉讼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其实质是为了通过恶意诉讼赚取高额利润。
最终,法院判定该股民的诉讼无效,并要求其赔偿被诉公司的律师费用。
案例三:某A公司在市场上开展推销活动时,被竞争对手B公司无理诉讼。
B公司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要求A公司向其赔偿1000万元。
但是,在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和查证后,法院发现B公司的诉讼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其诉讼行为是出于恶意而不是遵循法制原则。
最终,法院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向A公司赔偿违约金。
这些案例都证明了民事恶意诉讼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危害。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1. 引言1.1 背景介绍恶意诉讼行为是在司法领域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善,恶意诉讼行为屡见不鲜,给司法机构和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和损失。
在许多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进行敲诈勒索、恶意诋毁他人名誉、挑战司法权威等行为,导致诉讼程序滥用、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频发。
恶意诉讼行为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各种各样的动机,可能是出于个人私利、报复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加强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和打击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有效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蔓延,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和刑法中都对恶意诉讼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对此进行了一定的处理。
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打击,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已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2. 正文2.1 恶意诉讼的定义与特征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明知无理由的方式提起诉讼,旨在通过滥用诉讼权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恶意诉讼具有以下特征:恶意诉讼通常是以虚假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
恶意诉讼者往往会故意歪曲事实,伪造证据,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威胁了司法公正。
恶意诉讼常常是频繁重复的。
恶意诉讼者可能会多次提起类似的诉讼,目的是给被告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困扰,甚至达到诋毁对方名誉的目的。
恶意诉讼往往涉及巨额索赔。
恶意诉讼者可能会提出不合理的索赔要求,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恶意诉讼是一种损害司法公正和诚信原则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法治社会的正常运行。
针对恶意诉讼行为,法律应当严格规制,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2.2 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民法和刑法中。
在民法中,对于恶意诉讼行为,法律规定了其违法性和责任,同时明确了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恶意诉讼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当被告证明原告是以恶意提起诉讼并造成损害时,法院可以判决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公正、公平、高效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然而,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日益增多,对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干扰,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危害以及其规制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与危害(一)内涵民事恶意诉讼是指诉讼主体为了追求不正当的利益或对他人的损害,通过恶意编造、虚构诉讼材料等手段提起的没有合理事实根据或合法诉讼请求的民事诉讼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危害1. 损害司法公信力:恶意诉讼行为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2.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使被诉方在无端遭受法律纠纷的同时,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3. 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恶意诉讼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影响了其他正当诉讼的进行。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现状及问题(一)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在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完善证据制度、加强法院对诉讼的审查等。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监管机制的缺失以及法律执行力度不够等原因,使得这些措施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
(二)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如证据规则不完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
2. 监管机制缺失: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监管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预防和惩戒措施。
3. 法律执行力度不够: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四、完善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1. 完善证据制度:明确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2. 强化法院对诉讼的审查:对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恶意诉讼的发生。
3. 完善赔偿制度:对因恶意诉讼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赔偿途径。
(二)加强监管和惩戒机制1. 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监管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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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恶意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公众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理所应当地选择人民法院当做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无可否认,诉讼是人民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最重要手段,其价值与作用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得到了相当的体现。
但近些年司法实践中民事恶意诉讼行为有日益增多的趋势,国内司法界对恶意民事诉讼现象关注度也逐渐提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也初次规定了恶意诉讼的惩罚措施,例如: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这一规定为遏制民事恶意诉讼的蔓延态势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实践中看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不仅仅是这些,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恶意民事诉讼的界定还有待统一,并且民事打击还很单一。
本文主要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草案)》对恶意民事诉讼作论述,希望能对民事诉讼法的完善以及以后相关法律的健全起到绵薄之力。
一、恶意民事诉讼的内涵界定我国民法界杨立新教授和汤维建教授对其进行了不同的定义,杨立新教授认为“明知道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故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这种侵权行为就是恶意民事诉讼。
汤维建教授认为“所谓恶意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从而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
”并列举了诈欺性诉讼、骚扰性诉讼、盲目性诉讼、多余型诉讼、重复性诉讼和琐碎性诉讼六种形式,虽然这些定义都有说出了恶意民事诉讼的含义但都不够全面,缺少针对性,不够具体。
通过借鉴其他的学术概念以及两位学者的定义,可以将其总结为:所谓恶意民事诉讼就是指在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仍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损害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二、恶意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1、必须有恶意民事诉讼行为的存在加害人是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即没有事实上的诉权和程序上的诉权,为无诉权而提起民事诉讼,此种行为应是积极作为而不是消极的不作为。
并且需要法院已经立案受理,若当事人提起了诉讼,但其诉讼尚未被法院受理,不能认定为恶意诉讼。
2、必须有特别的损害事实发生必须要有特别损害事实发生。
受害人在这一诉讼程序中受到损害,主要是财产利益上的损害,同时也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方面。
3、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恶意诉讼相对人的受损结果是由恶意诉讼者滥用诉讼权利,无中生有制造诉讼状态造成的,而且这种关系必须是直接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加害人必须是故意所为,过失甚至是重大过失都不能构成,因此错告不是恶意诉讼行为。
限于我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基础,对于当事人的要求不易过严,不利于人们正当诉讼行为的进行及合法利益的保护。
只有在明知自己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或主要证据等方式故意提起诉讼,才是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三、我国恶意民事诉讼规制的现状1、成文法固有的缺陷成文法本身具有完整、逻辑严密等优点,但成文法也存在条文不清楚,立法环境与现实不一样的缺点。
任何一部成文法都不可能包罗万象,涵盖一切法律关系,所以随着近几年出现的越来越多的恶意民事诉讼,由于其本身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使恶意民事诉讼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从现有的法律端倪来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初步规定了恶意民事诉讼的处罚措施,但这只是冰山的一角,仅仅规定了众多恶意诉讼的几种行为,更多的法律规定还有待完善。
2、我国立法工作的滞后性目前我国刑法上还没有具体规定恶意民事诉讼追究的罪名和方式,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尚不能有效地制裁的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人的犯罪活动,使得恶意民事诉讼的行为人不能得到相应的惩罚。
我国相关立法对恶意民事诉讼缺乏直接明确的规定,导致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人在恶意民事诉讼中能够获得非法利益,较之法律风险与代价严重失衡,基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性,其中设立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在保护当事人的同时缺少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在我国当前推行的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下使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法院没有必要依职权禁止,这也使得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人有钻法律漏洞的机会。
3、案外人的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善虽然《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恶意诉讼往往严重侵害了第三方的利益,草案并没有赋予被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侵害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和申请再审的权利。
笔者建议,草案在上述的后面再增加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如果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4、恶意民事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力度一再加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加大了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处罚力度,个人罚款的最高限额由从1000元提升到了10000元,单位的罚款限额由原来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提高到1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
由于社会的逐步发展,人民的收入越来越高,一般恶意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标的额比较大,紧靠这些罚款是不足以使当事人却步,所以草案中再一次提高了罚款数额,个人罚款的最高限额由现行的10000元提高了100000元,单位罚款限额提高到5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
这使我们看到了立法机关规制恶意民事诉讼的力度和决心,我们也相信新的规定实施后会更有利于打击恶意民事诉讼。
到了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四、恶意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完善(一)实体法上的规制完善1、在民法上,应设立恶意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三款规定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这就是要求当事人不能滥用诉讼权利进行恶意民事诉讼,那么实体法也应该规定进行恶意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就目前看,恶意民事诉讼完全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恶意起诉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行为人实施了恶意起诉的行为,受害人遭受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
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与行为人恶意民事诉讼这一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运用一般侵权责任原理来设立恶意起诉之侵权损害责任制度是完全可行的。
在恶意民事诉讼中,行为人利用诉讼而获得的利益要远远大于其所承担的诉讼费用,这对于惩处恶意诉讼当事人和警告广大公民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有必要设立罚金制度,罚金通常情况下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款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将刑法中的罚款概念引入民事诉讼中针对某些不合法的诉讼行为而建构的罚金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法院根据情节对恶意诉讼行为人处以一定的罚金。
罚金具有两种功能,一是对恶意诉讼行为所浪费司法资源的适量补偿,二是对恶意诉讼行为人的惩罚。
罚金对妄图通过恶意诉讼获利的人具有强大的威慑,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同。
其主张主体是法院,依据是法院享有的审判权。
让一个行为带来的不利益大于其能够带来的利益的时候,才能比较好地阻止人们为该项行为。
因而,上述两种规制方法应该一并使用。
因为侵权损害赔偿通常情况下只是让施害者回到未侵权的状态,并没有额外的不利益,在此之外的罚金才是真正给其带来不利益的部分。
2、刑法上,应设立刑事责任追究制度我国在刑事实体法方面,没有具体规定恶意诉讼追究的罪名和方式。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一百零二条,包括新的《民事诉讼法(草案)》也是原则性地规定了诉讼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依据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在面对追究恶意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显得十分无力,不能有效的制裁恶意诉讼行为人的犯罪活动。
目前我国刑法谈得上能够规制恶意民事诉讼的只有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妨害作证罪要求行为人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为证。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与当事人共谋或者受当事人指使从事此行为。
但是,司法实践中恶意民事诉讼多半是当事人自己作伪证,而且即使当事人指使他人作伪证也未必采取暴力、威胁、贿赂手段。
而我国的伪证罪,只适用于刑事诉讼,不适用于民事诉讼。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应根据恶意民事诉讼的行为特点在下一次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修改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扩大伪证罪的适用范围,对刑法中的伪证罪进行修正,现行刑法中的规定的伪证罪仅指形式诉讼中的伪证行为,而不包括民事诉讼中作伪证、后果严重的行为,应当将后面这种行为纳入进去。
(二)程序法上的规制1、完善审前准备程序,预防恶意诉讼的发生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是指诉讼系属以后至法院正式审理之前的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诉讼程序。
在审判准备过程中,应建立相对独立的程序,其中包括三个方面,即整理和固定争点、为开庭审理做好证据方面以及减少庭审案件的数量。
保证当事人充分交换证据和诉讼主张以确定争点,将恶意诉讼扼杀在摇篮中,在被告认为原告起诉纯属恶意并且掌握足够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赋予其享有申请审前证据交换或提出异议的权利,从而对恶意诉讼起到有效过滤和预防作用,减少诉讼成本。
关于证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仅仅规定证据的形式要件,而没有规定证据的本质属性。
恶意诉讼当事人为达到欺骗法律的目的,伪造的证据往往形式上符合法定条件,被告对证据也均无异议。
从现行证据规则来看,这些证据完全可以认定,这表明我们习以为常的“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应予以认定”的规则存在漏洞,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中出现恶意诉讼的频率最高,当事人通过伪造借条编造债务已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
实际上,在该规则作为原则的基础上应有例外,即对双方串通伪造,可能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的证据例外。
2、规范撤诉制度,禁止恶意民事诉讼人撤回起诉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后又撤销意味着纠纷的自我化解,不需要再经过诉讼程序,这样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解决司法资源,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该倡导和鼓励当事人撤诉。
但是在恶意诉讼中,原告大多是看到庭审中对方答辩应诉和提供的证据致使其面临可能败诉的局面时,才选择以撤诉方式终结诉讼,但是起诉行为已经在原被告同处得环境中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如果准许其撤诉,案件没有实体结论,很可能使被告收到这一起诉行为的不良影响,笔者认为,对诉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亦可以防止恶意诉讼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