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管
上海优秀历史建筑的检测评定与加固

签订合同 成立检测小组
检测单位接收委托 或通过招投标承接检测任务
二二[ 制定检测方案
并报送市检测中心
二二[ 市检测中心技术
委员会论证方案
现场检测
查阅资料 现场初步调查
检测结果分析 I 提出鉴定报告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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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溯中心技术委
二二工二 员会专家会议审查
提交报告给委托方 并报检测中心存档
图5.1.1优秀历史建筑房屋质量检测评定工程程序
第5蕈
特种工程新技术
改堵加固工程
5.1上海优秀历史建筑的检测评定与加固
5.1.1优秀历史建筑的检测评定与加固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
上海成陆已有六千年历史,自1843年开埠以来,建造了不少近代建筑,风格各异,代表着不 同时期的建筑风格和形式,反映出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的文化底蕴。岁月流逝,建筑犹在,它无 疑已成为上海近代发展的历史见证。上海在1986年被国务院命名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上海市 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已列入《上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做好优 秀近代建筑的保护工作,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
检测结果表明,房屋各部分建造年代不同,结构类型不协调,除大楼东外立面和门厅有保护 意义外,内部结构和布局可根据置换使用单位需求改造并报市有关部门审批。 5.1.3.2结构分析与评定
需要对优秀历史建筑的可靠性作出充分论证。现以大世界游艺场为例说明。大世界游艺场 始建于1917年,最初为一座三层砖木结构,1925年改建为一座平面呈扇型的四层平屋顶钢筋混 凝土梁、柱、密肋板结构体系建筑,由三部分组成。最早建造的是右翼(沿延安路部分),再建左翼 (沿西藏路部分),最后建造的是有塔楼的中间部分。其中间大厅屋顶上矗立一座塔形建筑,平面 呈六角形,有八层,下部四层与四层主楼相连,上部四层突出屋面向上逐层面积缩小,由48根圆 柱斜交井式梁组成,第七层设有钢筋混凝土水箱。主楼上尖状塔楼是大世界游艺场建筑风格的 重要标志。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沪建权籍〔2017〕583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沪建权籍〔2017〕583号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浦东新区建交委、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要求,适应房产面积测算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本市有关房产面积测算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产面积测算的具体实践,制定《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
按《规范》测量计算的房屋面积成果用于本市房屋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
二、《规范》实施前测算的房屋面积成果应予以维持,若房屋面积测算成果错误的,纠正时,应按原测算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
三、《规范》实施前房屋面积已预测过的,房屋面积实测时,应按预测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
四、《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其产权再分割、合并的房屋面积测算,应按原登记的房屋面积所对应的测量规定测算。
五、《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原有房屋部分维持原登记时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改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规范》测算。
若改扩建后房屋需要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的,按《规范》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
六、本《规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原《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沪房管规范权〔2012〕2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优秀近代建筑工程保护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1994]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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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优秀近代建筑工程保护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4.10.27施行日期1994.10.27文号沪建建管[1994]第102号主题类别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优秀近代建筑工程保护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1994]第102号1994年10月27日)各有关单位:随着上海进一步改革开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本市文物保护建筑、优秀近代建筑的开发和利用,与此同时,加强对近代优秀建筑的保护也日益受到重视,为此市府1991年8号令颁发了《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列出了首批保护建筑名单,1994年又发布了第二批近代优秀保护建筑名单,共236项(见附表一(略))。
为了切实做好对近代优秀建筑的保护和合理使用,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市府8号令精神,在开展工作时,凡涉及近代优秀保护建筑的改建、扩建、变更用途及修缮、装饰工程应主动与市文管委、市规划局和市房管局等主管单位取得联系,协同工作,使近代优秀建筑得到妥善有效的保护。
二、承接保护建筑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保护建筑的结构特点、传统建筑装饰工艺技术具有充分的了解,有进行加固修复的丰富经验和相应的技术力量,并应由市政府8号令规定的管理部门棗市房管局进行技术、质量、修缮标准的监督、认可,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市有关部门在决定近代优秀保护建筑的改、扩建、修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时,应邀请市文管委、市规划局和市房管局等主管单位的专家参加评估,选择承揽单位。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沪房地资建[2007]244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建[2007]244号)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为了进一步做好上海市“四高”优秀小区的创建工作,加强节能省地型示范项目的建设,发挥示范项目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本市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现将《上海市推进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上海市推进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一、目的为了推进上海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建设,落实住宅领域节能降耗指标,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以下简称“四高”优秀小区)推进工作,提高住宅的综合性能、科技含量,降低资源能源的消耗,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5〕26号)和《上海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管理部门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创建“四高”优秀小区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推进“四高”优秀小区创建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三、管理程序(一)项目储备。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开发企业在规划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查阶段的住宅项目,列入“四高”优秀小区创建项目储备范围,并将创建要求告知开发企业,帮助其完善建设方案,引导其参与创建活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3.05•【字号】沪房地资权[2003]64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64号)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地产测绘管理办公室、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现将《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三月五日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的客观、公正、正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处理途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有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出具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四条(申请纠纷处理的当事人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关当事人(以下简称异议人),可以申请复核或者鉴定;(一)房屋建筑面积预测和实测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二)尚未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商品房预购人和新建商品房买受人;(三)专家委员会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有关当事人。
第五条(复核程序)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有争议的,异议人可以在收到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算表、计算表的五日内向出具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申请复核。
签署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的房屋土地调查员应当向异议人解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依据。
异议人要求出具书面复核结果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应当在接受复核申请的五日内向异议人出具书面复核结论。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房[1994]总工字发第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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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4.02.18施行日期1994.02.18文号房[1994]总工字发第123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房[1994]总工字发第123号1994年2月18日)各区、县房管局,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单位:为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管理,根据市政府颁布的第8号令《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现将贯彻落实8号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市府8号令,市房管局主要职责是:1、提出属于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名单;2、确定保护建筑的级别和具体保护要求;3、制定《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修缮标准》;4、对保护建筑的修缮、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等进行审批和执法检查;5、统一设置属于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标志;6、对违反市府8号令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为促进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和有效利用,目前在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要求、范围、修缮标准、保护的具体适用尚待规范之前,已批准保护的优秀近代建筑的有关修缮、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置换和改变用途等事项,需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房管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从事优秀近代建筑修缮、改建、扩建、迁移等的房屋检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其资质须经市房管局认定,设计和施工等技术方案须送审,必要时由市房管局组织论证,工程竣工后,由建筑保护管理单位参与验收。
四、接通知后,尚未进行施工的项目,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补办申报手续。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5adcdcb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89.png)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管房屋养护范围(试行)》等30件局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现将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
附件: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4月17日附件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编号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管房屋养护范围(试行)1973年11月23日2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1976年1月1日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和公有住房再配售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改办〔1995〕240号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5〕389号5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6〕133号6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825号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及使用权住房产权变更中维修基金归集和支用的暂行规定沪房地改〔1999〕0898号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单位保留使用权成套住房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42号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1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302号1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6号1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64号——结束——。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测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测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88.04.13•【字号】沪房[1988]商字发第151号•【施行日期】1988.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测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1988]商字发第151号)各区房产管理局发至各房管所、县房管所:为加强商品住宅的行政管理工作,确保商品住宅的竣工质量,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利益,根据沪府发〔1984〕27号文的规定精神,现将《上海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商品住宅测绘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按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上海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商品住宅测绘工作暂行规定一、为加强商品住宅(包括联建公助的住宅,下同)的质量和行政管理,特制定《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商品住宅测绘工作暂行规定》,由各区房产管理局、各县房管所组织实施。
各区房产管理局、各县房管所必须落实专人掌握本区、县范围内商品住宅建设、竣工情况、统一负责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商品住宅代办测绘工作。
二、商品住宅建设单位应主动向房屋所在地区的房管部门通报商品住宅建设情况,在商品住宅计划竣工前一周内,建设单位应正式向房管部门填交"商品住宅竣工验收申报单"预约验收日期,并按沪建城(80)第948号文的规定,同时提交有关住宅竣工验收所必需的图档资料。
如属定型设计的商品住宅,建设单位必须书面向房屋所在地区的房管部门说明,原定型设计部分的可不提供有关资料。
三、商品住宅建设单位在办妥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后,房屋所在地区的房管部门应在商品住宅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签发的正式交工通知书的十天内,依照双方商约的时间,按时派员参加验收工作。
四、商品住宅验收工作,应严格执行《关于上海城市住宅工程竣工和交工验收的暂行规定》确定的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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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
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沪房地安[1995]6号、沪房地法[1996]93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5.02.10
【实施日期】1995.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安[1995]6号、沪房地法[1996]933号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各房屋质量检测站:
为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提高检测质量,根据《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特制定《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希遵照执行。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根据《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优秀近代建筑,是指经市政府颁布的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建筑。
第三条凡涉及优秀近代建筑的改建、扩建、迁移、拆除、改变用途和变动建筑原有结构体系、平面布置和内外部装修等,均须进行房屋质量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