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Standard for school construction of general and primary secondary and high schoolsDG/TJ08—12—2004J10355—20042004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Standard for school construction of generaland primary secondary and high schoolsDG/TJ08—12—2004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04年8月1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4]289号关于批准《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编的《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12-2004,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四年五月十日前言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3年以沪建建[2003]87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上海市《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BJ08-12-90)(以下简称《90标准》)自1990年颁发以来已13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已不适应中小学教育发展的需要。
2002年4月,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以建标[2002]102号文联合颁发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并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因此,本标准的修编,主要参照《国标》的内容,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作了调整。
关于用地指标,则根据《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0号公告颁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学校的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和绿化用地进行了测算和调整。
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Standard for school construction of general and primary secondary and high schoolsDG/TJ08—12—2004J10355—20042004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Standard for school construction of generaland primary secondary and high schoolsDG/TJ08—12—2004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04年8月1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4]289号关于批准《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编的《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12-2004,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四年五月十日前言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3年以沪建建[2003]87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上海市《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BJ08-12-90)(以下简称《90标准》)自1990年颁发以来已13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已不适应中小学教育发展的需要。
2002年4月,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以建标[2002]102号文联合颁发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并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因此,本标准的修编,主要参照《国标》的内容,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作了调整。
关于用地指标,则根据《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0号公告颁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学校的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和绿化用地进行了测算和调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沪教委基[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54号)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照《标准》要求落实好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和水平差异,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各项工作。
同时,请将此《标准》转发至所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并指导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照《标准》要求,树立“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理念,把为了每一个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落实《标准》的各项要求,努力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义务教育学校。
附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七月五日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公办中小学校。
普通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资源配置第三条学校校舍、场地达到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90标准(2005年前建设)或04标准(2005年后建设)。
小学班额不超过4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45人,人口导入区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50人。
第四条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配置达到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教学装备标准,使用状况良好,能满足课程教学改革和开展素质教育活动的需要。
上海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修订稿

1总则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使教育适应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适应本市中小学教育现代化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和校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确保中小学校校舍建设的规划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2术语
普通中小学校Gencralprimaryandsecondaryandhighschools
除市、区(县)实验性、示范性、标志性、“小班化教育”、特殊教育和重点高中以外的一般学校。
“五、四、三”5-4-3-ycarsystemofpre-universitycducation
?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Standardforschoolconstructionofgeneral
andprimarysecondaryandhighschools
DG/TJ08—12—2004?
?
?
?
?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4年8月1日
指学校班额控制在30人以下的教育实践。
窗地比Theratioofthewindowsizetothefloorarea
窗面积与室内使用面积之比。
3学校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学校建设规模
建设规模
中小学校建设应按小学、初中、高中“五、四、三”和“九年一贯制”学制设置。
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小学为20、25、30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为27、36、45班,初级中学为24、28、32班,高级中学为24、30、36、48班。
最新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4.2.5中小学校的体育用地应包括体操项目及武术项目用地、田径项目用地、球类用地和场地间的专用甬路等。设400m环形跑道时,宜设8条直跑道。
4.2.6中小学校的绿化用地宜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和供教学实践的种植园及小动物饲养园。
1中小学校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宽度不应小于8m。
主要起草人:黄汇刘祖玲李宝瑜陈华王小工张绍刚杨红白学晖温海水金磊余小鸣牟子元陈彤王珏邢金利刘幸坤刘占军李志民朱明林武刘玉龙刘瑞光姚慧何梅珍杨轶马军刘剀赵建平
主要审查人:马国馨沈国尧张必信谢映霞林建平高冀生刘燕辉郭景胡建中韩叶祥李晓纯雷树恩邱小勇
1总则
1.0.1为使中小学校建设满足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建筑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2.0.3初级中学junior secondary school
对青、少年实施初级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3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2.0.4高级中学senior secondary school
对青年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3个年级。
2.0.5完全中学secondary school
对青、少年实施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6个年级,含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教育的学校。其中,1年级~3年级属义务教育。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12月24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完成。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施行日期:2011年×月×日2011 北京前言修订《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通知(建标函[2008] 328号)的具体要求及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具体进行修订。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自2002年颁布以来,对全国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起了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随着中小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对教学设施不断提出的新要求;加之原标准仅有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建设带来不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组织对《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进行了修订。
特别是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后,国务院领导十分强调中小学校校舍的安全性。
为此,需对原标准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修订过程中,我部对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进行了广泛的书面调查,发展规划司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对中小学校抽样进行实地调研,并收集了部分省市编制的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省市、部门和学校的意见后,本标准的送审稿经全国专家审查会议和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定稿。
本标准共分四章,包括总则,学校布局、选址与规模,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校舍面积。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参编单位: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主要起草人:参加起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〇一一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学校布局、选址与规模 (5)第一节学校布局 (5)第二节学校选址 (5)第三节学校规模 (5)第三章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 (6)第一节校园规划 (6)第二节建设用地 (6)第四章校舍面积 (8)第一节校舍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8)第二节教学及辅助用房 (8)第三节办公用房 (10)第四节后勤及生活用房 (10)附录一术语 (12)附录二本标准用词说明 (13)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促进中小学教育的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坚持育人为本,创造适合青少年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制定本建设标准。
6000学生120个班高级中学用地指标

6000学生120个班高级中学用地指标及校舍建筑指标参照《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及上海市《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BJ08-12-90)(以下简称《90标准》)、《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根据《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DG/TJ08—12—2004,J10355—2004),学校建设用地应分为学校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建筑用地面积指标高中48个班生均22.6平方米,120个班应取生均27平方米计算,学校建筑用地总用地面积为27*6000=162000平方米。
2、学校运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
学校运动场每生不宜小于3.3平方米。
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120个班,120/6=20,20*600=12000平方米学校游泳池一个,140米*80米=11200平方米。
学校环形运动场,400米跑道,面积为120米*75米=9000平方米学校运动场地总用地面积:32200平方米3、学校绿化用地包括成片绿化和室外绿化。
规范要求,绿化用地宜大于生均1平方米,本校取1.4平方米,学校绿化总用地面积为6000*1.4=8400平方米。
4、学校发展预留用地及自然科学园地:总用地面积为64200平方米。
合计总用地面积:162000平方米+32200平方米+8400平方米+64200平方米=266800平方米。
根据《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DG/TJ08—12—2004,J10355—2004),学校校舍建筑以6000学生120个班计算,应满足以下要求:校舍总建筑面积:157937.5平方米,教学用房:85081.4平方米,办公用房:5800.4平方米,生活用房:67055.7平方米。
容积率:0.59。
1、教学楼:共3幢,每幢4141.2平方米(含40间教室,每间95.2平方米,294平方米卫生间,39.2平方米网络控制室),合计:12423.6平方米2、实验楼:4778.2平方米(含25间实验室,每间134.4平方米,43.4平方米准备室,294平方米卫生间,39.2平方米网络控制室)。
《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2008 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5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要求,由教育部负责编制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在农村普通中小学校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在具体执行时要实事求是,根据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范相设计,不要不顾条件硬性追求达标。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前言修订《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工作是根据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6】437号)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具体承担修订工作。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640号)自 1997年6月1日起试行已10多年,在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10多年来教育的发展、社会的需求、国家规范的修改,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也应修订,以适应农村教育的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Standard for school construction of general and primary secondary and high schoolsDG/TJ08—12—2004J10355—20042004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Standard for school construction of general and primary secondary and high schoolsDG/TJ08—12—2004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04年8月1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4]289号关于批准《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编的《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12-2004,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四年五月十日前言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3年以沪建建[2003]87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上海市《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BJ08-12-90)(以下简称《90标准》)自1990年颁发以来已13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已不适应中小学教育发展的需要。
2002年4月,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以建标[2002]102号文联合颁发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并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因此,本标准的修编,主要参照《国标》的内容,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作了调整。
关于用地指标,则根据《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0号公告颁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学校的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和绿化用地进行了测算和调整。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学校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4用地面积指标;5建筑面积指标;6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地址:上海市愚园路460号;邮编:200041),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教育技术装备部上海教育建筑设计研究所主要起草人:陈国良奚道章叶文俊丁铭杰胡建中何梅珍邵永杰参加起草人:余利惠郑挺林红丁新康沈国平龚柳陆伯鸿周齐佩严明陆如俊甘建栋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二○○三年十一月目次1 总则 (7)2 术语 (9)3 学校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10)学校建设规模 (10)学校设点布局 (10)学校选址 (11)校园规划设计 (11)4 用地面积指标 (12)一般规定 (12)用地面积指标 (12)5 建筑面积指标 (14)一般规定 (14)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4)办公用房 (21)生活用房 (22)建筑面积指标 (23)6 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24)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28)1 总则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使教育适应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适应本市中小学教育现代化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和校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确保中小学校校舍建设的规划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全国《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依据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结合本市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照执行。
内环线以内中小学校的新建或改建项目,如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经市、区教育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可因地制宜作适当调整。
新建实验性、示范性、标志性和“小班化教育”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调整部分用房面积,其建筑标准可适当提高。
中小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以人为本,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新建学校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
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和功能分区的前提下,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
本标准不包括学生宿舍和相应的生活用房,其用房面积和用地应另行申请报批。
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2 术语普通中小学校Gencral primary and secondary and high schools除市、区(县)实验性、示范性、标志性、“小班化教育”、特殊教育和重点高中以外的一般学校。
“五、四、三”5-4-3-ycar system of pre-university cducation“五”指小学五年学制,“四”指预备班和初中共四年学制,“三”指高中三年学制。
九年一贯制9-year straight through system, a combination of primary schooland secondary school as one 指小学到初中毕业九年教育学制。
小班化教育Mini-class education指学校班额控制在30人以下的教育实践。
窗地比The ratio of the window size to the floor area窗面积与室内使用面积之比。
3 学校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学校建设规模建设规模中小学校建设应按小学、初中、高中“五、四、三”和“九年一贯制”学制设置。
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小学为20、25、30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为27、36、45班,初级中学为24、28、32班,高级中学为24、30、36、48班。
班额人数小学每班应为40人,初中每班应为45人,高中每班应为50人。
学校设点布局中小学校设点布局,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分布、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中小学校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1)学生就近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每万人口的住宅小区宜配建30班规模小学一所和24班规模初中一所;每5万人口的住宅区宜配建24班规模高中一所。
其千人指标应为:高中:建筑面积266㎡,用地面积626㎡;初中:建筑面积442㎡,用地面积981㎡;小学:建筑面积461㎡,用地面积1102㎡。
中心城(外环线以内)新建住宅区,其千人指标应为:高中:建筑面积266㎡,用地面积536㎡;初中:建筑面积442㎡,用地面积839㎡;小学:建筑面积461㎡,用地面积929㎡。
学校服务半径可参照《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郊区城镇应根据学校规模、交通、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交通主干道上学。
学校选址新建的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和地面轨道交通、地震断裂带等不安全地带。
高压输电线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高压变配电所、公共交通枢纽站、垃圾堆场、垃圾(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校园规划设计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
校园总平面设计应按教学、体育活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
各区之间应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教学楼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9:00~15:00)不少于3小时;内环线内的学校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体育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面积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消防等有关规定。
校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
校园绿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间隔。
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布置。
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建设。
路线应通畅便捷,路面宽度应符合消防车通行要求。
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
应按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
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
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
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人流疏散,不宜紧靠交通主干道。
校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并设置警示标志。
4 用地面积指标一般规定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四周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体育活动用地应包括环形跑道、直跑道、篮(排)球场(兼部分课间操场地)、运动器械场地、小学游戏场地。
绿化用地指成片的集中绿地。
用地面积指标各类学校的建筑用地可参照《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规定,并增加自行车停车场地。
根据学校不同规模,中学宜设250~400m环形跑道(含100m直跑道);v1.0 可编辑可修改表中小学校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中心城)单位:(m2)5 建筑面积指标一般规定学校校舍建筑应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包括教室、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三部分。
1 教室包括普通教室及选修课教室。
2 专用教室包括自然教室、实验室,音乐、形体、美术、书法、史地、多媒体语言、计算机和劳动技术教室等。
3 公共教学用房包括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图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等教学及辅助用房。
办公用房包括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广播社团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维修管理室及传达值宿室等用房。
生活用房包括教职工和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及厕所等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