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优化高效便利营商环境 积极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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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10.31•【文号】国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10.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特别是部分地方主动对标国际先进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对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优化、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赋予有条件的地方更大改革自主权,对标国际一流水平,聚焦市场主体关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更好稳定市场预期,保持经济平稳运行。

(二)试点范围。

综合考虑经济体量、市场主体数量、改革基础条件等,选择部分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

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

强化创新试点同全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联动,具备条件的创新试点举措经主管部门和单位同意后在全国范围推开。

(三)主要目标。

经过三至五年的创新试点,试点城市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跃居全球前列,政府治理效能全面提升,在全球范围内集聚和配置各类资源要素能力明显增强,市场主体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率先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为全国营商环境建设作出重要示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0•【字号】京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0日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不懈统筹推进新一轮营商环境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主题,坚持系统观念和创新思维,强化制度创新和技术赋能,注重维护公平竞争和公共安全,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总抓手,以数字化引领、协同化推进、场景化应用为突破,以简化社会投资审批、加强事中综合监管和规范监管、强化事后联合惩戒、提升智慧政务服务水平为重点,大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向纵深推进,持续打造国际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着力打造高度市场化的营商环境1.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以告知承诺制为基础,在更大范围推动简化涉企审批,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并证,实现更多市场主体“准入即准营”,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1)完善告知承诺审批制度。

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为前提,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保障,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02•【字号】庆政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2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9日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甘肃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年重点改革任务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完善“不来即享”机制,推动惠企政策落地。

1.依托全省涉企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和“不来即享”平台,进一步完善“不来即享”动态调整、监测、通报等常态化工作机制,“点对点”“一对一”为企业提供政策、金融、便企等精准服务,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时限要求:持续推进)2.依托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机制,推动落实减税降费措施。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时限要求:持续推进)3.进一步梳理可实现“不来即享”的涉企优惠政策清单,尽快实施,推动“不来即享”逐步向多领域、多层级拓展延伸。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时限要求:6月底前)4.加强对涉企优惠政策“不来即享”的监管,防范和堵塞风险漏洞,对违法企业联合惩戒,依法坚决打击。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1年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1年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1年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昆政办〔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1年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昆明市2021年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对应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9日昆明市2021年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和“全程服务有保障"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为昆明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和《云南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28条措施》(云政办发〔2020〕6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19号)精神,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目标,坚持“高质量营商环境为高质量发展服务”,推进新一轮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政策解读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政策解读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决策部署,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以下简称《重点举措》),《重点举措》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在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制度规则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新的制度安排?运用法治手段为经营主体保驾护航,既是企业所盼,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根本要求。

《重点举措》坚持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根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市场监管制度规则的新举措。

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提出了优化新业态、新领域经营主体登记制度,研究完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基础法律制度和商事相关法律制度。

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从事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强化知名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研究商号保护法律制度。

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方面,提出推动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等配套制度,制定出台《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研究制定《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工作指引》。

在完善市场秩序制度方面,提出修订《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加快出台《涉企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帮助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平台收费行为。

在完善“三品一特”制度方面,提出加快制修订《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厦府办〔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各有关企业:《厦门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切实推进我市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4日厦门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厦门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功能完备、开放共享、绿色创新的物流枢纽体系,推动厦门港口高质量发展,形成枢纽经济发展平台,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福建、厦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0年)》要求,统筹推进厦门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整合存量物流资源,引导物流设施、物流企业等集聚化规模化发展,促进物流业与商贸业、制造业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厦门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培育枢纽经济,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助力厦门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建设。

二、发展目标推动厦门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与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建设国内国际双循环供应链物流通道、打造国际航运中心、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等深度融合;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加快形成功能完备服务国际、国内的物流产业体系,将厦门打造成为“一带一路”供应链体系重要物流枢纽节点;支撑国际性物流枢纽城市、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促进制造业、商贸业高质量、集群化发展,推动区域经济健康发展。

山东省口岸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

山东省口岸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

山东省口岸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海事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鲁口通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省口岸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海关总署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署岸发〔2021〕85号)要求,落实海关总署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有关部署,加强口岸营商环境创新,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化通关全链条业务改革1.完善通关申报模式。

进一步完善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支持企业自主选择申报方式,鼓励引导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

尊重企业意愿,在符合条件的港口扩大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

(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2.优化提升查验服务。

依托“单一窗口”开展查验信息推送和调箱到位信息反馈工作,引导企业用好“单一窗口”查验预约服务,进一步推行免到场查验。

在有条件的港口开展“先期机检、码头直提”模式改革,实施顺势机检查验,实现无感快速通关。

(省口岸办、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推进“主动披露”制度和容错机制实施。

加大对现有“主动披露”制度和容错机制政策的宣传,便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对经认定非主观原因造成的申报差错和企业主动披露的违规行为,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或依法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深入了解企业需求,争取海关总署支持,逐步扩大适用范围。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2021年1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入实施“一件事一次办”,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市场竞争公平、行政效率高效、法治体系完善的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人员力量配置和经费保障,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工作成效纳入政府绩效考评。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调查核实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

对探索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湘江新区、国家级园区等区域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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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计3981字优化高效便利营商环境积极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
优化高效便利营商环境积极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
近年来,省商务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依法履行职能,积极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努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简化审批,持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职权法定、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原则,不断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

(一)全面依法履行职能
实施权责清单制度,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完善和创新履职尽责工作机制,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政府规定赋予商务部门的职责,切实加强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开发区管理、商务领域市场监管等商务法治工作。

始终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要措施,持续推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重大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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