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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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04•【文号】发改价格[2012]1170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有关精神,我们组织修订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项目规范),现印发你们,并就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全面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版项目规范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项目依据,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解。

需合并、组合项目收费的,须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减轻患者费用负担的原则从严审批。

未列入新版项目规范的,原则上应公布取消;确需保留的,要于2013年5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审核,审核期间可继续执行。

各地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已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清理规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允许在本地区实施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等具体实施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
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4.18
•【文号】国卫办医函〔2020〕330号
•【施行日期】2020.04.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
和规范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我委高度重视,印发了系列配套文件,推动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以及预约诊疗等互联网医疗服务快速健康发展。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在方便人民群众就医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委印发了《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开展新冠肺炎重症危重症患者国家级远程会诊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线上服务进一步加强湖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联合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就医用药需求。

请各地认真落实上述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互联网技术与医疗服务融合发展,
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

各地要坚守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底线,在开展任何试验探索时,不得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意见》明确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委《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要求,不断规范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的准入和执业管理,加强监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4月18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02•【文号】医保函〔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和强化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坚决查处医保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长抓不懈纵深推进基金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2020年在全国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部署,加强政策引导和部门联合执法,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和收费行为,提高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整改,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查、飞行检查等措施,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合力,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健全内部医保管理制度,提升医保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三)基本原则1.全面覆盖。

一是覆盖全国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是覆盖2018年1月1日以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所有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的通知(2021)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的通知(2021)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的通知(2021)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济宁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太白湖新区社发局、济宁经开区软环境发展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省驻济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完善预约诊疗制度加强智慧医院建设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405号),国家卫健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75号)有关要求,有效解决看病就医中“重复挂号、看病等候时间长、检查检验结果慢、医生问诊时间短”等热点难点问题,为群众提供更便捷、更周全、更贴心、有温度的医疗服务,现就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等有关工作通知:一、简化就诊流程,提升诊疗效率1.建立门诊“全程诊疗便民服务”制度。

患者就诊当天无法取得检查检验结果的,由接诊医师为其进行复诊预约,保证复诊就医需求。

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完善多学科联合门诊(MDT)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挥全科医疗作用,由多学科专家共同制定诊疗方案,提供用药指导,缩短诊疗时间,减少患者重复挂号。

到2021年底,三级综合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多学科门诊开设分别不少于20个和10个。

鼓励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建立门诊会诊转诊机制,对患者所患疾病涉及同一院区、同一科室的,通过会诊转诊由医疗机构内部协助诊治,避免患者重复挂号。

2.提供网上预约精准服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整合打通网站、移动终端(APP、微信等)、自助设备等各类服务终端,加快实现号源共享,精准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服务。

其中三级医院预约时段要精确到20分钟,二级医院精确到30分钟。

同时大力推动各类检验,检查项目预约服务,避免因门诊二次预约导致重复排队的情况,缩短患者预约后在医院等候时间。

3.优先保障分级诊疗预约转诊。

优先向医联体、医共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留预约诊疗号源,推动基层首诊、畅通双向转诊、集中解决“挂号难”问题。

医疗机构违规行为整改通知

医疗机构违规行为整改通知

医疗机构违规行为整改通知XXX医疗机构违规行为整改通知尊敬的各位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医疗机构违规行为整改管理办法》,我们对我院部分违规行为进行整改通知,希望广大医务工作者能够认真对待,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的实现。

以下为具体整改内容:一、工作纪律和药品管理1. 严禁私自向患者推销药品或进行其他越权操作,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2. 药品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合理使用,严禁私自将医院的药品带离医院,违者将受到严重警告或者辞退等严厉处罚;3. 所有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违者将受到纪律处分。

二、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规范1. 医生和护士在医疗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医疗规范操作,不得存在私自行动或者处方错误等违规行为,违者将受到纪律处分;2. 临床、检验、手术等各个科室必须执行相应的规范操作流程,严禁擅自操作,造成医疗事故或者严重医疗差错者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 必须加强对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我们的服务态度,更好地满足患者的需求。

三、医疗设备及器械使用1. 所有医疗设备及器械必须按照规定流程使用,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器械的无菌操作;2. 严禁私自调整医疗设备的设置参数,违者将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财务赔偿等处理;3. 针对机械设备操作不当造成的医疗事故,将进行相应的调查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处理措施。

四、医学伦理和行为规范1. 医务人员应该恪守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严禁以任何形式索取患者或其家属的财物,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2. 医生和护士应该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对待患者客观公正,不得存在因私情因素而对待患者的情况;3. 强调对患者隐私的保护,不得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信息,违者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

五、投诉处理和工作监督1. 针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投诉,必须高度重视,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公正处理;2. 加强内部监督和督查力度,对医院内部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和纠正;3. 对于发现的问题或存在的隐患,各部门要及时整改,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方案和纠正措施。

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医疗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计民生,事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

随着医改逐步深化,根据新形势下医疗服务需求变化,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改进医疗服务流程,创新方便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措施,对于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群众路线教育,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医改成效,提高社会满意度,和谐医患关系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弘扬“不畏艰苦、甘于奉献、救死扶伤、大爱无疆”的行业精神,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以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出发点,围绕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反映比较突出的医疗服务问题,大力推进深化改革和改善服务,通过改善环境、优化流程、提升质量、保障安全、促进沟通、建立机制、科技支撑等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工作目标:自2015—2017年,利用3年的时间,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便捷就医、安全就医、有效就医、明白就医,医疗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明显改善,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优化诊区设施布局,营造温馨就诊环境(一)优化诊室布局。

根据门急诊患者病种排序及其常规诊查流程,合理分布各专业诊室和医技检查室,分楼层设置挂号、缴费窗口,有效引导和分流患者。

(二)保持环境整洁。

做好就诊区域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卫生间等基础环境管理,保持干净、整洁、安全、舒适。

严格落实公共场所禁烟要求。

(三)设置醒目标识。

就诊区域设置建筑平面图、科室分布图,指示标识清晰、明了;为危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放射源等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

(四)提供便民设施。

完善自助预约、挂号、查询等服务,为患者提供饮水、应急电话、轮椅、纸、笔等便民设施;完善无障碍设施,放射检查时为患者提供更衣条件和符合规范的放射防护。

医院行风管理制度通知模板

医院行风管理制度通知模板

尊敬的全体医护人员: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行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现就医院行风管理制度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为核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目标,建立健全医院行风管理制度,推动医院行风持续向好。

二、管理制度1.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医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医院行风建设工作。

2. 强化医德医风教育:定期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培训,强化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3.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各项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确保医疗安全。

4. 加强医患沟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及时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病情、治疗方案、治疗风险、用药情况及住院费用等,耐心解答患者疑问。

5. 规范药品(器械)购销行为:严格执行药品(器械)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规定,坚决制止在购销中给予回扣等违法行为。

6. 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实行门诊、住院一日清单制度,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现象。

7. 强化监督检查:设立行风建设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患者及家属对医院行风问题进行监督举报。

三、责任追究1. 对违反医院行风管理制度的个人,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 对在行风建设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工作要求1. 全体医护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精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行风管理制度,确保医院行风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3. 请各科室负责人加强对本科室行风建设工作的领导,确保本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医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年月日。

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为保障患者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水平,本医院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现予以印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本医院制定本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之一,是本医院医疗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基础性文件。

全体职工必须遵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所有医疗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的的责任主体为医院领导班子,全体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共同遵守并执行。

第二章医疗质量第五条医疗质量是医院的生命线,是医疗过程中最核心的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水平、医疗经济效益、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业责任,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质量。

医院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医疗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医疗质量保障体系。

第三章医疗安全第七条医疗安全是医院核心内容之一,医院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医疗安全,确保医疗过程中不发生意外事故。

第八条医疗过程中应当注意消毒和防控感染病,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第四章医疗服务第九条医疗服务是医院的主要业务,本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供优质、高效、安全、温馨的医疗服务。

第十条医疗服务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权。

第十一条医疗服务应当严格按照诊疗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五章医疗药品第十二条医院应遵循国家药品管理规定,实行“四统一”原则,确保医疗药品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医院严格按照药物使用原则操作,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诊疗规范和药品使用指南合理开药、用药。

第六章医疗费用第十四条医疗费用应当公开、透明、合理,遵循社会公正原则和人文关怀理念。

第十五条医院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治疗费用实行分类收费,不得乱开处方或滥用高价药品。

第七章其他事项第十六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医院进行制定和完善,并在内部公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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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
为不断推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规范诊疗行为,持续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现就规范医疗服务系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升对保障人民健康的思想认识
全市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保障人民健康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自觉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医疗质量管理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医疗服务规范化、连续化管理。

二、守住底线,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依法执业主体责任意识,经常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三基三严”等培训考核和自查整改工作。

医务人员开展执业活动要严格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各专业诊疗规范等要求,保证各项诊疗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二)严格把握入院出院指征
要认真掌握患者入出院指征、转诊条件和手术适应症,患者入、出院应由具备资格的医师根据病情决定,患方要求自动出院的,要完善相关手续方可离院,严禁以各种违背法律
法规和诊疗规范的理由推诿病人、勒令出院,坚决杜绝违规将不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办理出院后再次办理入院,从而形成两次住院变相增加患者负担的行为发生。

(三)严格规范各项诊疗行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各项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根据患者病情进行各项诊疗活动,做到合理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要增强底线意识,严守法律红线,严禁通过开具虚假证明、伪造或变造就诊记录、挂床住院、套用医保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等方式,骗取或套取医保资金的违法行为发生。

(四)严格加强质量管理控制
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善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医疗质量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对诊疗行为的规范性、合规性进行质量控制,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保证医疗安全。

三、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立即针对以各种违法违规和违反诊疗规定的理由推诿病人、勒令出院、违规将不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办理出院后再次办理入院以及各种骗取或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进行自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定倾向。

各级卫健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依法依规执业的监督管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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