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

合集下载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简介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简介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简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简介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简称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是由国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组织的国家考试,其目的是,科学、公正地对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人员举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水平测试。

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在全国范围内差不多实施了十多年,到目前为止,累计参加考试的人数已超过150万人。

该考试由于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得到了社会及用人单位的广泛认同,并为推动我国信息产业特殊是软件产业的进展和提高各类IT人才的素养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依照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文件(国人部发[2003]39号),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

经过考试获得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依照工作需要从获得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实施全国统一考试后,别再举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所以,这种考试既是职业资格考试,又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考任何级不别限学历、资历条件,考生可依照自个儿熟悉的专业事情和水平挑选适当的级不报考。

程序员、软件设计师、系统分析师、网络工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级不的考试已与XXX相应级不的考试实现互认,程序员和软件设计师级不考试还与韩国相应级不的考试实现了互认,往后还将扩大考试互认的级不以及互认的国家。

本考试分五个专业类不: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

每个专业又分三个层次:高级资格(高级工程师)、中级资格(工程师)、初级资格(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对每个专业、每个层次,设置了若干种资格考试(见附表)。

考试合格者将颁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5)操作系统性能优化
5.项目管理与质量保证
(1)项目管理理论与实践
(2)项目计划与控制
(3)质量管理与测试
(4)团队协作与沟通
(5)风软件应用
(2)图形与多媒体应用
(3)企业资源规划系统
(4)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5)生产制造与物流管理系统
五、考试要求
1.考生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应用能力;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一、考试目的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旨在评价考生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应用能力,对获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二、考试科目
1.计算机基础知识
2.软件工程与数据库技术
3.网络技术与网络安全
4.系统架构与操作系统
(4)软件维护与管理
(5)数据库系统结构与设计
(6)数据库管理与优化
3.网络技术与网络安全
(1)网络基础知识
(2)网络协议与应用
(3)网络安全概念与技术
(4)防火墙与入侵检测
(5)网络攻击与防范
4.系统架构与操作系统
(1)系统架构设计与优化
(2)操作系统原理与架构
(3)内存与文件系统管理
(4)进程与线程管理
5.项目管理与质量保证
6.应用软件
三、考试方式
1.笔试
2.实践操作
四、考试内容
1.计算机基础知识
(1)计算机组成与结构
(2)操作系统原理与应用
(3)数据结构与算法
(4)编程语言基础
(5)计算机网络基础
(6)数据存储与管理
2.软件工程与数据库技术
(1)软件需求分析与规格编写

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1)

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1)
经济员或助理经济师
20
注册建造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2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高级资格:高级工程师
13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3号)
经济师
14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经济师
15
环境影响评价
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工程师
二、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对应职称
1
质量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
初级: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2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人发〔1997〕26号
经济师
3
广告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16号
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
18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助理工程师

全国计算机水平考试查询成绩时间是几号

全国计算机水平考试查询成绩时间是几号

全国计算机水平考试查询成绩时间是几号计算机水平考试成绩查询计算机水平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两个月后发布,考生可登录中国计算机技术职业资格网进行成绩及合格标准查询。

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报考级别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初级、中级设2个科目,高级设3个科目。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计算机水平考试证书。

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人员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广东人事考试网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系统”查看证书上线状态,并查询、下载或打印电子证书;也可在“粤省事”平台的“我的证照”栏目添加、出示本人的电子证书。

计算机水平考试是原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的完善与发展。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的国家级考试。

计算机水平考试报考条件计算机水平考试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情况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计算机水平考试。

(二)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报名参加计算机水平考试。

(三)报考人员不受学历、资历、年龄的限制。

计算机水平考试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下载照片验证工具软件对个人电子照片进行处理,再将审核通过(转换后)的照片上传。

计算机水平考试报考人员上传的电子照片务必真实,该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

计算机等级考试内容1、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主要考的是计算机的基础知识,以及使用办公软件的基本技能。

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考四门基础的科目,分别为计算机基础及WPS Office应用、计算机基础及Photoshop应用、计算机基础及MS Office应用、网络安全素质教育。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指定用书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指定用书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指定用书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指定用书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的考试,是一个全国性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考试用书主要包括《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指定用书》和《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真题与模拟试题》。

其中,《指定用书》包括考试科目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常用技术、实践技能等内容,是考试的基础教材;《真题与模拟试题》则包含了历年的考试真题和模拟试题,供考生进行练习和提高。

此外,还有《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历年真题详解》、《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一本通》等辅导教材,供考生参考。

总的来说,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指定用书是一套系统全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教材,可以帮助考生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技能,提升职场竞争力。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 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 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人事部文件信息产业部国人部发[2003]39号《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规范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评价工作,促进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在总结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有关规定。

现将《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04年1月1日起,人事部、原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1]6号)和人事部《关于非在职人员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4]9号)即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信息产业部二OO三年十月十八日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加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国计算机应用技术和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社会各界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和信息系统、信息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负责,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考试办法。

第五条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市场需求,设置并确定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业类别和资格名称。

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是原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的完善与发展。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的国家级考试。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实行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考试办法。

考试合格者将颁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用印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报考条件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情况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考试。

(二)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报名参加考试。

(三)报考人员不受学历、资历、年龄的限制。

2021年广东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工作通知

【导语】从⼴东⼈事考试了解到,2021年⼴东软考报名时间:3⽉29⽇-4⽉7⽇(上半年)、8⽉13⽇-23⽇(下半年),考试时间:5⽉29⽇-30⽇(上半年)、11⽉6⽇-7⽇(下半年),更多事宜请参考阅读《考务通知》,官⽅公告原⽂如下: 根据《全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平)考试⼯作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考办〔2021〕1号)和⼴东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东省⼈⼒资源社会保障系统2021年度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考试⼯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社函〔2021〕30号)要求,2021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上半年考试⽇期为5⽉29、30⽇,下半年考试⽇期为11⽉6、7⽇。

为⽅便⼴⼤考⽣报考该项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考试设置 (⼀)上半年考试安排 (⼆)下半年考试安排 (三)考试地点 此次考试在21个地级以上市均设置考区,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为准。

⼆、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原⼈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平)考试暂⾏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部发〔2003〕39号)有关规定执⾏。

(⼀)凡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定计算机技术应⽤能⼒的⼈员,均可根据本⼈情况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考试。

(⼆)获准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员及港、澳、台地区专业技术⼈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报名参加考试。

(三)报考⼈员不受学历、资历、年龄的限制。

三、报考事项 报考⼈员可登录中国计算机技术职业资格()进⾏上报名。

上半年考试报名信息填报时间:2021年3⽉29⽇9:00-4⽉7⽇17:00;上缴费时间:2021年3⽉29⽇9:00-4⽉8⽇17:00。

下半年考试报名信息填报时间:2021年8⽉13⽇9:00-8⽉23⽇17:00;上缴费时间:2021年8⽉13⽇9:00-8⽉24⽇17:00。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国人厅发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考试简介)注:信息来源于北京市人事考试网-2011年根据《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9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在总结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有关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同时人事部、原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1〕6号)和人事部《关于非在职人员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4〕9号)即行废止。

一、组织领导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组织成立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考试大纲的编写、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

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信息产业部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定合格标准。

具体考务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原中国计算机软件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和信息产业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现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二、考试效力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表示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从获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高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1]6号 1991年4月1日发文)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速我国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软件事业的发展,科学考核和合理使用人才,促进计算机软件人才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获得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

今后对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含中级)以下的计算机软件人员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使用工程技术职务的名称与档次。

考试级别分为初级程序员(相当于技术员)、程序员(相当于助理工程师)、高级程序员(相当于工程师)。

第四条在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同时,进行水平考试。

水平考试跟踪国际水平,其级别分为:程序员、高级程序员、系统分析员。

程序员、高级程序员级水平考试合格者同时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系统分析员水平考试合格可以做为评聘高级工程师的条件之一。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全日制大、中专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及应用专业毕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其中,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认定其初级程序员资格;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计算机软件工作两年,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认定其程序员资格;获硕士学位从事计算机软件工作三年或获博士学位可认定其高级程序员资格。

第六条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或认定获得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有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

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单位行政领导在岗位需要时,应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七条参加考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遵纪守法。

2、工作努力,尽职尽责。

3、参加资格考试还须符合下列规定的条件:(1)有志从事计算机软件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初级程序员考试。

(2)担任软件技术员职务二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可参加程序员考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条根据《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划分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5个专业类别,并在各专业类别中分设了高、中、初级专业资格考试,详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业类别、资格名称和级别层次对应表》(附后)。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将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专业类别和资格名称。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进行,两部共同成立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获准在中华人民பைடு நூலகம்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在本规定施行日前,按照《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1]6号)参加考试并获得人事部印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计算机软件初级程序员、程序员、高级程序员资格)和原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计算机软件专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其资格证书和水平证书继续有效。
第三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负责,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考试办法。
第五条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市场需求,设置并确定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业类别和资格名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级别设置: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3个层次。
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对考试作弊或利用其他手段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即行取消其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专家拟订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和统筹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信息产业部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情况,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考试。
二OO三年十月十八日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加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国计算机应用技术和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社会各界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和信息系统、信息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自2004年1月1日起,人事部、原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1]6号)和人事部《关于非在职人员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4]9号)即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 事 部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规范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评价工作,促进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在总结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现将《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考生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专业资格(水平)参加考试。
第五条高级资格设:综合知识、案例分析和论文3个科目;中级、初级资格均设:基础知识和应用技术2个科目。
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高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第十一条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实施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相应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每3年登记一次。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有关规定到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条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从获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条信息产业部组织成立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考试大纲的编写、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
具体考务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原中国计算机软件考试中心)负责。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和信息产业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在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举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