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教师全员聘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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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教职工聘任工作方案_1

2023年教职工聘任工作方案_1

2023年教职工聘任工作方案2023年教职工聘任工作方案1中小学、幼儿园、成人学校,区教师培训中心:学年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工作即将开始,为切实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圆满完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今年学校教职工聘任的政策依据为:仑委[1998]64号、仑教[1999]74号、仑教[1999]75号、仑教[]65号、仑教〔〕23号、浙政办发[]117号等六个文件。

2、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全区各学校的教职工流动面原则上仍应控制在3—10%以内,其中,山区、海岛学校原则上为3—5%。

除成人学校、幼儿园外,各校原则有1名以上教师流动(建校五年内的除外),具体流动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教师流动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配。

部分学校进行布局调整,个别学校事业规模变化较大,因此,各学校超编部分的教师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教职工人数超过核定编制的学校,原则上不得再流入。

具体学校编制数按附件一标准核定。

3、非城区学校调入城区学校根据需求情况,由区教育局组织考试、考核。

4、凡要求在区内学校间交流的教职工,均必须填写《教职工调动申请表》,原所在学校必须签署意见,新的意向学校(进城区学校考试除外)一般也应签署意见。

鼓励秋后进入z区城区学校任教的外地调入教师和新录用教师到非城区学校工作。

5、各校教职工的聘用、聘任应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方案,并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聘用、聘任工作必须要有阶段性,规范操作。

第一阶段是指本校大部分教职工的聘用,第二阶段是指各校间交流(正常调动)的教职工聘用,第三阶段是指毕业生分配及小部分尚未落实新的聘用单位的教职工的聘用。

教师正常交流、调动的手续仍安排在8月中旬开始办理(特殊情况除外)。

6、解聘教职工在合同的“合同变更或补充”栏中注明续聘及期限,第七条中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指实际聘任职务,低聘者要填写低聘的职务。

新分配的教师要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签订试用期补充协议,即填写“实行一年试用期,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再续聘”。

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是什么意思

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是什么意思

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是什么意思几年前,高校中广泛兴起的“非升即走”制度曾引发过较大争议。

批评者认为“非升即走”制度是对高校青年教师的压榨,过大的考核压力不利于刚毕业的青年博士们专心从事科研工作。

尽管争议不断,但是这一项制度在诸多高校尤其是双一流高校中持续执行了下来,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了青年教师积极科研,也确实有一些青年学者在这一压力下脱颖而出。

一些高校还将进一步深化改革,通过评聘分离制度激活在编教师队伍,打破部分教师教学科研“躺平”的状态。

没成想,中小学校也渐渐刮起了教师队伍改革(整顿)之风,部分地区开始实行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

去年11月份,宁波市教育局发布了关于《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退出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拟对未能聘任上岗、考核不合格、违反师德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予以退出。

教师退出渠道包括待岗、转岗、离岗退养、解聘。

意见发布之后在网络上引发网友讨论和较大恐慌。

而宁波之后,又有北京提出要建立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

实际上,“中小学退出机制”早在几年前就已经有地区在实践:2017年在南京某区县调研时,该地教育局就已在着手推动“县管校聘”制度,其中就涉及到“中小学退出机制”; 2021年湖南某县开展了中小学“县管校聘”的改革试点,2022年在全县全面推开教师竞聘工作,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教师进行解聘或“不予聘用”; 2022年6月,南京市江北新区也印发了《南京江北新区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区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同样提到要“探索以转变岗位、待岗培训、解聘为主要途径的教师退出机制”。

“教师退出”不单指解聘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提出后,引发了一些人的恐慌,认为这是要打破中小学公办教师的“铁饭碗”。

其实大可不必恐慌。

“教师退出机制”包含两个层面的“退出”:一是退出所在岗位,即转岗、待岗、离岗退养等。

这种类型的退出,主要是针对因主客观原因不适合待在原岗位的教师进行岗位调整。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教师〔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8月30日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教师队伍是发展职业教育的第一资源,是支撑新时代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的关键力量。

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含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下同)是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基本建成,教师管理制度逐步健全,教师地位待遇稳步提高,教师素质能力显著提升,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但是,与新时代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的新要求相比,职业教育教师队伍还存在着数量不足、来源单一、校企双向流动不畅、结构性矛盾突出、管理体制机制不灵活、专业化水平偏低的问题,尤其是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双师型”教师和教学团队短缺,已成为制约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瓶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深化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培养造就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特制定《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

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2021修订)-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2021修订)-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2021修订)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3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的决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2002年5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21年10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包括:(一)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三)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全员聘任制的试行办法

全员聘任制的试行办法

道县教育局关于全县中小学校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全县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央和湖南省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合理科学地分配使用教育人力资源,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县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使全县教育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总体目标: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结构,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按编设岗,按岗聘人为重点,以公平竞争、双向选择为手段,打破“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能近不能远”的体制性障碍,建立符合时代要求和我县实际的教育人事管理运行机制。

主要任务:1、加强编制管理,合理科学配置人才资源,促进全县中小学校编制平衡。

解决全县中小学存在的”两超两缺”,即城郊和邻郊学校超编,而边远乡中小学缺编;缺编学校部分学科教师超编,而超编学校部分学科教师缺编的问题。

2、实行教育内部全员聘任制,实现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完全统一调配向教师与学校双向选择、竞聘上岗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近能远”的学校用人动态管理机制。

二、教育内部编制核定(一)编制配备标准1、县城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高中师生比为1 :13,初中师生比为1 :16,小学师生比为1 :21。

2、农村乡镇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高中师生比为1 :13.5,初中师生比为1 :18,小学师生比为1 :23。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由学校按因事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确定,所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初中、小学一般不能超过16%、15%、9%。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来源:时间:2003-11-28各市、县(区)人事局和教育局,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近年来,随着我省社会经济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后,我省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稳步地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

为了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1.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落实科教兴粤战略,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小学人事制度,进行体制和制度的创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2.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建设教育强省相适应,能够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的中小学人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创建有利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教育人才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效益的制度和政策环境。

3.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以实行聘用(聘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改革中小学人事制度;加强编制管理,科学定岗定责;完善校长负责制,改革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实行教师聘用(聘任)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完善中小学工资保障机制,建立起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调整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甬教人〔2021〕254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教人〔2021〕254号各直属学校(单位):现将《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教育局2021年11月5日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工岗位、标准及方式第三章编外用工控制总数审定、使用和管理第四章经费保障及人员报酬第五章日常监管考核第六章职责分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学校(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控制用工数量,节约财政支出,提升行政效能,保障编外用工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市委编办《宁波市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直属学校(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外用工遵循“控制总量、以岗定人、先批后用、规范管理”原则,依托机构编制数字化管理平台实行实名管理,健全直属学校(单位)规范使用、市教育局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监管的编外用工管理机制,实现编外用工数量与财政保障经费“双控”的管理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编外用工人员,是指直属学校(单位)使用并承担相关费用,从事临时教学、教学辅助、专业技术、工勤服务等,不纳入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直属学校(单位)。

第二章用工岗位、标准及方式第五条编外用工人员主要用作保障学校(单位)开展正常工作,原则上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服务性等岗位,现有编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聘用编外人员。

第六条直属学校(单位)人事管理、涉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用工人员。

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校聘

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校聘

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校聘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优师优教,根据《##市推进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市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及《##市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学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竞聘目标通过竞聘上岗,实施教师全员聘任制,优化师资结构,健全学校内部用人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学有良教”的目标创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

二、竞聘原则1.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2.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注重实绩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三、竞聘对象塘下教育学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四、竞聘条(一)师德表现: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年度师德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

(二)教学业绩: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服从组织安排,能胜任岗位职责。

年度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

(三)工作态度:团结同事,有协作精神,积极钻研,主动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

专任教师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和学历。

五、组建机构(一)学区成立“县管校聘”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本学区教师“县管校聘”工作。

(二)各校成立竞聘上岗领导小组和人事争议仲裁小组。

视学校规模由3-11人组成。

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和人事争议仲裁小组名单需经集体研究并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在校内公示后报学区审核,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1、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由本校行政领导、工会、教师代表若干名组成,负责审查竞聘人的竞聘资格和本校竞聘组织实施工作。

2、人事争议仲裁小组由本校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教师代表若干名组成,书记任组长,如书记和校长兼任的,一般由副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组长。

负责本校教职工意见的收集和反馈,依法监督程序的公开公正,对竞聘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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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教师全员聘用制度
完善教师退出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聘用制度实施情况,特制定《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教师全员聘用制度完善教师退出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教师全员聘用制度,加强教师聘用管理,健全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完善教师退出机制,优化教师结构,激发教师潜力,确保教师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发展,实现优师优教。

对未能聘任上岗、考核不合格、违反师德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教案岗位工作的教师,予以退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公办学校的在编教师。

直属单位的教职工、学校在编职工和教辅人员的退出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教师退出渠道包括转岗、待岗培训、离岗退养、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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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转岗是指从教案岗位转至非教案工作岗位,包括教师本人申请转岗和学校安排转岗。

第六条待岗培训是指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教师暂不安排独立的教案工作,由学校安排或委托教师培训机构安排其进修培训、跟岗学习。

待岗培训期累计不超过个月。

待岗培训期间,学校应为待岗教师提供一次以上的上岗机会。

待岗教师应承担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学年度考核时,待岗期未满的,暂缓确定考核等次。

待岗当年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和各级各类评优。

第七条离岗退养是指退出工作岗位但仍与学校保留人事聘用关系。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年,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学校内部实行离岗退养。

第八条解聘是指在聘期内解除聘用合同,不再保留人事聘用关系,包括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和教师主动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两种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应当予以待岗培训或转岗:(一)教师提出转岗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的;
(二)聘期满后,未能继续聘任上岗的;
(三)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
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开除以下处分的;
(五)学生普遍且强烈反映不满意的,经学校教案评价小组确认暂不适合教案工作的;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合担任教案工作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学校应当予以解聘:
(一)上学年考核不合格,且不愿意转岗、待岗培训,不承担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或经转岗、待岗培训后重新上岗,本学年考核仍为不合格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个工作日,或者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个工作日的;
(三)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五)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未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如期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和定期注册合格的,应按规定予以转岗或解聘。

第十二条符合退出条件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实施。

学校在作出退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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