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方法论的视角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上)
如何理解专利无效宣告

如何理解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拿到证书之后,其权利也并不是稳定的,规定任何人只要有正当的理由及证据都可以去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这个程序就是专利无效宣告。
下面来详细了解专利无效宣告的相关知识内容。
无效宣告事务专利权无效是指专利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已经被授予的专利权进行审查,一旦认为其不符合取得专利权的条件而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则宣告专利无效以自始剥夺其权利,并通过公告取得公信力的行政行为。
专利权无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专利法》第45条规定,专利权的无效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其目的是为了纠正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错误授权决定。
因此,无效程序所针对的对象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授予的专利权。
《专利法》第46条对决定程序及相对人的复议权作了如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1.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发明创造2.对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审查3.宣布专利审查结果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1.《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浅析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为基本属性_以行政行为效力为视角_吕媛_张鹏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书。
2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编委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M].中国法制出版社,12-13.3 [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姜明安审校.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01.4刘莘.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初探[J].中国法学,1998(5).□ 吕 媛 张 鹏浅析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为基本属性一、引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经常伴随着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二者常常共同构成专利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并行存在的立法背景下,作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重要连接点,对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效力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在万虹公司与平冶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指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如果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期满仍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决定的效力即最终确定;如果当事人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该决定只是被生效的行政裁判1,上述法律观点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当年度的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中,但是该法律观点无异于延长了专利侵权纠纷的审理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获得了广泛争议。
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上的重大理论命题,在各国行政行为理论研究中始终处于中心地位,构成了行政行为最重要的特色之一3。
但是,“正如现代生活越来越细致一样,它(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再是刀剁斧劈的粗线条,而是精雕细刻、充满细节的图画”4。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作为行政裁决类具体行政行为,其效力构成更是纷繁复杂。
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公定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公定力的内涵在于,不论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合法还是违法,都应当被推定合法有效。
其实质在于,基于社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其意思表示的信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这一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所应当获得的信任保护,即法律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合法性的推定和社会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尊重。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和要点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和要点在保护知识产权的领域中,专利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它可以给予专利持有人一定的独占权利。
然而,有些专利可能并不具备真正的创新性或者符合专利法的要求,这就需要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无效宣告程序成为一种重要的手段,用于废除不合法或无效的专利。
一、无效宣告程序的概述无效宣告程序是指对专利权进行废止或宣告无效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这一程序中,任何对该专利提出异议或质疑的人都有权申请宣告其无效。
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是确保专利权的真实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并促进技术创新。
无效宣告程序的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二、无效宣告程序的申请条件1.主体资格:无效宣告程序可以由任何对该专利提出异议的人申请。
2.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无效宣告程序需要在专利权授予之日起一定的时间内申请,超过规定时间将无法申请。
三、无效宣告程序的具体流程1.申请:申请人需要向专利权评审委员会或相关机构递交无效宣告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申请。
2.审查:专利权评审委员会或相关机构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专利的技术特点和专利法律要求的评估。
3.公告:一旦申请通过审查,相关机构将公告无效宣告事项,通知专利权持有人以及任何可能受相关裁决影响的利益相关方。
4.听证会:有时,为了进一步审查相关证据和争议,专利权评审委员会或相关机构可能会举行听证会,听取申请人和专利权持有人的陈述和辩护。
5.裁决:最终,专利权评审委员会或相关机构将根据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是否宣告专利无效的裁决。
四、无效宣告程序的要点1.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的技术特点、专利法的规定等。
2.申请人应该尽量避免无效宣告程序的滥用,确保对专利权的质疑是真实有效的。
3.专利权持有人应该及时对无效宣告程序作出有效应对,提供充分的辩护材料和理由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无效宣告程序是确保专利权真实有效的重要手段。
专利的无效宣告与诉讼

专利的无效宣告与诉讼专利的无效宣告与诉讼是指在专利法律领域中,当某个专利的有效性受到质疑时,相关当事人可以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或诉讼程序,以判定该专利是否具有有效性。
本文将围绕专利无效宣告与诉讼的相关内容展开论述。
一、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是指相关利益相关方或其他志愿者向专利权部门提起的一种程序,旨在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判定。
该程序主要由以下几个步骤组成:1. 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需向专利权部门提交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中需包含相关的证据和理由,以支持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
2. 宣告程序的审查:专利权部门会对无效宣告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满足申请条件,并逐步推进宣告程序的进行。
3. 材料归档:一旦无效宣告申请被受理,相关材料将被归档,并向专利拥有人和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
4. 申请的审查与抗辩:专利权部门会对无效宣告申请进行详细审查,并允许专利拥有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抗辩,以保证双方的权益。
5. 宣告结果的裁定:经过审查与抗辩后,专利权部门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宣告结果的裁定,宣布该专利的有效性是否成立。
二、专利的无效诉讼程序专利的无效诉讼程序是指当事人以起诉的形式向法院提起专利无效的诉讼,通过法院对专利的审判,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判断。
一般而言,专利的无效诉讼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诉讼起点:利益相关方或其他志愿者将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并在相关法院提起无效诉讼。
2. 材料准备:无效诉讼的原告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和理由,以支持专利的无效程度。
3. 诉讼过程:无效诉讼将按照法院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双方的证据交换等。
4. 口头辩论与庭审:法庭将召开庭审,允许原告和被告进行口头辩论,对各自的观点和证据进行辩护和反驳。
5. 判决结果:法院将根据相关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针对专利有效性的判决结果,宣布该专利是否无效。
三、专利的无效宣告与无效诉讼的意义专利的无效宣告与无效诉讼程序的意义在于保护专利权的合法性,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制度存在的法理探析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制度存在的法理探析
杨 北 京 中 心 北 京 1 0 0 0 8 1
摘要 : 在 专利制度 中, 对 于 已经授权 的专利提 出无效宣告 请求是一项非 常重要 的制度 。本文从 探析专利权 的 自身特 点 及本质属性 入手, 通过对授权 条件的介 绍以及审批 制度 的实际运作 的介 绍 , 得 出授 予的专利权 是 “ 一项推 定存在 的权 利 ” 。 因 而 为保 证 专利 权 人 和 社 会 公 众 权 利 的制 衡 , 防止 专利 权 人 的权 利 滥 用 , 通过 设 置 专 利 无 效 宣告 制 度 赋 予 了社 会 公 众 被 控 侵 权 的抗 辩权 。 正 式 无 效 宣告 请 求 制度 的平 衡 , 才 使 得 专 利 制 度 的社 会 效 益 发挥 出 最 大 化 的作 用 。 关键词 : 专 利权 ;属 性 ;授 权 条件 ; 无 效 宣告
重复 劳 动 的 出现 , 而且 也 不利 于 智力 成 果 的彼 此启 发与借 鉴 。经 过
加大 对 个 人投 资 者入 市 财 产 的利 益保 证 力度 , 但 无论 是 从定 价 机 制 的 增 值保 值 方 式 , 以 期 日后 获 得 一 定程 度 的保 证 与保 障 , 保 险 则恰 上还 是 购 买机 制 上机 构 投 资者 都 占了很 大 的优 惠 , 这 种 优 惠从 未 取 恰相 反 。保 险是 前 期进 行 保 障 , 并在 保 障 的过 程 中进 行 小额 保 费 的 消或 弱 化过 。 况且 , 中国 的散 户交 易量 能达 到整 个市 场 交易 的 8 O %, 支付 , 是用 社会 大 家 的财产对 自身进 行 的一 定程 度 的保 障 。 这 其 中 多数 都 是 投 资者 自己进 行 操 作 , 缺 乏 一 定 的 专业 性 , 时 的 风 险 进 一步 加 大 。更 有 人说 : “ 十 个投 资者 中 , 八个赔 , 一个 平 , 只 有
知识产权专家解读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况

知识产权专家解读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况(上)随着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智力和能力被极大的激发出来,国家鼓励创造发明,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发明人的劳动成果。
但侵权案件仍时有发生。
经常会有当事人询问博威时代知识产权专家如遇专利侵权怎么办。
在专利侵权的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一方以专利无效为由进行抗辩,那么什么是专利无效呢?专利无效应该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呢?有几种可以宣告专利无效的情况呢?知识产权专家在下文为您详解。
专利因为缺乏实质性有效条件,可以被行政确权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后取消专利权。
实践中,专利无效的宣告申请往往跟专利侵权纠纷关联在一起。
原告起诉被告侵犯专利权,被告便以原告专利无效为由抗辩,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
本文便是要总结一下法律规定了几种可以宣告专利无效的情况。
1、专利的主题不是法律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违法一件发明一项专利申请原则的。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与应对

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与应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是指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权提出质疑,认为该专利在授予时存在缺陷,或者后来发现该专利无法满足授予专利的要求。
对于企业或个人来说,遭到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受损,因此,如何应对无效宣告请求成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就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与应对进行讨论。
一、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背景和含义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是指对授予的专利提出质疑,请求撤销其专利权。
在部分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允许在一定时间内,对已经授予的专利进行无效宣告。
无效宣告可以由任何对专利权利有直接利益的人或机构提出,包括其他专利持有者、竞争对手和第三方利益相关者等。
无效宣告请求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以说明专利在授予时存在缺陷或不满足授予专利的条件。
二、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目的和影响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旨在排除无效专利的影响,保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的竞争秩序。
无效宣告请求的结果可能导致专利失效,丧失授予专利的权利和权益。
对专利持有人而言,无效宣告请求可能会对企业形象、知识产权价值和经济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应对无效宣告请求成为了专利持有人必须面对的重要挑战。
三、如何应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1. 保护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面对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持有人首先需要保护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可以通过评估专利的技术特点、创新层次、实施程度等,加强其专利的维护和保护。
同时,进行专利审查过程中的充分论证和准确描述,以增加专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降低无效宣告请求的难度。
2. 建立专利监测和防御机制建立专利监测和防御机制,及时掌握领域内的技术和专利动态,寻找其他对自己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机构或个人,适时采取专利侵权维权、交叉许可等策略,加强专利保护和防范。
同时,对竞争对手和潜在对手的专利进行有效监测,为应对无效宣告请求做好准备。
3. 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持续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专利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水平。
专利申请无效宣告

专利申请无效宣告专利申请无效宣告,是指对已经通过专利审查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进行诉讼,以宣布该专利对社会无效,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本文将就专利申请无效宣告的背景和意义、相关法律依据以及宣告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背景和意义专利制度是一种保护创新和鼓励发明的法律制度,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专利的申请可能存在不当行为、技术不创新或者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保护要求等问题。
这样的专利授予对于公众和市场而言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因此需要专利申请无效宣告程序来解决相关问题。
专利申请无效宣告的意义在于保护公众利益和市场秩序。
通过宣告一个专利无效,可以消除对创新的不合理限制,促进公平竞争和技术进步。
同时,专利申请无效宣告还可以解决专利申请时的不当行为,维护专利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相关法律依据针对专利申请无效宣告,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以中国为例,专利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了专利申请无效宣告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根据该条款,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审查机关或者专利复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据。
同时,申请无效宣告的请求必须在专利被授予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专利申请无效宣告的程序包括审查、受理、质证和判决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提交书面文件,详细阐述对专利的质疑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专利审查机关或者专利复审机关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查,并进行质证和听证。
最终,根据审查结果,机关将做出宣告该专利申请有效或无效的判决。
三、宣告程序1. 提出宣告请求: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审查机关或者专利复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无效宣告请求,必须在专利被授予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2. 提供理由和证据:申请人需要提交书面材料,详细阐述对专利的质疑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3. 审查和受理:专利审查机关或者专利复审机关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受理专利申请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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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方法论的视角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上)在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常因专利侵权民事诉讼而起,是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告化被动为主动,转而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角色对抗专利权人的常用途径。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结果往往预示着民事诉讼案件的结局,进一步间接影响企业商战格局。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因此几乎成为每场专利纠纷的必经程序,是兵家必争之地。
请求方如何运筹帷幄以决胜于千里之外,正如一场精彩的商战中的操盘者,担负着绝地反击的重任,因此,研究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目前业内的研究多是结合民事诉讼法从形式要件的角度出发进行整理,如左俊杰《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运用证据的策略》一文和同达信恒公司《专利权无效宣告常用策略简介》一文,均着重法律的套用。
或有侧重实务层面的探讨,如《专利性检索的策略分析》一文与《专利权无效宣告探讨》一文,则尚嫌欠缺系统性和灵活性。
有鉴于此,本文尝试结合方法论(本文所称的方法论,简言之,就是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理解和处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问题),从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请求方的视角出发,在研究多份案例的基础上,对请求方主导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一般性方法进行初步探究。
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及其程序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体现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该条款所列理由是对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理由的穷尽性规定。
凡其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列之一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被普遍采用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其中尤以“专利三性”中的创造性为著。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程序,较为重要的程序和时间节点包括:1、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日,可以是公告之日起任何时候,即使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或者在期限届满之前就被终止,仍然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实践中,多数的无效宣告请求是基于请求人成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告而反击提出的。
这种情况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是在收到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 天之答辩期内完成。
一般采取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面交请求书的方式以便快速拿取《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以此为依据向民事法庭申请中止审理。
2、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自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增加无效理由或补充证据的期间,依法不得延长。
该期间也是请求人检索证据的最后时间段,在该期间,请求人需提出全部无效理由和证据,并结合理由和证据进行说明,否则相关理由和证据将可能被视为未提出。
另外值得注意的事,外文文献的中文翻译件也应在此期限内全部提交。
3、口头审理阶段应专利复审委员会通知,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于指定的日期参加口头审理,进行证据调查和辩论。
口头审理阶段是请求人充分陈述、解释自身观点,阐明各项无效理由及证据的关键环节。
4、作出审查决定实践中,口头审理后半年左右的时间内,当事人会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的,可以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启动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期限届满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该审查决定即告生效。
以上过程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一般过程,其中,第1、2 环节为执行证据检索与制定无效请求策略的最佳时期,第3 环节为充分说明阐释事实和理由的时期,也是无效请求策略得以全面发挥的时期,第4 环节则为本场无效宣告程序终结、验证上述无效请求策略的阶段。
发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宜以该过程为时间轴,把握各项解决问题的思维和策略的运用。
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证据检索思维架构的构建方法“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
发起无效宣告请求,不考虑单纯为拖延诉讼的目的和专利权人的特殊目的,请求人均期望成功无效专利的目标权利要求。
专利权能否被成功无效,在根本上取决于证据的检索和获取,并在有限的补充证据期限内搜集到足以推翻被请求案的目标权利要求的证据。
这需要从宏观层面上搭建用于指导证据检索的思维架构,在该架构的指导下落实证据检索工作。
实践中,可依照如下三个层次的思维导向构建证据检索思维架构以确定相关证据:(一)掌握广征博引的思维导向,圈定目标数据源数据库(源)是否合适、检索策略得当与否,是影响证据检索效果的重要因素。
数据源的选定是进行证据材料搜集的基础工作,不同的数据源可能对应于不同的文献类型,从数据源中获得相关文献是证据检索的直接目标。
用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的文献在《审查指南2010》中被定义为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两种类型,本文参照该定义,按数据源的独立程度分为如下几种类型:专利文献、科技论文、公开出版物(期刊、杂志、行业广告等)工具书与教科书等。
以下简要介绍各种文献类型及其相关数据源的特点:1、专利文献专利文献存在于独立的专利数据库中,其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的应用最为广泛,其数据源也最为丰富,技术方案最新,多数国家或地区尤其是“七国两组织”均提供该国/ 地区的专利数据库供公众免费下载,其中以欧洲专利局提供的数据库最为便利和全面,具有涵盖“七国两组织”的专利文献汇总。
如检索量较大时,宜采用需要付费的商业数据源或专用的检索工具进行作业。
较早前的专利文献,通常集中在欧美国家,因此,重点关注发达国家的专利数据库,有助于提高检索效率。
2、科技论文科技论文也有多家专门的数据源。
科技论文属于非专利文献的一种,其体裁要求与专利文献不同。
实践中,科技论文理论价值高,但技术细节深入的程度有限,较少完整地揭示发明创造的详细技术特征,偶有揭示,常常语焉不详、意犹未尽。
因此,确定科技论文用作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时,常需结合公知常识进行论述。
如果一方要在文献的基础上结合逻辑分析论证惯用手段或其它公知常识,而对方当事人不予接受时,则存在较大的风险,往往难被合议组采信。
3、公开出版物主要为期刊、杂志、广告等类似形式,部分以藏书形式常见于各地图书馆,因并没有统一集中的数据源,较少被采用。
另一方面,部分存在难以确定公开日和公开方式的问题,且如涉及域外证据时,还需进行相对繁琐的域外公证等手续,较为不便,因此应谨慎选择使用。
4、工具书和教科书关于工具书和教科书,《审查指南2010》中将这两种文献类型定义为公知常识的两种基本形式,其中工具书可以是技术手册、技术词典等。
限于该些文献类型所固有的特点,“ . 对一些在实践中广泛采用却又没有在教科书、技术词典、手册中载明的特殊的公知常识进行举证是非常困难的” 实施证据检索时,应以广征博引的思维导向确定数据源,适宜采用多种不同类型的证据进行结合,以达成无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目的。
此时,请求人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是不可或缺的。
(二)运用时空纵横的思维导向,确定证据检索范围一篇授权专利公告中,涉及的权利要求可能多达几十项,并且,权利要求的布局往往除考虑纵向因素外,还会考虑横向因素,如产品与方法权利要求并行,多层次细化技术特征。
因此,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检索证据之前,应通读专利公告全文对该专利进行全局把握,以其技术领域为基准,从以下两条思路入手确定证据检索范围:首先,需要具有把握被请求案所涉技术领域在时间上的沿革的纵向思维。
纵向思维是指基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演进历程,以时间线为主轴进行证据检索的一种思维。
“对于一项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止一个” ,每件专利,循其技术领域的技术沿革历程,能发现前人累积的大量的技术细节,而这些细节便是被请求案的铺垫,或者给出了被请求案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或者直接等同于被请求案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只要细心检索,大多数情况下都能有意外收获,获得有助于当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相关证据。
【案例一】4W100867 号无效宣告请求案,发明创造名称:可变相位移相器,专利号:00815637.9 ,专利权人:安德鲁责任有限公司,请求人: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第190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该案中,请求人引用了US2961620A 号专利公告(Phase shifter for high frequency transmission line ,移相器用高频传输线)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日为1960 年11 月22 日,直接上溯到距今50 多年前,将移动通信天线中的移相器的技术溯源直推至上世纪中期,其跨度可谓久远。
其次,需要具有把握被请求案所涉技术领域在空间上扩展的横向思维。
横向思维是指基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以其中所涉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依据,向可能应用该技术特征的相关技术领域延伸进行证据检索的一种思维。
横向思维较为适用于评价专利创造性的场合,《审查指南2010 》并未明文限定禁止不同技术领域的证据的运用,反而给出了“相近和相关技术领域”的开放性规定,因此,在技术启示的引导下,横向拓展其它技术领域,向相关领域借用证据,是可行且有效的。
【案例二】2008年5月17日由江西百胜门控设备有限公司提起请求的,发明名称为“无轨感应电动伸缩门” ,申请人为涂启纯等,专利号为ZL03113848.9 ,无效案号为W402173 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中,请求人引入US4361202 号专利公告作为证据,该专利公开一种自动化路面运输系统,与被请求案所要求保护的主题本不属相同技术领域,由于该证据采用了自动导航系统,该自动导航系统与被请求案的区别技术特征运用了相同的技术原理和高度一致的技术特征。
请求人于是通过主张两者在本质上同属电控原理而获得结合的合理性,继而利用合乎逻辑的推理将该份证据与其它证据相结合,主张相关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该主张获合议组采信,从而促使专利复审委作出将被请求案的全部权利要求宣告无效的审查决定。
可见,从技术领域入手,以纵向思维确定证据检索的时间域,以横向思维确定证据检索的空间域,两者相结合即可形成证据检索的具有全局视野的时空纵横思维导向,据此思维导向可确定更为合理的证据检索范围和相关指引,提高证据检索的效率。
(三)秉持精益求精的思维导向,命中最佳证据集【案例三】韩国扎尔曼公司的中国公司,深圳思名烨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 年针对ZL 200620014919.7(发明名称:热管散热器,专利权人:杜建君)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向代理人提供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形成的检索报告,该报告引用了若干对比文件,并记载:“对比文件2 与对比文件1 所属技术领域相同,冲压和挤压都是为了使材料产生塑性变形,根据对比文件2 公开的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热管的蒸发部可以通过挤压的方式达到与沟槽的过盈配合……(笔者注:因此权利要求1 无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