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思考探讨论文-最新范文
存款保险制度解读

存款保险制度解读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保障机制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解读,探讨其背后的意义和作用。
1.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由政府或相关机构设立的保险机制,旨在保护存款人的权益。
它通过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缴纳保险费用,为存款人提供一定额度的保险保障,以防止银行或金融机构发生破产或无法偿还存款的情况。
2. 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提高人们对金融机构的信任。
由于存款人可以获得一定的保险保障,即使遇到金融机构破产或违约的情况,也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这有助于增强人们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
金融体系作为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与经济的稳定息息相关。
一旦发生金融机构的破产,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严重影响。
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能够减轻金融风险,稳定金融市场。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存款人的利益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关注点。
在金融机构破产或违约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此遭受损失。
3. 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立法、监管和赔付。
对于立法而言,相关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范围、保险额度、保险费用等具体细则。
监管方面,监管机构需要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存款保险制度的要求。
赔付机制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即在金融机构破产或违约时,存款保险基金会向受损存款人进行赔偿。
4. 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在不同国家存在差异。
一些先进国家在金融危机后积极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提高金融稳定性和消费者保护水平。
然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赔付机制,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5. 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景展望存款保险制度在未来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旨在保护银行存款人的权益,促进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
当前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以改进。
本文将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1. 覆盖范围不足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相对较窄,只包括了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并未被纳入保险范围。
这导致了一些存款人的存款风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2. 保险限额过低我国存款保险的每位存款人的保险限额只有50万元人民币,远低于国际上的标准。
尤其是对于个人高净值存款人来说,这一保险限额显然无法满足其保险需求,存在较大的风险。
3. 保险费用不够合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银行的保险费用不够合理,导致了一些银行对风险的重视程度不够。
如果保险费用不够合理,就无法形成足够的保险资金池,无法有效地承担风险。
4. 监管和制度规定不够完善在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中,监管和制度规定并不够完善,导致了一些银行利用制度漏洞进行违规操作,导致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漏洞和风险。
5. 没有形成真正的市场化竞争机制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相对封闭,没有形成真正的市场化竞争机制,这将导致存款保险制度的效率和效果受到限制。
二、改进建议2. 提高保险限额建议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限额提高至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更好地满足个人高净值存款人的保险需求。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加以改进。
为此,可以扩大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保险限额,合理确定保险费用,健全监管和制度规定,推动市场化竞争机制的形成。
这些改进建议有助于提高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促进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及效应分析论文

存款保险制度及效应分析论文一、存款保险的定义和发展特征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利用保险的方式,对存款者的利益进行保护,从而保障金融系统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
具体而言,经营存款保险的保险机构按一定的标准,向吸收存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收取保险费,并建立保险基金,当投保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因遭受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而无法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时,保险机构则根据合同约定数额支付保险金,这便是存款保险制度的一般做法。
存款保险最早产生在美国。
1929-1933年的大危机期间,由于恐慌性的挤兑,美国大概有9096家银行破产,广大存款者的利益和信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
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国会于1933年迅速颁布和实施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ass-SteagalAct),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机构——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简称FDIC)。
自FDIC建立以来,美国银行系统的存款安全得到了极大的保障,银行因为挤兑破产的概率明显下降。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也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取这一制度。
目前,全球共有67个国家正式采取了存款保险制度,其主要发展特征如下。
1.存款保险机构的治理结构。
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67个国家中,有38个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属于政府机构,13个属于私有化组织,16个为官方与私人的混合体。
在许多国家,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作为重要的出资人,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参保的存款机构也有董事会代表。
2.存款机构加入的方式。
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强制存款机构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方式。
在67个正式存款保险体系中,只有15个采取自愿加入的方式,其中主要是私人存款保险机构。
3.存款保险基金的筹资安排。
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设立有存款保险基金。
正常情况下的存款保险基金来源有:(1)初始出资,即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出资以及成员机构一次性的入会费;(2)常规以及专项保费,即向受保机构定期征收的一定比率的保费;(3)保费的投资收益,一般是投资政府债券的收益;(4)清算倒闭存款机构而回收的资金。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目的及意义的思考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目的及意义的思考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可以增加人们对银行存款的信心,促进金融机构与广大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
在金融危机和市场风险增加的情况下,存款人担心银行出现问题而损失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可以保障存款人即使在银行破产或闭门期间也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从而提高人们对银行存款的信任度。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银行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存款人失去信心并全部取款,将导致银行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金融危机。
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可以防止银行风险传导,减少连锁反应的可能性,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此外,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竞争和创新。
存款保险机构作为独立的监管机构,对各家银行的资金运作和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
这种监管机制可以强制银行改善经营风险管理能力,促使银行改进业务模式和产品创新。
从长远看,这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竞争力,提升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在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它可以增加存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度,防止金融风险传导,促进金融市场的竞争和创新。
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报告: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研究目录:一、引言二、相关概念解析三、发展历程四、实际运行情况五、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六、案例分析七、结论与建议一、引言存款保险是一项自二十世纪初就已经在国外广泛实行的制度,是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商业银行的客户资金最终以存款的形式存在银行,一旦商业银行出现问题,客户的存款会面临很大的风险,有可能会造成个别存款人资产损失,进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和政治影响。
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成为一个重要的政策选择,以保障存款人资产安全,增强商业银行的信誉和稳定性。
本文旨在探究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实际运作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并通过案例分析来深入了解存款保险的具体运作及影响。
二、相关概念解析存款保险:是指国家对存款人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实行抵御风险的保障措施。
商业银行:是指以经营存款、发放贷款、承担信用中介和支付结算等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
存款人:是指在银行中存款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保障额度:是指存款人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所受到的国家保障。
三、发展历程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05年,当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颁布了《商业银行存款保险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我国对商业银行客户存款实行法定保险制度,最高保障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
2006年7月1日,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
实施后,我国商业银行已正式纳入存款保险范围,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2008年9月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发生山寨存单案的影响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迅速进行了修订。
根据《商业银行存款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机构成立,并开始实施基于风险的保费制度。
2015年起,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最高保障额度由人民币10万元提高至人民币50万元。
四、实际运行情况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基金主要通过细化保险制度、强化风险评估、完善准备金制度、建立防范风险机构等方式来确保其运行的顺利。
存款保险总结

存款保险总结(文章一):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思考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认识和思考前言近几天无论是庙堂之高的政府、银行管理人员,还是腰缠万贯的富商,抑或是小康水平的市井之民,都一定对“存款保险”四字不陌生——中国终于建立了关乎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存款保险制度。
作为一名学经济的学生,我们必须对存款保险制度深入了解,本位将就我搜集资料之后,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认识做出总结,以及谈谈个人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思考和分析。
认识简单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一种制度。
截至2xx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而2xx年11月30日,中国《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从提出到今年最终确立,历经了21年,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亦可谓艰辛了!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一是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三是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这些是普遍认识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处。
实际上存款保险制度有分显隐性,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中国之前其实就是隐性的,也不能算是没有存款保险的国家。
思考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各种介绍均可见诸网络,这里我就一些大家比较少会思考的问题做出搜集资料后给出给出自己的一些思考。
(一)、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好,为何中国经过了那么多年才建立?第一,认识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范文7篇

存款保险制度范文7篇“存款保险,保护您珍贵的存款;施行《存款保险条例》,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存款保险制度范文11.什么是存款保险?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2.保障范围是什么?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3.偿付限额是多少?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4.存款人需要交纳保费吗?不需要。
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
收取保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5.什么情况下进行偿付?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偿付的及时性,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五篇)

存款保险制度赋予早期纠正功能存款保险天然地具有内在动力及时识别和校正风险。
银行发生风险和倒闭时,存款保险要及时进行存款偿付,承担风险处置成本。
因此,存款保险具有内在的动力追求处置成本最小化,及时识别和校正风险。
我国在研究存款保险制度功能时,总结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强调存款保险不能做单纯的出纳或“付款箱”,应赋予存款保险必要的风险监测和早期纠正职能,以利于风险的早发现和少发生。
存款保险与金融监管部门适当分工,各有侧重,共同提升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
近两年来已经开展的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风险监测核查,初步摸清投保机构风险底数。
____年以来,在做好保费征收与基金管理、实施风险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加强对投保机构的风险监测和识别,通过评级、核查、评估、调研等方式加强与投保机构和有关方面的沟通,及时掌握投保机构运行和风险状况,尽量做到“心中有数”。
对个别风险较高的投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按月进行监测和“诊断”,进一步查清、核实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情况。
第二,建立多方合作的风险处置机制。
____年以来,人民银行不断加强与相关地方政府和银监部门的沟通,发挥存款保险风险识别和警示作用,建立“共商共研”工作机制,形成化解风险的合力。
例如,在存款保险风险监测和核查中发现,少数投保机构存在不良贷款率高、资产质量不真实、实际资本不足等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异地设立的村镇银行违规开展业务、风险状况恶化等情况,及时通报各级监管部门,共同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第三,探索开展早期纠正工作,推动风险早处置。
____年底以来,对于风险较高、问题较多的农村信用社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时将相关风险情况通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其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推动其及时采取重组改制、提供资金支持、置换不良资产、税费减免等措施化解风险。
对于问题和风险较为突出的村镇银行,及时将相关风险情况通报监管部门和主发起行,要求主发起行通过提供持续的流动性支持、调整更换高管人员、实施股权重组等措施化解风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存款保险制度思考探讨论文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
通俗点讲,为防止和应对金融机构倒闭破产等风险,银行缴纳保费,参加存款保险。
当危机发生时,存款保险机构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依法参与或者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
存款保险制度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早在1829年,美国即从纽约州开始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形成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险体系。
直到六十年代,世界上才有9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而从八十年代开始,存款保险制度进入高速发展期:一是因为1994年欧盟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新创立的单一市场的一个基本要求;二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选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截至2003年,全球已经有88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这个数字大约是1984年的四倍。
其中,30个属于高收入国家,17个属于中高收入国家,30个属于中低收入国家,10个属于低收入国家。
而且,存款保险制度与一个国家收入水平高低有很大关系,只有16.39%的低收入国家采用这一制度,而60.71%的中高收入国家和75%的高收入国家也采用了这一制度。
无论怎样,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当今各国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近几年,金融业发展迅速,大小银行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稳定金融体系、保证储户利益、加强银行监管正成为
政府十分迫切的需要。
(一)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二)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
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
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向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可以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了一道金融安全网。
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
立,使存款保险公司成为银行的专业监管机构,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
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不仅在于事后及时补救,更着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路径选择
从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家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确实在化解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使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有效地避免其弊端,我们有必要借鉴各国的经验,吸取教训,使得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
(一)立法先行。
鉴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和近年来国内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不断暴露的经营风险。
有必要在法律基础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防范银行挤兑与系统性金融危机。
具体建议:一是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同时,初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有法可依;二是在法律框架下明确强制保险的基本原则;三是建立健全银行业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必要的金融法规,从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环境。
(二)加强监督管理。
我国监管体制仍处于不断改革与完善中,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不应成为一种简单的付款箱制度,应在《存款保险条例》中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适度的监管权与资产处置权,以加
强对银行业的监管。
同时,由于监管效果决定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运行效果和基金运作的财务目标,所以存款保险机构有内在动力来执行这种监管与资产处置职能,能与其他监管机构形成信息共享,增强我国金融安全网的功能。
(三)存款保险的方式。
在构建的模式上,鉴于我国的银行市场主体主要体现为四大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性的其他股份制银行及信用合作机构三大类,是选择强制加入或是金融机构自愿加入,又或是强制与自愿加入相结合的方式。
笔者认为,在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模式上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模式是自愿式的存款保险模式。
其设想如下:我国可以考虑在各银行集团内部设立一种由相应成员机构出资所构成的存款保险体系,即国有商业银行的保险体系由国有银行出资,非国有的新兴股份银行亦出资组成自己的保险体系,信用合作社组建自己的保障体系。
第二种模式是政府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
这样的模式从建立时起即要求将国有银行、非国有银行性股份性银行及具有银行性的信用合作体系一并纳入其中。
客观而言,要在近期内达到该目的是有相当大的难度,因为各银行体系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不一。
再者,我国银行内部的控制制度还很脆弱,现有的监管水平还存在事后性监管的特点。
鉴于上述的种种原因,笔者认为在已有的法律基础及金融发展层次的情形下,我国目前还不宜采取统一的、垂直式的、强制保险模式。
相反,我国应采用具有行业自律色彩的存款保险体系,即自愿式存款
保险模式。
(四)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
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按照人均GDP(2007年我国人均GDP约2,450美元)的3倍金额进行赔付;另一种标准是使90%的存款人得到全额赔偿的标准赔付。
按这两种标准,大约每位存款人的获赔上限为5万元,这样的赔付金额显然较低。
一般认为,我国银行保险限额的范围应当处于国际平均水平之上,这主要与我国居民投资渠道单一、储蓄率偏高有关。
同时,我国居民储蓄账户数量众多,大部分账户的存款数量均在10万元以下,拥有10万元以上账户的居民,很可能具备对存款机构风险大小的判断能力。
所以,我国存款保险限额不应超过10万元。
(五)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
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在风险上存在较大差异,如果采取统一保险费率,既不利于公平,也可能对高风险机构产生负向激励。
因而,采取差别费率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经验表明,风险差别费率制度形成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鉴于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金融机构可能难以接受过于复杂的费率体系,而且设计一个最优的费率标准十分困难,有效实施风险差别费率体制需要较多的配套措施。
因此,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初期,可主要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及资本充足率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起到一定的辅助监管作用,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基于风险评级的差别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