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2007年第1号关于投资优惠的政府条例
印尼法律环境

印尼法律环境【概况】总的来说,印尼的法律环境并不理想。
印尼外商投资急剧下降,乃至撤资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环境恶化。
外商纷纷抱怨印尼法律的不完善、不确定和不公正,中央政府缺乏有关地方自治的法律法规,新投资法的不确定性以及劳工法的不公平问题等。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印尼对外国投资法和劳工法进行了一些有利于外国投资者的修改,并简化了审批程序。
印尼国会签署了新的劳工法,旨在为工人提供更多的合法保护,同时创造积极的投资气候,法令兼顾了劳工和雇主的利益。
此后,国会将进一步商讨新的劳资双方冲突解决的法案,以代替现行法案。
现印尼政府正在修正破产法以改善司法确定性。
如果公司重整法案正式成为法律,将是印尼被视为有司法确定性的里程碑。
【基本法律制度】1、一般法律体系及其健全程度现行宪法为《“四五”宪法》(1945年制定)。
按宪法规定,人民协商会议和人民代表会议(亦称国会)均是国家立法机构。
人民协商会议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修改与颁布国家宪法和大政方针。
人民代表会议行使除起草和修改宪法、制定国家大政方针之外的一般立法权。
司法机构由各类法院组成。
印尼法院分为一般法院、宗教法院、军事法院和行政法院。
所有法院不受外来因素影响,独立行使其职责。
印尼实施三权分立,立法、司法各司其职。
但是,印尼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
例如:中央政府实行地方自治,却缺乏有关地方自治的法律法规,新投资法不确定等。
印尼现行破产法被批评为没有确定性且毫无逻辑的法律。
因为该法并没有规定必须欠多少钱才可申请破产。
劳工法则过于偏袒劳工,没有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及公正性。
而且印尼国内司法腐败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2、外资引入法律规定印尼政府对外国投资始终持欢迎态度,实行开放政策。
印尼涉及外国投资方面的法律有: 1967年第一号法律一一《外资法》1970 年第十一号法律一一《外资法》(修改版),1994 年第二十号政府令。
(1)外商投资范围1)印尼法律禁止外资或内资投资的行业或领域有:各类毒品种植及加工、酒类及酒精饮料生产、爆炸物(爆竹和烟花)生产、武器及其零部件生产、铀矿及放射性矿开采、赌场及博彩业、海绵开采、森林开发、红木加工以及被认为危害人体健康和破坏环境(有毒杀虫剂、有毒生产工艺、氟里昂制冷剂) 的行业等。
印度尼西亚投资政策

印度尼西亚投资政策一、印度尼西亚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政策1、绝对禁止内、外资进入的领域a.农业领域种植和加工大麻及同类产品b.海洋渔业领域海绵的应用和种植c.工业和贸易领域对环境有害的化工产品:如五氯苯粉、滴滴涕、狄氏剂、氯氮化学武器武器及相关零配件生产环已氨基磺酸盐和糖精生产烈性酒生产赌场和赌博设施d.交通通讯行业航空系统船舶检测e.矿产和能源领域开采放射性矿藏2、只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a. 森林和养殖领域:微生物原生质培植森林砍伐特许b. 交通领域:出租车/公共汽车服务小规模航运c. 贸易领域:贸易以及贸易支持服务,但以下领域除外:大型零售业(购物中心、超市、商场),批发贸易(分销/批发、进出口),展览/会议服务,市场研究服务、港口以外的仓储服务,售后服务d. 传媒领域:广播电视服务、闭路电视服务、多媒体传媒和印刷传媒信息服务电影工业3、外资在与内资组建合资企业时才能进入的领域海港的建设和经营公用电力的生产、输送和销售航运公共饮用水的建设和经营铁路运输原子能发电医疗卫生服务通讯商业空运4、满足一定条件才可投资的领域(内、外资)a. 海洋和渔业领域(1) 对于淡水鱼养殖,外资须和当地小型渔业企业合作并且养殖印尼渔业部所限定的渔业种类(2) 对于捕捞水底鱼,限于大鱼、群鱼和其他海鱼(马六甲海峡和阿拉弗拉还的专署经济区除外)b. 工业领域(1)木浆工业原材料进口或者来自工业用林区不使用硫酸盐或者氯化物(2)纸浆工业不使用硫酸盐或者氯化物(3)氯碱工业不使用水银(4)红树木料加工或者半加工原料来自红树林(5)货币印刷得到BOTASUPAL-BAKIN和印度尼西亚银行的许可并符合其要求(6)特殊印刷行业(邮票、票据、护照等)得到BOTASUPAL-BAKIN的许可证(7)牛奶加工(奶粉和浓缩奶)必须加工而不是简单重新包装(8)胶合板只可以在Irian Jaya 省生产(9)锯木工业仅限于Irian Jaya 省若在其他省,只能用非自然林的原木(10)乙基酒精工业技术标准:只能用于原材料或者其他工业的辅助原料(11)爆破器材的原材料工业只能和由国防部推荐的实体合作(12)工商业用爆破器材和配件只能和国防部推荐的实体合作只能从事生产活动,产品的储存和分销都只能由政府指定的公司执行(13)电力咨询服务(满足以下条件可对外资开放)PLTA(水力发电)容量超过50MWPLTU(蒸汽发电)容量超过55MWPLTP(地热发电)容量超过55MW500KV的电站超过500KV的输电网(14)电力设备的建设、维护、安装、测试和相关技术支持满足以下条件可对外资开放超过500KV的电站超过500KV的输电网(15)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满足下列条件可对外资开放a.只许离岸开采b.在东印尼以外的地区开采则必须和印尼国家公司合作(16)电力业务开放除Java, Bali 和 Madura三地区以外的地区c.贸易领域(1)饭店外资只可在旅游区或者综合宾馆才能设立饭店。
印尼贸易投资税务政策

印尼主要贸易、投资、税务政策法规一、主要贸易政策1,贸易主管部门2,贸易法规体系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4,进出品检验检疫的相关5,海关管理的相关规定二、主要投资政策1,投资主管机构2,投资法规3,市场准入政策4,内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三、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1,投资的批准步骤(1)向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提出申请2,许可证经营的批准步骤(1)关于申请人批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步骤(2)关于申请纳税人注册号(3)海关的批准步骤(4)限制进口许可证(APIT)的批准步骤(5)外国人在印度尼西亚工作许可证批准步骤(6)公司所在地的批准步骤3、投资计划变动的批准程序(1)投资扩大批准程序(2)投资计划更改的批准程序四、印尼税务(1)税种及标准(2)合理避税印尼主要贸易、投资政策法规一、主要贸易政策1,贸易主管部门印尼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贸易部,其职能包括制定外贸政策,参与外贸法规的制定,划分进出口产品管理类别,进口许可证的申请管理,指定进口商和分派配额等事务。
2,贸易法规体系印尼与贸易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贸易法》、《海关法》、《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法》、《产业法》等。
与贸易相关的其他法律还涉及《国库法》、《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贸易竞争法》等。
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除少数商品受许可证、配额等限制外,印尼对大部分商品均实行放开经营。
2007年底,印尼贸易部宣布了进出口单一窗口制度,大大简化了管理程序。
1.进口商品管理。
印尼政府在实施进口管理时,主要采用配额和许可证两种形式。
适用配额管理的主要是酒精饮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原材料,其进口配额只发放给批准的国内企业。
适用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包括工业用盐、乙烯和丙烯、爆炸物、机动车、废物废品、危险物品,获得上述产品进口许可证的企业只能将其用于自己的生产。
其中,氟氯化碳、溴化甲烷、危险物品、酒精饮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原材料、工业用盐、乙烯和丙烯、爆炸物及其直接原材料、废物废品、旧衣服等九类进口产品主要使用自动许可管理;丁香、纺织品、钢铁、合成润滑油、糖类、农用手工工具等六类产品主要使用非自动许可管理。
印度尼西亚投资指南

3.出口管理制度 印尼工贸部1 /MPP /Ke / / / 9 9 8年第 5 5 8 1 2 1 9 9 8 号部长令和贸易部 2 0 0 7 年第 0 1 p / M DAG/ PER/ 1 2 0 0 7号法令是印尼出口管理的基本制度。上述法令将出口货物分为4 类, 并规定企业及个人出口货物必须持有商业企业注册号 ( /商业企业准字 ( TDUP) S I 或由技术部根据有关法律签发的商业许可, 以及企业注册证( 。 UP) TDP) 2 0 1 0年变化: ( 1)解除猪肉出口禁令 印尼解除了生猪、 猪肉及相关产品的出口禁令。该禁令是出于 2 0 1 0年 2月 1 1日 , 于2 对甲型 H1N1流感疫情的考虑, 0 0 9年5月份开始实施的。 ( 2)取消大宗商品出口信用证 印尼政府决定取消价值 1 橡胶、 咖啡、 棕 2 0 1 0年 6月 2 9日 , 0 0万美元以上的可可、 榈油和矿产出口必须使用信用证的规定。该规定自2 0 1 0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 ( 关于应使用信用证的出口商品的第1 /M / 3)《 0 DAG/ PER/ 3 2 0 0 9号条例》 为了方便外汇收入, 配合之前出台的《 对以天然资源为基础的出 2 0 1 0年 7月 8日 , 印尼政府公布了 《 关于应使用信用证的出口商品的第 口商品及出口外汇收入的规定》 , /M / 。 1 0 DAG/ PER/ 3 2 0 0 9号条例》 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从事出口的出口商, 每个月必须向贸易部外贸处处长提 a. 交完整和正确的出口实现报告和出口收入报告; 上述所提交的出口实现报告, 包括其 b. 出口已实现或未实现的; 上述所提交的出口收入报告, 包括其出口收入已实现或未实 c. 现的; 上述所指的出口商品须通过国内外汇银行 L 和在 PEB 填 /C 付款方式的义务, d. 入L 于2 上述所指的出口商品, 其付款方式 /C 编码和日期, 0 1 0年7月1日开始生效; e. 可以使用 L 在 PEB上填入有关利用 L /C 或国际贸易使用的其他付款方式; /C 付款及 f. 其编码和日期, 或其他付款方式及其编码和日期( 若有) 的义务。 ( 4)矿产品出口新规 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出台新规, 决定在每月初为煤炭以及包括锡、 2 0 1 0年 1 0月 ,
监管概览

我們所有業務營運及資產均位於印尼,因此我們受印尼政府監管及規例管制。
本節載列:(i)監管我們業務營運的主要印尼政府機關;及(ii)我們須遵守的主要印尼法律、法規及政策概述。
印尼法律及法規I.有關投資的法規任何在印尼進行的境外投資須符合與投資行業相關的適用印尼法律及法規。
一般而言,境外投資受有關資本開支,日期為2007年4月26日的2007年第25號法律(「投資法」)監管。
根據投資法,境外投資只可通過成立有限公司(perseroan terbatas或「PT」)或收購現有PT的股份進行。
投資負面名單外國投資者在印尼PT的最高可持有股權份額受有關不開放或有條件開放予資本投資的業務行業清單,日期為2016年5月12日的2016年第44號總統規例(「總統規例第44/ 2016號」)所監管。
根據總統規例第44/2016號附錄所提供的負面名單(「負面名單」),海運及陸運的外資擁有權均限於49%。
並非在負面名單上的業務活動(例如業務管理諮詢)可由外國投資者全資擁有。
II.海運業務海運公司業務牌照外資公司(「PMA公司」)如要從事海運業務,必須取得海運公司業務牌照*(Surat Izin Usaha Perusahaan Angkutan Laut或「SIUPAL」)。
此外,從事海運業務的PMA 公司須(其中包括)擁有最少一艘總噸位不少於5,000噸的印尼註冊船舶,並配備印尼籍船員。
船舶註冊根據有關船運,日期為2008年5月7日的2008年第17號法律(「船運法」)及有關船隻註冊及國籍,日期為2017年5月19日的交通部(「MOT」)2017年第39號[規例](「MOT規例第39/2017號」),船舶的擁有權須向M O T登記。
M O T其後將發出船舶註冊標籤*(Tanda Pendaftaran Kapal),並置於船身上,表示該船已註冊。
一般船舶認證根據船運法,一間擁有船舶的公司須獲發下列證書,證明其符合若干標準:.船舶國籍證書*(Surat Tanda Kebangsaan Kapal);.噸位證書*(Surat Ukur);.安全證書*(Sertifikat Keselamatan);.載重線證書*(Sertifikat Garis Muat);.安全人員配備證書*Sertifikat Pengawakan Kapal)(僅適用於有配備船員的船舶);.合規文件*(Dokumen Penyesuaian Manajemen Keselamatan)(僅適用於總噸位不少於500噸,有配備船員的貨船);及.安全管理證書*(Sertifikat Manajemen Keselamatan)(僅適用於總噸位不少於500噸,有配備船員的貨船)。
印尼煤矿

一、印尼共和国国家概况历史:1942年日本占领印尼,1945年日本投降后,印尼爆发八月革命,8月17日宣布独立,成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1947年后,荷兰与印尼经过多次战争和协商,于1949年11月签订印荷《圆桌会议协定》。
根据此协定,印尼于同年12月27日成立联邦共和国,参加荷印联邦。
1950年8月印尼联邦议院通过临时宪法,正式宣布成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人口:约2.3亿,人口数世界排名第四。
民族:有100多个民族,最大的为爪哇族(45%);华人约占5%。
语言:官方语言为印尼语,英语较为流行。
宗教:伊斯兰教占比例最大(87%)。
货币:印尼盾,可自由兑换。
1美元≈9200印尼盾。
地理:亚洲东南部,又17,000多个岛屿组成,总面积为190万平方公里。
行政区划:30个省、2个特别行政区及1个首都区。
主要城市:雅加达、泗水、万隆、棉兰等。
时区:首都雅加达位于东7时区,比北京时间晚1小时。
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金、铁、镍、铬、铝、铜、煤炭等。
煤炭出口居世界第一位;金、铜和镍的产量列世界前十位。
气候:地处热带,分为雨季(4月-10月)及旱季(11月-3月)。
GDP:2010年GDP达7067亿美元,人均GDP达3004.9美元竞争优势:政治社会总体稳定;经济增长前景看好,自然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大;市场化程度较高,金融市场充分开放;人口众多,劳动力成本低。
投资主管部门: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在东盟地位:印尼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简称“东盟”)最早的成员之一;目前是东盟最大的经济体(2009年GDP总值约合5470亿美元),也是东盟最有影响力的成员之一。
二、印尼煤炭资源概况及主要开发商据印度尼西亚能矿部统计,2010年煤炭资源量为1049亿吨,已探明储量211亿吨,其中商业可开采储量为54亿吨。
主要分布在加里曼丹(Kalimantan)岛和苏门答腊(Sumatera)岛。
在印尼已探明的煤炭地质储量中,褐煤占57%,次烟煤27%,烟煤15%。
印尼

印尼投资环境简介-投资法规及程序时间日期:2010-3-23 | 浏览次数:265 【字号大中小】一、主要投资法令与外人投资较为相关之主要法令包括:(一)1967年「外国投资法」:规范外国直接投资(FDI,印度尼西亚文简称PMA),1970年曾做修订(Law No. 11 of 1970)。
PMA公司执照可经营30年,倘于该期间内扩大投资,该部份之投资执照亦为30年,而原来之执照在30年到期后须延期。
(二)1995年公司法(Corporate Law, No. 1 of 1995):最常见之企业型态为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e Company, PT),可为外人或印度尼西亚人之直接投资。
(三)1994年有关股份持有之政府第20号规定(The Governhment Regulation No. 20 of 1994 on Share Ownership):一般而言,PMA公司应由外国及印度尼西亚人(个人或法人)合资,无资本额之限制;惟PMA公司亦可由外国人百分之百持有,但在商业经营15年之内,应有5%的股份由印度尼西亚人(个人或法人)持有。
经营基本设施之PMA公司,包括港口、发电、配电、电信、船运、空运、饮用水、铁路及核子发电等,须由外人与印度尼西亚之国营企业合资。
(四)2003年,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提出新投资法草案,拟将1967年及1968年之外人投资法及国内投资法合而为一,目前正由印度尼西亚国会进行审议,原本希望2004年年底前能通过,惟迄2005年仍未通过,目前政府的目标盼能于2006年年底前完成立法。
二、投资申请之规定、程序、应准备文件及审查流程投资人向BKPM申请正式PMA时,应检具申请表格(MODEL1/PMA)一式7份及下述有关文件,若文件齐备且符合相关规定,投资1亿美元以下案件,BKPM 主席可径行核可;超过1亿美元者BKPM须将初审核可意见转呈总统复核;一般而言,自送审日起算至总统批准并核发正式投资准字(Notification of Approval,一般俗称总统准字,印度尼西亚文简称SPPP,BKPM主席准字印度尼西亚文简称SP),大约需要8星期作业时间,申请程序至此仅能算完成前阶段作业;该SPPP/SP 可充当临时商业执照之用,投资人可凭以申办公司组织章程登记,并取得税籍号码及其它证照,同时进行购地、建厂、安装机械设备、试车等一系列实际投资前置作业;投资人应切实注意,SPPP/SP自核发日起算仅为期3年。
印尼投资及制药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概要【范本模板】

印尼投资及制药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概要印尼办事处前言:印尼实施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法律制度以罗马-荷兰法为基础,与当地习惯法和伊斯兰法相融合,属于大陆法系。
《“四五”宪法》(1945 Constitution (Undang-Undang Dasar 1945))、人协决议(MPR Resolution (Ketetapan MPR)、国会法律(Law (Undang—undang)、政府法令(Government Regulation Substituting a Law (Peraturan Pemerintah Pengganti Undang-undang))、政府规章(Government Regulation (Peraturan Pemerintah))、总统令(Presidential Decree (Keputusan Presiden))、地方规章(Regional Regulation (Peraturan Daerah))等共同构成其法律体系。
印尼法律体系纷繁复杂,法律条例和司法判例浩如烟海。
为便于快速、全面掌握印尼投资及制药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本概要通过问题导向以问答形式简要提炼其中的重点,希望有助于整体了解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要求。
概要中也简单介绍了印尼三有公司和云南滇虹药业曾开展的设立合资公司的部分信息,仅做参考,该项目后因拜尔收购滇虹后终止。
第一、外资投资主管的政府部门及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是?涉及的法律有哪些?符合其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审批过程大致是?一、印度尼西亚外资投资主管部门是投资协调委员会(或投资统筹机构),Badan Koordinasi Penanaman Modal,简称BKPM,是印尼经济统筹部属下政府机构。
它属于印尼政府的官方机构,负责引进、协调和审批全印尼的海外投资项目.目前印尼政府对投资的管理通过投资清单管理的形式实现,即政府分别制定《鼓励类投资项目清单》、《限制类投资项目清单》、《负面投资(不得投资)类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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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2007年第1号关于投资优惠的政府条例
2010-06-28 15:32 文章来源:中国驻印尼大使馆经商参处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
《印尼政府关于在特定行业和特定地区实行所得税优惠的规定--2007第1号政
府条例》
(主要内容摘译)
第二章
(1)以有限公司形式投资于以下领域的国内机构纳税人:
a. 在本政府《规定》附件1中规定的行业;或
b. 在本政府《规定》附件2中规定的行业及地区,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
(2)上面第(1)条所指“享受所得税优惠”是指如下情形:
a. 全部投资额30%的净税收减让,在6年内按每年5%减征;
b. 加速折旧和分期偿付按以下进行:
给外国纳税人分红时应缴的所得税为10% ,或者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中的较低的税率;及
5年以上10年以下亏损补偿按如下规定:
另延1年:如新的投资是用于第二章第(1)条中所规定的领域并在工业区内进行。
另延1年:如连续5年雇佣印尼工人500名以上者;
另延1年:如新的投资需要在投资地点建设最少耗资100亿印尼盾的经济及社会基础设施者;
另延1年:5年内,为改进产品或为提高生产效率在国内所花费的研发费用占总投资至少为5%者;以及/或
另延1年:自第4年起,所用原材料或国内产品至少达70%者。
财政部在参考了投资协调署的建议后将会发布所得税优惠决定书。
印尼2007第一号政府条例附件I
日期:2007年1月2日
有关产业范围的规定
*)指在KBLI中的所有经营范围。
印尼2007第一号政府条例附件II 日期:2007年1月2日
有关特定行业和特定地区的范围规定
注:*)指包括在KBLI代码的所有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