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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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下面是整理的条例全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求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件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安全评价报告;(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废弃及其他环境中可能对人体、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物质。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基本要求。

1.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国家要求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并在包装上标识出其危险性质和等级。

根据危险性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管理和使用这些化学品。

2. 管理制度和责任:国家要求建立健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这包括制定安全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和销售。

3. 应急管理和应对措施:国家要求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措施。

相关单位应具备应急处置能力,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4. 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储存,国家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

这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事故报警系统、防火设施等,以防范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国家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6. 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国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企事业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7. 信息公开和知情权保护:国家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信息进行公开,向公众提供安全使用和防范知识。

同时,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及时通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8. 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国家要求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危险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鼓励研发和推广环保型的替代产品和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范本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范本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范本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火灾、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等危险性质的化学物质。

由于其特殊性质,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着严格的要求,以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以下是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范本。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存储管理要求1. 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条例》执行相关生产操作。

2. 生产区域与储存区域应分开设置,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分离储存。

3. 生产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紧急救援设备,包括防火、泄漏应急材料及沟槽等。

4. 发生泄露、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险扩散和二次灾害。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与装卸管理要求1. 运输企业应经过相应的审批和备案手续,符合相关运输标准和规定。

2. 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完好无缺,防止发生泄露和事故。

3. 车辆司机和操作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具备应急处理的能力。

4. 运输车辆和装卸区域应设有专门的警示标识,并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和装卸危险化学品。

三、危险化学品使用与处理管理要求1.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2. 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包括穿戴防护装备、设立警示标识等。

3. 使用完毕后要妥善存放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和排放。

4.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自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要求1.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是必要的,应定期组织,并确保各参与单位的协同配合。

2. 发生事故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避免危害扩大。

3. 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要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快速、有效的处理和处置。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与执法管理要求1. 国家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机制,确保监管到位。

2. 建立和完善安全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推动企业自我管理能力的提升。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安全要求(1)资质认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执行资质认定制度;未通过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除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使命分工,强化市场中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工作。

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船舶、车站和港码头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

针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参差不齐的状况,为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应执行高度专业化的危险化学品运输。

公路运输企业的资格检察,主要是依据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的要求:①有能确保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②具有10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5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③具有较为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修理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④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修理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应具有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并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⑤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应符合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并具有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颁发的符合一级车辆标准的合格证。

危化品管理工作要求

危化品管理工作要求

危化品管理工作要求
危化品管理,即危险化学品管理,涉及对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危险特性的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等环节的管理。

为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对危化品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以下是一些基本的工作要求:
1. 许可制度: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 安全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培训。

3. 标识与警示:危险化学品及其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当有清晰的标识和警示标志。

4. 储存与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其安全。

5. 应急预案:制定并定期更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的模拟演练。

6. 环境保护:在生产、使用、处置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7. 记录与报告:保持完整的危险化学品流通记录,并在发生事故时及时报告。

8. 设备与技术: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和技术,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9. 健康监测:对接触危险化学品的员工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10. 公众宣传与教育:加强对公众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11. 法规遵守: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所有法律、法规和标准。

12. 持续改进: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和完善,确保其持续有效。

这些要求只是一个大致的框架,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标准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进行危险化学品管理时,应当参考当地的具体法规和标准。

GB30077 2023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

GB30077 2023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
队伍应配备必要的抢险救援车辆和器材,具备快速响应和处 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作业场所
应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疏散指示标 志。
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危险性,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和器 材。
配备原则
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和危险性,以及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 地确定物资的配备种类和数量。
抢险救援车辆应具备良好的越 野性能和承载能力,能够适应 各种复杂地形和恶劣环境。
器材应包括消防器材、破拆工 具、救援绳索、担架等,以满 足不同类型的应急救援需求。
应急救援人员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
应急救援人员应配备符合国家标 准和行业规范的个体防护装备。
装备应包括防护服、防护鞋、手 套、头盔、面罩等,以保护救援
加强物资维护保养
定期对物资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 确保物资处于良好状态。
建立物资调配机制
根据应急救援需求,建立快速、高效 的物资调配机制,确保物资能够及时 到达救援现场。
加强人员培训
对救援人员进行物资使用和管理方面 的培训,提高人员的物资保障能力。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0077-2023概述

06
附录A (规范性) 危险化学品单 位类别划分方法
划分依据
危险化学品种类
根据单位生产、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进行划分。
危险性程度
考虑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程度,如爆炸、易燃、腐蚀等。
单位规模
结合单位的规模大小,如生产能力、储存量等。
类别划分
重大危险源单位
指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 的单位。
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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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要求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二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基本要求,三是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的要求等,相关内容分述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国家对危险化工品的生产使用制定了严格的要求,如: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5、《氧气站设计规范》
6、《乙炔站设计规范》
7、《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8、《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9、《石油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10、《石棉工业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定》
在这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定中,均对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设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除了按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要求外,还作了专门的规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用于生产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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