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伤残鉴定标准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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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1 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1 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优抚条例》制定的,用于对军人伤残程度进行评定,从而确定其享受的优抚待遇。

下面将详细介绍10级
伤残鉴定标准表的具体内容。

1级,丧失双眼或双耳,丧失双手或双脚,丧失一只手和一只脚,丧失一只手
和一只眼,丧失一只手和一只耳,丧失一只脚和一只眼,丧失一只脚和一只耳,丧失一只手或一只脚并丧失一只眼或一只耳,丧失语言和言语功能,丧失言语功能和听力功能。

2级,丧失一只手或一只脚,丧失一只眼或一只耳,丧失一只手或一只脚并失
去部分功能,丧失一只眼或一只耳并失去部分功能,丧失语言功能或听力功能的一部分。

3级,丧失一只手或一只脚的一部分,丧失一只眼或一只耳的一部分,丧失一
只手或一只脚的一部分并失去部分功能,丧失一只眼或一只耳的一部分并失去部分功能,丧失语言功能或听力功能的一部分。

4级,丧失指关节或趾关节,丧失指或趾的一部分,丧失手掌或脚掌的一部分,丧失手指或脚趾的一部分。

5级,丧失指关节或趾关节的一部分,丧失手掌或脚掌的一部分并失去部分功能,丧失手指或脚趾的一部分并失去部分功能。

6级,丧失指或趾的一部分并失去部分功能。

7级,丧失指或趾的一部分。

8级,丧失指关节或趾关节的一部分。

9级,丧失指关节或趾关节的一部分并失去部分功能。

10级,其他程度的伤残。

以上就是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的具体内容。

根据上述标准,对军人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可以更加科学、客观地确定其享受的优抚待遇,为军人的生活和事业保驾护航。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军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人身伤残等级标准对照表

人身伤残等级标准对照表

人身伤残等级标准对照表一、肢体伤残伤残等级| 标准---------------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适当减轻工作或完成轻度工作。

七级伤残| 一部分日常生活能力能自理,但基本上仍能工作,但不能从事正常工作。

八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轻度受限。

九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降低,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二、听力伤残伤残等级| 标准(dB)---------------一级伤残| >90二级伤残| 81-90三级伤残| 61-80四级伤残| 41-60五级伤残| 26-40六级伤残| 16-25七级伤残| 8-15八级伤残| 4-7九级伤残| 2-3十级伤残| <2三、视力伤残伤残等级| 标准(矫正视力)---------------一级伤残| <最佳矫正视力5.0二级伤残| <最佳矫正视力6.0,≥最佳矫正视力5.0(视野半径≤20度)三级伤残| <最佳矫正视力8.0(视野半径≤50度)四级伤残| <最佳矫正视力9.0(视野半径≤100度)五级伤残| <最佳矫正视力10.0(视野半径≤120度)六级伤残| <最佳矫正视力12.0(视野半径≤150度)七级伤残| <最佳矫正视力15.0(视野半径≤200度)八级伤残| <最佳矫正视力18.0(视野半径≤250度)九级伤残| <最佳矫正视力20.0(视野半径≤300度)十级伤残| <最佳矫正视力24.0(视野半径≤350度)四、言语伤残伤残等级| 标准---------------一级伤残| 无法进行有效语言交流。

who残疾评定量表(who-dasii)评分标准

who残疾评定量表(who-dasii)评分标准

WHO残疾评定量表(WHO-DASII)是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评定个体残疾程度的量表,它可以用来评估个体在日常生活中的功能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

这个量表对于评估残疾人士的生活状态和需求,提供了科学客观的评定标准。

以下将从各个方面介绍WHO-DASII的评分标准:1. 评分标准的设定WHO-DASII总分为0-100分,分为六个领域,包括认知(理解和思维能力)、移动(行走和移动能力)、自理(个人生活自理能力)、生活活动能力(家务和生活技能)、社交关系(与他人的交往和社交能力)和心理情绪(情绪和精神状态)。

每个领域下有若干具体项目,对应不同日常活动或行为表现,根据个体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分数。

2. 评分标准的具体操作在进行评定时,需要根据被评定者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项目进行评定。

每个项目都有四个答案选项:无困难、轻度困难、中度困难和重度困难。

根据被评定者的具体表现,选择相应答案,并依据答案给予相应的分数。

这样一来,可以比较客观地评定被评定者在各个领域的功能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

3. 评分标准的应用范围WHO-DASII评分标准可以用于评估各种类型的个体,包括普通人裙、残疾人裙和患有各种疾病的人裙。

通过对个体进行评定,可以了解他们在不同领域的功能状态,对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以及对帮助和支持的需求程度。

这对于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方案和社会支持政策有着重要的意义。

4. 评分标准的局限性尽管WHO-DASII评分标准具有科学客观的优点,但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评定者对被评定者的了解和观察能力会影响评定结果的客观性。

个体的评定可能受到心理因素的影响,如情绪状态、态度和主观感受等。

在进行评定时,评定者需要尽可能客观地观察和了解被评定者的真实情况,避免主观因素对评定结果的影响。

WHO-DASII评分标准是一套科学客观的量表,可以用于评定个体在日常生活中的功能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

通过对个体进行评定,可以更准确地了解他们的生活状态和需求,为他们提供更加精准的康复和支持服务。

伤残等级鉴定的伤残等级评定表范例范例

伤残等级鉴定的伤残等级评定表范例范例

伤残等级鉴定的伤残等级评定表范例范例一、基本信息姓名:XXX 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学校: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二、伤残鉴定情况1. 伤残鉴定依据:2. 伤残鉴定时间:3. 伤残鉴定机构:4. 伤残鉴定结论:(此处列明伤残等级及具体描述)三、伤残等级评定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本人的伤残等级评定如下:1. 视力伤残等级:伤残等级:(请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等级)伤残情况描述:(请根据详细鉴定报告填写描述)2. 听力伤残等级:伤残等级:(请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等级)伤残情况描述:(请根据详细鉴定报告填写描述)3. 言语伤残等级:伤残等级:(请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等级)伤残情况描述:(请根据详细鉴定报告填写描述)4. 肢体功能伤残等级:伤残等级:(请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等级)伤残情况描述:(请根据详细鉴定报告填写描述)5. 智力伤残等级:伤残等级:(请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等级)伤残情况描述:(请根据详细鉴定报告填写描述)6. 精神障碍伤残等级:伤残等级:(请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等级)伤残情况描述:(请根据详细鉴定报告填写描述)7. 其他伤残等级:伤残等级:(请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等级)伤残情况描述:(请根据详细鉴定报告填写描述)四、鉴定结论本人的伤残等级评定鉴定结论如下:1. 综合伤残等级:伤残等级:(请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等级)伤残情况描述:(请根据详细鉴定报告填写描述)2. 鉴定依据:(此处列明相关法律法规、鉴定标准等)3. 鉴定说明:(此处列明鉴定过程、鉴定方法等)四、鉴定机构信息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注:本伤残等级评定表仅作为范例供参考使用,具体鉴定结果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正式鉴定报告为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伤残是指人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造成身体功能的不完善或残缺,并在生理和心理上带来不良影响的一种身体状况。

据全国伤残评定标准(86)第4号文件规定,国家采取伤残分等级评定制度,由1至10级。

以下是有关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表的介绍:二、110级伤残鉴定标准1级伤残1级伤残是指伤残极轻微,基本没有影响生活和劳动能力的伤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评定标准》有关规定,在伤残比例计算和文书表述中确定其等级。

2级伤残2级伤残是指伤残轻微,但较其他者一级伤残有着更为严重的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评定标准》有关规定,在伤残比例计算和文书表述中确定其等级。

3级伤残3级伤残是指伤残严重,体形功能严重受到损害,影响生活和劳动能力的伤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评定标准》有关规定,在伤残比例计算和文书表述中确定其等级。

4级伤残4级伤残是指伤残很严重,体形功能极为严重受到损害,影响生活和劳动能力的伤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评定标准》有关规定,在伤残比例计算和文书表述中确定其等级。

5级伤残5级伤残是指伤残极为严重,主要身体功能完全失去,不能胜任劳动和日常活动,生活依靠他人完全依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评定标准》有关规定,在伤残比例计算和文书表述中确定其等级。

6级伤残6级伤残是指被评定的人没有完全失去劳动能力,但日常生活活动和劳动能力均受到明显损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评定标准》有关规定,在伤残比例计算和文书表述中确定其等级。

7级伤残7级伤残是指被评定的人日常活动和劳动能力均受到较大的损害,若脑部损伤,智力能力受影响;若有精神疾病,则影响较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评定标准》有关规定,在伤残比例计算和文书表述中确定其等级。

8级伤残8级伤残是指被评定的人完全失去劳动能力,需要他人照顾;但活动和劳动能力均受到相对轻微的损害,可以从事轻体力劳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评定标准》有关规定,在伤残比例计算和文书表述中确定其等级。

新残标十级伤残标准

新残标十级伤残标准

新残标十级伤残标准
根据《新残标》十级伤残标准,伤残程度分为十级,分别是一级至十级。

一级伤残为极轻微伤残,十级伤残为极重度伤残。

下面将逐一介绍各级伤残标准。

一级伤残标准为,伤残程度极轻微,生活自理能力基本不受影响,工作能力无明显损害。

二级伤残标准为,伤残程度轻微,生活自理能力有轻微影响,工作能力无明显损害。

三级伤残标准为,伤残程度轻度,生活自理能力有一定影响,工作能力有轻微损害。

四级伤残标准为,伤残程度中度,生活自理能力受限,工作能力有一定损害。

五级伤残标准为,伤残程度中重度,生活自理能力受限且需要他人协助,工作能力受到较大损害。

六级伤残标准为,伤残程度重度,生活自理能力受限且需要专业护理,工作能力丧失。

七级伤残标准为,伤残程度严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作能力完全丧失。

八级伤残标准为,伤残程度极重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作能力完全丧失。

九级伤残标准为,伤残程度极重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作能力完全丧失,并且需要持续监护。

十级伤残标准为,伤残程度极重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作能力完全丧失,且需要机械辅助维持生命。

以上是《新残标》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九、十级伤残评定简易识别表

九、十级伤残评定简易识别表
对桡骨远端骨折,非手术治疗 可在损伤治疗3-4个月进行;对 手术治疗,可在损伤治疗3-5个月进行。
骨折
部位
九^伤残
十^伤残
评残时机的把握
十级;
掌骨一般性骨折, 经治疗稳定后,若 骨折在掌骨干,无 论内固定与否,对 腕关节、掌指关节 影响甚微,一般不 构成伤残。若被评 定为九、十级需从 严比对伤情、病史 恢复情况,!以及 腕关节、手功能的 检查。
常见九、十级伤残评定简易识别表
骨折
部位
九^伤残
十^伤残
评残时机的把握
1、头
面部
损伤
(1)上、下颌骨骨 折,导致上、下颌 骨缺损,若伴有牙 齿脱落8枚以上。
(2)口腔损伤,牙 齿脱落16枚以上;
(3)口腔或颞下颌 关节损伤,致使张 口受限,若大开口 时,上下切牙间距 仅可垂直置入食 指。
(1)上、下颌骨骨折, 导致上、下颌骨缺损, 若伴有牙齿脱落4枚 以上;(2)口腔损伤, 牙齿脱落8枚以上;
3、上
肢及
关节
肩胛骨骨折通常因 伴有肩关节复合体 和/或肩袖的损伤, 日后可能并发有创
若骨折移位及创伤不
严重经治疗稳定后,
致使肩关节活动度影 响不大,通常情况综
在评残时机把握上,非手术治 疗可在损伤治疗2-4月进行;手 术治疗可在操作治疗3-5个月 进行。
骨折
部位
九^伤残
十^伤残
评残时机的把握
伤性肩周炎的形 成。若致使肩关节 活动度丧失占比一 侧肢体在25%以
骨折
部位
骨折
部位
九^伤残
十^伤残
评残时机的把握
丧失功能在25%以
上被定为九级,
疗稳定后,从严控制
十级伤残评定。

1—10级伤残评定标准

1—10级伤残评定标准
1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14)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二级
5.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5)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16)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6)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7)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8)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9)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腹部损伤
10)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11)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2)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99)舌根大部分缺损;
10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5.3颈部及胸部损伤
10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10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103)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104)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5.4腹部损伤
105)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205)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206)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207)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208)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209)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210)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211)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78)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79)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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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伤残鉴定标准
a)最新伤残鉴定标准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 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 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 占体表面积≥90%, 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 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 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 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它职业性肺部疾患, 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 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 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 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 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 PO2中的2是下角。

b)最新伤残鉴定标准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 占体表面积≥80%, 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 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 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 另眼矫正视力≤0.02, 或视野≤8%(或半径≤5°) ;
18)无吞咽功能, 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 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 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 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 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 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 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c)最新伤残鉴定标准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 占体表面积≥70%, 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 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 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 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 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 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 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 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 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 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 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 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 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 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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