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
人身伤残鉴定十级标准

人身伤残鉴定十级标准通常是指根据伤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的评定标准。
这种标准通常由国家的相关法规或卫生部门发布,并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中国人身伤残鉴定十级标准的一般情况,但请注意具体细节可能有更新或修改,建议查阅最新的法规或相关文件:
1. 一级:伤残程度为轻微,影响较小,日常生活基本无困难。
2. 二级:伤残程度为轻度,但有一定的影响,日常生活存在一些困难。
3. 三级:伤残程度为中度,日常生活存在较大困难,需要他人协助。
4. 四级:伤残程度为较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他人全程协助。
5. 五级:伤残程度为重度,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工作全靠他人协助。
6. 六级:伤残程度为极重,丧失基本生存能力,生活全靠他人协助。
7. 七级:伤残程度为特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全程照顾。
8. 八级:伤残程度为极特重,基本不能自理,需要全程照顾。
9. 九级:伤残程度为全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全程依赖他人。
10. 十级:伤残程度为特残,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程需要他人协助。
这些等级通常是通过对伤残人员的身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等多个方面的评估而来。
值得注意的是,这只是一种典型的伤残等级划分方式,具体的实施可能会有一些差异。
在具体的法规和标准中,可能还包括对不同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和社会福利的具体规定。
鉴定伤残等级标准

鉴定伤残等级标准
鉴定伤残等级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断续工作。
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需要一定程度的帮助;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不同级别的伤残标准有所不同,如需获取详细标准建议咨询相关专家。
伤残鉴定标准七级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七级标准伤残鉴定是指对因意外、疾病等原因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的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伤残等级的过程。
伤残鉴定标准七级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伤残等级划分为七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和七级。
每个等级都有相应的标准和评定要点,下面将对这七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级伤残是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程度,具体表现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能力。
这一级的标准是最高的,代表着最严重的伤残程度。
二级伤残是指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较重的伤残,但尚能从事一定的劳动或者自理生活。
具体表现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能力程度较重,但尚能从事一定的劳动或者自理生活。
三级伤残是指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较轻的伤残,但尚能从事一定的劳动或者自理生活。
具体表现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能力程度较轻,但尚能从事一定的劳动或者自理生活。
四级伤残是指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较轻的伤残,但尚能从事一定的劳动或者自理生活。
具体表现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能力程度较轻,但尚能从事一定的劳动或者自理生活。
五级伤残是指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较轻的伤残,但尚能从事一定的劳动或者自理生活。
具体表现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能力程度较轻,但尚能从事一定的劳动或者自理生活。
六级伤残是指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较轻的伤残,但尚能从事一定的劳动或者自理生活。
具体表现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能力程度较轻,但尚能从事一定的劳动或者自理生活。
七级伤残是指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较轻的伤残,但尚能从事一定的劳动或者自理生活。
具体表现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能力程度较轻,但尚能从事一定的劳动或者自理生活。
以上就是伤残鉴定标准七级标准的具体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伤残鉴定等级1-10认定标准

伤残鉴定等级1-10认定标准
根据一般的伤残鉴定标准,伤残等级1-10的认定标准如下:
1. 伤残等级1:仅轻微影响身体功能,但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2. 伤残等级2:有较轻的身体功能障碍,但仍能自理和从事一
般工作。
3. 伤残等级3:有中度的身体功能障碍,需要他人的帮助或辅
助设备才能维持生活和从事一般工作。
4. 伤残等级4:有中度的身体功能障碍,需要他人的全面照顾
和护理才能维持生活,无法从事一般工作。
5. 伤残等级5:有较重的身体功能障碍,需要高度的照顾和护理,无法独立生活和从事工作。
6. 伤残等级6:丧失某个四肢及其功能或无法站立行走。
7. 伤残等级7:丧失双上肢或双下肢及其功能。
8. 伤残等级8:丧失四肢及其功能。
9. 伤残等级9:双下肢截肢,或截肢后残存的残肢功能已完全
丧失,或肢体畸形。
10. 伤残等级10: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伤残鉴定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以上仅为一般认定标准,具体的鉴定结果还需根据相关法规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A:一级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8: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式.02,或视野38%(或半径3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 级或PaO2(下角)4.1-8kPa 或PaCO2(下角)7.9-6kPa;21)尘肺n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11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屡者;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是指对因工伤或非工伤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的一项程序。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规定,伤残等级分为10级,分别是一级至十级。
下面将详细介绍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低于10%。
例如,轻微烧伤、轻微脑震荡等。
二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10%至19%之间。
例如,轻度听力损失、轻度关节骨折等。
三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20%至29%之间。
例如,中度烧伤、中度视力损失等。
四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30%至39%之间。
例如,中度听力损失、中度关节僵硬等。
五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40%至49%之间。
例如,严重烧伤、严重手指截断等。
六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50%至59%之间。
例如,严重视力损失、严重听力损失等。
七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60%至69%之间。
例如,严重关节僵硬、严重脑损伤等。
八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70%至79%之间。
例如,严重脊髓损伤、严重肢体残疾等。
九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80%至89%之间。
例如,双下肢丧失功能、全身严重功能障碍等。
十级伤残,全身功能障碍程度在90%以上。
例如,全身丧失功能、全身严重畸形等。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评定人员会根据被鉴定人的病历、体检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被鉴定人获得的伤残补偿金和相关福利待遇。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伤残鉴定是一项严肃的程序,评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公正、公平。
同时,被鉴定人也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病历和相关资料,配合评定工作的进行。
总的来说,1-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被鉴定人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来确定的,对于伤残人士来说,伤残等级的确定将直接关系到其后续的生活和权益,因此在进行伤残鉴定时,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公正公平。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中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伤残军人生活补助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伤残人员的残疾程度进行评估和等级鉴定,以确定其享受相应保障和补助的权利。
下面是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一、伤残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等级越高表明残疾程度越重。
二、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残疾和智力残疾两个方面。
1. 身体残疾鉴定标准:一级伤残: 重度肢残、复杂畸形、大面积软组织缺损、凭拄助行;二级伤残: 丧失双手、双下肢、双上肢功能障碍、双目全部失明、双耳全部失聪、使用助听器;三级伤残: 双下肢全部失用、双目重度视力障碍、双耳重度听力障碍;四级伤残: 部分上肢或单上肢完全丧失、双下肢部分失用、单目重度视力障碍、单耳重度听力障碍;五级伤残: 完全失聪、完全失明、四肢假体、其他身体残疾。
2. 智力残疾鉴定标准:一级伤残: 智力残疾为重度,具有持续护理和完全生活自理能力;二级伤残: 智力残疾为中度,辅助生活自理能力;三级伤残: 智力残疾为轻度,自理能力较好,具备照顾他人能力;四级伤残: 智力残疾为轻度,具有协助他人生活和自我管理能力;五级伤残: 智力残疾为轻度,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评估过程:1. 伤残等级鉴定由专业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等组成的鉴定委员会进行。
2. 通过对伤残人员进行综合体检、残疾程度评估,并结合其生活自理能力、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定。
3. 鉴定结果需要经过多位专家的审核和确认,确保公正、科学和准确。
以上就是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基本内容。
伤残等级的确定对伤残人员的生活补助以及相关社会保障政策的享受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鉴定工作应当科学、公正,确保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司法伤情鉴定标准等级

司法伤情鉴定标准等级
司法伤情鉴定的标准等级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法律体系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司法伤情鉴定的标准等级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级别:
1. 轻微伤:一般指伤情较轻,对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的伤害。
2. 轻伤:指伤情较轻,对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可能需要一定时间的康复治疗,但不会导致永久伤残。
3. 中度伤:指伤情较重,对身体健康造成较大程度的影响,可能需要较长时间的康复治疗,并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永久伤残。
4. 重伤:指伤情严重,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需要长期甚至终身的康复治疗,并可能导致严重的永久伤残。
5. 特别重大伤:指伤情非常严重,可能造成生命危险、永久伤残甚至死亡。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标准等级可能会因不同情形而有所调整,比如对于某些特殊职业或场合产生的伤害,可能会有额外的标准等级或细分。
同时,司法伤情鉴定的具体标准等级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具体解释和适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2 4.1Ⅰ级伤残3 4.l.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4 a. 植物状态;5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6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7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8 4.1.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9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10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11 4.1.5胸部损伤致:12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13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14 4.1.6腹部损伤致:15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6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7 4.1.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8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19 4.2Ⅱ级伤残20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21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2b.完全性失语;23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24d.双眼盲目5级;25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26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7 4.2.2头面部损伤致:28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29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30 c. 双眼盲目5级;31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32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33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34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35 4.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36 4.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37 4.2.5胸部损伤致:38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39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0 4.2.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1 4.2.7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42 4.2.8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43 4.2.9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 %以上.44 4.3Ⅲ级伤残45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46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47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48 c.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49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50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51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52g.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53 4.3.2头面部损伤致:54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55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56c.双眼盲目4级以上;57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58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59f.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60g.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61h.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62i.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63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64 4.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65 4.3.4颈部损伤致:66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67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68 4.3.5胸部损伤致:69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廊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70b.心功不全,心功正级伴器质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71 4.3.6腹部损伤致:72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73 b. 一例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74 4.3.7盆部损伤致:75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76b.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77 4.3.8会阴部损伤致:78a.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79b.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80 4.3.9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81 4.3.10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82 4.3.11皮肤损伤致授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ic以上.83 4.4Ⅳ级伤残84 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85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86b.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87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88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89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90 4.4.2头面部损伤致:91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92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93 c.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94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95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96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97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98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99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100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101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1024.4.4颈部损伤致:103a.摄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q0以上;104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1054.4.5胸部损伤致:106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廊畸形,影响呼吸功能;107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1084.4.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1094.4.7肢体损伤致:110 a. 双手掌缺失90 %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111c.双手十指完全缺失;112d.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1134.4.8皮肤损伤致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1144.5Ⅴ级伤据115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16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117b.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118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119d.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120e.单瘫(肌力2级以下);121f.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1224.5.2头面部损伤致:123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124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125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126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127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128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129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130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131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132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133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134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1354.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1364.5.4颈部损伤致:137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138b.影响呼吸功能。
1394.5.5胸部损伤致:140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141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1424.5.6腹部损伤致:143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144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1454.5.7盆部损伤致:146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147b.膀胱切除;148c.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149d.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150 e.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1514.5.8会阴部损伤致:152a.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153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
1544.5.9肢体损伤致:155a.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156b.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157c.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158d.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1594.5.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1604.6Ⅵ级伤残161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62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163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164c.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165d.单瘫(肌力3级以下);166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