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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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款赞助、捐赠管理的通知-厦府办[1997]02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款赞助、捐赠管理的通知-厦府办[1997]02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款赞助、捐赠管理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款赞助、捐赠管理的通知(厦府办[1997]020号1997年1月23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减轻企事业单位的负担,根据《事业财务规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财政、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赞助、捐赠行为通知如下:一、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用财政性资金搞赞助、捐赠。

如因特殊情况需赞助、捐赠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所需资金从本单位的包干结余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用自有资金搞赞助、捐赠,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必须加强管理,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5000元-20000元的,由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20000元以上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所需资金从本单位的福利、奖励基金中列支。

三、国有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必须控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超过此限额须经企业职代会审议,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政策性亏损并享受财政补贴的国有企业以及政府政策性扶持的公用事业单位原则上不搞赞助、捐赠。

如因特殊情况需赞助、捐赠的,须事先报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五、经营性亏损的国有企业和无自有资金的事业单位不得搞赞助、捐赠。

六、国有企业的赞助、捐赠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并按照所得税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省总工会、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的通知》(鄂工发[2006]30号)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票证管理第二条全省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使用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信息登记表》、《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申报表》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计拨上解催缴单》。

第三条《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由国家税务局纳入税票管理体系,严格保管、使用,按时缴销。

第三章代收范围和代收金额确定第四条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统一由国家税务局代收。

(一)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包括:1、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中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鄂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

2、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事业单位,即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差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但仍需负担部分人员工资费用的事业单位。

3、县以上地方工会指定的由国家税务局代收的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二)代收工会筹备金的范围包括:开业或设立满六个月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财政差额和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国家税务局按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后的余额部分进行代收,其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数额由县以上地方工会核定。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按属地原则进行。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试点工作致费源单位的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2*]34号)规定,从202*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丰台区、昌平区行政辖区内及西城区部分街道开展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筹备金)”)试点工作。

贵单位为试点工作辖区范围内单位,请贵单位自202*年10月1日后,按季度到本单位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本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申报相关事宜。

工会经费(筹备金)是工会组织依法取得并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活动所需的费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工会经费来源主要是建立和正在筹备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既建立工会组织和筹备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当季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市总工会委托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推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会组建工作,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从而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社会职能。

由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只是收缴方式的改变,单位依法计拨和上缴工会经费的责任、义务和额度不变,没有增加企事业单位的负担;上交工会经费实行税前列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已建会单位工会经费实行全额代收,税务代收管理系统按上解和基层占比自动实现即得即返,代收工会经费扣除相关运行费用后,余下的70%部分将通过税务代收管理系统即刻自动返还拨至缴纳经费的基层单位工会帐户。

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_规章制度_

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_规章制度_

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总工会、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关,总后勤部,全国铁路总工会、全国民航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为贯彻落实好新《工会法》,现对其中与工会经费有关的几个问题,具体规定如下:拨交工会经费问题1.凡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于每月15日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具体拨交手续,按照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工总财字[1989]16号通知的规定办理。

2.拨交工会经费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均应计算在内。

3.关于扣收滞纳金问题。

经与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重申1980年12月31日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的规定,对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及时进行催缴。

经多次催缴无效的,通过银行进行扣缴,并按欠缴金额每日5‰扣收滞纳金。

工会脱产专职人员工资等列支问题。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支付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的列支渠道相同。

县以上工会离休、退休人员费用支付问题。

实行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实行统筹的地区,由同级财政负担。

1.县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包括: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地方总工会在编的离休、退休人员;编制列在全国总工会和地方总工会的产业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县以上工会所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工会干部学校(院),各类职工学校,财政拨款补贴的职工疗养院(所),工会经费补贴的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等文体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

2.由同级财政支付的办法:以县以上总工会为单位,根据离休、退休人员实有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标准,按年编制工会离退休费用专项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拨款。

工会经费(筹备金)相关政策(2022年纳税人学习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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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筹备金)相关政策 税务知识学习培训
一、税务局代征工会经费的依据
《关于同意市 地税局为工会经费和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代收主体的批复》
根据批复市税务局作为工会经费 代收主体,从2008年7月1日起, 代收工会经费。
二、工会经费征收的法律依据
❖ 国家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5、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委托税务 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 的答复 (工财字[2008]92号)
❖ 市级: 1、地方税务局 总工
会关于印发《工会经费 (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113号) 2、总工会关于地税机关
代征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工财〔2008〕4 号)
3、地方税务局总 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心 支行关于通过国库征收工会经 费和工会筹备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 大地税发〔2008〕35 号 )
四、征缴基数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 缴费基数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 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 总额为月缴费基数。
❖ 全部职工的界定 所谓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 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全部职工,应包括中方职工,港、 澳、台方职工和外方职工在内。
❖ 工资总额的界定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 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 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是指各缴费单位 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 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 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 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补贴的范围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 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 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含 肉类等价格补贴)、粮、油、 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 房贴、水电贴等。

浅议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政策的合法性

浅议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政策的合法性

浅议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政策的合法性浅议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政策的合法性最近,我所在公司收到了一则工会经费将由税务机关代收的通知,其实在20xx年,全国工会财务系统实施“一改三策”,即工会经费收缴改革,委托税务代收、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收取建会筹备金时,就开始有了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做法。

委托税务代收被认为是“一改三策”中最具成效的一项措施,全国各省市税务机关、工会竞相颁布了税务代收的实施办法,北京市经过试点以后,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这一政策,上海各大企业单位也开始听到了要执行此项政策的风声。

在各种媒体宣传中,税务代收成为了提高工会建会率、增加工会经费收缴量、增强工会市里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甚至被提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

工会组织作为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组织,依法提取工会经费以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当然是必须的,但对税务代收这一举措的合法性我却多少还存在些质疑。

一、税务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

著名劳动法专家陆敬波认为,“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我一直非常关注这件事情,许多人向我咨询它的法律依据,也有人提到是否合法的问题。

我们国家的《工会法》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应向工会拨缴经费,但没有规定工会经费需要以何种形式收缴,不可以以何种形式收缴。

我认为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不存在不合法的问题。

”陆敬波表示,在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税务代收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应该是被认可的。

同样,上海社会科学院劳动法律专家杨鹏飞也指出,“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有其一定的合法性。

他说:“《工会法》第42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而第4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

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作委员会:《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经省地方税务局、省总工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维护和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湘政办函〔2007〕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湖南省总工会委托湖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会经费由湖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管理,具有征收、管理、检查等权限。

工会经费按照地方税收征收口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由缴费单位生产、经营地或者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缴纳,由总机构汇总清算。

代收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裁决。

第四条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纳入税务部门工作考核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和催报催缴的力度,实行“税费同管、税费同查”,做到依法依规征收。

第六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应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信息交流,总结代收工作经验,查找并解决代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代收标准及范围第七条工会经费缴纳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本省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规定执行。

尚未执行本规定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由部分代收过渡到全额代收。

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财综[1999]186号

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财综[1999]186号

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财综[1999]186号1999年1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工会,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工会法》,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拨缴款收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1998]10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向工会组织拨交工会经费,下级工会组织按照有关经费分成比例向上级工会组织上解工会经费。

工会组织收到工会经费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具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发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发放到各级工会组织。

统一印制发放的新票据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级工会组织原使用的票据,同时停止使用。

三、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购领、使用、保管、发放登记制度,认真做好工会经费收缴、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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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缴费比例
的通知
【标 签】厦门市,总工会,工会经费,缴费比例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厦地税发﹝2014﹞59号
【发文日期】2014-07-29
【实施时间】2014-07-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现将《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缴费比例的通知》(厦工[2014]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的适用单位为地税代征已成立工会的缴费单位,各级工会自征单位(即未纳入地税代征单位)和未成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仍按原比例执行。

二、依据《通知》精神,地税代征的缴费单位(已成立工会)上缴比例从原来40%调整为30%,即地税代征工会经费费率从工资总额的0.8%调整为工资总额的0.6%。

三、此次工会经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我局征管信息系统自动对费率进行修改,各缴费单位仍按原方式申报工会经费,我局将通过地税网站公告各缴费单位。

四、《通知》自2014年8月1日(即费款所属期为2014年7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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