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算附期限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都是对合同生效或失效进展特别约定的合同,实际上是对合同进展精细化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这两种合同就可以灵活自如地应付许多复杂的情况。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都是在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的,这主要因为绝大部分合同是在签订后要立即履行或作履行准备的。
而对某些特殊的交易,虽然双方已经有了各类权利义务的约定,但合同还不需要立即履行,合同的生效必须等待一个特定的条件成就。
如果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了,那么双方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如果条件未成就那么双方无需履行。
从这个意义上理解,附期限的合同其实是附条件的合同中的一种而已。
附条件的合同是一种锁定风险与权利义务的高级合同。
任何交易都是存在风险的,但风险的上下有时与收益上下成正比,因而某些偏爱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者并不会因风险的增加而止步。
而附条件的合同那么既可以充分地约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又可以用于有效地控制风险。
交易的风险按交易内容、环境的不同往往可以分解为几类,而每类风险又可以识别出产生风险的要素与控制风险的要素,如果这两种要素之间的关系确定,那么可以约定当控制风险的要素具备、控制风险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开始履行。
以房地产开发为例,由于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有众多的投资者往往会约定待某一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各方共同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对现有房地产企业进展股权收购等方式共同投资。
这样的约定即是一种简单的附条件的合同,当一方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后,双方的合作即按合同约定履行,如果另一方未能取得那么双方不再履行。
附生效条件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均不陌生,特别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其实在企业章程、合资协议中普遍存在。
这些章程、协议中一般均明确规定了某些详细情况出现时,解散公司或解除合资合同并由各方共同组成清算组进展清算。
使用起来比较复杂的往往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从其功能上有以下几类:在企业间签订合同过程中往往存在这样的风险,即一方将合同签字盖章后交另一方签字盖章,这就存在另一方对合同的条款进展变更或增加某些不合理条款的风险。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案例介绍】1、刘卫国(原告)住本市牡丹江路西侧38号,为解放前木结构二层楼房。
自1994年刘卫国长子刘保玉结婚以来,刘卫国即住一层,刘保玉夫妇住二层。
1996年5月,刘保玉夫妇留学美国,楼房二层便一直闲置。
1997年底,赵守江(被告)通过熟人联系到刘卫国,多次商议欲租住楼房二层,刘卫国因担心儿子留学归来,未同意赵守江的提议。
1998年3月,刘卫国听儿子说有可能在美国定居,便同意赵守江租住楼房二层,租期3年,年租金6 800元。
但刘卫国特意表示,如果儿子刘保玉万一不能定居美国,回国工作的话,即终止租赁关系,以便供儿子儿媳居住。
赵守江表示同意。
2000年1月,刘保玉夫妇留学归来,刘卫国即请求解除租赁合同,但赵守江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不同意搬出,并表示除非刘卫国愿意承担另租房屋的租金,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刘卫国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限期搬出。
2、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
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
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
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为附条件的租赁合同,双方虽约定租期3年,但由于原告刘卫国的儿子回国,使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因此租赁合同终止。
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另租房屋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一)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
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一)租金标准:元/月(大写:每月人民币元整)。
(二)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支付为头付款且每支付一次;自合同生效日起,每个月为一期;第一期及保证金(见合同第五条约定)于合同签订之日交付,以后每期租金在该期开始前一个月支付,也可提前支付。
如乙方未能如期支付下一期的租金,甲方视乙方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按(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就行处理。
当月租赁时间未满10天时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0天时按一个整月计算。
第五条房屋租赁保证金(一)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保证金金额为: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六条租赁期间房价的调整(一)如遇到周边房租发生调整时,则甲方将相应调整租金标准。
(二)甲方在调整房租时,应提前通知乙方。
(三)对于房租的调整,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如乙方不能接受时,乙方应在3天之内退房。
第七条房屋交付及返还(一)交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将该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校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保证房屋及各设施、物品完好,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及时修复或补充,否则甲方将按原价2—3倍价格从押金中扣除。
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

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1. 概述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合同的生效条件和履行期限的不同,可以将合同分为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
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根据的合同。
而附期限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期限,并且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根据的合同。
2. 附条件合同2.1 条件的含义条件是指未来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对合同效力有重要影响的事实。
2.2 条件的种类合同中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是指合同的生效以所附条件的成就为前提;解除条件是指合同的效力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终止。
2.3 条件的效力附条件合同中,所附条件成就的,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的,合同不生效。
但是,如果条件是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条件不成就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只是合同的效力被延缓。
3. 附期限合同3.1 期限的含义期限是指合同中约定的、确定会到来的时间。
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时间,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时间。
合同中所附的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是将来必然发生的、对合同效力有重要影响的事实。
3.2 期限的种类合同中的期限可以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延缓期限是指合同的生效以期限的到来为前提;解除期限是指合同的效力在期限到来时终止。
3.3 期限的效力附期限合同中,期限到来的,合同生效;期限不到来的,合同不生效。
但是,如果期限是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期限不到来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只是合同的效力被延缓。
4.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异同4.1 相同点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都是将来可能发生或者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根据。
4.2 不同点(1)条件是未来不确定的事实,而期限是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
(2)条件是对合同效力有重要影响的事实,而期限是对合同效力有特定影响的事实。
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

篇一:租赁合同,算附期限篇一:租赁合同期限规定租赁合同期限规定一、租赁合同期限规定、租赁合同有效期、租赁合同最长期限1、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根据以上规定,(包括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
3、房屋租赁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4、这样规定,给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限届满后有补充、调整的机会,有利于公平原那么的实现。
5、如果租赁合同20年到期时,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赁关系,这种状况称之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再订租期为20年的合同,此称约定更新。
6、定期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
7、续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8、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二、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终止租赁合同通知书、终止租赁合同协议书、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1、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2、租赁合同终止协议3、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篇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的规范律师提示: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的规范篇一:租赁合同,算附期限篇一:租赁合同期限规定租赁合同期限规定一、租赁合同期限规定、租赁合同有效期、租赁合同最长期限1、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汽车租赁合同模板10篇

汽车租赁合同模板10篇汽车租赁合同篇1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丰田大霸王车牌号为车辆事宜进行友好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车辆符合国家对租赁车辆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应提供状况符合标准的车辆以及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并且告知车况,乙方应提供驾驶本和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留复印件备存。
第三条租赁期限该车租赁期限自20__年11月 1 日起至 20__年 10 月 31日止。
第四条租金: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乙方在租期内无偿使用甲方该车辆。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第六条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甲方有权按国家标准收取修车费,租期届满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报案处理,乙方不得将车辆用于从事非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回收车辆;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特别约定: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且协助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汽车租赁合同篇2出租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车期限,交付验车;出租方将牌车辆辆,车辆号码,从年月日时起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时止收回,租赁期共。
交付地点:__,双方共同检验车辆,确认车辆现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并在合同附件上签字认可。
租赁期满,出租方按合同附件标准验收回车辆。
第二条:租金p押金标准,交纳期限及违约金;(1)承租方接收车辆时向出租方预交押金元。
大写:__.(承租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或者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p违章p肇事造成车辆损坏停驶等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出租方从押金中扣除)(2)每天(日)租金元:共计人民币元,出租方于收回车辆时从承租方交纳的押金中按实际租用的天数扣除租金(包月按30天计算)(3)承租方租车二个月以上的,每月签订合同时,提前三天向出租方预付下月租金,逾期交租金,超过天数按日租金的40向出租方交纳违约金。
租赁合同无固定期限可以备注至少3个月

租赁合同无固定期限可以备注至少3个月租房协议出租方(甲方):________, 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 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其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居住用途,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
二、租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
任何一方需终止协议,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三、租金每年¥_______________,半年一结付,首期半年租金_________元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之后每六个月结付一次。
押金为______元,自退租之日起一个月退还乙方。
租住房屋水费、电费等均由乙方自理,乙方退租时必须结清租住期间水电费用。
当市场行情发生大的波动时,甲方保留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租金变动的权利,若乙方不同意则协议终止。
四、若乙方违反协议约定,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收回房屋,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五、合同终止乙方退还房屋时,应确保房屋及屋内设备、设施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租赁合同期限规定一、租赁合同期限规定、租赁合同有效期、租赁合同最长期限1、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租赁中的租赁期限解释条款明确租赁期限的计算方式

租赁中的租赁期限解释条款明确租赁期限的计算方式合同编号:XXXXX签订日期:YYYY年MM月DD日本文为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期限解释条款,明确了租赁期限的计算方式和相关规定。
请双方当事人仔细阅读,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等和合法性。
一、租赁期限的确定1. 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共计连续XX个月。
租赁起始日期为合同生效日,结束日期为合同约定的期满日期。
期满日期不得超过XX年XX月XX日。
2. 若发生不可抗力、法律法规或政府行为等情况,导致租赁期限的延误或改变,双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协商解决,并书面确认租赁期限的调整。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终止时,租赁期限视为满期。
二、租金支付及计算1. 承租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按月/季度/年缴纳租金。
租金支付期限为每月/季度/年的XX日(以合同约定为准),逾期支付的租金将按照每日千分之X的标准收取滞纳金。
2. 租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月租金按照合同约定金额除以当月的天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若租赁期限不满一个月,则租金按照每日租金乘以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三、租赁期限解释1. 租赁期限的计算包括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在内,上述日期均计入租赁期限。
2. 若租赁结束日期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作为租赁结束日期。
3. 如租赁期限结束后,承租方继续占用租赁物,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是否续签租赁合同,相关细节将另行约定。
四、违约责任1. 若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赁期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因一方原因导致租赁期限提前结束,无论合同约定是否允许提前终止,提前结束者应支付给守约方相应的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守约方已支付的租金等)。
3. 双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如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合同无效或解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提供虚假信息的一方承担。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中的所有附件、补充条款、修订条款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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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租赁合同期限规定租赁合同期限规定一、租赁合同期限规定、租赁合同有效期、租赁合同最长期限1、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根据以上规定,(包括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
3、房屋租赁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4、这样规定,给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限届满后有补充、调整的机会,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
5、如果租赁合同20年到期时,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赁关系,这种状况称之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再订租期为20年的合同,此称约定更新。
6、定期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
7、续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8、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二、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终止租赁合同通知书、终止租赁合同协议书、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1、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2、租赁合同终止协议3、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 座14层篇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的规范律师提示: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的规范案例:租房期限双方存争议,租房者利益受损肖先生和钱先生是朋友,肖先生有一套公寓。
钱先生的公司在郊区注册但想在城区办公,于是与肖先生协商口头达成协议,由钱先生租肖先生的这套公寓使用,租期两年,但没有签订什么书面的协议。
可是半年过后,双方因为一些其它的事关系恶化、矛盾越来越大。
肖先生提出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可是钱先生不愿意,一方面是钱先生因为矛盾和肖先生斗气,另一方面肖先生用公寓办公搬家涉及电话号码的变更、公司宣传资料的地址调整等很多事情,很不方便。
于是肖先生提出要么按约定的两年期限履行,要么钱先生要赔偿肖先生因搬家产生的损失才可以解除。
后来,肖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钱先生搬出公寓。
钱先生主张双方已达成协议租期为两年,现在未到租期,要求继续履行,驳回肖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事实上已形成租赁关系,但就租赁期限双方存在争议,钱先生主是是两年,但未提供合同等书面证据,肖先生也不认可。
而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的租赁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肖先生已通知钱先生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了钱先生一个多月的时间准备搬家,已经尽了法定的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钱先生限期搬出所租公寓。
律师提示: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和期限有什么特殊规定?1、房屋租赁合同应该采取书面方式。
“口头协议”由于发生争议时其内容的不可证明性,对双方都存在不确定风险。
就房屋租赁合同而言,关于形式和期限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中有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有什么区别?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的区别就在于合同期限是否明确方面不同,定期租赁在签订合同时有一个明确的期限约定,而不定期租赁则没有这个明确的期限。
这一点不同,在实践中对双方的权利影响很大,定期租赁的,在约定期限到来前,无法定或约定理由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属于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拒绝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而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只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即可。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房屋租赁合同和其它合同不同,突然解除对双方都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对出租人而言,要尽快找新的承租人,否则就面临房屋空置的损失。
对承租人而言要找新的承租地点,这倒在其次,很多人租房子是为了经营,好不容易招揽了固定的客源,一旦搬家这个损失往往无法计算,实践为房东看房客经营红火想收回房屋自营或加价出租的事情很多,房客往往就是吃了“不定期租赁”的亏。
就算不是经营是自住,随着房价和租金的上涨,在同样的区域,过几个月或一年后,原来的租金水平就未必能租到原来的房子了。
而这些风险,在双方形成租赁合同时往往并不为双方所注意,很多人在面临对方突然提出解约时,往往是不理解“凭什么呀?我房租一直交,住得好好的,你说解除就解除?”可从法律上讲,不定期租赁,确实是说解除就解除,只要给合理的期限就可以。
所以,一旦产生的争议和风险,后悔也就晚了。
针对这种风险,律师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不但应该采取书面方式,而且应该有明确的期限约定,以避免一方突然提出解约,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是我国的一些特殊的财产国有制度,比如土地国有,一些房屋和土地的交易受到限制。
而往往有些交易者为了规避这种限制就想出“长期租赁”或“永久租赁”的变通办法。
针对这类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合同法》作出了对租赁期限的限制性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如果双方约定的期限超过了这个限制,那超过部分就是无效的。
我个人认为,房屋租赁期限是不宜过长的。
现在租房自住的,很少有长年租住的需要,一般长期限的租赁往往是出于经营的需要,可这种长期经营的租赁对交易双方都有些不便和风险。
因为在数年甚至十几年的租赁期间,房屋的价值、周围的租金水平都会有大的变化,您想想您现在住的地方十年前的房租和现在的房租就明白了。
而一旦这个租金水平发生大的变化交易的稳定性就会受影响,如果当初的租金高了,承租人就会想办法违约解除合同。
如果周围地段租金大涨,房东肯定吃大亏了,一旦房东感到吃亏一定会想方设法找承租人的毛病或设置障碍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这种可能造成交易不稳定的因素,整体来看,其实对哪一方都不利。
所以,长期租赁双方都要谨慎,如果期限真的要比较长,律师认为为公平起见,在合同中双方应该对租金的标准留下一定变化的余地,比如约定三年或五年后依据某种客观的标准进行调整,这样能平衡双方的利益,对双方公平,才真正有利于交易的稳定。
篇三: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都是对合同生效或失效进行特别约定的合同,实际上是对合同进行精细化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这两种合同就可以灵活自如地应付许多复杂的情况。
(一)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用途在一般情况下,合同都是在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的,这主要因为绝大部分合同是在签订后要立即履行或作履行准备的。
而对某些特殊的交易,虽然双方已经有了各类权利义务的约定,但合同还不需要立即履行,合同的生效必须等待一个特定的条件成就。
如果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了,则双方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如果条件未成就则双方无需履行。
从这个意义上理解,附期限的合同其实是附条件的合同中的一种而已。
附条件的合同是一种锁定风险与权利义务的高级合同。
任何交易都是存在风险的,但风险的高低有时与收益高低成正比,因而某些偏爱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者并不会因风险的增加而止步。
而附条件的合同则既可以充分地约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又可以用于有效地控制风险。
交易的风险按交易内容、环境的不同往往可以分解为几类,而每类风险又可以识别出产生风险的要素与控制风险的要素,如果这两种要素之间的关系确定,则可以约定当控制风险的要素具备、控制风险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开始履行。
以房地产开发为例,由于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有众多的投资者往往会约定待某一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各方共同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对现有房地产企业进行股权收购等方式共同投资。
这样的约定即是一种简单的附条件的合同,当一方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后,双方的合作即按合同约定履行,如果另一方未能取得则双方不再履行。
(二)附条件合同的运用附生效条件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均不陌生,特别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其实在企业章程、合资协议中普遍存在。
这些章程、协议中一般均明确规定了某些具体情况出现时,解散公司或解除合资合同并由各方共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使用起来比较复杂的往往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从其功能上有以下几类:1.通过所附条件控制风险在企业间签订合同过程中往往存在这样的风险,即一方将合同签字盖章后交另一方签字盖章,这就存在另一方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或增加某些不合理条款的风险。
此类事件一旦发生,由于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都在后签一方处,首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往往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保护自己。
对于此类问题,其实完全可以通过附生效条件的方式加以控制。
例如,先盖章的一方可以在合同中设定生效条件,约定待双方盖章后由先盖章的一方出具确认函,然后合同生效。
通过这种生效条件的设定,先盖章的一方可以充分避免风险。
2.防止对方反悔造成不利影响有时附条件的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是对合同的一种颠覆性的条件,目的是在另一方违约时对其进行更为严厉的惩罚,以保护先履行一方的权益。
例如,曾有两个自然人之间订立协议,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但所附的条件是债权人放弃除了协议列明部分以外的其他权益。
这种条件就是颠覆性的,如果债权人一方在接到资金支持后反悔,则首先要考虑的是无条件返还所接受的资金支持。
在诉讼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原被告之间也经常有这样的交易,即原告放弃部分权益,但被告必须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否则原告方有权按全部的诉讼请求及违约金申请法律强制执行。
3.规避限制从事远期交易附期限的合同有时被用于进行远期合同交易,即约定远期或到了一定日期后才开始履行特定的义务。
在这种操作中,应当避免约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合同生效,而是约定合同签订后即开始生效、到了约定的期限时开始履行,因为对于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
附期限的合同用于20年以上期限的租赁合同可能是更为合适,因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