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课件 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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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第21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各论第21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

这里所说的外国,是指对我国怀有侵略、控制、颠覆野心 的外国政府,也指外国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 党、政治集团以及其他反动势力,包括外国机构、组织和 个人。外国机构,是指外国的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以 及其他国家机关设置的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领 馆及办事处等。外国组织,是指外国的政党、社会团体及 其他企事业单位等。通常所说的组织包括机构,但危害国 家安全的行为背后往往有某一国国家的政府、军队或者其 他官方组织机构的支持、操纵。外国个人,是指外国公民、 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包含12个条文,涉及12个罪 名。这12个犯罪具体可分为三种类型:
◆危害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具体包括:背 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 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叛变、叛逃的犯罪,具体包括:投敌叛变罪、叛 逃罪。 ◆间谍、资敌的犯罪,具体包括:间谍罪、为境外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刑法条文 102
103第一款
罪名 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
刑法条文 107
108
罪名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 活动罪 投敌叛变罪 叛逃罪
间谍罪
103第二款
104
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 罪
109
110
105第一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111
为境外窃取、刺探、 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情报罪 资敌罪
105第二款

所谓组织,是指为分裂国家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 的系统性或整体性,既包括预备过程中的组织,也包括实 施中的组织。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


[习题及分析]
1.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构 成间谍罪? (1998’) A.为境外机构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的;

B.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c.为境外组织非法提供情报的;
D.为武装叛乱分子提供武器弹药的。

解答:B。间谍罪的认定;刑法第110条的规定。
2.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H国探亲的机会滞 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 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 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 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 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002’) A.以叛逃罪论处;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 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武装叛乱罪与武装暴乱罪的主要区别 二者区别在于:叛乱具有叛变或投奔境外的性

质,而暴乱则完全是在境内实施的烧杀抢夺等破
坏行为。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 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一章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Hale Waihona Puke 2.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 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勾结外国”,是指与外国政府、外国政党或者代表外国政府的组织 与个人秘密接触、联络,密谋策划或具体实施背叛国家的行为。

刑法学(下册)课件第17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学(下册)课件第17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4.行为对象:本罪的叛逃的对象是境外,投奔的对象只能是外国政府或者 境外机构、组织等;投敌叛变罪投奔或者投降的对象可以是国内外任何敌 对势力。
第五节 叛逃罪
(四)本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叛逃罪的主体限于军人。 2.客观方面:军人叛逃罪的客观方面仅限于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 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本罪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 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情形。 注意:掌握国家秘密的军人在非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的,由于军人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此时应以叛逃罪论处。
第五节 叛逃罪
三、叛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 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 规定。即犯本罪的,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情节严重的以及未 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 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 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 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即犯本罪的,对 于其他参加者,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 加的,以及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参加者,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21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21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般来说不是普通公民, 而是窃据我国党、政、军机关要职, 掌握重要权力或具有相当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的人。
二、分裂国家罪
•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组织
行 为 策划 实施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包括 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本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刑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 刑法第106条规定
煽动行为的特征
• 内容特定性:即煽动、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矛盾, 煽动他人着手实 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活动等。
• 形式多样性: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实施+补充行为 • 行为的公开性:即煽动行为必须针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实施。煽动要公 开实施, 但不以公然实施为必要,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宣传煽动行为, 即 使被煽动对象没有接受煽动内容,并未着手从事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 一的活动, 对成立本罪既遂也没有影响。 • 不是公开煽动, 而只是鼓动、怂恿特定个人或少数人实施分裂国家行为 的, 不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乃是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 在被教唆者实 际实施被教唆的分裂国家罪的场合, 教唆犯才成立犯罪既遂。
• 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以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罚。这是对本罪行为的补充性规定。
•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教唆行为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区别表 现在: • 颠覆国家政权的教唆行为针对特定的个人或少数人实施; 煽 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则以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为对象, 具有明显 的公然性。 • 例如在行驶中的汽车上捏造并传播发生政治暴动的事实, 鼓 动他人参与或声援的, 就属于煽动而非教唆。 •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教唆必须在被教唆人犯被教唆罪之后, 才 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既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被煽动 人是否实际着手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不影响本罪既遂 的成立。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六、叛逃罪 (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 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 外叛逃的行为,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 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行为。 其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 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掌握国家秘 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 叛逃的行为。 2、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 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的 行为。 武装暴乱罪 ,是指国内人员独 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 的行为。 两罪的不同是,前者以勾结外 国为条件,而后者没有以勾结 外国作为前提,只是由国内人 员独立进行的武装暴乱活动。
四、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


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一)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 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行为。这里的“国家政权”有两层含义: 一是包括我国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 军事机关等在内的整个政权;二是包括 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推翻 社会主义制度”,主要是指以各种方式 改变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军事、外 交制度。 (二)犯罪主体主要是窃据党和国家重 要权力和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野 心家、阴谋家。
(二) 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主要在于是否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 的行为。 2、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 二者主要在主体和客观方面存在区 别。 3、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 主要是主体和客观方面的区别

(三)叛逃罪的刑事责任
注意第109条第二款的规定: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

刑法分论第二章

刑法分论第二章

主体
一般主体
特 征
主观 方面 直接 故意
分 裂 二国 家 罪
罪与非罪 的界限
关键是从主观、 客观两方面来考 虑
认 定
与背叛国 家罪的界 限
分裂国家,具体 是指脱离国家搞 独立或割据。背 叛国家罪主要是 指将国家的主权、 领土出卖给外国。
首要分子 或罪行重 大的
无期徒刑或者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
与境外机构、组织、 个人相勾结
分 裂 二国 家 罪
积极参 加的
处 罚
其他参加的 从重处罚 可判死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煽 动 分 三裂 国 家 罪
概 念
煽动分裂国家、破 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客体 国家的统一
特 征
客 观 方 面
以语言、文字、图像等 方式对他人进行煽动, 意图使他人接受或相信 所煽动的内容,达到煽 惑、鼓动他人进行分裂 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 为的目的。
主体
特殊主体, 只能是中国 公民
特 征
主观 方面 直接 故意
背 叛 一国 家 罪
认 定
背叛行为仅限定为中国公民 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 织、个人相勾结,并针对国 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实施危害行为。
背 叛 一国 家 罪
处 罚
《刑法》第102条规定,犯背叛 国家罪的,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 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与境 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 背叛国家罪,依照《刑法》第102 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背 叛 一国 家 罪
概 念
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 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条文罪名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非法制作、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3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之一危险驾驶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之一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第2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3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惜植物珍惜植物制品罪罪名)第152条第一款走私淫秽物品罪第二款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废物罪)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62条妨害清算罪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之二虚假破产罪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名)第164条第2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公司利益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第170条伪造货币罪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3条变造货币罪第174条第1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2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5条高利转贷罪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之一第1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之一第2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8条第1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4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1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第185条之一第1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之一第2款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6条第1、2款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7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第188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仰恩大学精品课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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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了解和掌握的内容: 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基本 特征; 2.间谍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 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罪的概念和特征及其相互区别, 它们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国家 秘密的其他犯罪的联系和区别。
思考题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基本 特征是什么? (二)间谍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 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和特 征是什么? (四)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 收买、非法提供非 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一)概念与构成:为境外窃取、 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 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 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如下: 1.客体: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为境外的机构、组织 或者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二)认定 1.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二、分裂国家罪 (一)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 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主体为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其 区别表现在: • (1)主体不同。 •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 • (3)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一)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 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行为。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 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 主义制度活动的,成立本罪。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一)客观方面:以造谣、诽谤或者 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 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利用出版物、互 联网进行煽动的,成立本罪。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一)注意对“资助”一词的理解。 如果超出资助的范围,应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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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组织,是指纠集他人、网罗成员,组建分裂国家的组 织的行为。包括:1、成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的政党、社会团体等犯罪组织;2、纠集多人,旨在实施 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非法活动,如非法游行、示威、 请愿、民族迁徙等。
分裂国家罪
策划,是指商讨、制定分裂国家计划,如密谋制定行动纲领和计划, 秘密拟定伪政府人选、设定所谓民族迁徙、民族回归等非法越境路线 等阴谋活动。
实施,是指将分裂国家的计划付诸实行。
分裂国家,是指推翻现有地方政府,或现有地方政府拒绝中央领导, 割据一方,或者分裂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制造 民族分裂。
武装叛乱,是指以投靠境外组织或者敌对势力为背景, 或者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敌对势力,而采取武装对抗的形 式,反叛国家和政府。
武装暴乱,是采取武装的形式,进行暴力骚乱、对抗国家 和政府。
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都是以武装的方式,较大规模地实 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行为,区别在于叛乱具有叛变或者 投奔境外的性质,暴乱则不具有投靠境外组织或敌对势力 的目的。
破坏国家统一,是指将统一的国家予以瓦解、分裂,或者阻碍国家 统一进程。阻碍国家统一进程的行为是分裂国家的一种特殊形式。

勾结外国或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本罪行为的,构成本罪,
不构成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具体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利用自己窃取的重要权力或者利用自己的社会地位或 影响,公然组织力量,策动政变,对抗中央,进行地方割 据,或是组织民族反叛力量,策动民族分裂,企图建立 “独立王国”,破坏国家统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 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是指为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我国的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其构成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 和情报。
符合下列条件的事项,是国家秘密:第一,关系到国家的 安全和利益的事项;第二,依法定程序确定的事项;第三, 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分裂国家罪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区分分裂国家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要注意以下两
点:一是行为人是否具备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直接
故意;二是是否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
家统一的行为。如果出于狭隘的民族主义或地方主义情绪,
或者出于对党和国家某些民族政策的误解而实施了一些过
激的行为,或者虽有一些思想上的分裂倾向,而缺乏任何
背叛国家罪
由于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外国政府、政党、政治集团 的活动常常是以一些民间组织或个人的身份从事活动的, 因此有第2款的规定。

境外机构,指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官方机构;

境外组织,指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团体等组织;
境外个人,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籍华侨。
本罪是行为犯,不要求实际危害了国家主权、领土完 整和安全,只要实施了勾结外国、背叛国家统一的行为, 足以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就构成既遂。
间谍罪
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行为人是否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的故意,并实施了具体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间谍 行为,是划分本罪与非罪行为界限应把握的基本 问题。因此,对于那些不知道是间谍组织而加入, 知道后又退出的;未履行加入间谍组织手续,在 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性勤杂、医务、传达等单纯 服务性活动的,一般不能以本罪论处。
武装叛乱、暴乱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 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客体是我国现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 者武装暴乱的行为。“组织”、“策划”、“实 施”,其含义基本与上述分裂国家罪中所释相同。 “组织、策划”不仅包括负责组织武装叛乱、武 装暴乱的行为,而且包括策动、胁迫、勾引、收 买他人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行为。
背叛国家罪
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 的权力。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防止侵略的 自卫权。
领土完整,是指不能丢失,被分裂、肢解、侵占。
勾结外国,是指通过暗中接触、信电来往等方式,与外 国政府、政党、政治集团以及他们在世界各地的代表,进 行密谋、策划、组织等活动。具体内容如与外国签订不平 等条约,非法割让国家领土,共谋制造国际争端,使外国 向我国提出领土要求,勾引外国对我国进行侵略,策划建 立受外国操纵的傀儡政权,等等。
背叛国家罪
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且通常是具有一定 政治地位,掌握了国家重要政治权力或者窃据了 社会重要职务的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02、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无 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 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间谍罪
行为人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 务后,根据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的授意又实施了窃取、刺 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的,应当将 其看作牵连犯,从一重罪(间谍罪最高刑是死刑)从重处 罚。
3. 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 人或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武装叛乱、暴乱罪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都可以成 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推翻现行人 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目的,但目的是否达到,不影 响本罪成立。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要根据具体行为来定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家安全的活动。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是指在间谍组织委托、指派 或者授意下,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或为其服务等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 全的组织和个人。如外国在华的某公司,虽然在组织上不隶属于该国 的间谍组织,但其接受了为间谍组织收集情报的任务,这时该公司可 视为间谍组织的代理人。(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是指为军事侵略 我国的敌对势力提供有关我国国家安全的重大军事设施、建设工程、 城市等目标的行为。此种行为的实施,不以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 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限。
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一般群众闹事的界限。本罪的行为人具有推翻人 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目的。而一般的群众闹事的起因往往是由于对党和 国家的某些政策不了解,或者提出的某些要求和愿望未能得到满足, 或者有关部门对某些问题处理不当致使矛盾激化等,但都不具有危害 国家安全的目的。有的群众闹事事件也会出现一些冲击国家机关,殴 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毁坏财物等过激行为,甚至还会混入个别具 有危害国家安全意图的犯罪分子借机煽动,进行犯罪活动。对此情况, 要明确整个事件的实质,做到区别对待。对于群众闹事应以说服教育 为主,对于个别借机进行犯罪活动并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依法予以 惩处。
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 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 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如果勾结的是境外的机 构、组织或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的行为,也按照本 罪处罚;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的 主体是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12种罪名)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煽动分裂国家罪 4、武装叛乱、暴乱罪 5、颠覆国家政权罪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 罪 8、投敌叛变罪 9、叛逃罪 10、间谍罪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资敌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 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 或者说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间谍罪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 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 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客体是国家安全。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
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 目标的行为。
间谍罪
(1)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间谍组织,主要是指外国政府或境内
外敌对势力建立的旨在收集我国情报、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等危害我国 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参加间谍组织,就是指加入敌视我国的间谍 组织而成为其成员。(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即接受间 谍组织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从事危害我国国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重点问题)
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背叛国家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及认定时 应区分的界限
3、分裂国家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时 应区分的界限及处罚原则
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及认定 时应区分的界限
武装叛乱、暴乱罪
2.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 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本罪一般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武装叛乱、暴乱犯罪过程中,往往同时具有杀人、伤 害、抢劫、放火等破坏活动,这些行为已被涵盖于本罪武 装叛乱、暴乱的实行行为之中,尽管形式上触犯了其他罪 名,并不构成数罪,而只能按本罪一罪处罚。但是,如果 叛乱、暴乱分子在叛乱、暴乱之外又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 全行为的,如投敌叛变等,则构成数罪并应予以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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