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律师制度重点笔记

合集下载

公正及律师制度自考复习资料

公正及律师制度自考复习资料

公正及律师制度自考复习资料公证与律师制度复资料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名词解释】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名词解释】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多选】公证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多选】公证的全部活动都是以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内容的。

【简答】三、公证的特征(1)公证的基本特征是证明活动;(2)公证是特殊的证明活动;(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4)公证与认证、鉴证、签证有区别:①公证是认证的基础和前提,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②公证和鉴证与签证的行为主体、作用、针对的对象、依据和法律后果均不相同。

【简答】公证制度与民商法有哪些区别与联系?1、接洽: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包管。

2、区别:,二者的调控对象和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公证法属程序法范畴,民商法是实体法范畴;公证法属公法,民商法属私法;公证法属专门法,民商法属基本法律。

【简答】公证制度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1、接洽:(1)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2)公证制度有利于减轻法院负担、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4)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

2、区别:(1)二者的性质不同。

公证为非诉活动、民诉为诉讼活动;(2)二者的当事人不同;(3)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5)不服法院裁判和不服公证书解决的方式不一律。

【简答】公证机构的任务有哪些(1)保障天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汕权益是公证机构璄根本任务。

(2)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法制、预防纠XXX和减少XXX的发生,建立和睦团结的社会环境,是公证机构的重要任务。

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重点

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重点

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重点
公证与律师制度是中国法律体制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自考学法的考生来说,理解并掌握公证与律师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很重要。

下面是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的重点内容:
公证制度:
1. 公证的定义、性质和作用;
2. 公证员的资格条件、任职方式和职责;
3. 公证活动的程序和要求;
4. 公证书的形式、效力和使用;
5. 公证的撤销和复效;
6. 公证系统的机构设置和职能;
7. 公证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

律师制度:
1. 律师的定义、性质和作用;
2. 律师的资格条件和执业要求;
3.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4.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管理;
5. 律师执业活动的程序和要求;
6. 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
7. 律师责任和惩罚。

此外,自考还需要关注公证与律师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公证法》、《律师法》等,以及相关的案例和典型论述,以深入理解和掌握公证与律师制度的具体内容。

以上是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的重点内容,考生可以在备考过程中重点关注这些内容,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学习和思考,提高自己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同时,还应注意考试的命题方向和重点,合理安排备考时间,提高备考效率。

《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15)

《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15)

第十五章律师制度概述★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律师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

★律师的特点1、律师是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发给律师执业证、准予执业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2、律师是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及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

3、律师的职责是依法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证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证义。

★律师制度的意义1、律师制度是健全民主与法治的重要内容;2、律师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3、律师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4、律师制度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

★律师的性质首先,律师是依法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其次,律师是取得律师资格,有律师执业证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律师的任务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律师的直接任务。

2、维护法律的证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执行任务的根本目的。

这两个任务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的辩证统一,律师通过维护法律的证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维护维护法律的证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的业务范围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旧中国的律师制度我国古代曾有过助人诉讼的“讼师”等律师萌芽。

2013《公证与律师制度》串讲笔记

2013《公证与律师制度》串讲笔记

《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讲义(一)公证部分第一章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

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在公证活动中由公正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

由主体、客体、内容构成。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

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就是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最多的是法律行为公证;其次是法律事实公证;再次是文书和证书公证。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就是待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是否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是否属于合法和有效的。

公证的特征:1、公正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

对证明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加以证实是公证的本质特征。

凡不要求证明其内容是否真实与合法而要求证明形式上真实与合法的,称为形式证明;而要求证明其内容是否真实与合法的公证,称为实质性证明。

2、公证是特殊性证明活动。

公证证明不同于一般证明,法律效力大不相同。

对于公证证明,只要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其证明效力的,就应当确定其证明力。

另外我国出具的公证证明可以持往国外或港澳地区使用,而一般证明却不能得到国际国内的普通接受与认可。

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活动。

公证活动是关系到司法证明领域内的公共利益,其宗旨在于减少诉讼、预防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承担社会公益性只能,因此公证必须最大限度地以便民利民为原则,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对公证服务的要求,而不能以营利为目的高时常化和商业化。

公证与认证的关系:公证在本国可以直接发生证明效力,但如果发往外国的公证,必须经原公证国的外事部门认证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签名和盖章属实,再经使用国的外事部门认证制作国外事部门的签字和盖章属实后生效。

公正与律师制度自考笔记尚德

公正与律师制度自考笔记尚德

公正与律师制度自考笔记尚德一、引言作为司法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公正是律师制度的核心价值之一。

在律师制度的运行中,公正扮演着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角色。

本文将重点探讨公正与律师制度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律师制度在实践中的现状和问题。

二、公正的概念和原则2.1 公正的概念公正是指在正义的原则下,对待每个人或事件都不偏袒、不偏私。

公正是司法体系的基石,它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保障每个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2 公正的原则公正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开原则、独立性原则和诚信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即所有人在同样的情况下,应受到同等的对待。

公开原则要求司法程序的公开,确保公众有权监督司法活动。

独立性原则要求法官和律师不能受到任何外部的干扰或压力,保证司法决策的独立性。

诚信原则要求律师在执业中保持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三、律师制度的意义与作用3.1 律师制度的意义律师制度是现代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公正、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等服务,确保每个人在司法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提高司法公正性。

3.2 律师制度的作用律师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多重作用。

首先,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其次,律师可以作为公正的代言人,对不公正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抗辩。

同时,律师还可以参与法律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促进社会公正。

四、律师制度的现状与问题4.1 律师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的律师制度已经建立并完善,律师行业发展迅速。

律师数量逐年增加,律师执业范围逐渐扩大,多元化的律师服务逐渐形成。

律师制度在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4.2 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然而,律师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缺乏诚信和专业精神,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律师与公证制度课程笔记(一)

律师与公证制度课程笔记(一)

律师与公证制度课程笔记(一)律师与公证制度课程律师课程•律师的职责•律师的资格与注册•律师行业的发展与现状•律师的法律责任公证制度课程•公证的定义与基本原理•公证员的资格与注册•公证服务的范围与内容•公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律师与公证制度的异同•定义与职责的不同•资格与注册的不同•服务对象的不同•法律责任的区别律师与公证制度的关系•律师与公证制度的协作关系•公证制度对律师服务的支持•律师为公证提供法律支持•律师与公证制度的发展趋势结语本课程主要介绍了律师与公证制度的相关知识,包括律师职责、公证的基本原理、律师与公证制度的异同、以及二者的关系等。

对于学生了解职业发展方向,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有一定的帮助。

律师与公证制度课程(续)律师课程律师的职责律师主要是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诉讼、提供咨询、为客户解决法律问题。

同时,律师也需要遵守相关的道德规范,保证服务质量,维护法律秩序。

律师的资格与注册成为一名律师需要通过相应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并向律师协会登记注册。

不同国家的律师资格与注册要求可能存在区别,需要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查阅。

律师行业的发展与现状律师行业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发展壮大,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加。

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律师收入水平也存在差异。

律师的法律责任律师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疏忽、过失等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律师也需要在服务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否则也会受到惩罚。

公证制度课程公证的定义与基本原理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在法律范围内采取一定形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公证的主要原则有真实性、法律效力和公信力。

公证员的资格与注册成为一名公证员需要取得相应的公证员资格证书,并向公证机关申请注册。

公证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公证服务的范围与内容公证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证明身份、证明公证事实、承办遗嘱公证等方面。

公证服务的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与律师制度》重难点复习

《公证与律师制度》重难点复习

公证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搞懂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以及对主体、客体和内容的理解,那么公证的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明确了。

公证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证机关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公证法律关系的容体是指公证机关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即公证机关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ﻭ公证与鉴证的区别ﻭ业务范围(即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前者广泛些;行为主体不同;两者作用不同.ﻭ公证处、公证员协会的性质ﻭ公证处是、公证处所进行的活动是国家特定的职能活动,但区别于其他行机关。

公证活动与其他行管理活动相区别。

公证员协会是公证人员组成的全国性的群众性团体,具有未能人地位,由管理.确定公证管边区的前提当事人申办的事项属于公证机关主管;此事项是无争议事项。

协商管辖ﻭ指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若干当事人,根据地域宇航局辖的规定,几个公证处都有管辖的规定,几个公证处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向其中一个公证处申请办理;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由公证处协商由其中一个公证处办理。

ﻭ确定管辖ﻭ指省级司法行机关依法确定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公证处的业务管辖划分.有两种情况:直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公证处之间的管辖划分,由直辖确定;省、**、直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划分,由省、**司法厅确定.终止公证与拒绝公证终止公证指公证处受理公证事项以后,因当事人的原因或客观原因致使公证事项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而决定结束公证程序。

ﻭ拒绝公证指公证处在受理公证申请后,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公证事项是属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或文书,或遇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应当拒绝公证。

ﻭ公证调解指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活动。

条件: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必须由当事人**方的申请开始;当事人应向原公证处申请。

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笔记

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笔记

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笔记1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2 公证法:是进行公证活动所合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内容。

3 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具有公证员资格及公证执业证,被公证处聘任,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法律专业人员。

4 公证处:是法律服务机构,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同时又有其行业管理。

5 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6.回避:是指某个或者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预与自己和亲属有厉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伤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7.公证执业区域:是指公证机构之间在不同的区域内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8.公证程序: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公证行为、办理公证事项时必须遵守的步骤。

9.公证申请:是指申请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事项的行为。

10.公证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申请人的公证事项申请,并允许赋予办理的行为。

11.公证审查:是对神情公正的当事人的资格,神情公正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

12.公证出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13.公证期限: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期间的法定时间限制。

14.终止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浮现法定事由导致公证事项不能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作出决定住手公证程序。

15.拒绝公证:是指申公证请受理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16.公证费用: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按照规定标准,由公证处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17.公证特殊程序: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在办理某些特殊类别的公证事项时,依法所合用的程序18.招标授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确认招标投标各项主体资格及整个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证与律师制度重点笔记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

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

包括:1、公证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2、公证是特殊性证明活动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公证与认证的关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

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鉴证的区别1、行为的主体不同,公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两者的作用不同。

公证仅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确实性与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

3、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指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4、依据的法律不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签证作为两种不同范畴的业务活动,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需要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其身份时,则应由公证机构作出证明文书,在这方面二者是有联系的。

★公证与一般证明的区别:1、两种文书的法律地位不同。

一般证明必须经过审查,才可确定其效力;公证证明,只要找不到足以推翻其证明的相反证据,就应当确认其效力。

所以,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要高于一般证明文书的效力。

2、两种文书被社会认可的范围和程度不同。

公证作为一种特定的证明文书,不仅在国内形成了法律制度,而且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接受。

一般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被普遍适用的特征。

★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联系: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公证制度必须有实体规范,没有实体规范,公证制度将变的毫无意义和目的,所以,民商法是公证制度赖以存在的依托,公证活动必须以民商法为依据办理公证事项。

2、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通过公证的证明活动,可以从纵横两方面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商事、经济活动,使其纳入法制化、制度化,并且有效的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区别:1、调控的对象和解决的问题是不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公证制度是与有关公证法律加以调控。

2、公证制度属程序法的范畴;民商法属实体法的范畴。

3、公证机构是国家公法范畴;民商法是标准的私法范畴。

4、从法律的类别区分,民商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规范,公证法属于国家的专门性法律规范。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联系:1、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

如:都必须严格遵循客观事实的原则、合理合法的原则、独立从事职业活动的原则、回避原则、保密原则、便民原则。

2、公证制度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公证属于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健全公证制度,提高公正效力,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

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4、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能在民诉中得已实现。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区别:1、性质不同,公证是非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活动。

2、当事人不同,在民诉活动中,必须有原告和被告,而且双方的民事权益处于侵犯与被侵犯的对立状态。

公证活动中,只有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

3、法律依据不同。

民诉活动依据《民诉法》,公证制度依据《公证法》。

4、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按民诉法,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或达成调查协议;有时通过强制执行,结束诉讼活动。

公证制度的公证证明活动,是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认可,赋予法律上的证明效果。

5、不服法院的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

在民诉中,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有权提起上诉,引起二审。

在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误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更改错误的复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证机构的任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公证机构任务的内容:1、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公证的根本任务2、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3、维护法制、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发生,建立和睦团结的社会环境。

4、公证机构在业务实践中,对于那些假借公证之名,弄虚作假,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要予以坚决的斗争和揭露,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

第二章公证机构的设置和监督管理体制★公证机构的性质:国家依法设立的机构、是履行证明职能的机构、是非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证明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证明职能的机构、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公证机构的设置: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

★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体现的价值:第一,满足社会需要,方便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第二,实现各个公证机构法律地位的平等。

★公证机构的设置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3、有两名以上公证员4、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公证机构的审批程序: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的设置我国采取了许可设立主义,即设立公证机构除了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的,还要求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公证机构的人员组成:公证处通常由公证员、公证员业务辅助人组成,此外还设有一些其他必不可少的其他辅助人员,如办公室秘书、财务人员、档案管理员等。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一是应当具有公证员资格;二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公证机构负责人产生方式和产生程序: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采用推选制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制,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产生,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员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1、公证员的必须是中国公民。

2、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至65周岁以下3、品德条件: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资格条件。

应当通过我国国家司法考试。

5、实习或从业条件。

担任公证员应当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如果是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要求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

★公证员的排除条件1、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3、被开除公职的人;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人。

★公证员资格取得1、考试: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担任公证员的必备条件之一。

2、考核: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业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公证员的任命程序1、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考核意见,逐级报省级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附具必备材料。

2、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要求填写公证员任职申报表,报请司法部任命。

3、司法部收到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任命决定。

4、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任命决定的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职务的免除:法定情形:1、丧失中国国籍。

2、年满65周岁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

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

4、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免除公证员职务的程序:1、由公证员所属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2、再由被上报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司法部依职权予以免除。

3、公证员依法免职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公告。

★公证监督管理体制: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权限的制度规范。

我国公证机构受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受公正协会的行业自律★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1、司法部对全国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协会监督指导。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监督事项:监督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定条件情况、公证机构执行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等事项。

3、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具体的监督事项: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人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情况、财务制度执行、公证质量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等监督。

★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的自律监督:公证协会在进行行业监督中享有受委托调查权、行业处分权、提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罚建议权。

★公证协会: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公证协会的职责: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国的公证工作,指导各地公证员协会的工作;2、维护公证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3、举办会员福利事业;4、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纪行为;5、负责制定行业规范;6、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7、负责全国公证赔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各地公证员协会管理使用的公证赔偿基金进行指导和监督;8、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公证刊物;9、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10、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11、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12、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1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