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已备案)
私募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私募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人)要点甲方将其合伙财产、财务业务、行政业务、投资项目的管理委托乙方管理,双方约定了委托权限、得用支出等事宜。
委托管理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鉴于:(1)创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方或基金)是一家注册于中国市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2)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受托管理人)是一家注册于中国市的投资管理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
(3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本委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法律处理甲方的投资管理业务和其他事务。
根据法律规定及甲方的合伙协议的约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并经甲方合伙人会议的批准,订立本协议。
第1条定义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明文规定,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当具有以下含义:(1)甲方或基金或委托人,是指创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乙方或受托管理人,是指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 )委托事务,指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事务;(4)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投委会,是指乙方依甲方要求专门成立的投资决策机构;(5)合伙人,是指甲方合伙人;(6)合伙人会议,是指甲方合伙人会议。
(注:其他需要说明的用语定义可自行添加)第2条委托期限甲方将其名下全部资产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务委托乙方进行投资管理的期限为甲方的存续期限。
第3条委托事项3.1投资业务(1)甲方将其合伙财产交由乙方进行资产管理,从事投资业务;(2)投资业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收集、发掘;投资项目的评估、筛选;投资项目的初步立项;投资项目的审慎调查、价值评估;投资方案的设计;投资方案的商务谈判;投资项目的评审决策;投资方案的实施;项目的投资后管理及相关服务;投资项目退出方案的制订与实施等。
3.2财务管理(1)甲方将其财务业务交由乙方管理;(2)财务业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资产及有价证券管理,日常账务处理、成本费用核算及定期财务报表编制,投资支出预算编制;按相关规定要求对投资资金进行拨备、使用和收回,并按资金账户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对甲方的各类资产定期进行统计、核实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对甲方存续期间产生的单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保管等。
私募证券基金 合同3篇

私募证券基金合同3篇篇1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具有一定的投资能力,自愿投资于私募证券基金,乙方作为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一、基金概述1. 本基金是由乙方设立并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投资目标: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4. 基金投资策略:以股票、债券等证券市场投资为主,辅以其他投资工具。
二、投资金额与份额1. 甲方投资金额:人民币________万元。
2. 甲方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根据甲方投资金额确定。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 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2. 负责基金资产的合理配置。
3. 负责基金的买卖交易。
4. 定期向甲方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5.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四、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
2. 甲方有权按照持有份额比例分享基金收益。
3. 甲方有义务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转让投资。
4. 甲方有义务支付投资款项,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五、基金运作与风险管理1. 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基金的运作和管理。
2. 乙方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3. 乙方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确保基金运作的安全稳健。
4. 甲方和乙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按照持有份额比例分享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损失。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与费用承担1. 基金的收益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基金管理费由乙方收取,用于覆盖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成本。
3. 基金的其他费用,如审计费、法律费等,由甲方和乙方按照持有份额比例共同承担。
七、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 本合同一经签订,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私募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范本-委托管理人)

××创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委托管理协议目录第1条定义 (2)第2条委托期限 (2)第3条委托事项 (2)第4条委托权限 (4)第5条投资事务的特别约定 (4)第6条费用和支出 (6)第7条甲方的税务 (7)第8条甲方的会计与审计 (7)第9条委托事务的信息披露 (8)第10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第11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第12条受托管理的解除和退任程序 (11)第13条资产估值 (12)第14条违约责任 (13)第15条协议的修改与解除 (13)第16条纠纷的解决 (13)第17条附则 (13)本《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委托人):×××创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地址:执行合伙人:乙方(受托管理人):××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1.×××创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方或基金)是一家注册于中国【】市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
2.××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受托管理人)是一家注册于中国【】市的投资管理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
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本委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法律处理甲方的投资管理业务和其他事务。
根据法律规定及甲方的合伙协议的约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并经甲方合伙人会议的批准,订立本协议。
第1条定义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明文规定,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当具有以下含义:a.甲方或基金或委托人,是指×××创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b.乙方或受托管理人,是指××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c.委托事务,指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事务;d.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投委会,是指乙方依甲方要求专门成立的投资决策机构;e.合伙人,是指甲方合伙人;f.合伙人会议,是指甲方合伙人会议。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招募说明书(备案参考)

XXXXX基金产品说明书基金管理人: XXXXX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节前言 (1)第二节释义 (1)第三节基金概况 (4)第四节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5)第五节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8)第六节基金的投资 (11)第七节投资风险揭示 (10)第八节基金登记机构 (21)第一节前言XXXXX基金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XXXXX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说明书阐述了XXXXX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登记有关的必要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XXXXX基金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
本说明书由XXXXX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二节释义在本说明书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 指XXXXX基金2.基金管理人: 指XXXXX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合同: 指《XXXXX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4.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和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等5.《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6.合格投资者: 指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符合相关资产、投资金额等条件, 可投资于本基金的各类投资者, 包括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7.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8.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依法委托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9.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详解及18大注意事项

1、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登记方式:通过电子系统网上提交信息,网上审核。
系统网址为:https://(建议使用IE浏览器)。
3、登记流程:4、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5、登记时限: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6、公示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7、注销登记: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深圳吾思已被注销登记。
8、私募基金备案时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9、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10、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其他情形。
11、信息报送: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包括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备案私募基金时,应当如何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自律规则,为进一步落实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原则,切实建立有效机制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提升行业机构内部控制水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确有经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实际、长期展业需要,可设立在人员团队、业务系统、内控制度等方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的独立经营主体,分别申请登记成为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问: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何按照上述专业化管理要求进行整改?答:截至目前,已有219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https://),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完成登记备案。
为协调统一行业自律管理标准,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中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协会相关后续安排,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进行专业化管理事项的整改。
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已登记的多类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业务类型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类型,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提交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变更申请,以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
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在完成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的变更确认之后,方可提交新增私募基金备案申请。
针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若存在基金类型与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所选择业务类型不符情形的,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不得续期;同时协会将在相关私募基金公示信息中,对此情形予以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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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管理协议
甲方(委托方):XXX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
乙方(受托方):乙方1.AAAAA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2.BBBBB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1、乙方2合称乙方。
丙方(投资人):
鉴于
1、DDDDD股份有限公司系于2013年6月19日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注册资金为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
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等。
为了公司发展和增强公司实力需要,公司股东会决定对公司进行增资,并同意由XXXXX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增资。
2、AAAAA有限责任公司、BBBBB有限责任公司为XXX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
3、丙方为XXX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全体投资人同意由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
4、以上甲方称为“委托方”,乙方称为“受托方”。
本协议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章独家委托管理
第一条受托方接受委托方委托,作为专业投资管理者对XXX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向DDDDD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投资事宜提供
管理服务。
第二条受托方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组织专家对本次投资的投资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
并向委托方提出可行的投资建议;
(二)起草准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件,组织完
成本次投资的交割;
(三)对本次投资形成的股权,适时提出股权退出方案,
负责实施股权退出工作;
(四)协助委托方处理与本次投资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管理费
第三条就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的管理服务,委托方应按各方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支付管理费。
第四条委托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对受托方在就本次投资提供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实报实销。
第三章转让
第五条除非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
利、义务及利益。
第四章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第六条本协议的订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应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七条如遇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进行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