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加强市政交通设施配置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4号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管理的要求,为深入推进强区放权改革,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严格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控,经市政府同意,通知如下: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是城市更新工作重要环节,各区(含新区,下同)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中应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政策、标准及规则。
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执行统一的技术规则,但对于重点城市更新单元、紧邻深南大道且拆除用地面积为8万平方米以上的两类城市更新项目,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各项设施服务能力,符合法定图则规划的用地主导功能和《深圳市城市规划与准则》等相关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在市层面城市更新容积率审查技术规则基础上增加建筑面积。
上述例外情形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就增加规划建筑面积的情形、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开展专题研究,组织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交通、市政、公共配套等进行评审,属于第二类紧邻深南大道的情形,还应组织城市设计国际咨询。
在经专题研究、专家评审、国际咨询等环节充分论证研究可行后、报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查。
(二)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查同意的,按程序进行公示。
如有必要,还应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公众意见。
(三)公示无意见或区政府对公示意见处理后认为符合规定的,由区政府将规划草案及公示意见处理情况一并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艺术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建环委)审议。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2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637fbf30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4b.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26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创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确保各类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管理机构,理顺工作关系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
各有关区、局要从各自实际出发,明确相应的配套建设管理部门。
要按照市管大配套、区管小配套和公建配套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市、区、局和建设单位权责分明的管理体系和工作关系。
二、界定配套范围,明确配套内容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均由市建委按照严密、合理、简便的原则,对给水、排水、供气、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以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界定,以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为界,划清大、小配套的范围,明确公建配套的内容。
三、加大统筹力度,集中收取费用凡在我市外环线内建设的大型公建(含居住区配套公建标准以上的)和住宅项目,其大配套工程均由市配套办按规定标准统一收取配套工程费。
其中,以土地批租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大配套工程费由市土地局按标准代收代缴;其他项目由建设开发单位按有关规定直接向市配套办交纳。
住宅项目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由各区配套办按有关规定收取。
配套设施源头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建设开发单位向各配套专业部门交纳。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7〕68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7〕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不断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结合贵港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高效便捷、安全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系统对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宜居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迅速攀升,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高度重视和关注的民生大事。
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当作民生工程来抓,共同打造文明、规范、畅通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二、明确工作目标(一)近期目标(2018—2020年)。
准确把握城市道路交通发展规律,转变管理服务方式,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管理“三位一体”的综合管理机制,建立城市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完成贵港市交通提升改造工程;城市道路交通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完善中心城区停车规划,建设城市道路生态停车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行车难、停车难的“城市病”;进一步推进贵港市公交都市创建工作,公共交通得到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20% 以上,工作日高峰时段城市公共交通平均时速不低于20公里;进一步发展慢行交通,通过中心城区路口渠化改造和路口标志线优化工程,划分慢性交通通行区域,优化慢性交通组织方案,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权利;继续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守法出行、文明出行的理念深入人心。
2023年我国及部分省市城市更新行业相关政策 推进城市设施规划建设和城市更新

03
Facility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Strategies in Urban Renewal
城市更新中的设施规划与建设策略
城市更新与设施规划建设
城市更新是城市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点工作。近年来,我国及部分省市城市更新行业相关政策不断推进,城市设施规划建设和城市更新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5.部分省市城市更新政策部分省市也出台了相应的城市更新政策,以推进城市设施规划建设和城市更新。
政策推动:例如,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城市更新条例》提出,到2025年,将完成100个重点城市更新项目。同时,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项目。
上海市城市更新政策及规划建设实践
1.城市更新与设施规划建设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城市更新领域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推动城市设施规划建设和城市更新。其中,国家发改委于2021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以推进城市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促进城市更新、改造升级,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治理水平。
2.部分省市城市更新情况 北京市:北京市正在推进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的更新改造,计划到2025年完成不少于200个重点项目的改造。同时,北京市还计划建设一批智慧社区和智慧街区,提升城市智能化水平。
城市更新实施效果及影响
城市更新与设施规划建设
我国及部分省市城市更新行业相关政策推进城市设施规划建设和城市更新
2022年底我国城市更新政策发布近30个,总投资额超50万亿元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底,我国共有近30个省市自治区发布了城市更新政策,涉及总投资额超过50万亿元。其中,中央政府出台了12项政策,涉及总投资额约10万亿元;地方政府出台了18项政策,涉及总投资额约40万亿元。此外,部分省市还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为城市更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城市更新规划的公共设施布局建议

城市更新规划的公共设施布局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更新规划成为了许多城市发展的重要议题。
城市更新规划旨在提升城市的居住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满足居民对于公共设施的需求。
本文将就城市更新规划中的公共设施布局提出一些建议。
一、公园与绿地的布局公园和绿地是城市中重要的公共设施,不仅能提供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还能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
在城市更新规划中,应将公园和绿地的布局纳入考虑范围。
建议在城市更新规划中合理划分公园和绿地的区域,并将其分布在城市各个区域,以满足居民对于自然环境的需求。
同时,公园和绿地的规划应考虑到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需求,包括儿童游乐设施、健身器材等,以提供多元化的休闲娱乐选择。
二、教育设施的布局教育设施是城市更新规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城市更新规划中,应合理布局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以满足居民对于教育资源的需求。
建议在城市各个区域都设置学校和幼儿园,以便居民能够就近入学。
此外,还应考虑学校的规模和质量,确保学校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同时,还可以在城市更新规划中考虑引入高等教育机构,以提供更多的教育选择。
三、医疗设施的布局医疗设施是城市更新规划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在城市更新规划中,应合理布局医院、诊所等医疗设施,以满足居民对于医疗服务的需求。
建议在城市各个区域都设置医疗设施,以便居民能够就近就医。
此外,还应考虑医疗设施的规模和质量,确保医疗设施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同时,还可以在城市更新规划中考虑引入专科医院和疾病防控机构,以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健服务。
四、交通设施的布局交通设施是城市更新规划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在城市更新规划中,应合理布局道路、公交站点、地铁站等交通设施,以提高城市的交通效率和居民的出行便利性。
建议在城市更新规划中注重道路的规划和设计,包括道路宽度、交通信号灯等,以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性。
同时,还应考虑公交线路的规划和布局,以满足居民的公共交通需求。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14•【字号】深府办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国土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14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用地供给,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以下简称更新项目)的实施,实现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外公共设施用地移交的情形。
上述移交的公共设施用地统称外部移交用地。
第三条外部移交用地可包含以下情形:(一)法定图则或其他法定规划确定的文体设施用地(GIC2)、医疗卫生用地(GIC4)、教育设施用地(GIC5)、社会福利用地(GIC7)、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交通场站用地(S4)。
涉及法定规划未覆盖区域或因《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调整导致其用地类别与现行用地类别不一致的,应先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相关意见。
(二)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亟需实施的道路、河道等线性工程的重要节点用地。
(三)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不含一级水源保护区)手续完善的各类用地。
其中现状为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有关规定且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现代农业、教育科研等项目用地除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2.30•【文号】建城〔2020〕11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当前,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总体平稳,基本满足城市快速发展需要,但城市地下管线、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防等市政基础设施仍存在底数不清、统筹协调不够、运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城市道路塌陷等事故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加快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补齐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短板,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原则。
坚持系统治理。
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实现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协同建设,地下设施之间竖向分层布局、横向紧密衔接。
坚持精准施策。
因地制宜开展以地下设施为主、包括相关地面设施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以下称设施普查),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坚持依法推进。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各方责任,加强协同、形成合力,推动工作落实,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字[2014]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字[20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d7c26748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f0.png)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的意见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字[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加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提高市政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水平,完善市政设施服务功能,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总体部署,完善市政设施综合管理体制,实现产权归属明晰、类别划分准确、设施状态清楚、主体责任到位、属地管理落实、行业监管有力的目标;加强土地熟化片区开发综合配套建设,达到分级负责、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同步建设、节约投资的要求。
加大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监管力度,形成科学、有序,高质量、高效率,全方位、全过程良性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超前谋划与统筹建设。
全面分析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刚性需求和潜在需求,明确项目建设与维护管理的关联因素,强化全局意识,统一超前谋划策划,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建设。
(二)坚持属地管理与落实主体责任。
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各投资主体职责,加强工作衔接,杜绝管理漏项,防止管理缺位。
(三)坚持分级投资与成本分类核算。
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实行分级投资,采取跟踪计量核算和支付方式加强资金管理;土地熟化片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资金列入土地熟化成本,单独核算,统筹返还,确保土地熟化与市政配套同步完善。
三、明确管理责任(一)划分市区两级管理责任。
市市政公用部门负责对全市市政设施综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制定相关维护管理办法与标准,做好市政大型桥梁(含隧道、涵洞、人行过街天桥)、路灯设施(管辖范围内市政道路、桥梁及政府投资建设开放式住宅区的路灯设施)以及污水干管、泵站的维护管理工作;市公安、住房保障管理、城市园林、供电等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所属井盖设施产权单位按权属关系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7.nn lP1 tOBZ6L 09l X 'r/ V g :OI I IOZ I l/U 关于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加强市政交通设施配置的通知
深圳土地资源难以为继,城市更新已成为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
城市更新一方面会产生新的市政、交通需求压力,使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另一方面也为解决市政交通设施落实难的问题提供了途经。
为弥补历史欠账,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市政交通设施除满足自身需求外,还应兼顾周边地区的发展需求。
为保障民生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城市更新项目必须按高标准从严配置市政交通设施。
具体要求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 城市更新项目的划定一般以城市道路为界,规划拆迁范围必须包含周边相邻道路。
(二) 城市更新项目均应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 /T141 - 2010 )》开展交通影 响评估。
(三) 城市更新项目的市政规划内容应达到详细蓝图深度。
二、分项要求
(一) 道路设施
1 、城市更新项目中居住区支路问距宜为100-200米,商业区支路问距宜为70 -150 米,在轨道500米范围内时宜取低值。
2 、支路断面宽度不应小于15米,以保证车行道两侧步行道宽度不小于3米。
(二) 公交场站
1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面积超过3 公顷时,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 000 平方米的公交首末站; 当项目用地面积超过8公顷时,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40 00 平方米的公交枢纽站。
2 、若城市更新项目周边500米范围内,有已建或已落实用地并具备近期建设条件的公交场站,经论证能满足片区需求时,可以不配置公交场站。
3 、公交首末站以附建为主,当项目用地面积超过12公顷时,公交枢纽站宜独立占地。
(三)停车设施
1 、城市更新项目除按表1 规定配置停车位外,还需加配10%可独立管理的社会公共停车位。
7.nn lP1 tOBZ6L 09l X 'r/ V g :OI I IOZ I l/U 表1 : 停车场(库)的停车位自己直标准
注:①本表未涉及用地类型的停车位配建标准仍按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执行。
○
2轨道站点周边500 米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宜减少15%的配建停车位。
2 、城市更新项目的自行车停车位应按表2 标准配置。
表2: 自行车停车位配置标准
3 、城市更新项目位于轨道站点500 米范围内时除按表2 配置外,还应配置供周边居民换乘使用的自行车公共停车位,并按站点2 公里半径范围内每万人30 个自行车位标准配置。
经论证轨道站点周边已有足够换乘自行车停车位时,可以不配置。
(四)电动车公共充电站
1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面积超过3公顷时,应配置有效面积不小于700平方米的公共充电站(不少于8 个快速充电位);当用地面积超过8公顷时,应配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100平方米的公共充电站(不少于16个
快速充电位)。
2 、若城市更新项目周边1000 米范围内,有已建或己落实用地并具备近期建设条件的公共充电站,经论
证可满足片区需求时,可以不配置公共充电站。
3 、公共充电站以附建为主,当项目用地面积超过12公顷时,公共充电站宜独立占地。
7.nn lP1 tOBZ6L 09l X 'r/ V g :OI I IOZ I l/U
(五) 110 千伏变电站
1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4 公顷或预测负荷达4万千瓦时,必须配置110千伏变电站。
2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面积超过12 公顷或预测负荷达到2万3千瓦时,应考虑设置110千伏变电站。
若周边1000米范围内有已建或已落实用地并具备近期建设条件的110千伏或220千伏变电站,经论证能满足片区需求时,可以不配置变电站。
3 、110 千伏变电站宜独立占地,用地面积不小于3375 平方米(45 x 75 米),建筑面积不小于2500平方米。
(六)通信机房
包括用户机房、小区总机房和片区汇聚机房。
1 、建筑单体内应按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10平方米的用户机房,机房面积不得小于10 平方米。
2 、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超大型建筑,按单层面积每2万平方米配置一个40平方米的用户机房; 超高层建筑按每20层配置一个40平方米的用户机房。
3 、对于由多栋建筑组成的小区,除按第1 、2 条标准在每个建筑内配置用户机房外,还应配置小区总机房。
小区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时,总机房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小区总建筑面积每增加5万平方米,总机房面积相应地增加5平方米。
4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面积超过8公顷时,除配置建筑单体用户机房和小区总机房外,还应配置片区汇聚机房,配置标准为400平方米/8公顷。
(七)移动基站
1 、城市中心地区的城市更新项目应按每3公顷用地配置一座移动通信基站;一般地区的城市更新项目应按每6公顷用地配置一座移动通信基站。
2 、通信基站机房以附建为主,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八) 邮政所
每个城市更新项目内应配置一座150平方米的附设式邮政所。
(九)垃圾转运站
1 、城市更新项目应按每1
2 公顷用地配置一座独立占地且面积不小于640平方米的小型压缩式垃圾转运
站(站内附建再生资源回收站和公共厕所); 每个城市更新项目至少应配建一座。
2 、若城市更新项目周边400 米范围内,有已建或已落实用地并具备近期建设条件的垃圾转运站,经论证能满足片区需求时,可以不配置垃圾转运站。
(十) 公共厕所
城市更新项目应按每10公顷用地配置一座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 每个城市更新项目应至少配置一座。
(十一) 雨水利用
城市更新项目应采取收集、入渗、调蓄等手段进行雨水综合利用,雨水综合径流系数不应超过O.45 。
三、其它要求
1 、城市更新项目报审时应在文字和图纸中明确表示配置的市政交通设施的位置和面积。
2 、尚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城市更新项目按本通知执行。
3 、新建项目应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二0 一一年一月
7.nn lP1tOBZ6L09l X'r/V g:OI I IOZ I l/U
(5)参考《深圳市缘也城市规划设计争则队《香港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城市更新项目自行车停车位配建指标按下表高配执行.
表4-4: 自行车停车位配置标准
5 、电动车公共元电站
5.1 配直标准
单个公共充电站充电柜按8个计(一般一个充电柜的输出功率为120kw ,8个刚好接近1000kw 的变压器,是最短济的配置).公共充电站一般只用于满足小汽车紧急充电,充电时长约15-20分钟,可充电60-80%, 考虑到停车操作等时间,充电时间取30分钟,一个充电位一小时只能服务2辆车;电动汽充电高峰小时系数取0.2,电动汽车应急充电概率取20% ,一个充电站服务能力是400辆电动汽车.
深圳作为国家电动汽车推广城市,电动汽车保有量将快速增长;为了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大力加强配套设施(充电站等)的建设。
本研究以电动汽车将达到汽车保有量的10%目标,因此城市是新项目配建停车位超过3000个,充电需求就达到小型公共充电站(8个快速充电位)的服务能力.城市更新容积率按3-5 计算,3000车位(每100 平米配置一个车位计)折合成用地,面积为6-10公顷.
在满足自身充电需求的前提下,兼顾服务周边片区的充电需求,本着高标准配置的要求,给出了城市更新项目配置公共充电站的建设值的阈建议值:
(1)城市更新项目用地面积超3公顷时,应配置有效面积不小于700平方米的公共充电站(不少于8个快速充电位); 当用地面积超过8公顷时,应配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100平方米的公共充电站(不小于16个快速充电位).
(2)若城市是新项目周边1000 米范围内,有已建或已落实用地并具备近期建设条件的公共充电站,结论证可满足片区需求时,可以不配置公共尤电站.
7.nn lP1tOBZ6L09l X'r/V g:OI I IOZ I l/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