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地名
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监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

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商局、国家质量技监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号:民发[2000]67号颁布⽇期:2000-03-09执⾏⽇期:2000-03-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交通厅(局)、⼯商局、质量技监局: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贯彻执⾏城乡地名标牌国家标准,规范我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动我国地名标准化,以适应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决定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从2000年初⾄2004年底,⽤5年时间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即:街、路、巷、楼、门牌)。
地名标志的内容、规格和材料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的GB1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强制性国家产品标准(见附件)执⾏。
各地要制定年度城市地名标志设置⼯作计划,于2000年6⽉底前将第⼀批设标城市名单上报民政部。
⼆、全国城市中的街、路、巷、楼、门均应设置地名标志。
已设置地名标志的城市应在5年内更换标准的地名标志,使全国城市地名标志规范统⼀,符合国家标准。
三、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与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在当地政府统⼀领导下,把城市设标⼯作列⼊议事⽇程,充分发挥各级地名管理部门的职能作⽤。
各级交通、⼯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给予积极⽀持和密切配合,把城市设标⼯作做好。
四、设置地名标志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地⾃⾏解决,其中部分地名标志设置可采⽤⼴告招标形式解决所需经费。
各地在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开展⼴告招标时,应遵守⼴告管理有关法制、法规,并依照《户外⼴告登记管理规定》履⾏户外⼴告审批登记⼿续。
附: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牌城乡》(GB17733.1―1999)(1999年4⽉1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1999年10⽉1⽇起实施)前⾔本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参考了⽇本JISZ9100―1987《蓄光安全标志板》和JISZ9105―1984《反射安全标志板》。
南海诸岛标准地名表

群岛 标准名称 Archipel Sta 5 东沙 6 东沙 7 东沙 8 东沙 9 西沙
南海诸岛 东沙群岛 东沙礁 东沙岛 北卫滩 南卫滩 北水道 南水道 西沙群岛
汉语拼音 地理坐标 Hanyu Geographic Cooridinates Pinyin 北纬 North latitude Nánhǎi Zhūdǎo Dōngshā Qúndǎo Dōngshā 20o35’- 20o47’ Jiāo Dōngshā 20o42’ Dǎo Běiwèi T 20o04’ ān Nánwèi 20o58’ Tān Běi Shuǐ 20o45’ dào Nán Shuǐ 20o39’ dào Xīshā Q úndǎo Yǒnglè 15o46’ - 17o07’ Qúndǎo Běi Jiāo 17o05’ Jīnyín D 16o27’ ǎo Língyáng Jiāo Kuāngzǎ i Shāzhō Gānquán Dǎo Shānhú Dǎo Quánfù Dǎo Yāgōng Dǎo 16o28’ 16o27’ 16o30’ 16o32’ 16o35’ 16o34’
Jiǔzhāng 9o42’ - 10o00’ Qúnjiāo Jǐnghóng Dǎo Nánmén Jiāo Xīmén Ji āo Dōngmé n Jiāo ānlè Jiáo Chángxi àn Jiāo Zhǔquán Jiāo Niú'è Jiā o Rǎnqīng Dōngjiāo Rǎnqīng Shāzhōu Lóngxiā Jiāo Biǎnshē n Jiāo Zhāngxī Jiāo Qūyuán Jiāo Qióng Ji āo Chìguā Jiāo Guǐhǎn Jiāo Huá Jiāo 9o53’ 9o54’ 9o54’ 9o55’ 9o56’ 9o58’ 9o58’ 9o57’ - 10o00’ 9o54’ 9o54’ 9o53’ 9o52’ 9o50’ 9o48’ 9o46’ 9o42’ 9o45’ 9o51’
附表2:标准地名地址分层规范1-13级

9级 栋、幢、号楼、# 、楼 名,门面地址需有“门 面”标志 ;村民组 与前端建筑物保持一致 / / / 5号村中 李拐1队
10级
11级 12级 房间/其 楼层 他补充 地址
13级
XX单元
老海关大楼 寿春新村 安居苑小区 市技术监督局大楼 铁一村 王小郢村 王小郢村 龙潭队内 庐宿交口(庐江路 与宿州路交叉口) 兴泰大厦
长江西路天王巷 宿州路撮山巷 长江西路 荣事达大道陈小巷22号 三里街 王大郢行政村 城墩路南徐行政村 板桥行政村 / 淮河路
/ / / / / / / / / /
合肥市 庐阳区 /
8级 写字楼;小区(组 团); 单位大院;自然村 与前端网格名称一 致 洪巷饭店 吴楼自然村 九棵树村 周集村 朱洼自然村
2级 (从“安徽 ”1级计 区域 算) 2 9 10 11 12 巢湖 巢湖 巢湖 巢湖 巢湖
3级
4级
5级
6级
7级
子区域 区
/、镇、 乡、街道 行政村、街、道、路、巷 门牌 (办事 处) 洪巷乡 福渡镇 石杨镇 乌江镇 蜀山镇鹤 毛乡 / / / / / 骆岗镇 义城镇 杏花镇 / 老街东街 含庙行政村 团结行政村 周集行政村 / / / / / /
无为县 无为县 无为县 无为县 无为县
农村 城区 城区 城区 城区 庐阳区 庐阳区 蜀山区 蜀山区 瑶海区 包河区 包河区 瑶海区 庐阳区
1 3 4 5 6 7 8 13 14 15
合肥 合肥 合肥 合肥 合肥 合肥 合肥 合肥 合肥 合肥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 19栋 12栋 3层 6幢 / / / /
全国地名标准28项标准

全国地名标准28项标准
地名是一个地区的符号和象征,是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的结合物。
地名标准是
对地名进行规范和统一的准则,是地名管理的基础。
全国地名标准共有28项标准,这些标准涵盖了地名的命名原则、文字表述、地名管理、地名调查等方面,为地名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首先,地名的命名原则是地名标准的核心内容之一。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定,尊重历史文化传统,反映地名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具有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
在命名地名时,应当慎重选择命名对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和习惯。
其次,地名的文字表述是地名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地名的文字表述应当准确、规范、统一,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便于交流和使用。
在地名的文字表述中,应当避免使用生僻字和方言词,尽量使用通用的汉字和词语,便于人们理解和记忆。
此外,地名的管理和调查也是地名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地名的管理应当严格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名标准进行,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制度,加强地名的保护和管理。
地名的调查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及时更新地名信息,保证地名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总的来说,全国地名标准的28项标准涵盖了地名的命名原则、文字表述、管
理和调查等方面,为地名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地名是一个地区的符号和象征,是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的结合物,地名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地名的规范和统一,促进地名工作的规范和科学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地名标准,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和调查,为地名的规范和统一做出积极的贡献。
标准地名地址库建设调研报告

标准地名地址库建设调研报告地名作为最常用的社会公共信息,不仅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且是政府行政行为、经济建设不可缺少的基础信息资源。
在国家信息化体系中,地名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节点和桥梁,在信息传递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地名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的形势和问题。
研究与解决智慧城市背景下的地名标准化、数字化问题,尽快建立高起点、高质量、高效率的城市标准地名地址信息数据库,最终实现地名数字化管理,有利于提高地名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和社会经济效益,为知识经济时代创造新的增长点。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的目标。
这就对地名公共服务在内的各项公共事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进一步实现工作重心向服务型转变的重要举措。
一、标准地名地址库建设在智慧北仑建设中的意义随着北仑“智慧城市”建设的开展,各行业数据库、信息资源交换和服务共享体系建设陆续展开。
地名地址数据库建设是开展多种形式地名信息服务的基础和前提,如地名语音查询、地名站建设、地名信息触摸屏设臵、电子地图建设、“地名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建设等。
地名信息标准化、数字化是地名为公众服务最高效、最便捷的手段,是全区公共信息服务效能和“智慧北仑”建设最基础的社会公共信息资源。
不仅能方便大家查询地名信息,而且可与城市经济信息、应急联动、智能交通信息等系统联动,成为城市“救命线”,真正实现城市的“智能化”。
二、全域城市化形势下地名标准化数字化建设的现状虽然我国地名管理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还存在明显的问题。
地名标准化数字化进程缓慢,跟不上信息化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具体表现如下:1、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城乡规划与地名规划严重脱节,各部门登记备案的街、巷、道路名称不统一;2、地名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如地名标志设臵不符合国家标准、地名更新维护不及时、申报、登记、审批手续不规范,出现有路无名、有名无牌、有门无号的现象;3、地名档案管理手段落后。
标准地名申请规定

标准地名申请规定1、凡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居住区及公建名称的命名、更名及使用应遵守本规定。
2、地名由“专名”和“通名”组成,本规定所称“专名”是指地名中构成名称含义的词语;“通名”是指地名中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名词,如“碧华里”,“碧华”是专名,具有唯一性;“里”是通名,在同类事物中具有共同性。
3、地名构成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通名词组。
4、地名专名不得使用国际组织名称或经常用于翻译外国地名、人名的字组成的无明确中文含义的词组。
5、地名通名不准重叠使用。
6、地名通名应名实相符,符合居民区及公建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能够为公众理解和接受。
7、常见地名通名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规定:(1)大厦:适用于单体或连体高层建筑,用于居住用途时层数应在10层以上,用于综合性建筑物时高度应在24米以上。
(2)楼:适用于不具备大厦规模的多层综合性建筑物。
(3)城:适用于大规模居住区或大规模商业型建筑物,用于居住区时建筑面积一般应在30万平方米以上;用于商业型建筑物时建筑物面积一般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
(4)广场:适用于较大型商业、娱乐及综合性建筑物,占地面积均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集中公共场地应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
(5)中心:适用于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某种专门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或建筑群。
(6)苑:适用于若干园林式或花园式住宅小区组成的大型居住区。
(7)家园、庭院:适用于绿地率在35%以上的独立居住区。
(8)花园、花苑:适用于绿地率在40%以上的独立居住区。
(9)居、园、轩、坊、阁、庭、里、榭、邸等;适用于单体或相对独立的建筑物或居住区。
(10)别墅、庄园:适用于绿地率在45%以上,以低层建筑为主的高级园林式居住区。
(11)公寓:适用于公建性质,配套设施完善,提供高水准物业管理和相关服务,以出租为主的建筑物。
(12)山庄:适用于绿地率在45%以上,依山而建的居住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地名词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地名词典第二至八部分编纂细则目录第二部分自然地理实体第三部分交通运输设施第四部分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第五部分名胜古迹和纪念地第六部分农业和水利设施第七部分工矿企业第八部分服务业第二部分自然地理实体一、采词规则根据《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2001)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第八条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自然地理实体类地名分为陆地地形、水系和海域三个大类及若干中类、小类。
考虑到词典的性质、特点、容量和实用性,对本词典第二部分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采词,具体要求如下:(一)陆地地形类地名采收平原、盆地、高原、山地、丘陵、沼泽、沙漠、戈壁及洞穴等类地名。
其中:1、平原包括走廊,盆地包括谷地,山地包括山脉、山峰、山口、关隘、垭口,沙漠包括沙地。
2、山峰只采收主峰和名峰。
3、洞穴只采收那些尚未开发的。
凡已成为风景名胜点的洞穴,均在名胜古迹部分采收。
(二)水系类地名采收河流、峡谷、三角洲、湖泊、陆地岛屿、冰川、瀑布、泉等类地名。
其中:1、河流包括江、河、川、溪、沟、水等,陆地岛屿包括河岛、湖岛、洲、滩。
2、河流采收长度在50千米及以上的,湖泊采收面积在5平方千米及以上的。
对于水域较少的省份,可适当放宽采词标准。
河流包括具有航运价值的人工水道(如京杭大运河,经过正式命名的南水北调人工连接水渠、引××济××人工连接水渠)。
3、冰川,只采收已被命名的大型冰川名。
4、瀑布、泉,只采收那些尚未开发的。
凡已成为风景名胜点的瀑布、泉,均在名胜古迹部分采收。
(三)海域类地名采收海、海湾、海峡、海洋岛屿、半岛、岬角等类地名。
其中:1、海湾包括港湾,海洋岛屿包括群岛(列岛)、水下暗沙、暗滩和暗礁,岬角包括沙嘴。
2、岛、礁、沙、滩,可根据下列条件之一采收:①已建立乡级政权,②常年有人居住并有经济活动,③为渔民从事生产的基地或避风锚泊地,④在航道两侧,⑤建有航标设施,⑥有名胜古迹或其他可供开发的旅游资源。
最新规范地名标准

最新规范地名标准地名作为国家和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地理价值。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规范地名的使用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最新规范地名标准的内容:1. 地名的命名原则:- 地名应体现地域特色,反映自然地理特征或历史文化背景。
- 地名应简洁明了,便于公众识别和记忆。
- 地名应尊重民族语言习惯,避免使用可能引起误解或不雅的词汇。
2. 地名的命名程序:-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 地名的命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确保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 地名的命名需经过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并进行公示。
3. 地名的更名与撤销:- 地名的更名或撤销应基于充分的理由,如地名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误导性。
- 更名或撤销地名应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并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4. 地名的标准化管理:- 地名应有统一的书写和读音标准,避免出现同音不同字或同字不同音的现象。
- 地名的标准化应包括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适应国际交流的需要。
5. 地名的保护与传承:- 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地名,应予以保护,避免随意更改。
- 应加强对地名文化的传承教育,提高公众对地名文化价值的认识。
6. 地名的信息化管理:- 地名信息应纳入国家或地方的地理信息系统,实现数字化管理。
- 地名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7.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地名命名、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应依法追究责任。
- 加强对地名使用的监管,确保地名的正确使用。
8. 公众参与:- 鼓励公众参与地名的命名、更名和保护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建立地名咨询和反馈机制,及时响应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地名的规范使用和管理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措施。
希望通过上述规范,能够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地名文化,同时为公众提供准确、便捷的地名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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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地名
1、凡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居住区及公建名称的命名、更名及使用应遵守本规定。
2、地名由“专名”和“通名”组成,本规定所称“专名”是指地名中构成名称含义的词语;“通名”是指地名中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名词,如“碧华里”,“碧华”是专名,具有唯一性;“里”是通名,在同类事物中具有共同性。
3、地名构成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通名词组。
4、地名专名不得使用国际组织名称或经常用于翻译外国地名、人名的字组成的无明确中文含义的词组。
5、地名通名不准重叠使用。
6、地名通名应名实相符,符合居民区及公建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能够为公众理解和接受。
7、常见地名通名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规定:
(1)大厦:适用于单体或连体高层建筑,用于居住用途时层数应在10层以上,用于综合性建筑物时高度应在24米以上。
(2)楼:适用于不具备大厦规模的多层综合性建筑物。
(3)城:适用于大规模居住区或大规模商业型建筑物,用于居住区时建筑面积一般应在30万平方米以上;用于商业型建筑物时建筑物面积一般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
(4)广场:适用于较大型商业、娱乐及综合性建筑物,占地面积均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集中公共场地应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
(5)中心:适用于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某种专门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或建筑群。
(6)苑:适用于若干园林式或花园式住宅小区组成的大型居住区。
(7)家园、庭院:适用于绿地率在35%以上的独立居住区。
(8)花园、花苑:适用于绿地率在40%以上的独立居住区。
(9)居、园、轩、坊、阁、庭、里、榭、邸等;适用于单体或相对独立的建筑物或居住区。
(10)别墅、庄园:适用于绿地率在45%以上,以低层建筑为主的高级园林式居住区。
(11)公寓:适用于公建性质,配套设施完善,提供高水准物业管理和相关服务,以出租为主的建筑物。
(12)山庄:适用于绿地率在45%以上,依山而建的居住区。
(13)馆、宫:适用于以文化、教育、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
注:地名命名时最好不超过5个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