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与政策重点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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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业法规与政策

旅游行业法规与政策

旅游行业法规与政策旅游行业作为一项支柱产业,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化的推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旅游行业的发展和保障游客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旅游行业法规与政策。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旅游行业相关的常见法规和政策,以及它们的影响和实施情况。

一、旅游行业管理法规1. 旅游行业管理条例这是大多数国家制定的与旅游行业最相关的一项法规。

旅游行业管理条例主要涉及旅行社的管理和经营规范、导游从业资格要求、旅游者权益的保护等方面。

这些法规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2.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旅游安全管理法规是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重要法规。

它规定了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规范,并对旅游交通、自然灾害等安全风险进行预防和处理。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游客的安全保障感,增强旅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旅游行业促进政策1. 旅游发展财政扶持政策为了推动旅游行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促进政策,包括财政扶持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通过财政资金补贴、税收减免等方式,鼓励企业投资旅游产业、改善旅游基础设施、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旅游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旅游行业的蓬勃发展,增加了旅游业的经济效益。

2. 旅游行业市场开放政策为了吸引外国游客和促进旅游业国际化发展,许多国家都实行了旅游行业市场开放政策。

市场开放政策涉及旅游签证便利化、旅游业对外投资等方面,为游客提供更便捷的旅游体验,促进旅游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旅游行业生态保护政策1. 旅游景区环境保护政策为了保护旅游景区的自然环境和生态资源,各国都制定了旅游景区环境保护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限制旅游开发规模、加强景区环境管理和监管、推广可持续旅游等。

通过生态保护政策的实施,可以避免旅游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保护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旅游行业文化保护政策旅游行业与文化遗产密切相关,为了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各国制定了旅游行业文化保护政策。

旅游政策法规复习要点

旅游政策法规复习要点

第一章我国旅游法立法背景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

一、党的基本理论1、邓小平理论的基本问题:“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精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理论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1)改革是推动社会主义全面发展与进步的直接动力,是中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2)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1)主体:公有制和按劳分配2)补充: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

4、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1)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思想2)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指南3)是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5、“三个代表”: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内在联系:相互联系、相互促进、辩证统一。

1)发展生产力:是基础,是前提2)发展先进文化:是重要思想保证3)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创造性的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

历史地位: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党和国家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

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是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是坚持执政为民。

6、科学发展观:1)以人为本的发展观;2)全面发展观;3)协调发展观;4)可持续发展观。

第一要义:发展;核心:以人为本;基本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性;根本方法:统筹兼顾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坚持和发展。

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的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

旅游管理大一旅游法规重点

旅游管理大一旅游法规重点

旅游管理大一旅游法规重点一、旅游法律法规体系旅游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业规定和部门规章等。

国家法律是指通过国家制度立法机关制定并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约束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价格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则是地方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包括省级地方性法规和市县级地方性法规在内的规范性文件,如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旅游条例》等。

行业规定是由相关行业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旅游协会颁布的《旅行社管理规范》等。

部门规章是行政机构或其他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家文物局颁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等。

二、旅游法规重点1. 导游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管理条例》是针对导游从业者所制定的一部法规。

依据该条例,导游必须取得导游证才能够从事导游工作。

导游证的颁发、管理、使用需严格遵循该条例的规定。

导游在接待游客时必须坚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旅游景点、餐饮住宿等方面提供详实准确的讲解和服务。

2. 旅游质量中国国家旅游局针对旅游质量制定了多项法规,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等。

该办法明确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程序,并提出了景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旅游者在旅游消费中的权益保护措施。

3. 旅游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价格条例》是针对旅游价格及其管理所制定的一部法规。

该法规明确了旅游价格的管理原则和管理程序,并规定旅游者应当对旅游价格进行知情、选择和办理。

此外,关于旅游价格的管理还有其他规定,如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禁止涉嫌捆绑搭售、强制消费、强买强卖等不正当行为的通知》等。

4. 旅游安全旅游安全是旅游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国家针对旅游安全制定了多项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旅游法规重点

旅游法规重点

1、旅游法的渊源:法律渊源是法律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

主要包括:A.宪法B.法律(《旅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C.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等)D.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05、《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E.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河北省旅游星级饭店管理若干办法》)2、《旅游法》广义: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生成时间:2013年10月1日3、旅游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与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1)地域范围:旅游法作为国内法,其效力仅限于我国境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经营活动a.在我国境内的旅游活动、本国公民境内旅游活动、外国旅游者的入境旅游活动b.在我国境内,通过旅行社等经营者组织的,由我国境内赴境外的团队旅游活动(2)调整对象(主体、行为范围)a.从事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b.为这些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主体:从事上述行为的单位、个人行为: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行为与其各环节,但有侧重4、旅游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1)旅游法;(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旅游者权利保护的规定。

5、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者的权利: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依约履行权,受尊重权,特殊旅游者优惠权,旅游救助和求偿权;旅游者的义务:文明旅游,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告知与配合,不得非法滞留和擅自脱团、分团义务。

6、旅行社设立的程序和条件【条件】《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完整版)旅游法规与政策重点(20201019151618)

(完整版)旅游法规与政策重点(20201019151618)

旅游法规与政策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2 、法是一种国家意志,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3、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4、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人民民主原则、民族平等原则、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

旅游行为的产生,是外部旅游条件和旅游者内部心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9 世纪40 年代,标志着旅游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旅游法的概念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旅游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旅游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旅游法指旅游基本法,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旅游基本法。

1985 年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个旅游业单项法规:《旅游社管理暂行条例》,它标志着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新突破。

法律关系——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指被旅游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我国,法律关系一般分为三大类,即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最常见)、刑事法律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我国,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旅游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旅游者及外国旅游企业和组织等。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1)物即标的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劳动创造物,但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具有法律属性,一般具有财产的性质。

如旅游资源;2 )行为是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服务的行为。

如旅游服务行为和旅游管理行为;(3 )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

如旅游产品专利、旅游企业商标、旅游文学作品等。

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4 )人身利益。

旅游法律法规 重点

旅游法律法规 重点

旅游法律法规重点旅游法律法规重点1. 旅游法律法规的背景旅游业是世界各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

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的权益,各国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旅游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涉及旅游行业的管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等方面。

在旅游过程中,了解旅游法律法规的重点内容对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都至关重要。

2. 旅游法律法规的分类旅游法律法规可以分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法规。

在国家层面,一些常见的旅游法律法规有《旅游法》、《旅游行业监督管理条例》等。

而在地方层面,不同地区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旅游法规,如旅游目的地的管理规定、旅游执法检查规定等。

3. 旅游法律法规的重点内容3.1 旅游者的权益保护旅游者的权益保护是旅游法律法规重点关注的方面之一。

旅游者作为旅游市场主体,享有一系列基本权益,如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知情权、自由选择权等。

旅游法律法规规定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措施,要求旅游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对旅游者的权益侵害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3.2 旅游企业的规范经营旅游法律法规还规定了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以保障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旅游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照,遵守旅游行业的基本规范,如价格公示、合同条款、广告宣传等。

同时,旅游企业还需要关注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培养,确保旅游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3 旅游目的地的管理规定旅游法律法规还涉及到旅游目的地的管理规定。

旅游目的地作为旅游市场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对旅游景区、酒店、餐饮等服务设施进行管理,确保旅游者的安全和权益。

管理规定可以包括对旅游设施建设的要求、景区管理的规定、安全措施的要求等。

3.4 旅游执法检查规定旅游法律法规还规定了旅游执法检查的程序和要求。

这些规定主要用于监督和检查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的权益。

根据旅游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执法机构可以对旅游企业开展检查和处罚,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旅游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吊销执照等。

法规旅游法知识点汇总

法规旅游法知识点汇总

法规旅游法知识点汇总考点一:《旅游法》的框架及其附则关于本法用语含义的规定(了解)一、《旅游法》框架共10章112条二、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考点二:《旅游法》总则的规定。

(熟悉)一、立法目的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地域范围。

作为国内法,《旅游法》的效力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开展的旅游活动和经营活动。

具体而言:1、我国公民在境内的旅游活动和外国旅游者的入境旅游活动。

2、在我国境内,通过旅行社等经营者组织的,由我国境内赴境外的团队旅游活动。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法律法规 重点

旅游法律法规 重点

旅游法律法规重点旅游法律法规重点篇1. 旅游法的基本概念和意义1.1 旅游法的定义1.2 旅游法的作用和意义1.3 旅游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2. 旅行社管理2.1 旅行社的设立与注册2.2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2.3 旅行社的运营管理要求2.4 旅行社责任与违法行为处理3. 旅游合同3.1 旅游合同的形成和内容要素3.2 旅游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3.3 旅游合同纠纷的处理程序与途径 3.4 旅游合同的特殊情况处理4. 旅游投诉与仲裁4.1 旅游投诉的途径及程序4.2 旅游纠纷的处理及仲裁要点4.3 旅游争议解决的判定与执行5. 旅游安全与责任5.1 旅游安全管理制度5.2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要求5.3 旅行社与游客的责任与义务5.4 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与责任追究6. 旅游环境保护6.1 旅游环境的保护意义和原则6.2 旅游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6.3 旅行社和游客的环境保护责任6.4 旅游景区环境保护管理措施7. 跟团游、自由行与自驾游的法律要求7.1 跟团游的管理要求和责任7.2 自由行和自驾游的规范与限制7.3 跟团游、自由行和自驾游的纠纷处理8. 旅游广告与宣传8.1 旅游广告的管理要求8.2 旅游广告虚假和欺诈行为的处理8.3 旅游宣传活动的相关法规9. 旅游相关权益保护9.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旅游者权益9.2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制度9.3 旅行社责任险的意义和要点10. 旅游发展政策与规划10.1 旅游业发展与国家政策10.2 旅游规划与地方政策10.3 旅游业发展的宏观政策和措施11. 附件附件1: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模板附件2: 旅游合同样本附件3: 旅游投诉处理流程图...12. 法律名词及注释1. 旅行社:专门从事旅游业务的经济组织,以盈利为目的2. 旅游合同: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旅游服务协议3. 旅游投诉:游客对旅游服务过程中的问题提出的意见、请求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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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与政策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一种国家意志,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3、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4、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人民民主原则、民族平等原则、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

旅游行为的产生,是外部旅游条件和旅游者内部心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9世纪40年代,标志着旅游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旅游法的概念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旅游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旅游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旅游法指旅游基本法,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旅游基本法。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个旅游业单项法规:《旅游社管理暂行条例》,它标志着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新突破。

法律关系——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指被旅游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我国,法律关系一般分为三大类,即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最常见)、刑事法律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我国,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旅游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旅游者及外国旅游企业和组织等。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1)物即标的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劳动创造物,但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具有法律属性,一般具有财产的性质。

如旅游资源;(2)行为是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服务的行为。

如旅游服务行为和旅游管理行为;(3)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

如旅游产品专利、旅游企业商标、旅游文学作品等。

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4)人身利益。

人身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姓名、名誉、荣誉等利益。

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旅游法律责任——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后果。

旅游法律责任的特征:(1)旅游法律责任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就必须接受法律制裁;(2)旅游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责任。

它通常表现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3)追究旅游法律责任的机关具有多重性。

它可以是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是其他主管部门,如工商、税务机关、司法机关。

旅游法律关系——指由旅游法律规范调整和规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我国的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2)与旅游业相关的政府部门;3)旅游企事业单位:4)旅游者;5)进入中国旅游市场的境外旅游组织。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即物、行为和与人身丰联系的精神财富。

旅游法律关系中的物主要包括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消费品等。

旅游者的基本权利:1、自由旅行的权利;2、旅游产品的知悉权;3、安全旅行的权利;4、自主选择权;5、公平交易和缔结合同的权利;6、获得赔偿的权利;7、旅游者的人格权;8、投诉权和诉讼权;9、监督权利;10、法律与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旅游者的义务:旅游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目的地的地方法规;2、尊重当地民族风俗、宗教信仰和行为规范;3、爱护自然、保护旅游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规定和卫生规定;4、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资源、旅游设施,保护生态环境,不能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的活动;5、不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能有损害民族尊严的行为;6、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旅游合同——(狭义)旅游合同仅指旅游者与旅行社所订旅行游览契约。

旅游合同的特征:1、旅游合同主体的特定性;2、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3、旅游合同是双务合同;4、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

旅游合同合同的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1845年,世界上第一位专职的旅行代理商托马斯·库克在英国的莱斯特正式成立了托马斯·库克旅行社,开始从事旅行代理业务。

1923年,爱国人士陈光浦先生在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设立旅行部。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所谓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换:安排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提供导游、领队服务以及旅游咨询和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此外,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1、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2、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全世界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3、接受企业委托,为其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4、其他旅游服务。

而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具体而言,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2)传真机、复印机;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条件:1)分社应该具备以下经营场所、营业设施和设备[设分社无地域限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4)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2)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设立有地域限制]。

(1)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

(2)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3)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4)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旅游社的经营原则[多/简]: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动[简]:(1)含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内容的;(2)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3)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4)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旅行社的职责:1、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2、按约定提供服务;3、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需要;4、按规定收取旅游费用;5、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签订合同;6、聘用合格的导游和领队。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3)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1)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20万元(人民币);(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20万元(人民币);(3)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4)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导游人员的类别按业务范围划分,导游人员分为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员、地方陪同导游员和景点景区导游员。

按技术等级划分,导游人员分为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

初级导游员,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一年后,就技能、业绩和资历对其进行考核,合格者自动成为初级导游员。

中级导游员,获初级导游员资格两年以上,业绩明显,考核、考试合格者晋升为中级导游员。

他们是旅行社的业务骨干。

高级导游员,取得中级导游员资格四年以上,业绩突出、水平较高,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一定影响,考核、考试合格者晋升为高级导游员。

特级导游员,取得高级导游员资格五年以上,业绩优异,有突出贡献,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较大影响,经考核合格者晋升为特级导游员。

导游人员等级分为两个系列(是指等级考核分为外语导游员系列和中文导游员系列)、四个等级(是指通过考核,将导游员划分为特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和初级导游员。

)1、特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以评审考核为主、考试为辅的方式。

评审采用论文答辩、跟团实查和专家审议三种形式;考核工作表现、导游技能、遵纪守法和游客;考试第二外语或一种方言。

2、高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考试、考核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对高级导游员的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

3、中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中级导游员的评定每两年组织一次。

4、初级导游员的考梳评定,采取考核方式。

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后工作满一年的人,经考核合格,即可成为初级导游员。

为了加强对等级导游员的管理,国家旅游局和省(区、市)旅游局建立导游员等级注册登记制度。

各级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五年。

导游与导游公司的劳动关系(简/论)[先概念后联系]答:导游服务公司是指从事对导游人员业务管理、培训,并为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提供供需信息等服务的企业。

导游公司与导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导游公司与导游都是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2、导游公司与导游之间的关系具有明显的隶属性特征;3、导游公司与导游之间具有其他能够体现劳动关系特点的行为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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