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89号
确认劳动关系上诉状

确认劳动关系上诉状确认劳动关系上诉状(精选3篇)确认劳动关系上诉状篇1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号_____室。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
电话:______________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号。
电话:______________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人民法院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仅是劳务关系,并非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原告是一个经销部,是个体工商户,来打工者一般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农闲时节进城打工,农忙时回家收种庄傢,有的感觉工作不合适随时来随时走,劳务費即时结清,原告无法限制打工者的去留。
原告負责人_______________夫妇也是农民,农忙时也关门回家干。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被告來到原告处打工,被告称他随时可能走,到______________打工,原告对待被告与其他务工者一样,去留自由。
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被告在务工时,违规操作,右手被粉碎机击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原告花费十多万元将被告治疗出院。
后被告将原告诉至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20650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6)海民初字第20650号
原告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桥路333号慧谷创业中心4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伟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世祥,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长勇,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先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江,男,1976年1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疏影路711弄29号东苑新天地8号小三房401室。
委托代理人屈新峰,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江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零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五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石必胜
审判员王宏丞
代理审判员陈坚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刁云芸。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诉中国教育电视台侵犯著作权案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诉中国教育电视台侵犯著作权案(06月29日2010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8877号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阎晓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教育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康宁,台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中国教育电视台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以下简称电影频道中心)诉被告中国教育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电影频道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某、郭某,被告中国教育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影频道中心诉称:原告是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专业电影频道中心。
2001年,原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八一厂)共同投资摄制了电影作品《冲出亚马逊》(以下简称《冲》片),双方通过《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独家享有该作品的电视播映权及由此产生的发行收益权。
《冲》片放映后获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好评,先后获得“2001年中国电影华表奖”、“2002年中国电影金鸡奖”及“2003年大众电影百花奖”等奖项。
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于2005年9月10日在该台1套的周末影院栏目中,播放了《冲》片,且在片前及播出过程中插播了广告。
原告在发现被告的上述行为后,为避免扩大损失,及时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专函主张权利,希望能够协商解决上述纠纷,但是,虽经原告多次努力,由于被告拒绝配合,致使纠纷没能解决。
第二讲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民事)

4、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 诉前财产保全应写明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 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 诉,将解除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写明裁定的 执行效力和被申请人享有的复议权利,分 别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 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A、案号注意事项
• 1、第一审: • 案号为(2009)海民初字第1号;(2009) 京中民初字第1号;(2009)京高民初字第1号 中 高 • 2、第二审: • 案号为(2009)京民终字第1号 • 3、再审: • 案号为(2009)京民再初字第1号, (2009)京民再终字第1号
B、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书写
案件由来部分的书写
• 3、再审: • (1)本院决定再审的: • 某甲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 4月30日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7月5日,本院以 (2009)海民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 号民事裁定, 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 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 (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事人到庭参 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4)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 某甲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1 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7 月5日,原审被告某乙向本院申请再审,经 原审被告某乙向本院申请再审,
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 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院提起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院提起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费,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费, 逾期不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逾期不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368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3689号原告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0号高德大厦4层410B。
法定代表人施水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旭光,北京市洪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信龙,男,汉族,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产品研发经理,住朝阳区小营路9号。
被告北京义华数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9号方正大厦509室。
法定代表人王义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黎,北京市天科国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尔思公司)诉被告北京义华数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华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拓尔思公司委托代理人任旭光、马信龙和义华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拓尔思公司诉称:原告为TRS WCM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杨青林原为原告职工,为TRS WCM的研发人员之一,2005年2月6日离职后到被告公司工作,将TRS WCM交付被告使用。
被告明知该软件未经原告许可,将TRS WCM软件投入公司使用。
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
被告义华公司辩称:我方曾经试用的TRS 内容协作平台V5.1(即TRS WCM 5.1),试用版介质完全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我方使用的是正版软件的试用产品,并且已经及时卸载删除所安装的软件。
我方与作为搜索和内容管理软件产品供应商的原告之间是合作关系,直接接触和测试原告的软件也是正常的合作内容之一。
另外,我方使用的是“TRS 内容协作平台V5.1”试用版,并非原告主张权利的“TRS 内容协作平台V5.0”和“TRS 内容协作平台V5.2”。
原告的相关产品包括TRS WCM 一直在提供试用版,可以通过销售人员获取。
TRS 内容协作平台V5.1 产品的标准介质和试用介质没有区别,安装后即可使用3个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秀生,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佳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林,男,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诉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方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东晓、董秀生,宝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林、张玉瑞,家乐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正公司诉称,我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字库开发的专业厂家,长期致力于多种文字字库字体的研究开发,对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倾注了大量的投资和劳动,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中文字库产品供应商。
方正中文字库中的汉字,字体结构优美、造型独特、字形丰富、品质精良。
1998年9月,我公司与字体设计师齐立签订协议,约定我公司独家取得齐立创作的倩体字稿的著作权。
后依据齐立的设计风格,经过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完成了倩体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换,命名为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
该字体具有幽雅、柔美和华丽的特点,如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故命名为倩体。
2000年8月31日,该字库字体首次发表,后申请了著作权登记。
倩体字库字体在创造过程中凝聚了我公司技术人员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其中每个汉字均是基于独特的笔画、构造、顺序而创造,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我公司对该字库字体和其中的每个单字均享有著作权。
撤销保全申请书

撤销保全申请书【导语】以下是作者整理的撤销保全申请书(共1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撤销保全申请书申请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宁明县那堪乡#村**第**村民小组。
申请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宁明县那堪乡#村**第**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宁明县那堪乡#村**第**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宁明县那堪乡#村**第**村民小组。
请求事项: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桂FAX0**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查封、扣押。
事实与理由: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桂FAX0**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扣押。
现因我们已经与被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此致宁明县人民法院篇2:撤销保全申请书申请人:#有限公司,地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请求事项:撤回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的冻结和相关财产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法院在立案受理我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们于x年x 月x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的冻结和相关财产的查封。
现因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已经冻结和相关财产已经查封,无再次冻结和查封之必要,遂向法院撤回保全申请。
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相关精彩文章推荐:1.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2.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3.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4.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5.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6.房屋诉讼保全申请书7.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申请书8.车辆财产保全申请书9.撤回保全申请书10.诉讼保全申请书格式篇3: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书致上海市__区人民法院:申请人:上海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上海市__区__路__号__室被告:上海yy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上海市yy区yy路yy号前承贵院准许上海__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贵院依法查封了被告上海yy 有限公司的'开户银行账号:上海__银行__支行,#,并冻结了该账户中的财产__万元,我司为此提供了现金及__名下的产权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诉中国教育电视台侵犯著作权案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诉中国教育电视台侵犯著作权案(06月29日2010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8877号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阎晓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教育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康宁,台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中国教育电视台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以下简称电影频道中心)诉被告中国教育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电影频道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某、郭某,被告中国教育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影频道中心诉称:原告是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专业电影频道中心。
2001年,原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八一厂)共同投资摄制了电影作品《冲出亚马逊》(以下简称《冲》片),双方通过《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独家享有该作品的电视播映权及由此产生的发行收益权。
《冲》片放映后获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好评,先后获得“2001年中国电影华表奖”、“2002年中国电影金鸡奖”及“2003年大众电影百花奖”等奖项。
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于2005年9月10日在该台1套的周末影院栏目中,播放了《冲》片,且在片前及播出过程中插播了广告。
原告在发现被告的上述行为后,为避免扩大损失,及时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专函主张权利,希望能够协商解决上述纠纷,但是,虽经原告多次努力,由于被告拒绝配合,致使纠纷没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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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289号
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怀柔区雁栖湖北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常勇,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806室。
法定代表人赖汉林。
被告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35号楼24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克。
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丝丝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肤堂公司)、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靠伟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梦丝丝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常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美肤堂公司、可靠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梦丝丝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我公司在2002年7月取得了第1805240号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是图形商标,内容是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是第3类,包括化妆品、美容用面膜、皮肤增白膜、皮肤增白乳膏、去斑霜等,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7月14日至2012年7月13日。
2004年12月,我公司发现美肤堂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美颜焕采面膜贴”的包装盒上,使用了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
2005年7月初,我公司又发现可靠伟业公司旗下的网站i吧电子商务联盟(网址为)上经销的化妆品“美肤清斑黄金搭配”的包装盒上,使用了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网页显示该产品的制造商是美肤堂公司,销售商是至诚商城。
为保全证据,我公司于2005年7月21日申请长安公证处对网站涉及的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
我公司认为,美肤堂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美颜焕采面膜贴”面膜和“美肤清斑黄金搭配”药膏上使用我公司的注册商标,可靠伟业公司在其下属网站宣传侵权商品“美肤清斑黄金搭配”药膏,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请法院判决如下:1、判令美肤堂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消除包装盒上的商标图形,并判令可靠伟业公司停止在其下属网站上发布侵权商品的信息;2、请求依照法定赔偿额进行赔偿,判令美肤堂公司赔偿我公司损失50万元、调查取证费用1万元、律师费20万元;3、判令可靠伟业公司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美肤堂公司和被告可靠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第1805240号商标注册证,授予梦丝丝公司孙思邈头像的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3类,范围为防晒剂(化妆品)、粉刺霜、化妆品、化妆用雪花膏、减肥用化妆品、美容用面膜、皮肤增白膜、皮肤增白乳膏、去斑霜、洗面奶、洗澡用化妆品,注册有效期间为2002年7月14日至2012年7月13日。
2006年4月25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稽查科在“美颜焕采面膜贴”宣传页复印件上盖章,并注明“此系我局稽查科查扣涉嫌违法商品的外包装复印件”。
该宣传页中“美肤堂”下方标注了孙思邈头像,并在头像下方注明“唐朝药王”,该头像与梦丝丝公司注册商标中的孙思邈头像不同之处在于,注册商标中的头像偏面向左方,而该头像偏面向右方。
2005年7月26日,长安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2005年7月21日下午i吧电子商务联盟(网址)的网页上有“美肤去斑黄金搭配”的外包装的广告图片,图片中,“美肤堂”下方标注了孙思邈头像,并在头像下方注明“唐朝药王”。
该图片中的包装与梦丝丝提供的“美肤去斑黄金搭配”的宣传页上的包装相同,该宣传页上注明了美肤堂公司的名称,该包装上孙思邈的头像与梦丝丝公司注册商标上的头像相同。
梦丝丝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照片表明,梦丝丝公司在同仁堂药店没有孙思邈中草药系列化妆品专柜,专柜上使用了孙思邈的头像进行宣传。
上述事实,有原告梦丝丝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宣传画、公证书、照片等证据,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根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在核实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梦丝丝公司依法取得了对孙思邈头像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范围包括化妆品、美容用面膜、皮肤增白膜、去斑霜,因此美肤堂公司在其“美颜焕采面膜贴”上使用了与孙思邈头像相似的商标,并在“美肤去斑黄金搭配”上使用孙思邈头像,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商标,侵犯了梦丝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由于梦丝丝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和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并且请求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数额,故本院考虑到侵权商品的种类及其销售量、侵权商品的价格、侵权商标使用的显著程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十万元。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还应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梦丝丝公司主张的调查取证费及律师费,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梦丝丝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可靠伟业公司下属网站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提供了广告宣传,可靠伟业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反证,故本院确认其为侵权商品进行宣传的事实。
为侵权商品进行宣传,客观上促进了侵权商品的销售和流通,损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由于孙思邈注册商标并不为普通公众知晓,广告者可靠伟业公司不易判
断“美颜焕采面膜贴”和“美肤去斑黄金搭配”是否侵犯商标权,在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侵权商品而作广告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主观无过错。
因此,可靠伟业公司应停止为侵权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而勿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美肤堂公司和可靠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使用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孙思邈头像的“美颜焕采面膜贴”和“美肤去斑黄金搭配”;
二、被告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美颜焕采面膜贴”和“美肤去斑黄金搭配”进行广告宣传;
三、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十二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一百一十元,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连带)共同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一百一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刘松庆
人民陪审员靳艺红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