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探究和思考
谈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1、谈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当前的一项社会主义重要政治任务。
通过近期的学习,我深刻领会到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我们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方向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法治思想的新概括和新发展,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
我们要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中心,在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中,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为为基础来规范自己,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依法治国”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也是当前国家的基本政策。
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保持清醒地头脑,对于我们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地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地政治方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起着非常重要作用(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的必然要求。
只有坚持了依法治国,才能做到执法为民、公平正义。
法律是为我们每一位公民而设立的,我们都要遵守法律。
做到依法治国,特别是我们得检察部门更应该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只有坚持了依法治国才能执法为民,为人民办事也要依据法律,不应该讲情面、讲关系等。
只有做到执法为民、一视同仁才能真正的做到公平正义,我们围绕着这基本内容结合实际的做工作,在办案过程中切实地做到执法为民、公平正义。
(三)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经历着深刻的变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新形势下,我们的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任务更加繁重。
坚持法治思维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坚持法治思维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是公民生活的保障,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坚持法治思维,意味着以法律为准绳,以法治精神为指引,在治理和解决社会问题时注重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本文将探讨坚持法治思维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并通过实践案例来说明其积极作用。
首先,坚持法治思维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是公民安居乐业的基本前提,也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
法治思维要求在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时,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程序。
通过依法解决争议,使得各方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平等地维护自身权益,化解矛盾,避免了冲突的扩大,进而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例如,去年某地因土地征收引发了部分农民抗议示威事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坚持法治思维,依法与农民协商补偿方案,最终化解了矛盾,恢复了社会秩序,实现了社会稳定。
其次,坚持法治思维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观,是人民对社会公平公正的追求。
法治思维强调依法行政,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各个成员才能享有平等的权利,遵守公平的规则。
例如,在刑法领域,坚持法治思维意味着根据犯罪性质和法定刑罚,依法定罪处罚,确保了对于犯罪行为的公正处理,从而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提升了社会秩序。
另外,坚持法治思维还能够提升社会治理的效能。
法治思维强调以法律为基础,依法决策,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够得到保证。
在解决社会问题时,依法办事能够规避干预、权力滥用等问题,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坚持法治思维意味着依法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管,依法制定限制性政策,从而保护了环境资源,促进了绿色发展,提高了治理效能。
总之,坚持法治思维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遵循法治原则,人们能够更好地享受自由和权利,各类矛盾得到有效解决,社会秩序得以维护,促进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心得体会(通用3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心得体会(通用3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心得体会篇1通过前一点时间的学习,本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新的认识。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
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省的具体实践。
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不断推进依法治省,把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在各个方面、贯穿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
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公平正义 法治理念

公平正义和法治理念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价值观和原则。
公平正义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享有同等的机会和权利,不因个人身份、财富、地位等因素而受到歧视或不公平待遇。
公平正义要求社会制度和政策必须公正合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和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法治理念是指以法律为基础,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现代化。
法治理念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要求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法乱纪。
同时,法治理念也要求政府和公共机构必须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公平正义和法治理念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础。
只有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有效的法治体系;而只有通过法治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倡导公平正义和法治理念,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
伴随着大学生活的开始,我也开始了对这一门课程的学习。
随手翻了一下课桌上的黄色课本,这才发现这门课的与众不同。
再上网查一下,更是确定了我心中的疑虑:高校的必修课通常由教育部独立确定,而这门课程则除了教育部外,还由其他三个核心机关即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和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决定。
这足以说明这一门课的重要之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中国是一个制造大国。
所以在人力雇用方面有很大的规模,从而也决定了中国劳动纠纷案频发的情况。
行政司法部门只有充分保障优势群体的利益,做到尽可能的公平,才能使结果令民众信服,增强政府的威信。
【案例】制衣厂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付,还不服劳动仲裁双倍支付工资的裁决。
6月1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制衣厂的诉讼请求。
王新平于2008年2月6日应聘到制衣厂从事机械修理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王新平工资为每月1200元。
同年8月25日王新平辞职离开,并要求制衣厂结清在厂工作期间的工资时遭制衣厂拒绝。
王新平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制衣厂支付王新平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元。
制衣厂不服认为仲裁裁决要求支付王新平双倍工资的裁决有错,向法院起诉要求驳回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制衣厂支付王新平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制衣厂与王新平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制衣厂应向王新平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且应向王新平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该劳动仲裁裁决正确合法。
法院遂依照有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法理学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就是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是合法合理,合法就是合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合理就是合乎理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二【可编辑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二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讲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正是一个法治社会。
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201X年要在全体政法干警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对人民法院而言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法院干警作为履行国家法治职能,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主力军之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正确履行各项法治职能的前提和保障。
本文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一、关于“法治”的涵义自古希腊和中国先秦哲人提出“法治”并阐述其思想以来,历代思想家对“法治”这一命题作了不懈的探讨,不断丰富了法治内涵和认识。
按照柏拉图在其名篇《法律篇》中的解释,法治就是“服从法律的统治”。
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发展了他的思想,将法治概括为“普遍服从良法”,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以后的思想家西赛罗、詹姆斯·哈林顿、孟德斯鸠、洛克、卢梭、康德等都对法治有过精辟的阐述。
目前,我国学者公认,法治至少有以下五层涵义: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在中国古代,“法治”即“以法治国”,经常与“德治”、“礼治”、“人治”相提并论,主要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理念来理解。
在西方,“法治”也首先被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来认识,即“法律的统治”。
今天,我们使用“法治”的概念,是指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和治理,即“依法治国”。
党的十五大报告专门对“依法治国”作了阐述:即“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认为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在我日常生活中,我也深刻体会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性,下面我将分享一些我的心得体会。
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社会主义法治是一种基于法律的社会管理方式,它通过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我看来,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没有法治的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无序。
在我国,法律是最高的权威,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
这种法律的约束力,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尊严得到了保障。
法治是公平正义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保障公平正义。
在法治的框架下,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无论是贫穷还是富裕,都应该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法律的公正性,使得社会上的不公现象得以遏制,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在我国,法律的公正性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无论是官员还是普通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种法律的公正性,使得社会上的不公现象得到了遏制,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法治是文明进步的推动力社会主义法治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推动文明进步。
在法治的框架下,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尊重法律,这种法律的约束力,使得社会上的文明行为得到了推动。
同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也需要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种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也推动了社会的文明进步。
在我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也在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例如,最近几年,我国对于网络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定和执行,都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
这种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也推动了社会的文明进步。
结语总之,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在我日常生活中,我也深刻体会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性。
我相信,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下,社会主义法治会越来越完善,为人民谋福利,为社会谋发展。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默认分类2010-02-27 00:36:50 阅读23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1、定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本质),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作用)。
2.如何把握--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滴定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价值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3.具体把握:(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有的基本方略。
(2)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法治有两项最基本要求,一是要制订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良法能得到普遍服从。
所谓良法,就是要求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所谓普遍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实现。
(3)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人权是作之所以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
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
(4)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
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
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防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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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探究和思考蔡武作者简介:蔡武,男,1976年12月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原在江西省丰城市律师事务所工作,现工作于奉新县人民法院,在法院期间先后从事过执行、行政审判、民事审判等工作。
系中华哲学会会员,法律硕士(JM)在读,先后写过多篇理论性学术论文。
[论文提要]我国当前的“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
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提升公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
而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建立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的共同目标,更应当是司法工作的价值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落实到司法机制上就是要保证司法和谐。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已具备了很好的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在制度上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和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建立起了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并且有了健全的律师制度;人们在思想上已普遍对法律形成了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的法律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中的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司法和谐的构建及其进程。
由此,从我国目前社会实际和司法实际出发,探究一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
[以下正文]一、公平正义的表述公平正义是一个恒古至今讨论不息的主题,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
正义在中文中指语言文字上的恰当与正确,或对某种理论或学说的纠偏和匡正。
比如我国唐朝有《五经正义》、《史记正义》。
公平与正义合成一个词,叫做公正。
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
公平正义既是构建合法社会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
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自古至今,历久常新,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问题。
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如道德、法律、政策等)及正当的程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
正义则是公正的理念,包括社会、政治和法律上的正义等。
公平正义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尽可能加大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力度的同时,高度重视机会和过程的公平。
构筑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全社会进行长期努力,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质,使人们有渴求公平正义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行为。
何谓公平正义,在近现代理论史上有着很不相同的理解。
马克思认为诸如“公正”、“平等权利”等一类观念,都是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来的。
处在不同经济地位上的人,对特定利益格局是否公正会有不同的判断。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对此表达的尢为清楚。
马克思强调要从经济关系出发来看待包括“公正”在内的观念。
而罗尔斯从设想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即人都处在“无知的面纱”中的“原初状态”(类似于“自然状态”)出发,推出公平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
第一条是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
”第二条为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使得人们有理由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
可见,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
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是从属于自由原则的。
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贯彻差别原则,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来满足后者。
我国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坚持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
法律职业人员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理合法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就当代中国而言,公平正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司法和谐的进程中处于十分关键和基础的地位。
这就要求在司法当中,应当坚持宪法至上和法制统一原则,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公平处理和规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我国当前所存在的社会公平与正义问题: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化体制是社会不公平产生的根本的原因。
由于城乡分割格局的长期存在,农民工进城务工普遍面临着待遇偏低、劳动时间过长、工作环境恶劣、社会保障不全、合法权益屡被侵犯等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农民工虽身在城市,却多为“过客”,无法享有应有的公正待遇。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是造成社会不公平的另一重大原因。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住房保障等等,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休系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其覆盖面较窄,失业保险、低收入阶层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相对滞后,社会统筹层次低,且标准不统一。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的缺位,以及司法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司法的腐败是造成社会不公平正义的又一重大因素。
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频乃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均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通道不甚通畅,司法保障机制的无法实现,公平正义还停留在纸上。
市场本身的不完善和其自身缺陷,造成初级分配许多不合理的差距。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本身的不完善和市场自身的缺陷问题逐渐显露出来。
中国的收入差距越来越悬殊的基本根源是市场体制不完善的结果,让我们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失去了其应有的经济和政治基础。
诸如此类,使得我国目前在公平正义的实现上存在如下主要问题:第一,受国内需求严重影响,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问题成为长期制约我国经济增长的瓶颈。
低收入群体和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很大程度上脱节,这使得在社会分化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在社会公平正义面前显得与我国社会体制格格不入。
第二,在社会CPI急速高涨的情况下,工作和生产效率、失业问题随之而来,资源分配极为不公,使相当一部分资得源不到利用,影响宏观资源配置效率。
第三,中国教育的城乡差异、区域差异明显,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资源比例严重失衡,这些不公平不正义因素的存在不利于社会成员人力资本的整体提升。
现行的医疗体制中因身份或户籍等的不同所造成的不公平现象屡见不鲜,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去甚远。
三、现代社会公平正义主要内涵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下体现出不同的时代内涵和特征。
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特征,有着特定的时代内涵:第一,权利义务公正。
公平正义首先意味着社会主体要在权利义务上公正,它承认并保证社会主体具有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权,并应履行与之相对应的义务。
也就是要求社会制度的(或非制度的)安排给每个社会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应是公正平等的,它要求劳动、受教育、择业等的权利和机会不能受出身、种族、性别以及资源占拥状况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同时对应的与之相适应的义务也应相应对等。
第二,机会公正。
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要求确保机会均等,这是实现权利义务公正的前提。
机会公正从有利于挖掘、发挥出每个人的潜能的要求来看,意味着要满足人的不同层次需要和不同层次不同人的需要,是一种立体网络型的公正平等。
它不但要求社会多提供机会,而且要求社会制度要保证所提供的机会是公正均等的。
第三,程序公正。
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要求程序应当是公正的,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机会公正和权利义务公正,才能保证效益的提高和增长。
也就说政府不仅要保证在制度和程序面前所有社会主体一律公正平等,还要保证社会主体享有公正平等的程序。
第四,效益公正。
在市场经济中,公平正义要以效益为前提和基础的。
也就是说,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是要以整个社会的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即必须与效益联在一起。
抛开效益而言的发展和公正,显然是没有意义的。
一方面,效益决定公平正义,效益的水平决定社会公平正义的程度。
另一方面,效益又来源于公平正义,没有公平正义就难以有效益。
这样,就自然形成了市场经济的一种新的公平正义理念———效益公正(实质上就是竞争公正和发展公正),是对整个社会而言的公正,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石。
第五,资源分配公正。
在当代,人们通常是以社会资源(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资源)的分配合理与否作为评判社会公平正义程度的直接依据,这样,资源分配公正就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内涵和终极层次。
分配公正与否,不仅关系到效益的高低,而且对社会制度的变革、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维护也起着决定性作用。
实现资源分配上的公平正义,有赖于合理的社会分配机制的建立,其中制度和政策作用尤为重要。
第六,社会保障公正。
在当今社会,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很有必要建立、健全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保障体系。
尤其是对弱势群体,以及缺乏参与社会选择、社会竞争能力----也就是劳动能力因客观机体原因有所限制的人和遭遇各种灾难的人,政府和社会应当提供保障,为其生存和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
社会保障公正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的义务,而且它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上述公平正义内容是相互联系,互为一体的,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公平正义体系。
我国目前面临收入差距扩大等突出问题,资源分配公正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必须高度重视社会资源分配问题。
在调节过程中,在构筑公平正义的制度基础和社会道德基础的同时,尤要重视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使公平正义最终建立在权利公义务公正、机会公正、程序公正和效益公正的基础之上。
总之,司法和谐的核心是发展社会公平正义。
四、如何在我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虽有较大发展,但在相比国际上发达国家而言仍然较低的情况下,我国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需要从社会的各个层面上去努力。
(一)国家制度和政策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根本保障。
从政治层面而言,公平正义主要体现在党和政府的各级组织要充分尊重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他们的利益诉求;在谋发展、搞建设时要综合考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并顾及不同阶层、不同群众具体利益;对一些不合理的制度与法规,在条件成熟时要逐步加以清理和调整;在政策措施出台之前,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考虑到群众的利益;对个别部门侵害群众权利的行为要坚决纠正,防止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
(二)追求实现司法公正,用法律的手段来实现公平与正义。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