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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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等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配套政策的通知》(鲁教基字[2004]1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省级普通高中学生文化课学习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基础教育处具体负责。

第三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学业水平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管理考籍,组织试题命制、进行命题研究和试卷分析等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处理考籍变更,组织考试、阅卷、统计等工作;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实施考试,协助市教育局进行考籍管理。

第二章考籍注册第四条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学籍、考籍一体化管理。

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须按《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学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同时,由学校按照统一要求,组织采集学生数码照相信息、通过程序录入采集学生其他信息。

第六条学生信息(包括数码相片)采集结束后,学校须在当年10月25日前,交县(市、区)汇总,县(市、区)须在当年11月1日前交市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市统一进行技术处理,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并于当年11月10日前将学生考籍档案(电子档案)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同时抄送县(市、区)、学校。

第七条学生获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同时即可获得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准考证经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签章后塑封,由学校统一保管,学业水平考试时发给学生。

准考证原则上使用到高中毕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须按考籍变更有关条款进行。

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2003年颁发的《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实验)》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管理方案(试行)》的要求,为科学、规范、有序实施普通高中学生学分的认定和管理,促进高中新课程的顺利推进,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一、学分的意义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的精神阐明,学分是对学生在课程学习方面的经历和发展水平的认定,用以记录学生在相应的课程领域的成长经历和达到的发展程度。

为了更好地在新课程实施中呈现构建意义上的学习评价,在传统甄别的基础上,向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评价内容的多重性,评价方法的多样化拓宽,使学生学业评价真正成为真实描述与反映学生学业发展历程和状况的过程,自我教育的过程。

二、学习模块学分认定的基本内容及方法1、学习课时。

学校必须按照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开设课程,学生原则上都必须全程参加课时学习。

学生参加课程学习时间必须达到规定的80%以上。

全部学生学习课时由任课教师认真登记,2 学习过程反映(60分以上为合格)(1)听课状态。

任课教师对学生在课堂上的听课情况进行量化打分,总分为20分,实行扣分制,根据学生的表现酌情扣分。

(2)预习完成学案情况。

任课教师对学生的预习情况进行量化打分,总分为15分,根据学生的预习情况酌情扣分。

(3)作业情况。

任课教师对学生的作业情况进行量化打分,总分为20分。

(4)合作学习。

任课教师对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讨论等作出评价,进行量化打分,总分为20分,实行扣分制。

(5)迟到情况。

任课教师对学生每一节的迟到情况进行记录。

无迟到现象得10分,每迟到一次扣1分。

(6)课堂上及自习上的其他情况:若无下列现象得15分。

①课堂上睡觉。

学生如果在课堂上有睡觉现象,每次扣0.5分;老师提醒后仍然有睡觉现象,每次扣1分。

②课堂上说话。

学生如果在课堂上谈论与学习无关的事情或嘴频等现象时,每次扣0.5分。

③课堂上看与本节内容无关的书籍。

学生如果在课堂上看与本节内容无关的书籍或武打小说、网络小说、艳情小说等,发现一次扣1分,并没收。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高字〔2013〕14号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高等学校:现将《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起,我省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学分制管理试点工作。

实施学分制管理是高校的一项系统改革工程,试点学校要加快教学资源建设,丰富课程教学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赋予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学习进度和任课教师的权利;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认真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学分制管理相适应的教学管理、收费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学籍管理、选课管理、实验室管理、成绩管理、教学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2013年10月12日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四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

(二)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五条高校应当不断丰富课程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开设数量充足的课程供学生修读。

必修课应当逐步实现每门课程都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应当数量丰富,学生可以自由选择所修课程。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及毕业条件的规定实.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及毕业条件的规定实.

关于实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 水平考试制度的通知
一、实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的重要意义 监测普通高中文化课教育教学质量,指 导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保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资格认定的客观 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有利于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
有利于保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的社会服 务功能 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和 功能 鉴定学生文化课学习领域学科学习质量 是决定普通高中学生是否具备毕业资格 的必要条件,可以作为高等院校招生依 据 检查普通高中文化课学习领域学分认定 质量
三、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和 时间 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为语文、外语、数 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 学、生物9个学科和信息技术的必修课 程 学业水平考试每学年组织2次
四、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记录 按照实际考分和等第记录于普通高中学生发 展报告(纸质与电子系统)和省、市学业水 平考试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保障 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由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组织 省教育厅有关处室组织建设并逐步完善按照 学科命题的学业水平考试题库,逐步实现学 业水平考度 的探索
山东省教科所 许爱红
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 管理及毕业条件的规定
一、学分认定的主体 主体是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要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并根据不 同学习领域的特点设立若干学分认定小组 二、学分认定的依据 学分认定的具备条件 学生修习要求
三、学分认定的实施程序 学生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任课教师提出初步意见 学分认定小组进行复审 学分认定委员会确定是否认定学分 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校长)签署认定意见 四、学分认定的其他问题 学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 学生不能获得学分的 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的学生 普通高中不得奖励学生学分 学分互认问题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学分认定行为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学分认定行为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学分认定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5.12.06•【字号】淄教基字[2005]52号•【施行日期】2005.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学分认定行为的通知(淄教基字[2005]52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山铝基教处,淄矿集团教育处,局属各普通高中学校:2005年1月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做好普通高中2004级学生学分认定工作的通知》(便函[2005]4号),通知下发后大部分学校都能按照通知要求,根据《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了本校的学分认定实施办法,按程序及时对有关学科(模块)进行学分认定。

但也有些学校,在学分认定工作中还存在学分认定机构不健全、认定制度不规范、执行认定程序和认定标准不严格、擅自改变学生毕业标准等问题。

为了及时解决学分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学分认定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确保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确保课程改革的整体效果,现就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范学分认定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学分认定的意义,准确把握《暂行规定》内容学分认定工作既是鉴定学生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检测教师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

做好学分认定工作,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健康发展,实现课程改革的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高度重视,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或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暂行规定》的学习和理解,准确把握《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分别建立健全学分认定及检查指导机构,制定符合要求的工作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课程标准和《暂行规定》有关要求,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学校已开设的课程(模块)、学生已选修的课程(模块)、经过考核已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课程(模块),是学分认定的基本标准。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 3]6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的有关要求,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保证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的主体是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要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并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设立若干学分认定小组。

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干部和骨干教师担任,校长是学分认定的第一责任人;学分认定小组成员由同学科或同课程内容的任课教师担任。

第四条普通高中认定学生学分须具备的条件是:学校已经开设、学生已经选修且经过考核已经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课程(模块)。

第五条学生修习的课程(模块)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条件是:(一)学生修习时间要至少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课时的4 /5以上,其中,综合实践活动每个学分不低于15个课时;(二)学分认定考试成绩合格;(三)实验操作、日常作业(报告)、技能、参与过程(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表现等考核合格。

第六条学生按规定完成课程(模块)修习并经考试、考核后可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第七条对学生提出的学分认定申请,教学班任课教师要综合学生出勤情况、考试考核情况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初步意见。

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学分的认定,须有实践场所、服务对象单位的书面评鉴意见和学生在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过程的翔实记录。

第八条学分认定委员会下设的学分认定小组对任课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和学生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向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是否认定学分的意见。

第九条学分认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确定是否认定学分。

第十条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公告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

对不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学分认定委员会要书面向学生通知原因。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大全五篇)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大全五篇)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大全五篇)第一篇:《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3日来源:本站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和《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6﹞7号)精神,5月11日,我厅印发了《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

2014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对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进一步提出“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

2014年12月,教育部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要求各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2016年3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提出要“建立并规范高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自2017年秋季高中阶段入学新生开始。

2016年9月前出台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

综合素质评价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个性特长、扭转唯分数论的重要举措。

我省从2004年开始,提出建立包含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6个维度的高中学生基础素养评价体系,并在实践中多次完善改进。

这次改革是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关于考试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借鉴上海、浙江两省市试点经验,进行了改进完善,旨在提高评价工作的规范性,确保程序公开透明、内容真实准确。

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意义重大。

一是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

高中学分认定办法

高中学分认定办法

根据教育部制订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学生学习一个模块并通过考核可获得学分,学分由学校认定。

依据《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和济南市教育局《关于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模块考试管理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认定构成项目及权重1、学生修习时间是获得学分的必要条件。

学生修习时间要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4/5以上,因病假、事假未能达到规定学时的,在课余时间通过补课达到要求的给予认定。

修习时间未能达到要求的不予认定学分。

2、根据学生学习过程表现及结果对学业生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学生,给予认定学分,不足60分者不予认定。

综合评价中学习表现和考试成绩按2:8的比例。

每个模块按照100分计,各项目之间的权重分配比例及具体要求如下:①学习过程表现(20%)学习过程表现包括四个项目即学生修习时间、课堂表现、作业质量和平时测验成绩。

各项目均以满分5分计入总分。

修习时间满课程要求的,该项目以满分5分记入综合评价,有旷课行为的学生,根据旷课多少酌情扣分。

课堂表现包括学生的学习情感态度、对课堂的参与程度、提出问题和解答问题的数量和质量等,有实验操作的学科实验操作的考核也包含在本项目中;作业质量包括作业完成的次数和质量等;平时测验成绩指模块学习中间的阶段性知识测试,可以是笔试,也可以是口试或实验操作等其他形式。

课堂表现、作业质量、平时测验成绩三项满分15分一块记入综合评价。

没有作业或平时测验成绩的学科,三项分数(15分)合并在课堂表现成绩中给出。

该项目由学科组制定细则,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给予评定。

②模块结业成绩(80%)由学校依据课程标准统一命题(满分为100分),试题难度适中,既能让达到该模块基本要求的学生考试合格,又能让该模块学习优秀的学生考出水平。

该部分以满分为80分记入综合评价。

二、学分认定委员会1、学校领导机构2、级部组织机构三、学分认定的步骤1、学生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每个模块学习结束后,由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向任课教师提出学分认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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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 3]6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的有关要求,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保证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的主体是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要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并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设立若干学分认定小组。

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干部和骨干教师担任,校长是学分认定的第一责任人;学分认定小组成员由同学科或同课程内容的任课教师担任。

第四条普通高中认定学生学分须具备的条件是:学校已经开设、学生已经选修且经过考核已经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课程(模块)。

第五条学生修习的课程(模块)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条件是:
(一)学生修习时间要至少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课时的4 /5以上,其中,综合实践活动每个学分不低于15个课时;(二)学分认定考试成绩合格;
(三)实验操作、日常作业(报告)、技能、参与过程(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表现等考核合格。

第六条学生按规定完成课程(模块)修习并经考试、考核后可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第七条对学生提出的学分认定申请,教学班任课教师要综合学生出勤情况、考试考核情况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初步意见。

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学分的认定,须有实践场所、服务对象单位的书面评鉴意见和学生在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过程的翔实记录。

第八条学分认定委员会下设的学分认定小组对任课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和学生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向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是否认定学分的意见。

第九条学分认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确定是否认定学分。

第十条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公告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

对不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学分认定委员会要书面向学生通知原因。

第十二条未获学分认定的学生对学校认定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得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自接到学生复议申请之日起1 5日内召集有关教师、认定小组复议,作出决定并通知相对学生。

学生对学校给予其他学生的学分认定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反映,阐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有权得到答复。

第十三条学生因学分认定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补考或申请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

补考时间由学校安排。

补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不得超过2次,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改修或放弃(必修课程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不得放弃,选修课程中要求获得必修学分的模块有其他选择的除外)。

重修要在接到不认定学分的通知后1年之内完成,重修所用时间不得与先前修习所用时间累加。

同科课程(模块)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学生因修习时间不足不能获得学分的,可在补足修习时间后认定。

第十四条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且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其相应学科的必修课程可以免听部分或全部学时,但不可免考。

第十五条普通高中不得奖励学生学分。

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相应栏目予以真实记录。

第十六条本省普通高中之间学生所得学分可以互认。

跨省转学的学生,其学分是否被承认,依据转入省(市、区)的规定确定。

普通高中学生经学校同意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修习的课程可以作为学分认定的依据。

第十七条学分认定情况要分别记入学校学分认定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

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内容应包括学生在该课程(模块)修习过程中所用时间(课时)、考试、考查、考核成绩、学分认定时间(年、月)等。

第十八条学校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学分认定的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特别要建立学分认定的诚信制度。

学校要为任课教师、学分认定小组成员、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建立诚信档案。

在学分认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及时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暂停或终止其学分认定资格。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有行政管理隶属关系的普通高中学校的学分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条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文化课学习领域科目学分认定质量的检查评估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为主要手段;其他学习内容学分认定质量以学校为单位,采用验证、访谈、考试考查、试题试卷分析等方法进行检查评估。

学分认定质量检查评估的依据是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告普通高中学分认定质量情况。

学分认定质量的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普通高中贯彻教育方针和课程方案情况及其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同时作为评估普通高中是否达到合格学校标准,达到省、市级规范化学校或国家及省级示范性学校的重要依据。

对学分认定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认定资格、取消认定资格,直至责令停止招生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获得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要求学分,是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条件是:
(一)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二)3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课程II中要至少获得6个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个;(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四)基础素养评定合格。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中要按照本规定制定学校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综合高中、招收普通高中班的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等高级中等学校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4年秋季开学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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