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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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20〕3号)、《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六个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20〕34号)文件要求,为全面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切实提升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其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推动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三项岗位人员培训1、三项岗位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十大特殊工种人员,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培训。

(1)、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

由煤矿送具备相关资职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复审、考核、省局发证。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3年,每年复审一次。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总工程师、分管生产、安全和机电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以及井下副总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监人员、技术通风、地测调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煤矿安排培训、复训、考核、发证。

采掘机运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煤矿送具备相关资职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复审、考核、省局发证。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3年,每年复审一次。

(3)、井下十大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瓦检工、安全检查工、监测监控工、井下爆破工、主提升司机、探放水工、防突工、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由送具备相关资职的培训机构培训、复审、考核、省局发证。

特种作业资格证有效期6年,每年复审一次,防突工每年一复审一次。

二、四项强制性培训1、四项强制性培训是指井下十个特殊工种培训、班队长资格培训、转岗培训和新入矿人员培训。

由根据煤矿培训需求,安监科作出培训计划,报矿长审批后进行培训。

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所有安全培训由安监科负责收集相关资料。

2、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一、“三项岗位”人员含义“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这三类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例如:企业中设置的安环科、安环部的负责人就是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可分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0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82 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项岗位

三项岗位

我今天给大家讲一讲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中经常提到的“三项岗位”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这三类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例如:企业中设置的安环科、安环部的负责人就是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可分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区别: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所有安全包括消防、运输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企业现场的生产安全;像人员的操作规范、现场隐患的排查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下面,我们先具体说一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旧安全生产法要求,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但前一段时间,3 月13日李克强总理签批了一个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文件,其中的,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中的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评价类24项)里面的第三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已取消)。

其实在新的安全生产法里面,早已经体现出来了,就是我们在当时学习的时候,没太注意。

先说一下第二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

三项岗位

三项岗位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这三类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例如:企业中设置的安环科、安环部的负责人就是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可分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区别: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所有安全包括消防、运输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企业现场的生产安全;像人员的操作规范、现场隐患的排查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下面,我们先具体说一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旧安全生产法要求,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但前一段时间, 3月13日李克强总理签批了一个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文件,其中的,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中的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评价类24项)里面的第三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先说一下第二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

一般来说,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熟悉和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要对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够较好地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项岗位人员、六大标准 、七个一

三项岗位人员、六大标准 、七个一

山西省煤炭行业的六大标准是什么?1、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2、山西省煤矿企业办矿标准3、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4、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5、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6、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这“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才可上岗。

(三)足额配备“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足额配备“三项岗位”煤矿要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足额配备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

(1)、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足额配备。

(2)、煤矿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和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 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最低配备标准:1、瓦斯检查工:按采掘工作面、硐室有机电设备地点、有人作业地点都要检查,每班至少检查 3 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至少检查一次,有瓦斯喷出或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面专人检查配备。

一般每个采(盘)区,每班至少1-2 人。

2、安全检查工:采掘工作面1 人/班。

采(盘)区巡查3-5 人组成检查组检查。

3、井下爆破工:机采面(需爆破作业的)生产班1 人/班;炮掘面生产班2 人/班。

4、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综采生产3 人/班,检修2 人/班;高档普采生产2 人/ 班;检修 1 人/班。

5、井下电气工:综采面3 人/班;普采(综掘)2 人/班;变电所检修1 人/班。

6、提升机操作工:2 人/部班。

7、探放水工、瓦斯抽采工、防突工、安全监测监控工等根据工作需要足额配备。

(4)、班组长最低配备标准:按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六个班组进行配备,每个班组不少于 3 人。

(5)、各类岗位人员的实际配备人数应为岗位设置人数的 1.25 倍。

石油开采“三项岗位人员”应持证人员范围及数量配备标准

石油开采“三项岗位人员”应持证人员范围及数量配备标准

石油开采“三项岗位人员”应持证人员范围
及数量配备标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石油开采行业需要配备
一定数量的持证人员,以确保工作安全和效率。

在石油开采过程中,涉及到三个关键的岗位人员,包括勘探人员、生产人员和作业人员。

1. 勘探人员
勘探人员在石油开采中负责寻找石油资源,进行勘探工作。


据规定,每个勘探团队应至少配备以下持证人员:
- 一名采样地质师或岩心分析师,负责采集和分析地质样品数据;
- 一名地震解释师,负责解释地震勘探数据;
- 一名测井工程师,负责测量井筒参数。

2. 生产人员
生产人员在石油开采中负责操作和管理生产设备,确保稳定的
石油产量。

根据规定,每个生产团队应至少配备以下持证人员:
- 一名钻井工程师,负责钻井操作;
- 一名油气田开发工程师,负责油气田开发方案的设计和实施;
- 一名生产工程师,负责生产过程的监控和优化。

3. 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在石油开采中负责各类作业,包括井口作业、输送管
道作业等。

根据规定,每个作业团队应至少配备以下持证人员:
- 一名井口操作工,负责井口作业;
- 一名输送管道操作工,负责输送管道的操作和维护;
- 一名机械操作工,负责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

以上是石油开采“三项岗位人员”应持证人员的范围及数量配备
标准,以确保石油开采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请根据具体情况,
按照相应要求配备持证人员,以确保石油开采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篇一:“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一、“三项岗位”人员含义“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这三类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例如:企业中设置的安环科、安环部的负责人就是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可分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82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项岗位”人员及班组长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及班组长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及班组长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及班组长持证上岗制度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国家规定的三项岗位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二、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

1、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证书),应在国家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复审,并按时参加复训和考核。

3、证书复审时间为至复审到期前2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

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

证书有效期到期的,必须在到期前2个月内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

根据工作需要,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主工种,1—2个兼职工种,但必须经过相应工种的安全培训。

三、处罚规定:
1、对现有岗位人员不足,需要补充的三项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必须提前2个月书面申请,经矿领导研究同意,由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报送培训机构培训。

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不准上岗。

2、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予20~50元的罚款。

3、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矿的处罚,一律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主管罚款500元/人次。

四、由矿培训科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联系培训机构进行复、培训工作;由矿培训科负责检查。

凡出现漏培、误培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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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给大家讲一讲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中经常提到的“三项岗位”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这三类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例如:企业中设置的安环科、安环部的负责人就是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可分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区别: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所有安全包括消防、运输等;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企业现场的生产安全;像人员的操作规范、现场隐患的排查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下面,我们先具体说一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旧安全生产法要求,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但前一段时间,3月13日李克强总理签批了一个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
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文件,其中的,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中的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评价类24项)里面的第三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已取消)。

其实在新的安全生产法里面,早已经体现出来了,就是我们在当时学习的时候,没太注意。

先说一下第二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

一般来说,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熟悉和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要对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够较好地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说,还需要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有比较具体的、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并能熟悉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

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新安法删去了原来规定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中的“方可任职”,对矿山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不再与能否任职挂钩。

这样修改实际上取消了考核合格作为任职的前置条件这一行政许可。

我们要从三个方面理解这一处的修改:第一、考核不再与任职资格挂钩,并不意味着削弱和放松考核,恰恰相反,要更加严格地进行考核,更加严格地把关。

负责考核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创新和丰富考核的方法和手段,进一步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确保通过考核,使有关高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真正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考核不再与任职资格挂钩,只是从法律制度上不再把考核合格作为任职资格条件,取消了一项许事项,但并不意味着有关方面的任命、聘任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不可以把考核结果作为条件来掌握。

相反,对此应该鼓励。

也就是说,在实际工作中,任命或者聘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有关方面完全可以把是否考核合作为一个重要条件,真正把那些懂安全、懂管理的人选拔出来。

第三、实践中,对考核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连续组织考核,直至考核合格。

未经考核
合格前,可以考虑暂由其他经考核合格的人协助或者替代其履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不受影响。

本条还规定有关部门对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总的来说,我理解大概意思就是首先是取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的资格考核,其次是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确保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有能力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还有一点就是,第三款为在企业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作铺垫。

减轻企业负担、下面,在来说特种作业,关于特种作业国家安监总局发布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据国内外有关资料统计,由于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总量的比例约80%。

因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对保障安全生产十分重要。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以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都对特种
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

新《安全生法》第27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范围共11个作业类别、51个工种。

这些特种作业具备以下特点:一是独立性。

必须有独立的岗位,由专人操作的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二是危险性。

必须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或物造成伤害,甚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三是特殊性。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不能很多,总体上讲,每个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该行业或领域全体从业人员的30%。

下面我把这个规定说一下,在这个规定之后,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其中,有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下面我念的时候就按改的部分念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原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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