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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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20〕3号)、《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六个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20〕34号)文件要求,为全面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切实提升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其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推动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三项岗位人员培训1、三项岗位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十大特殊工种人员,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培训。

(1)、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

由煤矿送具备相关资职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复审、考核、省局发证。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3年,每年复审一次。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总工程师、分管生产、安全和机电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以及井下副总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监人员、技术通风、地测调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煤矿安排培训、复训、考核、发证。

采掘机运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煤矿送具备相关资职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复审、考核、省局发证。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3年,每年复审一次。

(3)、井下十大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瓦检工、安全检查工、监测监控工、井下爆破工、主提升司机、探放水工、防突工、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由送具备相关资职的培训机构培训、复审、考核、省局发证。

特种作业资格证有效期6年,每年复审一次,防突工每年一复审一次。

二、四项强制性培训1、四项强制性培训是指井下十个特殊工种培训、班队长资格培训、转岗培训和新入矿人员培训。

由根据煤矿培训需求,安监科作出培训计划,报矿长审批后进行培训。

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所有安全培训由安监科负责收集相关资料。

2、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一、“三项岗位”人员含义“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这三类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例如:企业中设置的安环科、安环部的负责人就是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可分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0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82 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安全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持证上岗制度1 目的为规范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手以及三类人员等持证上岗作业情况,杜绝无证上岗和无证操作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有作业以及管理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3 管理内容和程序3.1 项目经理必须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组织施工生产。

3.2 项目专项安全员必须取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才能上岗执法检查。

安全员在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规、标准、规范,以查隐患、纠违章为己任,杜绝事故的发生。

3.3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规定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3.3.1 特种作业定义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3.3.2 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1) 年龄满18岁;(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3.3 培训内容(1) 安全技术理论;(2) 实际操作技能。

3.3.4 考核、发证(1)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2)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3)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4 所有人员进场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进场作业。

杜绝无证上岗现象,对无证上岗人员要坚决按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制度》进行处罚。

精选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持证上岗制度

精选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持证上岗制度

为加强本项目岗位管理,为更好地落实“岗位责任制”,使工作规范化。

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及专业特点,特制定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如下:一、持证上岗的岗位1.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证书为专业职称证书。

2.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质检员(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统计员。

3.工人:机械操作工、施工员、电工、电焊工、气焊工、试验员、信号指挥员、钢筋工、混凝土工、测量工。

二、岗位等级1.技术岗位:执行《工程等级与人员资质管理规定》(QB/GL03-02)。

2.管理与工人岗位:一般分高、中、初三级。

三、岗位种类根据工种及岗位工作性质将岗位分为以下两种1.需持国家、河南省有关单位和部门颁发的证书(简称外发证)的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特殊工种。

2.允许持本集团公司或项目内部颁发的证书或聘书(简称内发证)的有:试验员、测量工、预算员、仓库保管员、信号指挥员、机械操作工、施工员等勘察与测绘部分工种。

四、持证上岗的管理办法1.取证:经公司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后,按局有关管理规定参加各种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2.证书使用管理:在工作过程中,均应随身携带自己的岗位证书,不得随意涂改、转借,应将证书复印件交项目综合部保存备案。

如有丢失,报综合部协助补办。

3.证书的有效性:所持证书按照国家及河南省有关规定、公司的规定,由综合部按期组织到有关管理机关进行年审或升级考核,对内部所聘人员进行审批。

以确保所持证书的有效性。

4.各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部要在开工前或上岗前进行自检,严禁无证上岗,违反操作规定。

5.安全环境部不定期到现场检查工程处或项目部执行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情况,检查结果报综合部,并纳入项目考核中。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3、特种作业人员:(1)电工作业。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二、生产(采掘)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 岗位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煤炭行业的技术规范、标准,对分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保证分管范围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工作目标。

(2)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对所分管的技术工作行使有关职权。

协助总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编制矿井远景规划、矿井延深、技术改造等工程的方案设计。

2. 到位标准:(1)负责对设计图、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把关。

(2)参与制定矿井长远规划,参与编制矿井采掘年、季、月生产计划,保证矿井正常接替。

(3)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程和安全措施,负责分管部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整体安全素质,落实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4)严格按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加强现场管理。

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5)参与研究和实施提高矿井抗灾能力的技术措施,组织制定预防顶板事故的措施,预防重大事故发生。

三、井下检修电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 岗位职责:(1)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

(2)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及矿管理制度,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到位标准:(1)负责本车间井下所管的高低压电气设备、电缆维护、检修、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负责设备的维护与检修工作,确保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3)发生故障要及时主动处理,认真检查设备的隐患及异常现象,杜绝电气事故发生。

(4)持证上岗,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停送电规程,不准违章作业,保证安全。

(5)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

四、安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 岗位职责:(1)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及有关指示指令生产现场的监督落实,对责任范围的安全负现场监督责任。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3篇)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3篇)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我矿持续稳定、安全高效的健康发展,特制订如下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主要负责人:煤矿矿长;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总工程师、副矿长、正副科长、调度员、队长、班组长、一线监督员等;3、特种作业人员:(1)瓦斯检查工(2)安全检查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4)电气作业(5)探放水作业(6)提升机操作工(7)爆破作业(8)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4、主要岗位人员:(1)配电工(2)矿灯管理工(3)通防工(4)测风测尘工(5)液压支架工(6)主扇操作工(7)空压机操作工(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胶带运输机司机;(9)液压泵工(10)水泵工(11)金属焊接工(12)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5、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承担职业卫生管理和其他检测、检验人员等。

二、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1、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安全生产和管理能力资格证书有效期为____年,每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____年,每____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证书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

主要岗位人员操作证有效期为____年,每年要参加培训。

3、证书复审包括违法违章记录,负主要责任事故记录,参加复训记录等。

复审时间至复审到期前____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

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

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必须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

三、处罚规定:1、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准上岗,凡无证上岗的,属严重“三违”行为,罚款____元,并责令立即参加安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三项岗位”人员及班组长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及班组长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及班组长持证上岗制度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国家规定的三项岗位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二、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

1、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证书),应在国家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复审,并按时参加复训和考核。

3、证书复审时间为至复审到期前2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

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

证书有效期到期的,必须在到期前2个月内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

根据工作需要,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主工种,1—2个兼职工种,但必须经过相应工种的安全培训。

三、处罚规定:
1、对现有岗位人员不足,需要补充的三项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必须提前2个月书面申请,经矿领导研究同意,由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报送培训机构培训。

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不准上岗。

2、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予20~50元的罚款。

3、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矿的处罚,一律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主管罚款500元/人次。

四、由矿培训科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联系培训机构进行复、培训工作;由矿培训科负责检查。

凡出现漏培、误培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安全生产、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环境监测人员、行政执法人员。

二、制度目的1. 规范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2. 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工作质量;3. 减少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三、适用范围1.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工、桩机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焊割工等;2. 环境监测人员:从事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3. 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直接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专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或委托行政执法的人员。

四、制度内容1. 持证上岗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上岗操作,上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交底。

未取得合格证者,不得独立开展工作。

(2)环境监测人员:必须参加持证上岗考核,获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监测工作。

未取得合格证者,不能独立开展工作,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3)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并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

未取得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 培训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环境监测人员:定期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

(3)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 考核与评估(1)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操作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

(2)环境监测人员:考核内容包括监测技术、数据分析、报告撰写等方面。

(3)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执法能力等方面。

4. 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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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三项岗位”人员含义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这三类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例如:企业中设置的安环科、安环部的负责人就是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可分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0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82 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6 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9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 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30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管理规定》第 40 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1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2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的资格证书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号令、30号令、44号令,省安监局鄂安监管[2011]1号文件规定,以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1、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应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焊工)、高处作业(架子工)、制冷与空调作业:是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以下工种不属于安监部门组织培训发证:电梯操作、起重机械操作、锅炉司炉工、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气瓶)和压力管道操作工、客运索道工、大型娱乐设施操作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如叉车驾驶)。

四、注意事项
及时提醒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复审、换证,避免因证件漏审、过期影响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登记使企业应按法律、法规数量要求配备“三项岗位”人员,避免不按规定配备“三项岗位”人员,及一证多用;严禁无证人员从事“三项岗位”的工作;坚决杜绝“三项岗位”人员不按规定持证上岗。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诸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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