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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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一、“三项岗位”人员含义“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这三类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例如:企业中设置的安环科、安环部的负责人就是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可分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0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82 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安全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持证上岗制度1 目的为规范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手以及三类人员等持证上岗作业情况,杜绝无证上岗和无证操作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有作业以及管理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3 管理内容和程序3.1 项目经理必须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组织施工生产。

3.2 项目专项安全员必须取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才能上岗执法检查。

安全员在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规、标准、规范,以查隐患、纠违章为己任,杜绝事故的发生。

3.3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规定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3.3.1 特种作业定义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3.3.2 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1) 年龄满18岁;(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3.3 培训内容(1) 安全技术理论;(2) 实际操作技能。

3.3.4 考核、发证(1)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2)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3)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4 所有人员进场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进场作业。

杜绝无证上岗现象,对无证上岗人员要坚决按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制度》进行处罚。

“三类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三类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4.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编制、填写、保管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记录。
5.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编制记录格式,分管安全的领导审批。
四、工作制度
1.“三类人员”管理
①“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的职务。
②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六、制定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企业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七、特种设备作恶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八、企业对特种人员管理需要建立台账,复印特种专业人员证书备查,要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性,要确保人证相符。
XXXXXXXX有限公司三类人员、特种设备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编制:
复核:
审核:
XXXXXXXX有限公司安环科
2020年07月11日
XXXXXXXX有限公司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一、目的
XXXXXXXX有限公司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第二点第6条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2017】第二点第10条规定,为保证安全生产组织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安环科
2020年07月11日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有限公司“三类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三、术语及定义
1.“三类人员”是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安全生产、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环境监测人员、行政执法人员。

二、制度目的1. 规范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2. 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工作质量;3. 减少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三、适用范围1.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工、桩机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焊割工等;2. 环境监测人员:从事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3. 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直接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专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或委托行政执法的人员。

四、制度内容1. 持证上岗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上岗操作,上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交底。

未取得合格证者,不得独立开展工作。

(2)环境监测人员:必须参加持证上岗考核,获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监测工作。

未取得合格证者,不能独立开展工作,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3)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并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

未取得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 培训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环境监测人员:定期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

(3)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 考核与评估(1)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操作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

(2)环境监测人员:考核内容包括监测技术、数据分析、报告撰写等方面。

(3)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执法能力等方面。

4. 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情况。

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制度

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在职员工、实习员工和临时工等。

第三条持证上岗是指员工必须取得相应岗位所需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持证上岗管理制度,确保所有员工按照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章持证上岗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持证上岗的范围:1. 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如电工、焊工、高处作业人员等;2.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员工;3. 从事爆破作业的员工;4. 从事其他需要特殊技能和知识的岗位。

第六条持证上岗的条件:1. 员工必须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 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身体条件,能够胜任相应岗位的工作;3. 员工应参加相关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4. 员工应通过公司组织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持证上岗的管理第七条公司应设立持证上岗管理部门,负责持证上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持证上岗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持证上岗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培训;2. 对员工进行考核,确保员工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技能和知识;3. 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进行登记和管理;4. 定期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员工持证上岗;5. 对违反持证上岗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理。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培训制度,包括:1. 培训内容: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2.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培训、自学、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3. 培训时间:确保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4. 培训考核: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员工掌握培训内容。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包括:1. 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2. 考核方式:采用笔试、实际操作、现场考核等多种形式;3. 考核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4. 考核结果:对考核合格的员工颁发相应资格证书。

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内部人员管理,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特种作业、专业技术、安全操作等岗位。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优先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执行;2. 诚信为本原则:持证人员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3. 统一管理原则:持证上岗实行统一管理,确保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章持证上岗要求第四条持证上岗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3.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 通过相关岗位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五条持证上岗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持证上岗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2. 持证上岗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3. 持证上岗人员应定期参加复训,保持证书有效性;4. 持证上岗人员应主动接受单位管理,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章持证上岗管理第六条持证上岗管理分为以下环节:1. 岗位设置: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持证上岗岗位,明确岗位要求;2. 培训考核:组织持证上岗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具备相应能力;3. 证书发放: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相应资格证书;4. 复训管理:定期组织持证上岗人员参加复训,确保证书有效性;5. 监督检查:对持证上岗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七条持证上岗证书管理:1. 持证上岗证书由单位统一管理,不得擅自转借、涂改、伪造;2. 持证上岗人员应妥善保管证书,不得遗失;3. 证书遗失,应及时报告单位,并按规定补办。

第四章激励与处罚第八条对持证上岗人员,单位应给予以下激励:1. 提供培训机会,提高业务水平;2. 优先考虑晋升、调岗等机会;3. 对表现突出的持证上岗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单位应给予以下处罚:1. 警告、通报批评;2. 暂停或取消持证上岗资格;3. 严重违反规定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类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三类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三类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一、总则
为保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有效地进行管理和操作,特制定本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其管控下,有特种设备使用需求的三类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设备检修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

三、文件体系及管理
(一)文件体系结构:
1、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特种设备检验检修规程;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5、特种设备操作技术指标汇总;
6、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许可证发放及监督管理规定;
7、特种设备检验检修许可证发放及监督管理规定。

(二)管理制度:
1、持证上岗应当建立档案,并记录如何取得该证书、有效期限及更换期限等信息;
2、持证上岗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要求、安全管理知识及其他相关内容;
3、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操作技术指标要求进行工作;
4、企业应当及时对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进行技能考核,以确定其技能水平;
5、企业每季度应当对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进行认定,并及时对操作技能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人员进行技能重培;。

持证上岗制度范本

持证上岗制度范本

持证上岗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员工素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持证上岗制度是指员工在从事特定岗位工作时,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持证上岗管理制度,确保员工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

二、持证要求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能担任职务。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能从事特种作业。

第七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确保员工持证上岗。

三、持证上岗管理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持证上岗档案,记录员工持证情况、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企业应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员工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对持证上岗员工的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应暂停其相关工作,并督促其参加培训、提高技能。

第十一条企业应鼓励员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考试,提高员工持证上岗的比例。

四、持证上岗的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持证上岗的监督机制,对未持证上岗或持证不符的员工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对未持证上岗的员工,企业应给予警告或罚款等处罚,并督促其参加培训、取得证书。

第十四条对持证不符的员工,企业应暂停其相关工作,并安排其参加培训、提高技能。

第十五条企业应对违反持证上岗制度的负责人或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责任。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企业名称:制定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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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三项岗位”人员含义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这三类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例如:企业中设置的安环科、安环部的负责人就是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可分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0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82 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6 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9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 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30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
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
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
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
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管理规定》第 40 条:生产经营
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1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
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2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的资格证书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号令、30号令、44号令,省安监局鄂安监管[2011]1号文件规定,以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1、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应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资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焊工)、高处作业(架子工)、制冷与空调作业:是指对大中型制
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应取得特种作业人
员操作证。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以
下工种不属于安监部门组织培训发证:电梯操作、起重机械操作、锅炉司炉工、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气瓶)和压力管道操作工、客
运索道工、大型娱乐设施操作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如叉车驾驶)。

四、注意事项
及时提醒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复审、换证,避免因证件
漏审、过期影响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登记使企业应按法律、
法规数量要求配备“三项岗位”人员,避免不按规定配备“三项岗位”人员,及一证多用;严禁无证人员从事“三项岗位”的工作;
坚决杜绝“三项岗位”人员不按规定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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