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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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提高企业生产安全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企业领导担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

2.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带头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并定期检查公司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3.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确保各项安全工作按规定进行。

三、安全生产管理1.安全生产计划:每年制定一份安全生产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并分解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

2.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对生产设备、场所及工作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事故隐患排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4.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5.安全监测: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体系,实时监测有害气体、火灾等安全指标。

四、应急预案1.建立健全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应急措施。

2.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对紧急情况的响应能力和处理能力。

3.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保障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五、奖惩制度1.安全表现优秀的个人和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违反安全规定的个人和部门将给予警告、扣款或者停职等处罚。

3.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将进行严肃处理,必要时会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1.本制度经企业领导审核通过,并由相关部门协助执行。

2.本制度的修订和补充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一份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例文,其中包括了总则、安全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应急预案、奖惩制度等内容。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流程和措施。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一、“三项岗位”人员含义“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这三类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例如:企业中设置的安环科、安环部的负责人就是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可分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0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82 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

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

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
一、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主要负责人、附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三、一、二级建造师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本岗工作。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工等均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以上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并应满足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的要求。

六、公司主要负责人、附属单位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参加年度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考核并办理年度的审验手续,确保证书的有效性。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总则为保证作业人员和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为确保本公司的特种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一)“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公司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公司管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三)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四)“三类人员”平时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一)特种作业定义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主要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操作,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我国实施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我国实施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即在企业中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位,并要求相应的管理人员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1.制度背景和意义2.持证上岗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才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这些证书中包括安全工程师、矿山安全工程师、建筑工程安全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等。

持有证书的人员才能担任相应的工作职位。

3.持证上岗的意义和效果持证上岗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了较高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更好地进行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他们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制定合理的安全生产措施、组织安全生产培训、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处理和解决突发事件。

这对于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外,我国还实施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这是因为一些特种作业对于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保障特种作业的安全,特种作业人员需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二是特种行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电梯等。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需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的工作。

这对于提高特种设备的操作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2.特种行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行业包括高处作业、放射性作业、爆破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1.目的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

3.职责3.1安全运营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监管。

3.2各部门负责实施。

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4.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4.2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经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

4.3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4.4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

4.5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次培训,由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4.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各责任部门应当按复审要求及时办理复审事宜。

4.7安全管理部门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5.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安全规定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一、“三项岗位"人员含义“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这三类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例如:企业中设置的安环科、安环部的负责人就是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可分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0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82 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前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力量。

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生产稳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是企业必须遵守的法规。

持证上岗制度简介持证上岗制度是指国家为确保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规定从事某些特定工种、特殊专业技术工作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颁发证书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持证上岗制度实行的目的是:确保从事特殊工种、特殊工作的劳动者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知其职业危险因素,具备自我保护能力。

制度的实施,虽然对于企业和从业者多产生了一定的经济负担,但对于保证生命财产安全,避免事故降低生产事故的发生有重大的意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是指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人员。

他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实践知识,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能够制定和执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现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

在企业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作用不仅仅在于保证生产安全,同时还能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提升企业形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的颁发基本按照三个等级划分:中级、高级、资深。

具有中级安全工程师、高级安全工程师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视为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

企业需要通过聘用或培训自己员工的方式来确保拥有足够数量和水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危险或特殊工种的工人,如起重机械操作员、电工、焊工、锅炉工等。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是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准入考核的重要标准。

它是针对特殊工种和行业颁发的,可以证明个人具备特种作业技能相应的学科、知识、技能、素质、安全操作规程、紧急处理和事故预防、救援与应急技能等方面的一致能力的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分为不同的级别和不同的岗位,根据个人的职业需要和实际能力水平选择不同级别和分类考试。

企业必须在聘用特种作业人员前,对申请人进行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水平测试,并且从具有证书、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中按规定条件进行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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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会签表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总则
为保证作业人员和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为确保本公司的特种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一)“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公司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公司管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三)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四)“三类人员”平时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一)特种作业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主要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特种作业资格证有效期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签发,包括安监局、劳动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

2、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发证部门的不同,每2-3年复审一次。

部分作业证书可在本人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
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一次。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年龄满18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特种作业培训的主要内容
1、安全技术理论。

2、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3、实际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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