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是指对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要求必须持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够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般性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主要要点:
1. 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与自己从事工作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通常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并且需要经过一定的培训和考核。
2.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职业资格证书通常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或5年,过期后需要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重新获得资格证书才能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3. 资格证书的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包括申请、审核、发放和撤销等工作。
从业人员需要仔细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持证上岗要求: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携带和佩戴职业资格证书,以证明自己具备相关的专业能力和知识。
雇主也应该要求从业人员出示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确保员工的合法从业。
5. 处罚措施:对于没有持证上岗或持证过期的从业人员,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从业资格等,以维护行业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行业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的管理规定应根据所在行业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来确定。
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三篇)

持证上岗管理规定是指在特定职业或行业中,要求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证书或资格,才能够合法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规定。
这项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保障公众利益、维护行业秩序、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
下面是一份____字的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草案,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人员从业行为,保障公众权益,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根据《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需要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教师、律师、会计师、药师、工程师等。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的目标是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推动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公众利益。
第四条从业人员在从事相关职业工作时,应当依法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否则将被认定为非法从业。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持证上岗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规范职业人员的注册、认证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和认证第六条申领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学历、培训和工作经验,并通过相关考试或评定认定的方式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审核申请人的资格,确保证书的真实有效。
第八条职业资格证书应当明示证书的名称、编号、有效期限、颁发机构等内容,并具备防伪措施,防止证书被伪造或篡改。
第九条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评定评审。
第十条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年度审核,以证实其在从业期间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三章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随身携带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配有近期照片。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循职业操守,保守职业秘密,不泄露和滥用职业信息。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行业的行业规范和标准,不从事与自己职业不相关的工作,不以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时刻保持专业形象,依法依规从事工作,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治理规定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煤矿要紧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2、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安全生产治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3、特种作业人员:(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造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业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14)采掘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抢救作业;(16)惊险物品作业。
含惊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一般工种:(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延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10)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3、特种作业人员:(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业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14)采掘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普通工种:(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连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10)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各行各业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并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素质。
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
一、证书申领和管理1. 从业人员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
申请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缴纳证书申请费等。
2. 证书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和发放证书,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考试或培训。
申请人需通过相应的考试或培训,才能获得证书。
3. 证书采用电子化管理,证书上将标明从业人员的姓名、证书编号、专业领域、有效期等信息。
证书应定期续期,要求从业人员参加相应的培训或考试。
二、持证上岗要求1. 从业人员应根据所持证书的专业领域,选择相应的工作岗位。
不得从事与证书专业领域不符的工作。
2. 持证人员应在有效期内上岗,否则将被认定为无证上岗,应停止工作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3. 持证人员应按照所持证书的要求,保持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更新和提升。
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通过考核后方可继续持证上岗。
三、证书失效和处罚1. 证书在有效期内,如发现持证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或行业不良记录,证书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2. 对于无证上岗的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将分别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限制从业和法律责任等。
3. 持证人员如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严重失职、违反行业规范或涉嫌犯罪行为,证书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永久撤销其证书,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以上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执行细则可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质量,保障公众和社会的利益。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3篇)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我矿持续稳定、安全高效的健康发展,特制订如下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主要负责人:煤矿矿长;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总工程师、副矿长、正副科长、调度员、队长、班组长、一线监督员等;3、特种作业人员:(1)瓦斯检查工(2)安全检查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4)电气作业(5)探放水作业(6)提升机操作工(7)爆破作业(8)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4、主要岗位人员:(1)配电工(2)矿灯管理工(3)通防工(4)测风测尘工(5)液压支架工(6)主扇操作工(7)空压机操作工(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胶带运输机司机;(9)液压泵工(10)水泵工(11)金属焊接工(12)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5、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承担职业卫生管理和其他检测、检验人员等。
二、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1、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安全生产和管理能力资格证书有效期为____年,每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____年,每____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证书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
主要岗位人员操作证有效期为____年,每年要参加培训。
3、证书复审包括违法违章记录,负主要责任事故记录,参加复训记录等。
复审时间至复审到期前____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
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
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必须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
三、处罚规定:1、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准上岗,凡无证上岗的,属严重“三违”行为,罚款____元,并责令立即参加安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是指对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下面是关于《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
一、证书的颁发条件和管理要求1. 颁发条件: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相应的考试或培训获得资格证书。
证书的内容应包括相关专业知识、技能要求、职业道德及相关法规法律等内容。
2. 证书的管理:证书应有统一的编号和标识,由专门的机构进行颁发和管理。
证书的有效期限应明确规定,并应有相应的延续和更新机制。
证书的丢失、损坏或过期,需要重新申请或进行相应的修复。
二、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考试1. 岗前培训:从业人员在获得证书之前需要参加相应的岗前培训,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应与证书的要求相对应,包括相关法规法律、职业道德、安全操作以及应急处理等内容。
培训机构应为合法的培训机构,且培训教材应有权威和真实的来源。
2. 考试的实施:考试应由专门的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要求考生通过笔试或实践操作考试,以验证其相关知识和技能水平。
考试内容应与证书的要求相对应,覆盖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考试过程应公平、公正、公开,考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参加考试,不得作弊或寻求他人替考。
三、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1. 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只有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才能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
岗位的级别和类型应与持证人员的证书相匹配。
持证人员应将证书妥善保存,保持证书的完好和干净。
持证人员要按照岗位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相关法规法律。
2. 上岗管理: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档案,包括持证人员的姓名、证书编号、有效期限等信息。
单位要定期核查持证人员的证书是否有效,并记录相关信息。
单位要加强对持证人员的岗位管理,按照要求配置工作任务和工作环境,确保持证人员能够安全、高效地工作。
四、证书的更新和复核1. 证书的更新:证书的有效期限到期前,持证人员需要重新进行培训或考试,以获得新的证书。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制度法规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制度法规
1. 《煤矿安全法》:该法规规定了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要求,明确了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证件方可从事煤矿作业工作,并对持证上岗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 《煤矿安全规程》:该规程是贯彻《煤矿安全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对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包括证件的种类、发放机构、申领程序、有效期限等方面的细节。
3. 《煤矿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该办法规定了煤矿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管理制度,包括证书的申领、考试、颁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4.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制度,明确了煤矿员工必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考核方可持证上岗的要求,同时还规定了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的管理要求。
5. 《煤矿从业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煤矿从业人员的考试管理制度,包括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科目、考试标准等方面的详细规定,确保了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达到要求后才能获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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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
1. 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安全生产,提高员工职业技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依照法律法规要求,特编制本公司特种作业从业人员资质证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公司依法所需资质证的特种作业岗位。
3. 职责
3.1实施部门: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安排相关人员考证。
3.2规定制定:公司安全科负责安全监督、检查以及本规定制定、实施情况。
3.3 公司安全科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负责变更规定内容。
4. 需持证上岗的法律法规规定
4.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4.2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4.3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4.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金属冶炼行业超300人需要配备百分之一以上的安全员。
4.5注册安全工程师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6建构筑物消防证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灭火、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和从事建筑防火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鼓励其他消防从业人员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
《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
技术要求》规定: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4.7特种作业证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8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
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4.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1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我厂涉及的特种作业目录如下:
4.10.1高压电工作业(证)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
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4.10.2 低压电工作业(证)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
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4.10.3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
定的有关作业)。
4.10.4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
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4.10.5高处作业(登高作业证)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登高作业证)。
4.10.6(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
《GB/T 9445-2008/ISO 9712: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及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鉴定与认证。
4.10.7(叉车证)
《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
叉车是指对成件托盘货物进行装卸、堆垛和短距离运输、重物搬运作业的各种轮式搬运车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10称为工业车辆,属于物料搬运机械,广泛应用于车站、港口、机场、工厂、仓库等各国民经济部门,是机械化装卸、堆垛和短距离运输的高效设备。
4.10.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考核。
4.10.9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使用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是指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从事起重机械的机械安装修理、电气安装修理人员和指挥、司机等操作人员。
4.10.10根据国质检特[2013]680号文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起重机械司索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和遥控操作人员,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和管理。
附:未办理的行车证,暂停止办理,无证员工的操作培训工作由公司内部负责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统一的内部上岗操作证。
5.无证上岗国家处罚条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修正)第六章罚则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的。
6. 公司资质证件的管理
6.1综合管理部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对相应的岗位员工安排培训,获得资质证的员工方可上岗作业。
6.2 安全科对现场作业人员每天巡检、对没有持证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作业并责令其所在车间及相关部门立即整改。
对资质证到期员工由综合管理部联系并安排再培训工作。
6.3 公司所需的资质证详见《从业人员资质证清单》
6.4 公司持证人员现状详见《从业资质明细表》
6.5有权对相关车间/部门开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相关车间/部门接到通知单应签字并按要求限期整改。
《隐患整改通知单》
参考资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GA 767—2008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GB/T9445-2008/ISO 9712:2005》、《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国质检特[2013]680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