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下的分包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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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怎么计税

建筑工程分包怎么计税

建筑工程分包怎么计税营改增后,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从事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如何计税,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建筑工程分包业务以余额为销售额,现结合具体案例作如下分析,供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同一县(市、区)《通知》附件2第一(三)9条: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那么,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例如,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1日承接M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3月15日),并将M工程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

5月31日发包方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00万元,价外费用10万元。

5月底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

对M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5月份应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该项工程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常常需要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进行,以完成整个工程。

在分包过程中,需要考虑税务和会计处理方面的问题,下面将介绍具体操作。

一、税务处理1、增值税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后,需要对分包企业进行增值税核算。

分包企业需要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向施工企业提供纳税证明,证明其按照规定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

以下以举例说明:施工企业的合同总价为100万元,其中分包出去的工程费用为50万元。

分包企业应当开具专门代扣代缴增值税发票,金额为50万元×11%=5.5万元。

施工企业在收到分包企业的发票后,应当核对发票信息,与企业所提供的增值税纳税证明进行比对。

若核对无误,施工企业申请销售税额抵扣,抵扣的数额应不超过100万元×11%=11万元。

2、企业所得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所得的收入,应当计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基数中,按照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在年初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根据年初预测所得计算所得税金额,并定期向税务机关缴纳预缴税款。

年底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根据实际所得计算所得税金额,将预缴税款与清算税款进行比对,缴纳差额税款。

二、会计处理1、工程分包支付当建筑施工企业向分包企业支付工程分包款项时,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开具付款凭证,并将其记入相关会计科目中。

建筑施工企业分包支付的款项,应当记入应付账款科目中,分包企业所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应收账款科目中。

三、总结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的税务和会计处理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建立规范的账务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应流程操作,保证纳税和会计处理的合法、规范、及时和准确。

营改增后,为什么说: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将不能生存?【优质文档首发】

营改增后,为什么说: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将不能生存?【优质文档首发】

营改增后,为什么说: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将不能生存?【优质文档首发】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已经近两个月了,施工企业必须重视营改增后资质的管理、内部投标成本测算、销项税的估算、合同谈判和审核等工作,同时关注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修改的相关信息,积极应对营改增对投标报价和企业运营模式的影响。

一、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将导致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将不能生存按营改增后新的定额造价体系没有建立。

目前,住建部虽然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只是原则上做出了价税分离的规定,行业定额和地区定额还没有依据新的造价体系编制出营改增后的新定额,投标只能估算,影响投标报价。

据2015-2020年中国节能建筑行业市场供需前景预测深度研究报告分析介绍,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

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和资质要求,通常以企业集团资质中标的项目占有较大的比重,而施工通常由法人子公司所属项目部负责实施。

一般均以中标单位名义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向业主开具发票;但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等均在实际施工单位发生,这种情况将造成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问题,即销项税在中标单位而进项税在实际施工单位,进项税和销项税不属于同一纳税主体,从而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无法抵扣进项税,导致企业集团整体增值税税负增大。

另一方面,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一般不签订工程承包或分包合同,而依据内部任务分劈文件或授权文件明确双方的经济关系及职责,双方并无合同关系,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

在建筑业营改增后,由于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将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进项税抵扣。

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无法生存。

在全额转包或提点大包的情况下,发包人因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增加幅度甚至超过收取的管理费或利润,从而使利润大额缩水,甚至出现亏损。

另一种情况,如果协议签订的是发包方提取的管理费比例不含税,意味着所有税负由转包方承担,转包方可能会去取得抵扣发票,也可能以降低采购价格来补偿增加的税负,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转包方的预期收益将会因此降低,直接导致偷工减料等影响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发生。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一、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征税范围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分包涉及到税务和会计处理的问题,下面就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工程分包税务处理在工程分包过程中,涉及到了税务和税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其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减免项目、允许列支项目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当列支的损失后,按照法定方法计算的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30%计算,二是按照实际利润的25%计算。

对于工程分包企业来说,税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税费核算:工程分包企业要按照相关税务规定,进行税费的核算和申报。

包括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各项税费。

2. 纳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税收法规,工程分包企业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等。

3. 发票管理:工程分包企业在进行工程分包过程中,需要开具发票。

对于已开具的发票,要进行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的检查。

4. 财务报表:工程分包企业要按照相关的财务规定,编制好财务报表,报送给税务机关。

工程分包企业在进行工程分包过程中,涉及到了会计处理的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合同管理:工程分包企业要进行合同管理,包括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结算合同等。

2. 成本核算:工程分包企业要对工程分包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进行核算。

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管理费用等。

3. 应收账款管理:工程分包企业要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及时催收和核实。

4. 收入确认:工程分包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对收入进行确认。

一般是在工程完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确认收入。

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_

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_

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内容)一、财务部门(一)学习培训1、梳理“营改增”政策法规,组织各部门制定过渡期衔接政策;2、组织财务人员做好增值税涉税学习和管理培训工作;3、组织涉税岗位人员考核上岗工作。

(二)业务梳理1、做好资金管理业务梳理和流程改造;2、做好核算管理业务梳理和流程改造;3、做好报表管理业务梳理和流程改造;4、做好税务管理业务梳理和流程改造;5、针对“营改增”变革对核算、报表、资金、报账等财务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三)模拟运行1、做好“营改增”模拟运行过程中各项财务工作;2、收集整理“营改增”模拟运行中财务业务发现的问题;3、针对“营改增”模拟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四)管理模式1、对财务机构、工作职责、岗位设置进行适应性调整;2、对资金管理模式、会计核算模式、税务管理模式进行调整。

(五)制度修编1、税务管理制度(包括:发票、申报、汇缴、清算等);2、会计核算制度;3、资金管理制度;4、过渡期财务政策制定。

(六)内控机制1、建立完善增值税环境下财务管理内控机制;2、增值税环境下财务工作中风险识别、评估、控制机制;3、增值税环境下对税负和风险的监督、考核、评价、改进。

(七)配合工作配合做好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合同文本修改、指标调整、供应商选择等相关工作。

二、物资部门(12局)(一)学习培训1、熟悉“营改增”后物资采购和管理涉税政策法规2、组织各级物资人员做好“营改增”学习培训工作3、组织各级物资人员“营改增”知识和政策考核(二)业务梳理1、做好“营改增”过程中供应商选择业务梳理和流程改造2、做好“营改增”过程中物资采购合同业务梳理和流程改造3、做好“营改增”过程中物资调拨、变卖梳理和流程改造4、做好“营改增”过程中“甲控材”业务梳理和流程改造5、做好“营改增”过程中地材采购业务梳理和流程改造6、做好代甲供材(如制梁等)的业务梳理和流程改造7、针对“营改增”变革对物资管理等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三)模拟运行1、做好“营改增”模拟运行过程中物资涉税工作2、收集整理“营改增”模拟运行中物资涉税业务发现的问题3、针对“营改增”模拟运行中发现的涉税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四)管理模式1、针对“营改增”变革对各物资管理机构、工作职责、岗位设置进行调整2、针对“营改增”变革对物资采购、管理模式进行调整(五)制度修编1、物资管理制度2、过渡期物资采购、管理政策制定(六)内控机制1、建立完善增值税环境下物资管理内控机制2、增值税环境下物资管理工作中风险识别、评估、控制机制3、增值税环境下物资工作中对税负和风险的监督、考核、评价、改进机制(七)配合工作1、配合做好组织架构、合同文本修改、指标调整、供应商选择等相关工作。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营改增”是指将增值税纳入营业税征收范畴,即增值税取代营业税,以增值税为主要税种,对生产活动中所增加的价值依照征税原则计征税费。

对建筑企业而言,这项改革的实行将对企业的经营模式、成本结构、现金流等都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本文将就此为从建筑企业的角度出发探讨“营改增”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以供建筑企业参考。

一、影响1.劳务分包原税制下的劳务分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在新税制下,劳务分包行业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缴税比例纳税,增加了建筑企业的成本压力。

2.购置固定资产原税制下,建筑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只需要缴纳营业税,非常灵活,但在新税制下,企业购置固定资产需要缴纳较高的增值税,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3.现金流此次“营改增”改变了企业的纳税机制,从以前的销售额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在销售业绩巨大的建筑企业,此种结算方式不仅有益于企业避免了神秘计算的费用,但也会增加企业的风险,因为在前五年中企业可能无法获得增值税抵扣,从而反过来削弱现金流。

4.税负压力转变为纳税人的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对于小型的建筑企业而言,找到可靠的纳税师或者聘请会计的成本都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负担。

二、应对措施1.协调政策由于比较新的税制改革,政策上仍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协调税务部门与政府的关系,谋划公司发展战略,并避免合规性问题的发生。

2.优化模式营改增后,企业需要主动理清自己的生产链条,厘清自己的纳税期,并形成简化化、高效化的纳税模式,这样可以从纳税期时间、税负压力等方面优化企业经营成本。

例如,建筑企业可以通过采取多元化的服务方式,降低现金流的风险。

3.完善财务管理行业技术人员对于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建筑行业有许多技术人员的花费都需要拿到合同,这就要求企业要理清合同的款项和赊账,建立合同档案,及时监管并处理合同款项。

企业需要通过课税减免、简政放权是的政策变革,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问题梳理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问题梳理

商贸与税务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问题梳理□成都宁然”营改增”,就是将缴纳营业税的项目由缴纳增值税取代,以往通常是卖方负责营业税,在计税中考虑企业所有价款与价外费,现在买方应承担增值税,根据产品、服务等产生的增值情况进行纳税。

“营改增”的实施为建筑企业税务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也让建筑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面对新的税制,建筑企业应该主动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深度解读“营改增”政策,科学合理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才能最大限度降低税务风险,为自身的稳定长远发展打牢基础。

一、营改增的概述”营改增”简单来讲就是由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站在税收政策角度来说,企业过去缴纳的营业税应税项目由现在的缴纳增值税应税项目所取代,为现代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支持作用,有利于企业采取多种技术措施进行避税,不出现违法行为。

对税务筹划来说,主要特征表现在其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专业性和风险性等方面,国家加快“营改增”的改革步伐,主要是帮助企业减税,不用承担过大的税赋负担,为企业经济建设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营改增”背景下,营业税的价内税转变为增值税的价外税,能够防止出现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现象,解决了其无法抵扣与退税等问题,形成增值税进项与销项的抵扣关系。

如此一来,能够让相关行业领域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对整个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有促进作用。

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面临的影响在“营改增”实施后,为建筑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带来了较大影响,重点之处在于促使企业税负增加。

第一,“营改增”为施工材料费用带来的影响。

对原材料费用来说,在整个工程建设与施工投入中占据的比例达到了60%,包括混凝土、水泥、钢筋和劳保用品等,一般实行集中采购模式。

在“营改增”政策中,施工材料应该根据3%税率计算后进行纳税,企业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对其中3%税款进行抵扣。

而以前可以抵扣10%增值税税率,这导致建筑企业需要承担更大的税负。

第二,对机械租赁来说,建筑施工中需要用到很多大型机械设备,企业若采取自行采购的方式,这些机械设备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当然更多的企业会考虑租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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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的分包税务管理
为将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冲击降到最低,工程分包管理方面需注意修订专业分包合同条款;做到进项税充分抵扣。

劳务分包管理方面要注意修改劳务分包合同;加强与分包商结算管理,做到进项税充分抵扣;降低分包价款,弥补税款损失;尽量避免与挂靠单位进行工程劳务分包合作。

“营改增”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虽然“营改增”能减少重复纳税,但是若要真正做到“税负只减不增”,建筑企业必须从自身出发,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态度,认真着手改革,使企业真正享受到“营改增”带来的税减红利。

建筑业营改增特别规定
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企业部分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计税办法,包括: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和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征收管理--就地预缴、机构申报
⑴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⑵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⑶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⑷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⑸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营改增之前发生的业务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在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工程分包管理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专业分包商一般具有建筑资质,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签订分包合同,通过验工计价进行结算付款,支付工程款与合同主体一致,在营业税下能够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

营改增后,分包商如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其他重大影响。

分包商如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有以下影响。

一是分包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

建筑业“营改增”后,选择一般纳税人分包商和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分包商,影响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如果分包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总包方,分包成本无进项税额抵扣,必然影响总包方的增值税税负。

二是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

总分包之间存在的滞验收、超验、欠验的情况,导致总包方不能及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使总包方前期产生较大的资金压力。

三是分包成本中材料、设备部分的进项税抵扣不足。

由于专业分包包含大量的材料、设备,相关进项税由分包商抵扣,即分包商一般可抵扣17%的进项税,而总包方取得其开具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11%的税率抵扣进项税,与直接采购相比,将少抵扣6%的进项税。

由于专业分包商都是具有专业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建筑业“营改增”后,适用11%税率的一般纳税人,因此,可以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修订专业分包合同条款。

建筑企业严格与分包商的结算管理要求,坚持“先开票、后付款”原则,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在明确分包商应提供发票的类型、适用税率以及提供时间等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分包商必须在验工计价确认后的一定时期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取得发票后,再向其拨付工程款项。

做到进项税充分抵扣。

专业分包是指包含材料、机械设备的分包业务,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如果专业分包的主要材料由总包方提供,可以提高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额,做到进项税充分抵扣。

总包方采购材料
对于专业分包中的主要材料,建议分包合同价款中不包含材料价款,材料由总包方自行采购后,提供给专业分包商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总包方采购材料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与分包成本(含材料金额)能抵扣11%的进项税相比较,总包方多抵扣6%的进项税,可以降低总包方的增值税税负。

将技术含量高的工程分包。

总包方将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工程分包,分包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总包方不能采用控制主要材料形式进行分包的情况下,建议总包方考虑材料的进项税抵扣率为17%,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率为11%,6%的差额要在分包定价中考虑,降低专业分包成本,增加企业利润。

分包工程所用材料无法取得发票。

如果分包工程使用的材料或机械租赁,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总包方采用控制材料方式分包,将材料或机械租赁费用包含在分包工程价款中,总包方可以取得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1%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劳务分包管理影响分析及管理建议
劳务分包商具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分包方主要提供人工劳务,及少量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目前在营业税下能够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或建筑业统一发票。

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分包商提供的是建筑施工劳务,应可按照“建筑业”开具发票。

部分分包方属于营业税下的传统服务业,在建筑业营改增后,可能无法按建筑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总包方无法抵扣相应的分包进项税,造成总包方税负增加。

劳务分包商也属于建筑企业,建筑业“营改增”后,劳务分包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将对总包方能够抵扣多少分包成本的进项税额产生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后,按净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商不开具发票给建筑企业,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无进项税额抵扣,影响建筑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如果要求分包商必须开具发票给总包方,分包方缴纳的增值税,会转稼给总包方承担。

建筑业“营改增”后,为提高劳务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管理,可以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修改劳务分包合同。

营业税体系下,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合同,分包价格条款部分是净价(即不含税价),且无提供发票类型合同条款。

建筑业“营改增”后,总包方通过修改合同条款,将分包价格条款改为含税价格,增加要求分包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

加强与分包商结算管理,做到进项税充分抵扣。

坚持“先开票、后付款”,并在分包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确保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抵扣进项税,减少资金占用。

对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商,总包方应与其协商,尽量采取纯劳务分包模式,由总包方自行采购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小型机具及设备租赁服务等,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

降低分包价款,弥补税款损失。

对于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商,总包方应考虑将部分预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设备租赁等成本费用纳入劳务分包的范围,统一取得劳务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尽量避免与挂靠单位进行工程劳务分包合作。

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商,部分无劳务作业资质,为承接分包工程项目,大部分采用挂靠的形式开展生产经营。

建筑业“营改增”后,总包方应选择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公司为分包商,尽量避免与挂靠单位进行工程劳务分包合作。

如果总包方必须选择挂靠的劳务分包方合作,分包方作为挂靠方,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向总包方(受票方)签订合同、提供建筑业应税服务,并由被挂靠方按照相关规定向总包方(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受票方)收到发票后,应将相关款项支付至被挂靠方资金账户,不能以委托付款方式支付给分包方,总包方会计核算时,应以被挂靠方名义进行核算。

“营改增”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变革,对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和调整是前所未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要把“营改增”列为2016年的头等大事、一把手工程,若应对不当,企业有陷入经济亏损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企业务必要认真学好政策法规,对应“营改增”政策,找出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制定积极全面的应对方案,力求将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冲击降到最低,实现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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